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石澜龙头经济持有期混合 (006430):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凯石澜龙头经济持有期混合 :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 2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2018年 9月 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1412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并于 2021年 11月 8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3522号文准予变更注册为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收益及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违约风险;投资股指期货的特定风险;连续五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将依《基金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特有的其他风险等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自最短持有期结束后,投资者可以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投资人以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至 2022年 12月 12日,但其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表现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7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8 七、基金的存续 ..................................................... 39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0 九、基金的投资 ..................................................... 51 十、基金的业绩 ..................................................... 69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1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 78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80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2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3 十七、侧袋机制 ..................................................... 89 十八、风险揭示 ..................................................... 92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0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1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1 一、绪言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证券经纪商:指为本基金提供证券经纪服务的证券公司。 5、基金合同:指《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8、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9、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指《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经纪服务协议》及对该服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年度中的对应日期,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该对应日期或日历年度中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37、最短持有期:指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之前(不含当日),投资者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 38、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每份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的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9、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指最短持有期起始日起一年后的对应日,如无对应日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40、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按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1、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2、元:指人民币元 5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0、特定资产:包括:(1)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2)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3)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 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设立日期:2017年 5月 10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320号 组织形式: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李琛 联系电话:021-80365000 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市场管理部、销售管理部、机构业务部、渠道管理部、运营部、交易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信息技术部、产品部、监察稽核部、投资部、研究部等职能部门。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继武先生,董事长,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中国人寿资金运用中心基金投资部投资总监、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琛先生,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农业银行公司业务部、托管业务部主任科员、大成基金市场部总经理助理、方正富邦基金市场总监、国开泰富基金市场部总经理、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 陈敏女士,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上海市信托投资公司副处长、处长,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上海万国证券公司党委书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 彭和平先生,独立董事,中国人民大学硕士。历任中国人民大学人事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处长,中国人民大学校长助理、校友会秘书长、教育基金会秘书长等职务,已退休。 赵锡军先生,独立董事。历任中国人民大学国际交流处处长、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证监会国际部研究员等职。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连柏林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学士。曾历任安徽省计划委员会经济研究所干部、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科长、中国银行安徽省分行信贷处公司业务部总经理、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兼招银租赁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渊女士,职工监事,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学学士,十余年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上海凯石益正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经理。 现任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陈继武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董事长。(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琛先生,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段卓立先生,上海大学法律硕士,曾任农银汇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务合规专员、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深圳)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金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本基金管理人督察长。 韩璐先生,安徽农业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士,历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监。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信息官。 4、基金经理 张俊先生,工商管理学硕士,现任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产品基金经理,曾任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中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上海鼎峰明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员。 