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太科技(00130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尚太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尚太科技 股票代码:001301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南沙公路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股票简称:尚太科技 股票代码:001301 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里城道乡南沙公路西侧)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本公司股票将于2022年12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如本上市公告书中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3年6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人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持股 5%以上股东长江晨道、招银朗曜和招银叁号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本企业将在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资金需求、投资安排等各方面因素确定是否减持公司股份; (2)如本企业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3)如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的,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减持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近 12个月内新增股东中金佳泰、王源、李波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中金佳泰 (1)自本企业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王源 (1)自本人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3、李波 近12个月新增股东李波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参见本节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之“(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四)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除欧阳永跃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持有公司股份的闵广益、尧桂明、齐仲辉、左宝增、马磊、王惠广,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3)如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股票价格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即2023年6月2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4)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2、监事 李波在发行人担任监事,并持有公司的股份,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特作出如下承诺: (1)自本人认购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完成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和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且本人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本人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将继续遵守前述限制; (3)本人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五)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发行人其他股东扬州尚颀、无锡TCL、安鹏智慧、珠海尚颀、尚颀汽车后、万向一二三、华金领越、超兴投资、杨威、重庆两江、安鹏创投、张晓青、厦门群策、许晓落、孙跃杰、长江合志、郭晓娟、袁冰、招银共赢、招财共赢、创盈五号现就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的股份,特作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本企业将忠实履行上述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不履行本承诺所赋予的义务和责任,本人/本企业将承担公司、公司其他股东或利益相关方因此所受到的任何损失,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 (六)公司股权激励对象关于股份锁定及减持的承诺 1、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闵广益、尧桂明、杨威、马磊、张晓青、许晓落、齐仲辉、孙跃杰、左宝增、王惠广承诺如下: (1)本人自愿遵守《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第六章股权的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约定执行限售安排: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公司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40%; ③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60%; ④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80%; ⑤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100%。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经公司书面同意外,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或者无故旷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者因本人出现《石家庄尚太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19年12月)》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届时本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本人取得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款。 2、发行人股权激励对象李波承诺如下: (1)本人自愿遵守《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0年8月)》第六章股权的限售安排的相关规定,按照下列约定执行限售安排: ①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 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24个月内,转让公司的股份累计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40%; ③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60%; ④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48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80%; ⑤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60个月内,累计转让公司的股份不超过其股份总额的100%。 (2)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除经公司书面同意外,本人不会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向公司提出辞职或者无故旷工。 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后,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者因本人出现《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方案(2020年8月)》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本人自愿承担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届时本人持有的股票可公开抛售之日的收盘价减去本人取得公司股票所支付的价款。 二、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 诺 (一)发行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之日起30日内启动股份回购措施,回购价格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且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1、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若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及高级管理人 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下同)均低于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公司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本预案,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商一致,提出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及约束措施 当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条件满足时,公司将及时按照顺序采取由公司回购股份,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由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公司应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具体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向证券监管机构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备案、信息披露等程序后,公司方可实施相应的股份回购方案。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上一年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以法律法规允许的交易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单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的20%,且不超过50%。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股票回购。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 若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自本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公司上市时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公司回购股份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措施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最近一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且不超过50%。 如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股价稳定措施完成增持公司股票后,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仍低于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或无法实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措施时,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票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并由公司进行公告。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触发稳定股价义务之日起3个月内增持公司股票,增持价格不超过公司上一年末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单一年度用于增持公司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额的20%,且不超过50%。 如果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前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时,或者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则可不再实施上述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其无条件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其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其履行其增持义务。 (二)发行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根据该预案的规定履行回购公司股份的义务。 2、若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根据该预案的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2、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股东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股东大会上投赞成票。 3、若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意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四)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承诺 1、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人将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相关规定,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根据该预案的规定履行增持公司股票的义务。 2、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回购股份等涉及董事表决的关于稳定股价具体实施方案的议案时,如届时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本人承诺就该等议案在董事会上投赞成票。 3、在公司领薪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愿意接受以下约束措施:①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②公司有权将相等金额的应付本人薪酬予以暂时扣留,直至本人履行增持义务。 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关于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承诺的约束 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公司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本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本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人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人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公司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四)持股 5%以上的股东长江晨道、招银朗曜和招银叁号关于未履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作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本企业未能完全有效地履行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本企业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则本企业将采取以下措施: 1、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企业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司及投资者的权益,并经公司董事会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将归属于公司,如果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持有的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红利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五、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未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除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有实质性竞争的或可能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3、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及本人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任何第三方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可能导致本人违反前款承诺的,则本人将立即通知公司,并尽力将该商业机会让予公司或采取任何其他可以被监管部门所认可的方案,以避免同业竞争; 4、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向其他在业务上与公司相同、类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5、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 六、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并促使本人的关联方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依法签订协议及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补偿或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4、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本人与公司无任何关联关系满十二个月之日终止。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 1、本人将尽量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并促使本人的关联方避免或减少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发生关联交易。 2、如果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与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确有必要时,本人保证按照市场化原则和公允价格进行公平交易,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交易决策程序、依法签订协议及督促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3、如本人或本人的关联方违反上述承诺的内容,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并足额补偿或赔偿由此给公司及其他股东造成的全部损失。 