天罡股份(832651):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 法律责任。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就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事项做出如下承诺并接受约束措施: 一、公司承诺 (一)公司保证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构成欺诈发行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公司将及时提出股份回购预案,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依法回购本次发行上市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按照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确定(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三)若因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等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本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一)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依法回购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并于 10个交易日内启动购回程序,购回价格为本人转让原限售股份的价格加转让日至回购要约发出日期间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并不低于本次发行的发行价(如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发行价进行相应调整)。 (三)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四)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一)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且本人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所载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二)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承诺将督促发行人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发行人召开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中投赞成票。 (三)若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如违反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将应付本人的薪酬、津贴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实际履行上述各项承诺事项为止。 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对发行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特此公告。 威海市天罡仪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 12月 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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