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新环保(30126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华新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华新环保 股票代码:301265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一 街 4号 3-9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特别提示 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发行人”、“公司” 或“华新环保”)股票将于 2022年 12月 1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之“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302,973,182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71,844,308股,占本次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市盈率与同行业平均水平存在差异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所属行业为“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截至 2022年 12月 1日(T-3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C42 废弃资源综合利用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20.42倍。 截至 2022年 12月 1日(T-3日),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情况如下: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 3:在计算可比上市公司静态市盈率平均值时已剔除启迪环境的市盈率负值。 本次发行价格 13.28元/股对应发行人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26.88倍,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扣非后静态平均市盈率;但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2年 12月 1日(T-3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超出幅度 31.64%,可能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公司就本次发行定价的合理性说明如下: 1、发行人具有业务资质优势 发行人所处的固废处理行业的细分行业具有较高的准入门槛,获得相应资质是进入行业的先决条件,行业存在较高的资质壁垒。发行人拥有电子废弃物拆解资格,报废机动车拆解资格以及 36大类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的资格,通过了 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和 R2认证,并进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拥有的资质覆盖多个领域,能很好地满足客户对产品和服务的需求。取得上述资质的是发行人业务能力较强的体现,同时能够为发行人在行业的其他细分领域开拓业务创造条件。 2、发行人具有服务地域优势 发行人总部位于北京,背靠京津冀工业带,靠近我国北方规模最大的循环经济园区“天津子牙环保产业园”,周边企业对拆解产物的需求旺盛,更容易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发行人拥有两家从事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的子公司云南华再和内蒙古华新。二者均为当地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企业之一。 子公司的布局增强了业务辐射范围,拓宽了整个公司的回收和销售渠道,同时避免了业务布局在区域上的重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区域风险。此外,发行人危险废物处理业务位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地处内蒙古中部地区,紧邻山西省北部,当地土地资源丰富、交通便利,适宜从事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同时内蒙古自治区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处理量存在巨大缺口,市场空间巨大。 3、发行人具有技术水平优势 发行人已具备较强的独立研发能力,目前已取得 84项专利,并拥有以“废旧电视机/电脑立体拆解工艺”、“平板电视显示器处理技术”、“废旧冰箱预拆解技术”、“冰箱塑料在线分选技术”和“废旧冰箱泡棉颗粒物气体在线吸附过滤技术”为主的核心技术,并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提升拆解和管理效率,成为发行人在行业中的核心竞争力。此外,发行人还拥有旧服务器性能检测设备、旧服务器信息擦除设备两个实用新型技术,该技术相对成熟,可以快速、精准完成服务器等的数据擦除,使业务具有稳定持续经营能力。 4、发行人具有回收渠道优势 发行人积极拓展回收渠道,经过多年业务积累,发行人已建立起多元、稳定的固体废物回收渠道,形成一定的渠道优势。发行人是中央直属机构和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指定环保回收机构,并与多家大型企业、4S店、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区域内规模较大的个人供应商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保证了发行人原材料的稳定供应。 5、发行人具有产业链优势 发行人具备综合处理处置电子废弃物、废旧电子设备、报废机动车和 32大类危险废物的能力,处理范围较为广泛。在电子废弃物和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中会产生废线路板、锥玻璃、荧光粉、含汞灯管和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此类危险废物应该交由有处理资质的企业处理。发行人本身即拥有相应的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可以将其中荧光粉和含汞灯管等危险废物交给公司内部的危险废物处理子公司处置,实现固体废物从回收到资源化利用再到最终处置的全流程处理。发行人在固废处理领域较为完整业务链条,可以更好地发挥业务间的协同效应,为下一步多个危废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的建设提供了依托和保障。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的全部内容,充分了解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并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以下风险因素: (一)宏观经济下滑的风险 公司主要业务包括电子废弃物拆解、报废机动车拆解、废旧电子设备回收再利用和危险废物处置等。当宏观经济下滑时,“四机一脑”等电子产品和机动车等更新换代周期相应延长,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废旧电子设备数量相应减少,从而可能导致公司相关业务收入下降;与此同时,当宏观经济出现不利变化时,工业企业开工率随之降低,危险废物的产生量相应减少,进而可能导致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业务收入下降。此外,当宏观经济下滑时,大宗商品价格通常随之下降,公司电子废弃物和报废汽车拆解产生的金属类、塑料类等拆解产物的下游市场需求减弱,销售价格降低。综上,当宏观经济出现下滑时,可能会对公司的收入和毛利产生不利影响。 (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降低的风险 财政部、环保部、发改委、工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环保部按照废旧家电处理企业实际完成拆解处理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给予定额补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等七部委于 2020年 5月 14日发布了《关于完善废旧家电回收处理体系推动家电更新消费的实施方案》指出“研究完善基金征收补贴政策,适当调整基金补贴标准;条件成熟时统筹研究扩大基金征收补贴范围,调整基金征收标准,落实基金‘以收定支、自我平衡’机制。”主管部门在扩大基金征收补贴范围、调整基金征收标准的同时,为尽早实现基金收支平衡,存在调低基金补贴标准可能。2021年 3月 22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发布《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新的补贴标准自 2021年 4月 1日起施行。调整前后补贴标准对比如下:
