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能源 (562010): 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时间:2022年12月28日 10:37:07 中财网
原标题:绿色能源 : 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23年1月3日
公告日期:2022年12月28日



目 录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 1 二、 基金概览 ................................................................ 2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 7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 基金财务状况 ........................................................... 13 八、 基金投资组合 ........................................................... 14 九、 重大事件揭示 ........................................................... 17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 19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 20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21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 22









一、 重要声明与提示
《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以下简称“本公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2022年11月18日发布在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sfund.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http://eid.csrc.gov.cn/fund)上的《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以下简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二、 基金概览
1、基金名称: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证券简称:绿色能源,扩位证券简称:绿色能源ETF。

3、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2010。

4、基金申购赎回简称:绿色能源。

5、申购赎回代码:562010。

6、2022年12月26日基金份额总额:432,298,723.00份。

7、2022年12月26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9元。

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32,298,723.00份。

9、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1月3日。

11、基金管理人: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申购赎回代理券商(以下简称“一级交易商”):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若有新增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办券商,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三、 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募集情况
1、本基金准予募集注册的机构和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2】2294号文。

2、基金合同生效日:2022年12月16日。

3、基金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4、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5、发售日期:本基金自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9日进行发售。其中,网上现金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2年12月7日至2022年12月9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的发售日期为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9日。

6、发售价格:人民币1.00元。

7、发售方式: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3种方式。

8、发售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网下现金和网下股票发售代理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3)网上现金发售代理机构
网上现金发售通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办理,具体名单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9、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自2022年11月25日起公开募集,截至2022年12月9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确认的净认购金额为432,297,265.00元人民币(含所募集股票市值),折合基金份额432,297,265.00份;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1,458.33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1,458.00份。本次募集认购资金已于2022年12月1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15,833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折合基金份额共计432,298,723.00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11、本基金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2022年12月16日获书面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三)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2022〕360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23年1月3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证券简称:绿色能源,扩位证券简称:绿色能源ETF。

5、二级市场交易代码:562010。投资者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本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

6、基金申购赎回简称:绿色能源。

7、申购赎回代码:562010。投资者应当在本基金指定的一级交易商办理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目前本基金的一级交易商包括: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华8、本次上市交易份额:432,298,723.00份。

9、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本基金上市交易后,所有的基金份额均可进行交易,不存在未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四、 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2022年12月26日,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为15,833户,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27,303.65份。

(二)持有人结构
截至2022年12月26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8,992,676.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02%;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393,306,047.00份,占基金总份额的90.98%。

(三)截至2022年12月26日,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号持有人名称(全称)持有份额 (份)占基金总份额比 例(%)
1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0,000,000.002.31%
2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7,001,458.001.62%
3张小旭5,000,000.001.16%
4石震苍4,780,000.001.11%
5赵桂珍4,048,000.000.94%
6太原市宏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000,000.000.93%
7李冰3,000,000.000.69%
8劳启杰3,000,000.000.69%
9谭浩强3,000,000.000.69%
10王阳3,000,000.000.69%




五、 基金主要当事人介绍
(一)基金管理人
1、公司概况
名称: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孔威
总经理:向辉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8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9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334472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
成立日期:2003年3月7日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中方股东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51%的股份,外方股东 Warburg Pincus Asset Management, L.P.持有29%的股份,中方股东江苏省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持有20%的股份。

2、内部组织结构及职能
公司下设部门包括:创新研究发展中心、权益投资部、可持续发展投资部、固定收益部、混合资产部、量化投资部、指数研发投资部、国际业务部、多元资产管理部、养老金部、资产管理业务部、机构投资部、合规审计部、风险管理部、产品战略部、北京分公司、深圳分公司、营销中心(西部、北方、东部、南方)、北方机构销售部、华东机构销售部、券商展业部、海外展业部、营销管理部、互金策划部、互金展业部、客户服务部、交易部、清算登记部、信息技术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综合管理部。