历任基金经理情况:梁福涛先生,于 2018年 12月 5日至 2021年 3月 12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付柏瑞先生,于 2021年 3月 12日至 2022年 12月 08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为翟金林、付柏瑞、高海宁、张俊。 翟金林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投资官。 付柏瑞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 高海宁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经理。 张俊任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为翟金林、兰俊、高海宁。 翟金林为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首席投资官。 高海宁任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现任本基金管理人投资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本基金管理人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经营活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办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3)确保基金财产、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与股东、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它资产的运作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控制度体系,公司内控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个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1)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董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内部控制大纲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进行的细化和展开,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3)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涵盖公司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是对各项业务及管理活动的基本规范,为公司各主要部门业务工作手册的制定提供了依据。 基本管理制度主要包括风险控制与风险隔离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固有资金投资管理办法、合规管理制度和和紧急情况处理制度。 (4)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报告制度)、内部监控和法律法规指引。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风险评估的前提条件是设立目标。设立目标是管理过程中重要的一部分。尽管其并非内部控制要素,但它是内部控制得以实施的先决条件。 (3)控制活动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控制手段,公司目前制定了包括授权控制、资产分离控制、业务隔离控制、岗位隔离制度、物理隔离制度和危机处理机制。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报告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完整的经营信息,并在内部进行沟通,每个员工应当清楚自己在内控中的职责,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了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内部监控。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对(6)法律法规指引。公司将严格贯彻基金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经营。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负责确保公司运作和各项业务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6、内部控制运作体系 内部控制运行体系包括决策、执行、监督三个体系。公司决策体系由董事会、总经理和各类专项委员会组成,对公司管理、基金运作等重大事项进行集体决策,遵循科学决策程序,有效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出现风险。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由公司各职能部门组成,承担着公司开展基金业务的日常投资运作活动和具体管理工作,认真执行内部控制战略,并采取具体措施落实内部控制。包括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监事,负责确保公司管理、基金运作、员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三条控制主线和四个层次,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1)三条控制主线包括监事对股东会负责并直接向股东会汇报、在董事会层面,以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及监察稽核部为核心对公司所有经营行为的检查监督体系、在经营管理层,以总经理及督察长直接领导下的监察稽核部和各类专项委员会为核心对公司经营内设职能部门和人员的检查监督体系。 (2)四个层次包括员工自律、部门主管的检查监督、公司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的检查、监督、控制和指导和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签署自律承诺书,保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监管规定、基金合同、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专业实践等。公司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之内,对其管理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保证业务的开展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监管规定、公司的业务规范和守则。公司所有员工应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监察稽核部对各项业务和工作行为的监察和稽核,以及对业务开展过程中进行的风险分析、风险管理建议和风险控制措施。合理的风险分析和管理建议应予采纳,公司规定的风险控制措施必须坚决执行。公司外部监管部门的监管,公司所有部门和员工自觉接受并配合公司外部监8、内部控制的定期审核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适时改进。 9、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1)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业务控制、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和基金交易业务控制等; (2) 信息披露控制: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设立专门的负责人、界定岗位职责、禁止披露内幕信息、持续检查与评价制度等; (3)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手册和风控制度、建立信息安全、人员备份、授权制度、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系统维护制度等; (4) 会计系统控制: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公司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为会计核算主体,独立建账、独立核算,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基金会计核算独立于公司会计核算; (5)监察稽核控制:包括制定公司监察稽核制度、设立独立的监察稽核部门、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强化内部检查制度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要求等。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渤海银行”)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成立时间:2005年 12月 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柒拾柒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0]893 号 联系人:郭晓磊 联系电话:022-58314934 发展概况: 渤海银行是《中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修订以来,唯一一家全新成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在 12家同类银行中最为年轻,具有显著的后发优势,同时也是中国唯一一家外资银行参与发起设立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 渤海银行 2005年 12月 30日成立,2006年 2月正式对外营业,并于 2020年 7月 16日成功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近年来,渤海银行以“最佳体验的现代财资管家”为长期愿景,致力于打造科技银行、生态银行、开放银行、敏捷银行,并在公司治理、经营管理、业务产品、商业模式和科技支撑体系创新上进行了不懈探索,实现了资本、风险和效益的协同发展。 截至2022年6月末,渤海银行资产总额达1.66万亿元,较上年末增长5.01%。 2022年上半年渤海银行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 134.91亿元,净利润为人民币 44.03亿元,总体盈利能力稳定。在资产规模合理增长、经营业绩企稳向好的同时,渤海银行资产质量整体保持平稳态势。