同时由于基金补贴标准的下降,未来公司获得的补贴款将会减少,如果未来基金补贴发放的时间依然较长,将会对公司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 (三)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及应收基金补贴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7,002.68万元、43,681.69万元、52,826.10万元和 60,044.03万元,占同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1.47%、41.75%、43.68%和 41.76%,应收账款余额较大,其中应收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拆解补贴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34,706.31万元、42,578.94万元、49,546.46万元和55,188.61万元,占应收账款的比例分别为 93.79%、97.48%、93.79%和 91.91%。 如果应收账款不能及时收回,则会对公司的业绩和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受基金补贴审核流程较长、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影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取得基金补贴的时间通常较长,如未来国家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的发放政策发生变化,公司应收拆解补贴款无法收回,则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 (四)危废处理的行业监管和地域限制风险 国家对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运输、处置等环节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危险废物产生企业不得擅自处置危险废物,必须及时将其运送至具备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进行处理。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呈现出资质管控严格、准入门槛高的特点。公司是内蒙古规模较大的危废处置企业,但若公司向内蒙古以外的区域进行业务扩张,需办理跨省转移手续,或要在其他省市的环境保护厅申请相应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存在行业监管和地域限制的风险。未来如果公司不能适应行业监管或不能有效克服地域局限,将限制公司业务的可持续拓展能力,对公司发展带来较大不利影响。 (五)危险废物处置业务成本增加的风险 2021年 10月,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正式对外发布《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退役费用预提和管理办法》(财资环〔2021〕9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自 2022年 1月 1日起施行。 管理办法规定了危险废物填埋场退役费用计提标准,管理办法实施后,发行人需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危险废物填埋场计提退役费用。根据公司柔性填埋场和刚性填埋场的规划和已经填埋的库容,发行人将在 2022年 1月 1日计提退役费用约 1.98亿元,计提的退役费用将增加 2022年 1月 1日固定资产的原值。固定资产—退役费用将根据固定资产的折旧政策进行折旧摊销,不会对发行人 2022年前的业绩产生影响,将会对 2022年至危险废物填埋场封场时间段内(100%产能利用率情况下约 25年)增加发行人危险废物处置业务成本。根据退役费用计提标准发行人在未来产能利用率为 100%的情况下,发行人未来每年将增加营业成本 811.22万元至 870.97万元,进而将减少公司的经营业绩,降低危险废物处置业务毛利率降低。 (六)近期国家环保、行业监管、基金补贴等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近期,国家环保、行业监管、基金补贴等相关法规、政策发生了一系列变化,主要影响公司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和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对各业务板块的影响如下: 1、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 影响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的主要政策是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 2021年 3月 22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对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予以调整,新的补贴标准自 2021年 4月 1日起施行。 新的基金补贴标准较原补贴标准均有不同程度的下降。从短期来看,基金补贴标准下调后,将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为应对电子废弃物拆解业务补贴变化等政策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发行人主要应对措施如下: (1)充分发挥内蒙古华新、云南华再的区位优势。内蒙古华新和云南华再所在地区相对偏远且面积广阔,而区域内具有资质的拆解企业数量较少,补贴下降后拆解企业和供应商更倾向于就近拆解,这为内蒙古华新和云南华再提供了区位优势,有利于增强在采购过程中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2)积极调整拆解结构。考虑到电子废弃物单台产值低,长途运输成本较高,尤其是大件电子废弃物,同等规格的运输车辆,装车数量更少,更不适合远距离运输,因此供应商倾向于将大件电子废弃物就近销售。公司将重点加大对较大尺寸的电子废弃物的回收力度,大尺寸电子废弃物单台产出价值相对较高。在基金补贴下滑的情况下,华新环保电器废弃物拆解业务毛利率降幅相对较小,且回收数量及产出量稳步上升,通过采购大件电子废弃物的情况下,可以降低基金补贴下滑带来的不利影响。 (3)通过增加电子废弃物的拆解数量,降低单位成本中分摊的固定成本,保持毛利在较高水平。 综上所述,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相关政策变化,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但发行人可通过发挥区位优势、主动调整拆解结构、提升拆解量等方式,降低政策变化对发行人的影响,电子废弃物拆解行业政策的变动短期内会对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但对可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2、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 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的主要政策变化系 2019年 6月实施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允许将符合条件的“五大总成”出售给具有再制造能力的企业;同时不再对回收企业实行数量控制,不再实行特种行业管理。 自《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北京市报废机动车拆解企业未发生变化,仍为 8家拆解企业。同时公司未对再制造企业销售“五大总成”,回收报废机动车采购价格也未考虑“五大总成”的影响,该法规的实施并未对公司的经营模式和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如未来采购考虑“五大总成”的影响,公司采购单价可能会上升,对发行人未来业绩可能会产生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当有报废补贴政策出台时,车主更新车辆意愿增强,导致车辆报废数量增加,当补贴退坡或终止时,导致车辆报废数量减少。