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混合(LOF)C (015210):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21213更新)
原标题: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混合(LOF)C :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20221213更新)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20221213更新) 基金管理人: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自2016年6月8日至2016年7月6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其基金类别、基金费率、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等相关事宜均发生变更;基于该等变更,基金合同亦进行相应修改。上述基金转型事项已于2016年7月8日经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生效,自2016年7月20日起,《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股指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其他风险及本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本基金若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需承担汇率风险以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当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等,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此外,受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特别风险揭示:本基金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本基金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发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不属于基金托管人法定复核责任范围且其不掌握相关信息的内容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2022年0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 言....................................................................4二、释 义....................................................................5三、基金管理人..............................................................10四、基金托管人..............................................................21五、相关服务机构............................................................23六、基金的历史沿革..........................................................48七、基金的存续..............................................................49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50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51十、基金的投资..............................................................62十一、基金的财产............................................................72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73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8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80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2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3十七、风险揭示..............................................................88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3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5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19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7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39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43二十四、备查文件...........................................................144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由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2、基金管理人: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8、《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9、《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起实施,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沪港通试点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6月13日颁布并实施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沪港通试点办法》:指上海证券交易所2014年9月26日颁布并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沪港通试点办法》 15、《沪港通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2014年9月26日颁布、实施的《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登记、存管、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16、《沪港通交易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15年03月27日颁布并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参与沪港通交易指引》 17、港股通: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2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25、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7、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8、销售机构:指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32、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6、基金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交易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前海开源中证大农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则本基金不开放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4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以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上市交易:指基金投资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跨系统转托管;除经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进行跨系统转托管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6、元:指人民币元 57、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58、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9、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60、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61、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的过程 6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3、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64、基金份额的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和公布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5、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6、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67、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9、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3、设立日期:2013年1月23日 4、法定代表人:李强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51号6、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7、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06号万科富春东方大厦22楼 8、电话:0755-88601888 传真:0755-83181169 9、联系人:何凌 10、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11、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12、股权结构: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市中盛金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出资25%,深圳市和合投信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出资25%。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强先生,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建设银行陕西省分行筹资处科员、副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法规处、机构监管处、基金监管处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等职务,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副局长(挂职),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董事长(曾兼任深圳市前海管理局局长助理、汇丰前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恒生前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再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深圳市前海金融同业公会会长、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等职务),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22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蔡颖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营业部电脑部主管、经纪业务部主管、电子商务部副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代表处首席代表、南方区域总部高级经理,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南营销中心(广州)副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王兆华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市分行职员,中国工商银行西安市开发区支行副行长、分行信贷处处长,华夏证券西安营业部总经理、华夏证券济南管理总部党委书记兼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兼重庆分公司党委书记、总经理,华夏证券总裁助理,开源证券董事长兼总经理,前海开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范镭先生,董事,本科学历,国籍:中国。