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鹏控股(003012):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2年12月22日 16:46:36 中财网
原标题:东鹏控股: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003012 证券简称:东鹏控股 公告编号:2022-098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股东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 限合伙)-上海喆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分别持有本公司股份51,691,910股和53,088,70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分别为4.4068%和4.5259%)的股东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和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喆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等方式,合计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公司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股数量的总股本的6%(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6,018,842股,按股份总数1,173,000,00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础计算,减持数量不超过69,418,869股)。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可以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等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2、基于对东鹏控股发展前景和价值的认可,两股东将结合基金产品存续期限及自身资金需求,合理统筹安排,并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


2022年12月22日,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本公司”“东鹏控股”)收到公司股东: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和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喆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分别简称“SCC Holdco B”和“上海喆德”,合称“两股东”)出具的《关于东鹏控股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拟减持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持股数量 (股)占公司总股本 比例其中持有无限售股份 数量(股)
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51,691,9104.4068%51,691,910
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 伙)-上海喆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53,088,7014.5259%53,088,701
合计104,780,6118.9327%104,780,611
注: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总数为1,173,000,000股。

两股东非本公司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两股东之间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但由于:(1)上海喆德的普通合伙人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红杉荟德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其委托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作为上海喆德的管理人;SCC Holdco B的股东为 Sequoia Capital China Growth Fund I, L.P.,Sequoia Capital China Growth Fund I, L.P.的普通合伙人为Sequoia Capital China Growth Fund Management I, L.P.,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与Sequoia Capital China Growth Fund Management I, L.P.指定的管理人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重合;(2)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特定情形之一的,如无相反证据,为一致行动人;(3)根据前述规则,SCC Holdco B、上海喆德认为二者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重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因此,SCC Holdco B、上海喆德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为保证减持和信息披露合规,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决定遵循谨慎性原则,合并计算二者在东鹏控股持有的股份,并在减持时比照一致行动人相关规则进行信息披露。

二、 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本次拟减持的原因:自身资金需求。基于对东鹏控股发展前景和价值的认可,将结合基金产品存续期限及自身资金需求,合理统筹安排。

2、股份来源:东鹏控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发行股份。

3、拟减持数量及比例:SCC Holdco B、上海喆德计划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合计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6%(截至2022年12月21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16,018,842股,按股份总数1,173,000,000股剔除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为基础计算,减持数量不超过69,418,869股),其中,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在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若公司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可以根据前述变动对上述减持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的方式。

5、减持期间:若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若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等其他方式减持股份,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

6、减持价格: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

(二)相关意向、承诺及履行情况
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做出的相关意向、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承诺方承诺类型承诺内容承诺 时间承诺 期限履行 情况
SCC Holdco B、上海喆德股份限售 承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 本企业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如东鹏控股成功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股票并上市,则自本公司完成在东鹏控股增资扩股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之日(分别为2017年3月21日和2016年11月18日)起的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东鹏 控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持有的股份,也不由东鹏控股回购该部分股 份。2017 年9 月8 日至 2021 年10 月19 日止履行 完毕
 持股意向 及减持意 向的承诺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遵守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 定减持计划,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本企业自锁定期满之日起 两年内减持股份的具体安排如下:(1)减持方式:本企业减持公 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 式等。(2)减持价格:如果在锁定期满后2年内,本企业拟减持 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 资产。如果公司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 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相关的计算对比方法按照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3)减持期限和信息披露:若本企 业拟减持公司股份,将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则提前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股份行为的期限为减持计划公告后 6个月,减持期限届满 后,若拟继续减持股份,则需按照上述安排再次履行减持公告; 但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本企业将按照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本企业将遵守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 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 规定。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减持另有要求的, 则本企业将按相关要求执行”。2017 年9 月8 日长期 有效正常 履行 中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SCC Holdco B、上海喆德严格遵守了在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曾作出的承诺,本次拟减持事项与SCC Holdco B、上海喆德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本次减持计划未违反上述承诺。

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 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
2、SCC Holdco B、上海喆德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四、 备查文件
1、SCC Holdco B、上海喆德出具的《关于东鹏控股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 SCC Growth I Holdco B, Ltd.
北京红杉坤德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喆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广东东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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