2022年上半年,渤海银行不良贷款率为1.76%,与上年末持平,贷款拨备率为2.39%,拨备覆盖率为136.30%;资本充足率为11.52%,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8.26%,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17%,各项指标均符合监管要求。 目前,渤海银行开业机构已覆盖全国25个省市自治区、5个副省级城市和1个特别行政区,已建立 36家一级分行(含苏州、青岛、宁波 3家直属一级分行和 1家境外分行)、33家二级分行、226家支行,其中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295家、社区小微支行24家,正式开业机构网点总数达到319家。 渤海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2021年“全球银行1000强”排名中位列第114位。在权威媒体发起并主办的银行类奖项评选中,渤海银行屡获殊荣,先后荣膺《亚洲银行家》“中国年度风险数据与分析技术实施”奖、香港《信报》“上市公司卓越大奖蓝筹主板GEM新星”奖、《银行家杂志》“十佳区块链应用创新”奖、《中国证券报》“年度金牛理财银行”奖、《21世纪经济报道》“年度低碳银行”“年度养老银行”奖、《华夏时报》“年度股份制银行”奖、入选《每日经济新闻》“中国上市公司品牌价值榜新锐榜TOP50”并获“年度科技金融奖”奖等重量级奖项。 2、主要人员情况 屈宏志先生,男,1969年 8月出生,高级经济师,金融学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资产保全部兼法律事务部总经理、南开支行行长、和平支行行长,天津市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党委委员,江苏省分行副行长、党委副书记。现任渤海银行党委副书记、执靳超,男,1979年生,高级经济师,北京师范大学世界经济专业博士研究生毕业,经济学博士。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王府井支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副行长,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平安银行上海自贸区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兼风险总监,党委书记、行长,福州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现任渤海银行副行长。 渤海银行总行设托管业务部,下设市场营销、产品及业务推动、托管运营中心、稽核监督、需求与运维、基金业务外包服务六个团队,配备有人员 70余人。部门全体人员均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占比 90%以上。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渤海银行于 2010年 6月 29日获得中国证监会、银监会核准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2011年 5月 3日获得中国保监会核准开办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渤海银行始终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投资者和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并依据不同客户的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和增值服务,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目前,渤海银行托管业务已涵盖信托计划保管、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托管、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管理托管、私募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客户资金托管、资管运营外包服务等业务品种。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渤海银行设有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稽核监督团队,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稽核监督工作的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管业务部具备全面、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全程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人员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业内普遍使用的基金监控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控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 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成立日期:2017年 5月 10日 直销柜台联系人:虞洁 电话:021-80365194;021-80365195 传真:021-80365196;021-80365197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 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 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www.18.cn (4)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 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sd.citics.com (7)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址:www.citicsf.com (9)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服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1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 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 18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1)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客服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客服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13)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22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 客服电话:4000 967585 网址:www.zzbank.cn (14)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 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服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1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fund.eastmoney.com (1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 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号华润时代广场商务楼 12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凯石大厦 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18)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弄 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 1687号 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号 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0)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号 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2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 8号 HALO广场 4楼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2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 18层 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4007118718 网址:www.wacaijijin.com (2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号 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67号 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24)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 1号院 2号楼 17层 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 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25)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 22号诺德大厦 2层 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网址: www.yibaijin.com (26)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号黄龙时代广场 B座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站:www.fund123.cn (27)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28)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太平金融大厦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29)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 3层 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号 8座 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30) 