4、本承诺函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持续有效。 七、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欧阳永跃关于避免占用资金的承诺 1、截至本承诺签署之日,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占用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的情形。 2、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不通过资金占用、借款、代偿债务、代垫款项或其他任何形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金,并保证本人及本人控制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企业不通过任何形式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 3、本承诺自本人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撤销。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公司的全部损失。 八、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 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和归属于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将有较大幅度增加,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需要一定周期。虽然公司的募集资金项目将用于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并进行了严格论证,但在公司股本和净资产均增加的情况下,短期内,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将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针对上述情况,公司提出以下措施进行应对并承诺如下: 1、加强主营业务的不断开拓,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公司将依托现有工艺和技术优势、客户优势、成本优势、团队优势,大力拓展现有主营业务,稳固在行业中的市场地位;同时,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促进业绩上升,降低由于新股发行对投资者回报摊薄的风险。 2、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达产并实现预期效益。同时,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项用于募投项目,公司已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管理募集资金使用,保证募集资金按照原定用途得到充分有效利用。 3、完善公司的分红政策,保证公司股东的利益回报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拟订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中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确保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保护。同时,为进一步细化有关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分配政策条款,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公司已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若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公司将在股东大会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自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由公司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的,本人承诺在本人合法权限范围内,促使拟实施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日至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相关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解释、道歉等相应义务,本人同意由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本人违反或不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九、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 根据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由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享有。 十、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为充分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公司承诺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如下利润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计划: (一)利润分配政策 1、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应积极推行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的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4)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①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工程、设备等资本性支出等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上;②公司在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工程、设备等资本性支出累计支出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0万元。 4、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意三个连续会计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5、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保证现金股利分配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6、利润分配的决策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在利润分配预案形成前与独立董事充分讨论,并听取其意见。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同时,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前和审议时,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不限于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邮件、电话等)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股东关心的问题。 7、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上市后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后,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前提下,上市后三年内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的情况下,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 在保证现金股利分配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时,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十一、发行人关于公司股东情况的专项承诺 发行人作出承诺如下: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2、不存在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3、发行人股东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十二、中介机构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的承诺 (一)国信证券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国信证券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勤勉尽责地开展业务,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对此承担责任。 (二)中伦关于申报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制作、出具的法律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如因本所过错致使法律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依法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中汇会计师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所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水致远关于申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本机构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若因本机构未能勤勉尽责,为本项目制作、出具的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2576号文核准,本公司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不超过6,494.37万股。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根据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综合考虑发行人基本面、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的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3.88元/股。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6,494.37万股,全部为新股,不安排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3,896.67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0.0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2,597.7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00%。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49.4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844.9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1197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尚太科技”,股票代码“001301”,本次公开发行的6,494.37万股股票将于2022年12月28日起上市交易。 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查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8日 (三)股票简称:尚太科技 (四)股票代码:001301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25,977.46万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6,494.37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6,494.37万股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自2022年12月28日起上市交易。 (十)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ijiazhuang Shangtai Technology Co., Ltd. 注册资本:人民币19,483.09万元(发行前);人民币25,977.46万元(发行后) 法定代表人:欧阳永跃 成立日期:2008年9月27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20年8月25日 住所:无极县里城道乡南沙公路西侧 编码:052461 电话:0311-86509019 传真:0311-86509019 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北苏镇无极县经济开发区 公司网址:http://www.shangtaitech.com/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尧桂明 经营范围: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的技术开发、生产、销售;碳素制品的制造与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主营业务为锂离子电池负极材料以及碳素制品的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公司主要从事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的自主研发生产,并围绕石墨化炉这一关键生产设备,提供负极材料石墨化工序的受托加工业务。公司同时从事碳素制品金刚石碳源的生产,以及其他碳素制品相关受托加工业务。石墨化焦为石墨化炉生产环节的附属产品,由于公司石墨化生产规模较大,也成为公司主要产品之一。作为新兴的负极材料供应商,公司着力于人造石墨负极材料,在自主化和一体化方面具有突出优势,关键设备自主设计开发,全工序自行生产,打造了负极材料一体化生产基地。 所属行业: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版),公司属于C门类30大类中的“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和其他核心人员持有公司 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本公司未有发行在外的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人员持股情况如下: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欧阳永跃,直接持有公司48.9281%的股份,其基本情况如下: 欧阳永跃先生,董事长、总经理,1966年3月生,中国籍,澳大利亚永久居留权(2022年9月到期),居民身份证号为43010419660322****。1988年毕业于湖南大学,本科学历。1988年7月至2000年11月,在上海碳素厂(现中钢集团上海碳素厂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2001年10月至2018年11月,在上海尚太担任执行董事、经理;2008年9月至2017年12月,担任尚太有限执行董事、经理;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担任尚太有限董事长、总经理;2020年8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情况 截至本公告书签署日,除发行人及发行人控制的企业外,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仅有宁波尚跃。宁波尚跃曾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无实际经营,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126,907名,其中前10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6,494.37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33.8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股票发行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12.2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 行前的总股数计算); (2)16.28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 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 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净率为: (1)2.60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确定,其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按照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1.91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照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与网上按市值申购向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石家庄尚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5,469.74137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0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649.42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5,844.95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0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411362799%,申购倍数为2,430.94417倍。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220,029.2556万元,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2年12月23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2]7987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一)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合计为13,665.4056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二)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2.10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206,363.85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17.71元。(按截至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后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2.09元。(按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公司报告期内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进行了披露。公司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包括截至2022年9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的利润表、2022年1-9月的现金流量表及财务报表附注已经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以上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八、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 二、公司 2022年 1-9月经营业绩情况及财务状况 公司2022年1-9月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与上年同期比较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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