此外,针对不同车型的报废补贴政策还会影响发行人报废机动车回收的类型。 为应对报废机动车补贴政策退坡或终止等因素所带来的潜在不利影响,发行人主要采取如下应对措施来增大回收力度:(1)开发机动车回收小程序,增加报废机动车车主报废机动车的便捷性;通过小程序,发行人获取的回收车辆信息更能贴近机动车车主;(2)发行人在拆解流程方面加强流程管理,尽可能的缩短报废机动车拆解过程的周期,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 综上所述,公司对于报废机动车拆解行业政策变动采取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前述政策变化不会对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危险废物处置业务 报告期内,对发行人影响较大的政策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订及《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实施。 上述法规的实施,不仅明确提出“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还提出了”“从源头上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2022年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与产废情况总体匹配”“控制可焚烧减量的危险废物直接填埋,适度发展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等其他实施方案,上述政策的实施可能会给公司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对于上述政策变化,发行人结合自身特点,积极应对。具体如下: (1)提供高质量服务,增加客户粘性 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新《固废法》”)中明确“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如违反,“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此条款使得产废单位在选择处置单位时更为慎重,特别是国企客户和跨国企业客户,具有极强的业务合规意识,对危废处置单位的选择标准十分严格,该类客户一旦确定合作关系后,粘性相对较高。 华新危险废物处置中心选址地块地质结构稳定,建设标准高于国家现行标准,如柔性填埋区防渗系统所使用防渗主材(HDPE膜)为 4层,现行规范要求为 2层等。公司 2019年开展危险废物填埋处置业务,当年处置量较小。公司严格按照法规政策开展业务,逐渐获得国企客户和跨国企业客户的青睐,建立良好且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相关订单也持续增加。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吨
(2)积极拓展内蒙古辐射的华北地区客户 2019年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开展之初,客户主要来自江苏、广东等地区。 2020年实施的新《固废法》中明确提出“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可以开展区域合作,统筹建设区域性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公司积极拓展相邻及周边省、直辖市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不同地区危险废物处置业务开展情况如下:
(3)积极延伸产业链条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等法律法规鼓励对危险废物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华新环保在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领域提前布局、持续投入研发。目前已有 4个项目预计将于 2022至 2023年陆续建成投产: A 飞灰脱盐及工业废盐综合利用项目 发行人通过研发开创了将生活垃圾焚烧产生的飞灰及工业废盐这两种危险废物合并处理的新工艺,从而实现以废治废,使得综合处理成本下降一半以上。 目前项目已开始基础建设,主体设备已开始定制,预计 2022年投产。该项目预计建成后能实现生活垃圾飞灰年综合利用 3万吨、废盐 3.5万吨。 B 贵金属及铜物料回收利用项目 针对发行人及同行业电子废弃物及报废汽车拆解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废电子线路板、汽车废三元催化剂,发行人筹划建设贵金属及铜物料回收利用项目,以废 PCB板、废工业催化剂和废三元催化剂等为原料进行粗铜冶炼及贵金属提炼。该项目由发行人全资子公司华新贵金负责实施,该项目所生产的产品为铂、钯、铑、金等稀贵金属,目前项目一期汽车废三元催化剂和废工业催化剂部分已处于验收阶段,预计 2022年投产。 C 5500吨/年含氟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本项目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绿洲新氟负责实施,该项目对氟化工企业产出的高沸物(危险废物)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将其中各种成份分离并以此为原料制造高附加值的氟精细化学品。产出品可用于锂离子电池的新型电解液,能改善动力电池的低温性能,降低易燃性,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项目计划于 2023年投产。 D 含钴危险废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 本项目由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新耀智负责实施,项目采用先进离子交换技术,将含钴 2%以下的冶炼废渣中的钴进行高效提取(目前技术,该含量下的含钴冶炼废渣不具备提取价值),项目计划 2023年投产。 上述项目的建成投产,与公司现有危险废物填埋处置业务、募投项目“3万t/年焚烧处置项目”实现业务互补与协同。公司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置能力将得到提升,盈利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将增强。 危险废物填埋处置行业相关政策变化,不会对公司危险废物填埋处置业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综上,发行人面临的政策发生政策变动较多,政策对发行人存在叠加的影响,在短期内,会对发行人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从长远来看,政策的变动不会对发行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收入回款周期较长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和应对措施 受基金补贴审核流程较长、基金收支不平衡的影响,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取得基金补贴的回款周期较长,在补贴未发放之前,公司将存在大额应收账款,持续占用公司的营运资金,增加财务成本,对公司的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发行人对此采取了积极的应对措施。首先,公司作为首批列入全国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企业名单的环保企业,积累了丰富的电子废弃物拆解的生产运营经验,能够结合市场供需关系、补贴公示与发放进度,制定合理的采购计划和拆解计划,基本可以实现年度内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收支平衡。 另一方面,公司积极深化产业链条,拓展回款较好的其他业务(如危险废物处置业务等),丰富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流入渠道,减轻公司营运资金收支平衡压力。在已经实现年度整体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为正的基础上,进一步保证短期的现金流充足。 最后,发行人积极与银行进行沟通,增加银行授信,以满足公司资金的需求。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累计取得银行授信 0.65亿元,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 0.44亿元。