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创投基金中心 33栋 412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创投基金中心 33栋 412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客服电话:4001286800 (31)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 A栋 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 A座 17楼 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32)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号 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16号大华银行大厦 703室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联系人:邓琦 联系电话:021-68889082 传真:021-68889283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www.pytz.cn (33) 财咨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座 601 办公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 18-2号 B座 601 法定代表人:朱荣晖 联系人:庞文静 联系电话:024-82280563 传真:024-82280606 客服电话:400-003-5811 网址:www.jinjiwo.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法定代表人:白涛 联系人:秦泽伟 联系电话:010-6363 1752 传真:66222276 客服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35)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 10层 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 118号 10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联系电话:18201874972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36)银河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号 1幢 11层 1101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16号 1幢 11层 1101单元 上海: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白玉兰广场 28楼 法定代表人:杨青 联系人:宋志超(北京营业部) 联系电话:15033671545 客服电话:400-886-7799 网址:www.yhqh.com.cn (37)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服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号 2层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卢珊 电话:021-80365032 传真:021-8036505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层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黎明 经办律师:黎明、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 01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 588号前滩中心 42楼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朱容莹 经办注册会计师:叶尔甸、朱容莹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18年 9月 3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8〕1412号)注册准予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凯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年 12月 5日正式成立,《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8年 12月 5日生效。 2021年 12月 24日,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凯石澜龙头经济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信息披露等,并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调整相应表述。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变更注册后的《凯石澜龙头经济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2年 1月 25日生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5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合同约定进入清算程序并终止,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份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届满后可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的年度对日(含该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有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 投资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直销机构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含申购费)。本基金直销机构单笔申购最低金额可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份额时,具体申购金额限制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赎回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交易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2、赎回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一年的最短持有期,最短持有期期满后(含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当日)投资者可以申请赎回,因本基金红利再投资方式取得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与投资者原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到期日一致。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 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1+1.50%)=49,261.08元 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0=46,915.31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二:某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期满后赎回持有的 1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赎回费为 0,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1.1480=114.80元 赎回费用=0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114.80元 即:某投资人在最短持有期期满后赎回持有 100份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8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故障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拒绝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拒绝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工作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3)若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措施为: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全部进行延期办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七)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优势或者重点业务市场份额占比排名前列的龙头公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或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或票据)、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0%-95%,其中,龙头经济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于宏观经济研判 、行业研究、产业比较研究体系,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基于股、债相对预期收益率比较,并结合回撤与风险判断,积极动态调整权益资产仓位和相应的固定收益类资产比例。当股市隐含预期收益率高于长期债券到期收益率,且股市有趋势性机会的时候,我们将结合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积极主动提高权益股票仓位,争取超额收益;反之,当股市隐含预期收益率低于长期债券到期收益率,股市估值过高时,我们将结合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适度出售权益资产,降低部分仓位,控制一定回撤。资产配置策略既考虑股债收益率比较,又考虑配置的行业结构和弹性,实现稳健收益基础上的超额收益。 2、龙头经济主题界定 本龙头经济主题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是指所处行业内或细分小子行业内具有核心竞争优势、规模领先、重点业务市场份额大、营业收入增长、盈利增长持续性较好的公司。