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冠新材(688560):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明冠新材: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明冠新材 股票代码:688560 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Crown Advanced Material Co., Ltd. (江西省宜春市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大道 32号)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数量及价格 发行数量:37,214,182股 发行价格:45.02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1,675,382,473.64元 募集资金净额:1,655,881,457.62元 二、本次发行股票预计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三、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发行对象共有 16名,均以现金参与认购,全部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指本次发行的股份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发行的股份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发行对象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在限售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目 录 释 义 ....................................................................................................................................... 3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4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4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5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票上市情况 ........................................................................................... 25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5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25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25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25 第三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 26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26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前后持股变动情况...................................................... 27 三、本次发行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27 四、财务会计信息讨论和分析.............................................................................................. 28 第四节 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31 第五节 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 33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33 二、上市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33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34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35 一、备查文件目录.................................................................................................................. 35 二、查询地点.......................................................................................................................... 35 三、查询时间.......................................................................................................................... 36 释 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公司概况
公司的主营业务为新型复合膜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报告期内,公司的主要产品为太阳能电池背板等。 太阳能电池背板,是一种位于太阳能电池组件背面的封装材料,凭借其优异的耐高低温、耐紫外线辐照、耐环境老化和水汽阻隔、电气绝缘等独特性能,用于在户外环境下保护太阳能电池组件抵抗光、湿、热等环境因素对 EVA胶膜、电池片等材料的侵蚀,起耐候绝缘保护作用。公司生产的太阳能电池背板由氟膜或耐候 PET膜、聚烯烃类薄膜与 PET基膜通过胶粘剂复合形成。 公司在发展过程中掌握了一系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复合膜材料类产品的太阳能电池封装胶膜等产品,将相关技术拓展至多个应用领域。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及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和发行过程简述 1、公司本次发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本次发行履行了以下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 1月 2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 2月 11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2022年 5月 5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调整<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2022年 5月 16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二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调整<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 2022年 7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即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调整<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次募集资金投向属于科技创新领域的说明>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2年 8月 15日,发行人召开 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2、本次发行的监管部门注册过程 2022年 6月 23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审核意见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 9月 27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40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注册申请。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公司及主承销商于 2022年 11月 4日向上交所报送《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及《会后事项承诺函》,并启动本次发行。 在公司及主承销商报送《发行方案》后,有 20名新增投资者表达了认购意向,为推动本次发行顺利完成,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特申请在之前报送的《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的基础之上增加该 20名投资者,具体如下:
经主承销商与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核查,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在本次发行中发出的《认购邀请书》合法、有效。本次认购邀请书发送对象的范围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向上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相关要求。同时,《认购邀请书》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发行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等情形。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上市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2022年 11月 9日(T日)8:30-11:30,在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共收到 28名认购对象递交的《申购报价单》。经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律师的共同核查确认,除田万彪、合肥东城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全部申购材料外,其余 26名投资者均按时、完整地发送全部申购文件,且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基金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须缴纳),均为有效报价,有效报价情况如下:
4、发行对象及获配情况 本次发行对应的认购总股数为 37,214,182股,认购总金额为 1,675,382,473.64元。本次发行对象确定为 16家,最终确定的发行对象、获配股数及获配金额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 (四)发行数量 根据《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说明书(注册稿)》,公司本次发行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 49,226,320股(含本数),即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67,538.25万元人民币(含本数)。 根据《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按发行底价计算,公司本次发行拟发行股票数量为42,848,657股,且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67,538.25万元人民币(含本数)。 根据意向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际发行数量为37,214,182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1,675,382,473.64元,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已超过《发行方案》中拟发行股票数量的 70%。 根据意向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数量为 37,214,182股。 (五)发行价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采取竞价发行方式,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2022年 11月 7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不含定价基准日,下同)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不低于 39.10元/股。 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明冠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45.02元/股,与发行底价的比率为 115.14%。 (六)募集资金总额和发行费用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75,382,473.6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19,501,016.0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55,881,457.62元。 (七)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发行股份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申请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交易。 (九)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2022年 11月 9日,公司及主承销商向本次发行的 16名获配对象发送了《缴款通知书》,上述发行对象将认购资金汇入主承销商指定的专用账户,本次发行认购款项全部以现金支付。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 11月 23日出具的《验证报告》(天健验〔2022〕3-109号),截至 2022年 11月 22日,主承销商指定的认购资金专用账户已收到参与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的投资者缴付的认购资金1,675,382,473.64元。2022年 11月 22日认购资金验资完成后,主承销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向发行人指定账户划转了认股款。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2年 11月 23日出具的《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3-108号),截至 2022年 11月 22日,发行人已向 16名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7,214,182股,发行价格 45.0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675,382,473.6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9,501,016.0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655,881,457.62元。其中计入股本为人民币 37,214,182.00元,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为人民币1,618,667,275.62元。 (十)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的资金已存入公司开设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将按照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确保专款专用。保荐机构、开户银行和公司已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督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监管账户情况如下:
2022年 12月 6日,公司本次发行新增的 37,214,182股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成登记托管及限售手续。 (十二)本次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1、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刁春兰
(2)黄志强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银河资本-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系鑫鑫一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基金管理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5)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6)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
(7)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UBS AG
(9)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0)魏巍
(11)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轻盐智选 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其基本情况如下:
(12)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3)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对象不包括公司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3、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发行人最近一年的重大交易情况以及未来交易安排的说明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对象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交易;截至本发行情况报告书出具日,公司与发行对象不存在未来交易安排。对于未来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4、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竞价申购结果,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1)刁春兰、黄志强、魏巍、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自有资金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2)JPmorgan Chase Bank,National Association、UBS AG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基金管理人,无需进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或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3)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企业年金计划、职业年金计划和养老金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此外,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4)银河资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5)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青岛华资盛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投资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 SNE752;其管理人为青岛市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现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01688。 (6)海富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 (7)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四川资本市场纾困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私募投资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SJL000;其管理人为四川发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 P1070302。 (8)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轻盐智选 23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私募投资基金,已通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基金编号为 SSX092;其管理人为湖南轻盐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已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类型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为P1002316。 (9)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公募基金产品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公募基金产品,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履行相关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此外,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上述参与认购并获得配售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5、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 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发行对象承诺本次发行的申购对象中不存在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参与本次发行的情形,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直接或通过其利益相关方向认购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情形。申购资金来源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上述认购资金来源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发行对象具备履行本次认购义务的能力,认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十三)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和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的要求,主承销商须开展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按照《认购邀请书》中约定的投资者分类标准,投资者划分为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其中专业投资者又划分为Ⅰ类专业投资者、Ⅱ类专业投资者、Ⅲ类专业投资者。普通投资者按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由低至高划分为:保守型(C1)、谨慎型(C2)、稳健型(C3)、积极型(C4)和激进型(C5)。 其中保守型(C1)包含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类别的投资者的界定标准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风险容忍度或者不愿承受任何投资损失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适合参与权益类投资的投资者。 本次明冠新材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风险等级界定为 R3级,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 C3及以上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申购。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投资者不允许参与本次申购,普通投资者 C1(风险承受能力最低级别投资者除外)、C2应按照认购邀请书的要求提交相应核查材料,且签署《产品或服务风险警示及投资者确认书》后,经主承销商确认符合核查要求后可参与认购。 本次发行对象均已提交相应核查材料,其核查材料符合主承销商的核查要求,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十四)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发行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认为: 本次发行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发行已取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本次发行的《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及《股份认购协议》等法律文件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发行对象符合《注册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和发行人相关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截至专项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对象已缴纳约定的认购价款;本次发行后续事项的办理不存在实质性法律障碍。 第二节 本次新增股票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 2022年 12月 6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证券变更登记。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证券简称:明冠新材 证券代码:688560 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本次发行新增股份在其限售期满的次一交易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预计上市时间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特定对象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限售期需符合《证券法》《注册办法》和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等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转增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锁定安排。法律法规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限售期届满后的转让按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十名股东情况对比 (一)本次发行前后股份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前(截至 2022年 10月 31日),公司前十大股东的情况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