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盈通(688143):长盈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长盈通:长盈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五路 8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特别提示 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盈通”、“发行人”、“本公司”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2年 12月 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上市公告书中所引用数据,如合计数与各分项数直接相加之和存在差异,或小数点后尾数与原始数据存在差异,可能系由精确位数不同或四舍五入形成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释义相同。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科创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上市后前 5个交易日内,股票交易价格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 5个交易日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科创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注 1:2021年扣非前/后 EPS计算口径: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T-3日(2022年 11月 24日)总股本;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后)=T-3日总市值/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 注 2:计算市盈率平均值时剔除了极值(晨曦航空)的影响。 注 3:市盈率计算可能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4:长飞光纤为 A、H两地上市企业,港股代码为 6869.HK,总市值计算方法为 A股股价*(A股+H股总股本),收盘价采用 A股股价。 本次发行价格 35.67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摊薄后市盈率为 48.61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发行人所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水平,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科创板股票自上市首日起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重要事项及风险因素: (一)与长飞光纤业务合作模式的风险 报告期内,长飞光纤是公司的第一大供应商。公司与长飞光纤的合作模式为公司与长飞光纤按年度签署采购框架协议,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和自身光纤环生产计划,向长飞光纤发送订单,采购的保偏光纤一部分用于绕环生产,一部分经过公司绕环验证后直接销售给客户,客户采购后自行绕环,公司在销售外购保偏光纤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质量检测、纤胶匹配测试、绕环技术支持等配套增值服务。 公司与长飞光纤持续合作多年,上述业务模式稳定。公司在成立初期不生产保偏光纤,主要采购长飞光纤的保偏光纤销售及绕环生产,公司销售主要集中于长飞光纤相关产品。长飞光纤于 2006年左右开发出保偏光纤后,逐步向部分光纤陀螺客户送样验证。因长飞光纤作为外商投资企业不能成为大多数光纤陀螺客户的合格供应商,为便于业务拓展,2010年公司成立后,长飞光纤即与公司合作,将公司引荐给其送样验证的部分光纤陀螺客户,公司向该等客户及自行拓展的其他客户销售长飞光纤的保偏光纤。2015年以来公司自主研发和生产以保偏光纤为代表的特种光纤,从而与长飞光纤形成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随着公司特种光纤和光纤环产能持续扩大、自产特种光纤应用的装备定型产品种类持续增加,长飞光纤相关产品的销售占比及外购光纤对公司的影响逐步降低。报告期内,公司向客户直接销售外购长飞光纤的特种光纤产生的收入分别为 6,016.63万元、5,871.55万元、3,038.94万元和 1,457.49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22%、28.47%、11.97%和 10.16%;使用外购长飞光纤的特种光纤绕环收入分别为 1,836.47万元、1,372.65万元、2,959.78万元和 2,429.46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36%、6.66%、11.66%和 16.94%;两者合计收入分别为7,853.10万元、7,244.20万元、5,998.72万元和 3,886.95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8.58%、35.13%、23.63%和 27.10%,呈下降趋势。但由于发行人客户早期定型产品的原材料延续采购需求,未来一定时期内上述业务模式将持续存在。公司于 2022年 3月与长飞光纤签订了《框架合作协议(2022-2025)》,就未来 4年的业务合作进行了约定,在未来一段期间公司仍将保持从长飞光纤采购保偏光纤的一定业务规模。发行人承诺不使用受专利法保护的长飞光纤 PCVD相关专利技术生产光纤、未经长飞光纤同意不新聘用从长飞光纤离职或退休不满5年的员工、严格执行《框架合作协议(2022-2025)》。报告期内,公司销售长飞光纤的特种光纤毛利率分别为 52.55%、47.34%、46.58%和 38.27%,使用长飞光纤的特种光纤绕环毛利率分别为 43.76%、27.51%、37.33%和 26.26%,低于自产特种光纤销售和绕环的毛利率,因此若自产光纤相关业务不能继续保持或扩大现有规模,材料来源结构变动可能导致整体主营业务毛利率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根据相关专业产品目录,长飞光纤研制生产保偏光纤产品不属于目录所列的特定装备科研生产活动,无需取得专项许可。近年来,随着发行人自身的保偏光纤生产能力逐步提升以及行业政策层面调整降低了相关市场准入门槛,长飞光纤除通过发行人销售保偏光纤外,也逐步增加了通过其他渠道销售,长飞光纤的保偏光纤产品与发行人产品的直接市场竞争增加。因此,若未来光纤陀螺市场供求情况或客户需求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客户更多选择从其他渠道采购长飞光纤的保偏光纤,或发行人与长飞光纤在知识产权、竞业禁止等方面发生重大纠纷争议,将影响发行人与长飞光纤上述业务合作的稳定性,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同时,若发行人自产特种光纤在与长飞光纤等同行业公司更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未能持续保持优势地位,或长飞光纤未来将光纤环作为主要业务加入竞争且发行人未能持续保持行业优势地位,可能对发行人产品自主生产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二)供应商集中风险 公司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特种光纤、化学品、设备结构件及零部件、石英管材、大宗与特种气体等。以保偏光纤为主的特种光纤是公司的重要产品,同时基于客户早期定型产品指定原材料的采购需求,公司也外购部分保偏光纤绕制成光纤环或直接销售给客户。公司成立初期不生产保偏光纤,主要采购长飞光纤的保偏光纤销售及绕环生产,2015年以来随着自产保偏光纤应用规模扩大,从长飞光纤采购保偏光纤的金额占比逐步降低,但报告期内,长飞光纤仍为公司第一大供应商,公司对长飞光纤的采购额分别为 3,902.16万元、3,131.69万元、3,713.10万元和 1,668.37万元,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63.72%、50.14%、47.67%和 37.28%(2019年和 2020年从长飞光纤的采购除保偏光纤外还包含通信光缆 785.23万元和 3.90万元)。