该类公司往往对行业或细分小子行业内的其他企业具有一定引领力,并对该企业所在地区或该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该类龙头公司通过以下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式来筛选: 1)定量角度:主要从市场份额占有情况、企业盈利能力、增长持续性三个方面进行筛选,在任一方面满足下列筛选条件的既被视作龙头公司。 a.领先的市场份额。本基金通过对上市公司所属行业或子行业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进行比较,判断企业的市场份额占有情况,精选出备选公司。所选的龙头公司,其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在其所属行业中排名均不低于前三分之一。 b.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盈利性较好,公司的销售毛利率和资产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 c.较好的增长持续性。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市场竞争优势明显,持续增长能力较强,过去连续 3年的营业收入和营业利润增长率均不低于所在行业的平均水平。 2)定性角度:主要包括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健全、内容较好。 a.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明显。核心竞争优势包括龙头公司本身或所处的行业具备可持续竞争优势、高进入壁垒或形成一定的“护城河”(“护城河”指:企业用以抵御竞争对手攻击、可持续性的竞争优势)。具体包括品牌、专利、保密配方、特许经营权和政府牌照等无形资产优势;议价能力、工艺优势和规模效益等形成的成本优势或者定价优势;技术领先、服务领先形成的产品相对垄断或很强的市场客户粘度优势;商业模式、服务模式形成平台或网络优势等等。 b.公司治理健全、内控较好。本基金所选的龙头公司治理结构相对完善,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规范的管理体系、有效的激励机制,信息披露透明度高,股东利益的保护、经营管理的自主性、公司内部控制的制订和执行情况等较好。 3、股票投资策略 经济增长方式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增长,经济转型推动要素价格上升,公司之间竞争也更加激烈,很多行业面临整合,不具有优势的中小公司将被逐步淘汰,具有品牌或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具有规模成本、定价权、业绩增长等优势,行业集中度不断提高。通过投资配置行业或子行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或潜在龙头公司,分享经济结构变化及行业集中度提升带来龙头公司增长的收益。 (1)行业龙头策略 基于市场竞争力、盈利能力及核心优势等量化指标,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寻找各行业及子行业的龙头或者潜在龙头公司,既包括价值龙头,也包括成长龙头,既包括传统行业龙头,也包括新兴成长行业龙头,来构建组合配置池;在行业比较的基础上,结合估值和业绩变化,价值选时优选其中阶段更具潜力空间的龙头公司进行有效投资,实现长期超额回报。 (2)选股策略 本基金的个股选择重点是选择各行业或子行业中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 龙头公司选择标准包括前文列示的领先的市场份额、较强的盈利能力、较好的增长持续性或潜力等定量指标标准,可持续的核心竞争优势明显、公司治理健全、内容较好等定性指标标准。在此基础上,选择优质公司,等待这些公司股价进入较好的价值区间时进行合理投资配置。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5、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方面,研究及预测宏观经济增长、通货膨胀、利率走势和货币政策等影响债券市场的各类指标,确定经济变量的变动对不同券种收益率、信用趋势和风险的潜在影响,制定有效的投资策略,在控制利率风险、信用风险以及流动性风险(1)久期配置策略 本基金认真研判中国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及由此引致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密切跟踪 CPI、PPI、M2、M1、汇率等利率敏感指标,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未来中国债券市场利率走势进行分析与判断,并由此确定合理的债券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综合考察收益率曲线和信用利差曲线,通过预期收益率曲线形态变化和信用利差曲线走势来调整投资组合的头寸。 在考察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本基金将确定采用集中策略、哑铃策略或梯形策略等,以从收益率曲线的形变和不同期限信用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一般而言,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陡时,本基金将采用集中策略;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变平时,将采用哑铃策略;在预期收益率曲线不变或平行移动时,则采用梯形策略。 (3)信用类债券策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较高的收益,所以在个券的选择当中特别重视信用风险的评估和防范。 信用债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收益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主要受宏观经济政策环境的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因此,信用债的投资策略可细分为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1)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 首先,信用利差曲线的变化受到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的影响。如果宏观经济向好,企业盈利能力增强,现金流好转,信贷条件放松,则信用利差将收窄;如果经济陷入萧条,企业亏损增加,现金流恶化,信贷条件收紧,则信用利差将拉大。 其次,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同时政策的变化也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本基金将综合各种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不同风险类别的2)基于信用债个券信用变化的投资策略 除受宏观经济和行业周期影响外,信用债发行人自身素质也是影响个券信用变化的重要因素,包括股东背景、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融资能力等因素。本基金将通过公司内部的信用债评级系统,对债券发行人进行资质评估并结合其所属行业特点,判断个券未来信用变化的方向,采用对应的信用利差曲线对公司债、企业债定价,从而发掘价值低估债券或规避信用风险。 (4)息差策略 当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时,本基金将实施正回购并将融入的资金投资于信用债券,从而获取债券收益率超出回购资金成本(即回购率)的套利价值。 (5)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可转换债券的投资采取基本面分析和量化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可转债发行人的公司基本情况进行深入研究,对公司的盈利和成长能力进行充分论证。 在对可转债的价值评估方面,由于可转换债券内含权利价值,本基金将利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方法对可转换债券的价值进行估算,选择价值低估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 (6)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通过考量宏观经济形势、提前偿还率、违约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可运用股指期货,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股指期货投资中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此外,本基金还将运用股指期货来对冲诸如预期大额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可以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龙头经济主题相关证券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则需遵守如下限制: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在每个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 5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2)、(9)、(15)、(16)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 300指数收益率×60%+中债总全价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数是沪深证券交易所于 2005 年 4 月 8 日联合发布的反映 A 股市场整体走势的指数。它的编制目标是反映中国证券市场股票价格变动的概貌和运行状况,并能够作为投资业绩的评价标准,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可投资性。中债总全价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是中国债券市场趋势的表征,也是债券组合投资管理业绩评估的有效工具,为掌握我国债券市场价格总水平、波动幅度和变动趋势,测算债券投资回报率水平,判断债券供求动向提供依据。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专业的研究分析,行业中具有品牌或核心竞争力的龙头公司,力争获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收益,该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较好地反映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混合型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的内容。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至 2022 年 6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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