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加量化研选混合A (014691): 中加量化研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中加量化研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2年12月21日 送出日期:2022年12月2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本金。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1、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受股票市场系统性风险影响较大,并且股市、债市的变化均将影响到基金业绩表现。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债券类产品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2)本基金将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港股交易失败风险;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境外市场风险,包括政策限制或调整的风险、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港股通交易日设定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恶劣天气等导致港股通交易停市的风险、港股通股票因权益分派等特殊方式取得的证券交易受限的风险、港股通投资者投票的风险等。 (3)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投资风险。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存在一些特有的风险,包括保证金风险、基差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效应,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4)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一般都针对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且仅在特定机构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该品种的流动性较差,且抵押资产的流动性较差,因此,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可能给组合资产净值带来一定的风险。 (5)投资股票期权的风险。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投资股票期权的主要风险包括股票期权价格波动带来的市场风险;因保证金不足、备兑证券数量不足或持仓超限而导致的强行平仓风险;股票期权具有高杠杆性,当出现不利行情时,微小的变动可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对手方风险和连带风险在内的第三方风险;以及各类操作风险。 (6)融资交易投资风险。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交易,风险主要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这些风险可能会给基金净值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和损失。为了更好的防范融资交易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将遵守审慎经营原则,制定科学合理的投资策略和风险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维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7)投资于存托凭证的风险。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如果投资,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和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8)投资科创板风险。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投资集中风险、经营风险、退市风险、股价波动较大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2、本基金的其他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上市公司经营风险、购买力风险)、管理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部分投资标的流动性较差的风险、巨额赎回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操作和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模型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和其他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bbns.com、电话:400-00-955261、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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