公司对长飞光纤的采购占比较高,存在供应商集中的风险。 (三)关联交易占比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从事军用惯性导航产业科研生产业务的 A1单位、A2单位和 A3单位等多个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单位销售光纤陀螺用光纤环器件及特种光纤等产品。航天科工集团通过其控制的科工资管、高投基金间接持有发行人 5.69%的股份,通过其控制的科工资管、高投基金和参股的航天国调基金穿透计算后间接持有发行人 6.52%的股份,科工资管、高投基金和航天国调基金因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看好对公司投资入股,导致上述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单位客户构成公司关联方,公司报告期内对其关联销售金额分别为 8,316.45万元、11,486.17万元、11,253.72万元和 6,076.41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46.80%、53.31%、42.97%和 41.69%。公司关联交易占比较高,主要由于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单位相关军品业务对光纤环器件及特种光纤配套的需求较大,与公司合作历史较长,公司产品经过其验证并在其定型军品上使用。基于此,上述关联交易未来仍将持续。未来若关联交易未能有效履行公司相关决策程序,或未能严格按照公允价格执行,可能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进而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 (四)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产品主要运用于军用惯性导航领域,对军工客户的销售占比较高,主要客户为光纤陀螺行业技术实力领先的知名军工企业或科研院所。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军用领域收入金额分别为 13,903.97万元、18,230.92万元、21,462.07万元和 11,243.3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6.01%、88.41%、84.53%和 78.40%;公司主营业务前五大客户的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2,834.74万元、17,415.50万元、20,086.96万元和 9,952.12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9.40%、84.45%、79.11%和 69.39%;第一大客户航天科工集团下属单位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8,309.36万元、11,475.64万元、11,253.72万元和6,076.41万元,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51.40%、55.65%、44.32%和 42.37%。受军工配套行业和惯性导航市场特点影响,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若未来与客户合作情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客户经营及资信情况发生变化,并且公司未能及时开发新客户,则较高的客户集中度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五)市场开拓风险 报告期及未来一定时期内,公司以军品市场为主。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军品收入金额分别为 13,903.97万元、18,230.92万元、21,462.07万元和11,243.34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86.01%、88.41%、84.53%和 78.40%。 公司的光纤环及保偏光纤已逐步进入多项军工定型产品的供应体系,可应用于海陆空天各军种的现代化装备中。公司持续进行新型号产品的研制开发和送样验证,并不断拓展光纤陀螺惯性导航领域的客户;同时,公司积极向产业链下游延伸,集成光纤环等器件的光模块产品报告期内收入分别为 201.88万元、186.95万元、1,582.21万元和 487.24万元。但公司目前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规模尚未达到较高水平,核心产品及技术相对集中于军用光纤陀螺配套的光纤环器件及保偏光纤。 新军工客户在保偏光纤、光纤环器件领域可能已有长期合作的供应商或新增对外采购需求不及预期,公司产品型号通过新客户验证进入其供应链并实现规模销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或可能需要较长的周期。未来若公司无法及时跟进、挖掘各种军用市场客户的潜在需求,未能研发和提供产品技术、性能契合军品客户需求且具有竞争力的产品,新产品未能通过客户验证或未能在与竞争对手的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份额,则可能会降低公司的军品市场开拓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公司也在同步推进核心技术在民品市场的应用。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民品收入金额分别为 2,261.37万元、2,390.17万元、3,928.12万元和3,098.10万元,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3.99%、11.59%、15.47%和 21.60%。 除光纤陀螺领域外,发行人业务拓展的民用领域主要包括工业激光器、海洋监测、通信及智能电网等。其中,工业激光器领域主要产品包括大直径异型结构光纤、深锗掺杂被动光纤、大芯径被动传能光纤、空芯光子晶体光纤等;海洋监测领域主要产品包括弯曲不敏感光纤及水听器敏感环等;通信领域主要产品包括通信延时环、5G平绕环、空芯反谐振光纤及涂覆材料等;智能电网领域主要产品包括电流互感器延时环、电力专用大芯径光纤、光缆及组件等。公司在上述领域已经形成一定销售和自研产品、技术储备,但由于军品市场和民品市场存在一定差异,部分民用产品如涂覆材料等的市场竞争较军品市场更加激烈、公司尚未形成规模效应导致毛利率较低,部分民用产品如光子晶体光纤的产业化应用尚不成熟,相关市场处于培育期;公司的民品业务尚不是现阶段发展重点,业务规模较小,且特种光纤产品种类较多,存在公司产品或技术布局不完善、产品未来应用前景或技术路线发生变化、客户开发力度不足等原因导致民品市场开发未能达到预期效果进而影响业绩的风险。 综上所述,公司存在军品市场和民品市场开拓风险。 (六)技术研发创新及新产品验证定型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主要由光纤环器件及特种光纤构成,部分特种光纤及光纤环器件技术发展水平尚不及境外市场水平,如在光纤环器件方面,光纤环绕制设备自动化水平尚不及国际先进水平;在特种光纤方面,特种光纤管材原材料大部分从国外进口,大部分光纤检测设备尚需进口。未来若公司技术水平未能达到或突破境外技术水平,可能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情况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如果公司未能正确判断未来技术、产品以及市场需求的发展趋势导致研发方向偏离市场需求或研发项目失败,可能会对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主要产品作为军品的配套零部件,迭代产品和新开发产品需通过客户验证才能应用于军品,同时其所应用的军品也需要经过严格的军品开发鉴定流程完成定型后才能在国防领域批量装备。军品定型流程一般包括立项论证、方案评审、初样研制、正样研制、定型实验(包括产品性能测评、环境实验、可靠性实验、基地实验、部队实验)、定型评审等阶段,较为复杂且周期较长。公司产品处于军品研制生产中的配套环节,存在迭代产品和新开发产品不能通过验证,或其所应用的军品不能顺利定型批产,从而影响公司批量销售和未来业绩的风险。 (七)受军工行业政策变化影响较大的风险 公司的核心产品是应用于光纤陀螺的光纤环及其主要材料保偏光纤,光纤陀螺广泛应用于重要军工领域。