各部门主要职责概述如下:
创新研究发展中心:从事宏观经济、行业及上市公司、投资策略等方面的研究并为基金投资决策及新产品开发提供基础支持,包括宏观研究、策略研究、行业研究、金融工程研究和债券研究。

权益投资部:负责主动权益投资工作的整体管理。

可持续发展投资部:负责可持续投资权益产品的研究和投资管理工作。

机构投资部:负责专户资产帐户等非公募基金的投资管理业务和投资咨询业务。

国际业务部:负责公司QDII公募基金资产投资海外证券市场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量化投资部:负责管理主动量化基金产品、开展数量化投资策略研究。

指数研发投资部:负责公司指数产品的研发和投资管理的工作。

固定收益部:主要职责是搜寻债券投资机会,并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债券投资策略;进行债券分析,包括宏观经济趋势、利率政策、相对价值、信用债券;投资组合构造、优化和管理,包括风险控制、流动性管理。

混合资产部:负责固收+产品的研究及投资管理工作。

多元资产管理部:负责跨资产研究;基金等资管理产品研究;负责投资组织策略开发与投资交易运作;开展业务营销工作。

养老金部:负责公司社保基金、年金管理资格的申请;制定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发展战略与规划、产品设计与创新;制定相关投资策略,开展投资管理运作;负责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的市场推广与客户开发等。

资产管理业务部:负责公募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政策研究与业务推进,集团产融结合和高质量钢铁生态圈发展的重点工作或任务的推进落实,公司创新类业务的监管政策研究和分析等。

产品战略部:负责公司产品开发研究,研究行业趋势、发展机会,制定公司战略发展规划;
北京分公司:负责分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

深圳分公司:负责维护公司在南方地区机构销售。

北方机构销售部:负责北京及周边地区机构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华东机构销售部:负责上海及周边地区机构客户的开发和维护工作。

营销中心:主要负责维护公司各大区域的渠道销售。

券商展业部:负责券商渠道的管理与拓展工作。

海外展业部:负责海外业务管理与拓展工作。

互金展业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商务拓展;互联网金融运维统筹;互联网金融直销展业。

互金策划部:负责互联网金融产品研发;互联网金融内容产生;投顾支持;公司企宣。

营销管理部:负责公募基金销售渠道管理和维护;公募基金销售团队的考核管理;销售客户服务部:负责Call Center的管理和客户服务工作,协助互联网金融的网上互动服务。

交易部:负责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在确认投资指令的有效性后加以执行;及时整理交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存档;及时反馈与交易相关的信息等。

清算登记部:负责基金交易的资金调拨、交易清算;组织基金会计核算,对基金名下所发生的证券投资、资金往来等各种事项进行全面、及时、真实的会计核算;与托管行核对帐目,定期公布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和会计报告;负责基金绩效评估;负责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等。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交易、清算、咨讯所需电脑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备份;负责设计、建立及维护开放式基金的业务运作系统;负责公司内部办公电脑软硬件的配置、维护,信息集成系统的安装、开通与调试。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政策的制定与落实。

综合管理部:负责公司的行政及后勤管理;文档与会议管理;负责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负责公司的安全保卫工作。

财务部:负责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账务处理,编制公司财务报告;承办公司自有资金的运作等。

合规审计部:根据公司业务发展,对公司新业务、新产品的合规性提出意见建议,对公司的投资业务、市场业务、与基金相关事务及公司行为的合规监控,对公司投资管理、市场营销、公司运营等业务的合规稽核,对公司的各类信息披露的审核及部分内容的报送,负责公司各类法律事务、反洗钱事务,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合规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就公司合规和内控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风险管理部:负责公司投资组合的风险评估,根据投资组合风险评估结果向投资决策机构提供风险管理建议,对公司新的基金、专户产品的风险特征进行分析并提出风险管理措施建议,落实公司风险控制委员会相关风险管理的决议,根据公司管理层的指示,负责就公司的风险管理工作与公司内外部相关机构的协调、沟通。

信息披露负责人:周雷,021-38505888。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张放,硕士。曾在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分析研究工作。