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武汉分行、华安保险北京分公司、交通银行天津分行、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武怀良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国籍:中国。历任航空航天部西安远东公司技术员、力学计量室主任,西安证券交易中心交易员、交易部经理,南方证券公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华弘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自营资产运营部总经理。2012年加盟开源证券,历任自营总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开源证券职工董事、执行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SHI SHA(沙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经济系本科和硕士,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石溪校园(SUNY at Stony Brook)经济学博士学位。国籍:美国。曾任国家计划经济委员会经济研究所研究员,纽约大通银行、荷兰银行助理、副总裁、董事,瑞士银行、巴克莱银行董事、执行董事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国际事务高级顾问等职。现任施罗德交银理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泰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以及澳帝桦集团中国区外部顾问等职。 龚方雄先生,董事,北京大学物理学学士、运筹学及经济学硕士,费城坦普尔大学物理学硕士,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金融经济学博士。国籍:中国香港。历任美国联邦储备银行经济学家,美国银行首席策略师、全球货币及利率市场策略部联席主管,摩根大通中国区研究部主管、首席策略师、首席大中华区经济学家、中国综合公司(企业)投融资主席,摩根大通中国投资银行主席。 Qing Li(李庆)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商学院金融博士,北京大学数学学士,曾入选中国数学奥林匹克国家集训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历任美国Lehman Brothers股票自营交易部研究员,美国Fortress Investment Group基金经理,美国Tykhe Capital LLC量化投资基金经理,美国SAC Capital Advisors投资组合基金经理。现任美国量化投资基金公司Siencecast Management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樊臻宏先生,独立董事,国籍:中国。纽约大学STERN商学院商业管理博士学位。历任ARGONAUT 资本管理公司(对冲基金)分析员、美林证券全球科技策略师、中国人寿资产管理公司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及项目部副总经理、北京春湖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天津汇通太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Terence Culver先生,独立董事,硕士学历。国籍:美国。历任哈佛大学国际发展研究所项目经理,联合国GeSCI组织全球新兴市场政府顾问及开发专家,哥伦比亚大学国际和公共事务学院副院长等职务,现任美国数字金融集团-DFG Fund首席执行官、普通合伙人。 Samuel T. Lundquist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国籍:美国。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先后工作25年,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对外事务副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骆新都女士,监事会主席,经济学硕士,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南方证券有限公司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陆琦先生,监事,理学学士和工学硕士学位。国籍:中国。历任穆迪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研发工程师,项目研发组组长,南方基金风险管理部, 2015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担任金融工程部总监。 傅智先生,监事,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国籍:中国。历任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执行总监,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核算部总监。 曾媛媛女士,经济学硕士。国籍:中国。曾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员。2014年4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交易部总监。 汤力女士,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中青国际出版集团法务部主任,汤森路透法律集团产品培训师,英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级经理。2013年11月起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监察稽核部总监。 刘艳女士,金融学硕士。国籍:中国。2006年8月至2013年9月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渠道总对总主管,2014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财富管理本部副总监,现任第三方及同业部总监。 崔宸龙先生,材料科学与工程博士研究生。国籍:中国。2016年11月至2017年8月任深圳市前海安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2017年8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投资部基金经理。 李刚先生,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先后任职于长江证券,任营运管理总部业务管理部主管、公司交易所产品创新小组秘书;曾任西部证券信用业务部高级经理、零售业务总部副总经理;曾任长江证券西安营业部副总经理兼投顾总监、深圳深南路营业部总经理。2020年加入开源证券,现任开源证券经纪业务总部总经理。 孙达先生,管理学硕士。国籍:中国。先后任职于中国铁路第五工程局,任土木工程师;曾任北京嘉恒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任工程部经理。现任北京长和世纪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秦亚峰先生,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硕士,中国社科院博士,国籍:中国。历任中国银行湖南分行信托咨询公司技术员,中国东方信托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银河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亚洲证券湖南证券营业部部门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总经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安财保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安汇富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孙辰健先生,督察长。西安交通大学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国籍:中国。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运行部副经理、西北服务中心主任、信息管理部总监;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中证指数有限公司董事;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数据技术分公司副总经理;中证信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监事会主席;摩根斯坦利华鑫基金管理公司董事;华鑫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年10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何璁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国籍:中国。历任国信证券信息技术部经理,汉唐证券红岭中路营业部副总经理、深圳、东莞银证通负责人,华泰联合证券部门总经理,华林证券总裁助理。2016年6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担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 曲扬先生,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清华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系博士。曾任职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4年7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邱杰先生,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北京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福建省财政厅、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2月加入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专户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为:孙亚超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7年5月31日,柯海东先生,管理时间为2016年7月20日至2018年6月6日,史程先生,管理时间为2017年12月13日至2020年7月20日、苏天杉先生,管理时间为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6月17日、石峰先生,管理时间为2019年6月17日至2021年10月11日、吴国清先生,管理时间为2020年7月20日至今、刘宏先生,管理时间为2021年3月12日至今。 吴国清先生,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博士。历任南方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投资经理,现任前海开源基金执行投资总监。2015年9月25日至2020年7月23日,任前海开源大海洋战略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8月16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鼎瑞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17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资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3月1日至2022年11月16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强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7年5月12日至2021年9月28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乐享生活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2月9日至今,任前海开源瑞和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17日至2020年7月20日,任前海开源优势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7月19日至今,任前海开源一带一路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5月11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核心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0年7月20日至2022年9月15日,任前海开源沪港深隆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7月20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6月1日至今,任前海开源金银珠宝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吴国清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刘宏先生,北京大学金融学硕士研究生。