公司主要客户为军工研究院所单位,最终用户为军方,因此公司经营业绩与军工行业政策变化有密切的关系,国防预算、国防建设整体规划、相关军工研究院所单位的需求采购计划变化以及国际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产生较大影响。未来若国防预算及国防建设整体规划等因素出现较大的变化,可能会导致公司的订单及收入大幅波动的情况,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随着国防军工产业的不断发展,国家出台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国防科技工业领域的实施意见》(科工计[2012]733号)等一系列政策鼓励和引导民营资本参与国防科技工业建设,更多军工科研生产任务逐步向社会企业开放。《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进行了多次修订,大范围减少了部件级项目,降低军品市场准入门槛。但若未来军工行业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减少了相关民营军工配套市场需求,或军工行业政策变化导致市场竞争加剧而公司未能保持竞争优势,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的稳定性产生不利影响。 (八)部分原材料的进口依赖及断供风险 衬管、套管等管材是公司生产光纤预制棒的主要原材料,光纤预制棒是公司进一步生产特种光纤的主要原材料,公司主要从德国 Heraeus的国内代理商购买衬管和套管。目前市场上能够生产光纤用高纯石英管材的供应商较少。氦气为发行人生产特种光纤的主要气体原材料之一,公司主要通过液化空气集团境内供应商购买来自俄罗斯、卡塔尔的氦气。我国属于贫氦国家,主要依赖进口,目前我国氦气不能自给的情况还要持续一段时间。三氯化硼为公司制作硼棒的主要原材料之一,公司通过贸易商购买来自德国的三氯化硼,目前国内三氯化硼品质较国外仍有一定差距。目前,公司正在对国内供应商生产的管材以及氩气替代氦气等原材料方案进行试用和验证。若未来公司无法及时保质保量采购到符合公司相关工艺标准的关键原材料或采购价格发生大幅上升的情况,或国产化替代方案不能顺利有效实施,则可能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和订单交付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存在部分原材料的进口依赖及断供风险。 (九)主营业务其他板块收入占比较小的风险 公司光纤环器件及特种光纤是主营业务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胶粘剂和涂覆材料、光模块、光器件设备等收入及利润占比尚小。报告期内,胶粘剂和涂覆材料、光器件设备及其他合计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1,844.91万元、2,127.01万元、2,435.71万元和 1,710.60万元,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1.41%、10.31%、9.59%和 11.93%,胶粘剂和涂覆材料、光器件设备及其他合计主营业务毛利分别为 560.87万元、565.48万元、902.35万元和 542.10万元,合计占主营业务毛利的比例分别为 6.08%、4.69%、5.69%和 6.81%。 公司目前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来源为光纤环器件及特种光纤,胶粘剂和涂覆材料及光器件设备等板块收入及利润占比较小,未来若上述板块收入规模及占比未能持续增长,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增长情况产生不利影响。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346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武汉长盈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36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 A股股本为9,413.4174万股(每股面值 1.00元),其中 1,919.6749万股于 2022年 12月 12日起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长盈通”,证券代码为“688143”。 (三)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 本公司股票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二)上市时间 上市时间为 2022年 12月 12日。 (三)股票简称 本公司股票简称为“长盈通”,扩位简称为“长盈通光电”。 (四)股票代码 本公司股票代码为“688143”。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 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为 9,413.4174万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为 2,353.354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919.6749万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 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7,493.7425万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353.3544万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 347.474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77%。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相关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在本次发行中获配 112.1390万股;中信建投股管家长盈通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长盈通战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的具体内容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和“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 本次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战略配售部分,保荐机构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本次跟投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112.139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19%。除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之外的其他战略配售投资者本次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235.3354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 本次网下发行部分,获配的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金等配售对象中的10.00%账户(向上取整计算),根据摇号抽签结果设置 6个月的限售期,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该部分中签账户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862,051股,占本次网下发行总量的 7.15%,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 0.92%。 (十三)股票登记机构 本公司股票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四)上市保荐机构 本公司股票上市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一)项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 根据中审众环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2)0114169号),发行人2020年和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5,312.90万元和 6,907.99万元,2021年营业收入为 26,191.61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9,413.4174万股,发行价格为35.67元/股,本次公开发行后总市值为 33.58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10亿元。 因此,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后亦达到相应的上市标准。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皮亚斌先生直接持有长盈通 1,832.45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例为 25.96%,合计控制长盈通 30.35%的股份。皮亚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皮 亚斌先生直接持有长盈通的股份及通过盈众投资间接持有的股份均不存在质押 或其他有争议的情况。 本次发行后,皮亚斌先生直接持有长盈通 1,832.45万股股份,直接持股比 例为 19.47%,其担任盈众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通过盈众投资控制长盈通 3.29%的股份,合计控制长盈通 22.76%的股份。皮亚斌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兼 总裁,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皮亚斌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8年出生,四川大学本科 学历,计算机专业。1990年至 1998年,就职于湖北省石化厅信息化建设办公室; 1998年至 2010年,在长飞光纤及其参股公司武汉长光科技有限公司任技术经理、 营销总监等职位;2010年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裁等。 综上,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皮亚斌,合计控制公司 22.76%的股权。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注:公司实际控制人皮亚斌还持有中信建投股管家长盈通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公司上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通过公司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售期限均为自上市之日起锁定 36个月。 本次发行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持有本公司股份,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高管核心员工资管计划的具体情况参见本节“八、本次战略配售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除上述情况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不存在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冻结的情况。 3、持有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持有发行人债券的情况。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跟投机构为中信建投证券另类投资子公司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中信建投股管家长盈通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2,353.3544万股,最终战略配售股数为 347.474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4.77%。 (一)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中信建投证券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21〕76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证发〔2021〕77号)(以下简称“《承销指引》”)的相关规定参与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中信建投投资,中信建投投资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 1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要求,跟投比例和金额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6,000万元;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 管计划的管理人有权“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停止或暂停办理集合计划份额的参与,暂停办理集合计划的退出事宜;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终止本集合计划的运作”。 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作为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的管理人能够独立决定该资产管理计划在约定范围内的投资、已投资项目的管理和内部运作事宜,为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为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依照法律程序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划,属于《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战略投资者的主体资格。 根据《管理人承诺函》,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系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本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根据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议案及其决议,发行人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同意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公司发行上市战略配售。因此,发行人的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拟通过长盈通战配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已经过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符合《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 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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