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2022年 11月 2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37号),同意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具体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华新绿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5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华新环保”,证券代码为“301265”。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71,844,308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2年 12月 16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 12月 16日 (三)股票简称:华新环保 (四)股票代码:301265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302,973,182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5,750,000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1,844,308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1,128,87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股东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及“二、公开发行前持股 5%以上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中网下发行部分釆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90%的股份无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锁定期为 6个月,锁定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3,905,692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1%,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29%。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盈利能力情况,本次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标准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根据致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20年、2021年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分别为 12,767.56万元、14,966.81万元。因此,公司满足所选择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情况及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张军直接持有公司 45,974,306股股份,沙越直接持有公司 31,172,221股股份,沙越作为恒易伟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间接控制公司 27,840,000股股份。张军、沙越夫妇合计控制公司 104,986,527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前总股本的 46.20%。因此,张军、沙越夫妇系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张军、沙越基本情况如下: 张军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7年出生,研究生学历。1989年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数学系信息科学专业,1994年研究生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专业。1994年 7月至 1997年 3月担任北京华胜计算机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负责市场拓展;1997年 11月至 2018年 12月担任北京华泰英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监事;1999年 7月至 2019年 5月担任太极华英总经理兼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2005年 3月至 2009年 1月担任北京华酉元地投资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日常运营及投资项目管理工作;2006年 10月至 2015年 11月担任华新有限董事长,2015年 11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战略方向、核心技术等战略层面管理工作、新业务拓展及公司总体经营管理工作;2018年 5月至今担任华宇英安执行董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现任公司董事长。 沙越女士,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77年出生,中国科技经营管理大学,法律专业,本科学历。1997年 11月至 2018年 12月担任北京华泰英腾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工作;2001年 6月至2017年 12月担任太极华英行政总监,负责行政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2002年11月至 2020年 6月担任北京市湘芙蓉商贸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 注册后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业务,现已注销;2020年 6月至今担任恒易伟业执行 事务合伙人。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 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 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一)员工持股平台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日,公司员工持股平台为恒易伟业,该企业持有公司 27,840,000股股份,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9.19%。
单位:万元
除恒易伟业的股权激励安排外,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出具之日,公司不存在正在执行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核心人员、员工实行的股权激励(如员工持股计划、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其他制度安排。 (二)员工持股平台历次出资变动情况 恒易伟业作为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恒易伟业历史沿革如下: 1、2014年 10月 9日,张军、林耀武、王建明、张玉林签署《合伙协议》,约定四人出资 4,600.00万元设立恒易伟业,同时约定张玉林为恒易伟业的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 务合伙人,并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同日恒易伟业完成工商登记注册。注册时恒易伟业的合伙人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根据新的合伙协议,恒易伟业的注册资金由 4,600.00万元变更为 5,800.00万元,新增加的 1,200.00万元注册资金由有限合伙人张军出资。2015年 8月 25日,恒易伟业完成本次增资对应的工商登记,本次增资后恒易伟业的合伙人出资及股权结构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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