2015年7月加盟前海开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2021年3月12日至今,任前海开源沪港深农业主题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3月12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周期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4月22日至今,任前海开源股息率100强等权重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大安全核心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8日至今,任前海开源大海洋战略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刘宏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情况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曲扬、邱杰、崔宸龙、吴国清、王霞、杨德龙、肖立强。曲扬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邱杰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肖立强为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秦亚峰、刘静、王旭巍、章俊、李炳智、史延、吴彦、林悦、晏建军、易千。秦亚峰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刘静、王旭巍、章俊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李炳智为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 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名单如下:邱杰、曲扬、晏建军、杨德龙、覃璇、肖立强。邱杰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曲扬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覃璇为FOF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募集、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0)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严密、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4)促进公司全体员工恪守职业操守,正直诚信,廉洁自律,勤勉尽责。 2、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6)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3、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备、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制度体系。公司制度体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第一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操作手册,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是对业务各个细节、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它们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应该遵循相应的程序,每一层面的内容不得与其以上层面的内容相违背。公司重视对制度的持续检验,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2)内部控制组织架构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的专业委员会之一,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批准公司风险管理系统文件,即负责确保每一个部门都有合适的系统来识别、评定和监控该部门的风险,负责批准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级别。负责解决重大的突发的风险。 3)督察长 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向监察及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管理建议。 4)监察稽核部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的基金运作、内部管理、系统实施和合法合规情况进行内部监督,形成意见上报总经理及督察长;对公司各部门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公司的内部合规和内控制度、流程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5)风险管理团队 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建立和完善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与流程,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风险管理团队负责公司投资管理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日常风险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工作,确保公司各类投资风险得到良好监督与控制。 6)业务部门 风险和合规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和合规管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措施 (1)授权制度 公司的授权制度贯穿于整个公司活动。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必须遵从管理层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必须是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应当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授权。 (2)公司研究业务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不受任何部门及个人的不正当影响;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资标的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投资标的的特征,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畅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资业务 基金投资应确立科学的投资理念,根据决策的风险防范原则和效率性原则制定合理的决策程序;在进行投资时应有明确的投资授权制度,并应建立与所授权限相应的约束制度和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投资禁止和投资限制制度,保证基金投资的合法合规性。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将重点投资限制在规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对于投资结果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 (4)交易业务 建立集中交易制度,投资指令通过交易部完成;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交易部应对交易指令进行审核,建立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记录应完善,并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和存档保管;同时建立科学的投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5)基金会计核算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的要求建立会计制度,并根据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对于不同基金、不同客户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公司通过复核制度、凭证制度、合理的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等会计措施真实、完整、及时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并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核算。同时还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制度,确保档案真实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设立了信息披露负责人,并建立了相应的程序进行信息的收集、组织、审核和发布工作,以此加强对信息的审查核对,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加强对信息披露的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 (7)监察稽核 公司设立督察长,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监察稽核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公司明确了监察稽核部及内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制定了专业任职条件、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部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促使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规范运行。 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充分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并纳入年度合规专项考核。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成立日期:2007年1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祁坤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1月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8月成立,性质为国有独资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及资产。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7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工具备多年托管运营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于2014年1月正式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我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后为各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总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创新、合规、服务、协同”的企业价值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总部、风险管理总部、法律合规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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