2014年 9月加入华宝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经理、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2021起任华宝MSCI中国A股国际通ESG通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任华宝中证大数据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起任华宝中证养老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0月起任华宝中证智能制造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21年12月起任华宝国证治理指数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任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167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年8月22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发展概况及财务状况
兴业银行成立于1988年8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年2月5日正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207.74亿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8.60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2212.36亿元,同比增长8.91%,全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826.80亿元。

开业三十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险业务处、理财私募业务处、产品管理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管理处、运行管理处等处室,共有员工100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5年 4月26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号。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兴业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529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21306.55亿元,基金份额合计20247.75亿份。

(三)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人:许培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培菁、张亚旎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 基金财务状况
(一)基金募集期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基金上市前重要财务事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三)基金资产负债表
本基金截至2022年12月26日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产期末余额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期末余额
资产: 负债: 
银行存款418,321,871.70短期借款 
结算备付金 交易性金融负债 
存出保证金 衍生金融负债 
交易性金融资产95,448,390.31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其中:股票投资95,448,390.31应付证券清算款80,939,445.48
债券投资 应付赎回款 
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 应付管理人报酬59,080.79
基金投资 应付托管费11,816.15
贵金属投资 应付销售服务费 
衍生金融资产 应付交易费用75,415.3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应交税费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付利息 
应收利息 应付利润 
应收股利 递延所得税负债 
应收申购款 其他负债6,875.00
递延所得税资产 负债合计81,092,632.81
其他资产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432,298,723.00
  未分配利润378,906.20
  所有者权益合计432,677,629.20
资产总计:513,770,262.01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 计:513,770,262.01
注:截至2022年12月26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9元,基金份额总额432,298,723.00份。


八、 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2022年12月26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金额(元)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权益投资95,448,390.3118.58
 其中:股票95,448,390.3118.58
2固定收益投资  
 其中: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3贵金属投资  
4金融衍生品投资  
5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 返售金融资产  
6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418,321,871.7081.42
7其他资产  
8合计513,770,262.01100.00
注:本基金目前仍处于建仓期,在上市首日前,基金管理人将使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分类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农、林、牧、渔业  
B采矿业648,192.000.15
C制造业85,818,534.3119.83
D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8,981,664.002.08
E建筑业  
F批发和零售业  
G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H住宿和餐饮业  
I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J金融业  
K房地产业  
L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M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教育  
Q卫生和社会工作  
R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S综合  
 合计95,448,390.3122.06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1. 报告期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股票代码股票名称数量(股)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300750宁德时代35,000.0014,137,200.003.27
2601012隆基绿能185,797.007,803,474.001.80
3002594比亚迪27,800.007,295,276.001.69
4600900长江电力348,300.007,094,871.001.64
5601615明阳智能200,000.005,082,000.001.17
6300014亿纬锂能37,500.003,425,250.000.79
7300274阳光电源31,800.003,227,064.000.75
8600438通威股份82,700.003,224,473.000.75
9002129TCL中环79,200.002,961,288.000.68
10002466天齐锂业31,700.002,593,377.000.60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其他资产。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2)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积极投资部分的股票投资。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合计数可能不等于分项之和。




九、 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遵守《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 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上市推荐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事宜出具意见如下:
(一)本基金上市符合《基金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基金上市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文件内所载的资料均经过核实。


十三、 备查文件目录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华宝中证绿色能源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机构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价格、申购和赎回对价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编制申购赎回清单;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向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投资者以股票认购的,相关股票的解冻按照《业务规则》的规定处理;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对价的现金部分;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交纳基金认购款项或认购股票、申购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若以本基金为目标基金,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一致的联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鉴于本基金和联接基金的相关性,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在计算参会份额和票数时,联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联接基金折算为本基金后的每一参会份额和本基金的每一参会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联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联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终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13)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管理人、相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等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包括申购赎回清单的调整、开放时间的调整等); (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本基金的联接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增加、减少或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规则进行调整;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会议通知载明的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有实质性影响,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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