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煤炭C (016814):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原标题:中融煤炭C :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2号)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年第2号) 基金管理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根据2015年5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准予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15〕814号)的注册进行募集。基金合同于2015年6月25日生效,基金托管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煤炭 A 份额与煤炭 B 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煤炭 A 份额及煤炭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月 1 日正式生效,《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估值风险、流动性风险、启用侧袋机制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带来的风险、指数投资的特有风险、上市交易的风险、其他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1) 指数样本空间 中证煤炭指数样本空间由经营正常的非ST、*ST上市公司A股证券(含股票、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i. 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ii.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30位。 (2) 选样方法 i. 将样本空间中按照中证行业分类属于煤炭行业的证券纳入煤炭主题行业内证券; ii.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少于或者等于50只,则全部证券作为全指行业指数的样本; iii.如果行业内证券数量多于 50 只,则分别按照证券的日均成交金额、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成交金额排名后 10%,以及累积总市值占比达到98%以后的证券,并且保持剔除后证券数量不少于 50 只;行业内剩余证券作为相应行业指数的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退市等潜在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次主要对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第十二部分基金的业绩、第二十五部分其他应披露事项”的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12月29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第一部分 绪言 ........................................................................................................ 5 第二部分 释义 ........................................................................................................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2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 5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63 第十部分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转让等业务 .............. 65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 6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业绩 ...................................................................................... 82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财产 ...................................................................................... 8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8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9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9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97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98 第十九部分 侧袋机制 ........................................................................................ 104 第二十部分 风险揭示 ........................................................................................ 107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15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8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5 第二十四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3 第二十五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5 第二十六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6 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 157 第一部分 绪言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 实施的,并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18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者、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交易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基金销售网点: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28.销售场所:指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场外和场内 29.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其他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30.场内:指通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33.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和/或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C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4.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35.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者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的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6.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7.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场内A类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 4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5.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6.《业务规则》:指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 4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9.会员单位:指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50.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 C 类基金份额在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8.元: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4.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66、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登记机构及费用收取方式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各基金份额类别分别设置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67、A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不从本类别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A类份额” 68、C 类基金份额:指登记机构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一类基金份额,或简称“C类份额”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 王瑶女士,董事长,法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培训中心、机构监管部、人事教育部等部门。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督察长、总经理,自2015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长。 张东先生,董事,工学学士。曾任职于哈尔滨铁路局、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天元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融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公司,现任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 黄震先生,董事,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自2019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陈丽华女士,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在中国科学院数学与系统科学研究院从事博士后研究,现任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信息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盛松成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财经大学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副主任,财务金融学院副院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所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办公室主任,中国人民银行绍兴市中心支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调查统计研究部主任,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司长,现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 朱恒源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博士。曾任广东省珠海市江海电子公司制造管理部经理,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创新创业与战略系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 卓越女士,监事,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2017年5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职于法律合规部。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黄震先生,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辽宁东方证券公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部高级投资经理、办公室主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2015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副总裁、常务副总裁等,自2019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总裁。 闫军先生,常务副总裁,金融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二部;中国银保监会城市商业银行监管部等部门。2022 年 6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常务副总裁。 卢强先生,副总裁,经济学硕士。曾任华夏证券武汉分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董事;长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部兼综合行政部客服总监兼行政总监;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销售部销售总监;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市场总监;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渠道营销部执行总监、渠道发展部总监、机构业务部总监、公司副总经理;富舜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CEO;中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 年 7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曹健先生,副总裁,工商管理硕士,注册税务师。曾任黑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财务负责人;天元证券公司财务负责人;江海证券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2013 年 5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公司首席财务官、副总裁、督察长等,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副总裁。 周妹云女士,督察长,企业管理硕士。曾任职于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部;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2016 年 6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等,自2020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督察长。 黄庆先生,首席信息官,工程学硕士。曾任上海万申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永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2022 年 8 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22年8月起至今任公司首席信息官。 2.本基金基金经理 赵菲先生,中国国籍,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专业,研究生、硕士学位,具有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8月至2011年5月曾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投资经理;2011年5月至2012年11月曾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结构产品投资部专户投资经理。2012年11月加入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数量投资部总经理。现任本基金(2021年01月起至今)、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6月至2020年12月)、中融中证白酒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9月至2016年05月)、中融量化小盘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7年05月至2019年03月)、中融量化多因子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16年12月至2019年03月)、中融中证一带一路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5月至2020年11月)、中融中证银行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6月至2020年10月)、中融中证银行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2020年10月至2022年07月)、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2015年06月至2020年12月)、中融国证钢铁行业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01月起至今)、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03月起至今)、中融央视财经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03月起至今)、中融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9年11月起至今)、中融中证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9年12月起至今)、中融智选对冲策略3个月定期开放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4月起至今)、中融智选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05月起至今)的基金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成员包括: 主席: 黄震先生,本公司总裁。 常设委员: 寇文红先生,本公司权益研究总监,研究部总经理;赵丹婷女士,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一般委员: 柯海东先生,本公司权益投资总监;钱文成先生,本公司价值投资总监,价值投资部总经理;甘传琦先生,本公司成长投资总监,成长投资部总经理;赵菲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周桓先生,策略投资部总经理;潘巍先生,绝对收益部总经理;张祺先生,固收研究部总经理;王玥女士,固收投资部联席总经理;崔帅帅先生,固收交易部总经理;刘鹏女士,权益交易部总经理;郑玲女士,价值投资部联席价值投资总监;刘李杰先生,数量投资部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时间不少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涵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包括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的设置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与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设置的各部门、各岗位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体系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建立内部控制系统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管理层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监督检查公司的合法合规运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从而控制公司的整体运营风险;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重大投资决策,确立公司投资总体方针、投资方向和投资原则; (4)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审议公司合规管理、内控机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度、业务流程)建设等内部管理方面的事项以及制订公司业务风险政策,研究处理紧急情况和风险事件等业务风险管理方面的事项; (5)法律合规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风险管理部:通过投资交易系统的风控参数设置,保证各投资组合的投资比例合规;参与各投资组合新股申购、一级债申购、银行间交易等场外交易的风险识别与评估,保证各投资组合场外交易的事中合规控制;负责各投资组合投资绩效、风险的计量和控制; (7)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风险负第一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岗位员工:公司努力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员工在其岗位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内控责任,并负有对岗位工作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报告、反馈的义务。 3.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为加强内部控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业务操作规定等部分组成。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内控大纲和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业务规章是对各部门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职责以及工作报告序列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业务操作规定是根据具体业务的需要制定的各类业务指引、细则、规范、流程等。 4.内部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公司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公司建立了内控及风险管理委员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做出决策。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成立时间:1988年8月15日 法定代表人:周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壹佰叁拾亿陆仟肆佰贰拾万元整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张贞妮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成立于1988年,是国内最早成立的大型证券公司之一。海通证券A股于200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并完成定向增发,H股于2012年4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 海通证券设资产托管部,现有员工具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丰富的证券相关业务经验。全员具备基金从业资格,员工的学历均在本科以上,硕士以上学历占 60%以上,专业分布合理,是一支诚实勤勉,开拓创新的资产托管从业人员团队。 二、主要人员情况 周杰先生,1967年出生,工学硕士。周先生自2016年9月23日起担任公司执行董事,2016年10月28日起担任公司董事长,2016年7月起担任公司党委书记。周先生兼任公司资产负债配置委员会主任。周先生自 1992 年 2 月至1996年6月在上海万国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1996年6月至2001年12 月先后担任上海上实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投资部经理、副总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2001年12月至2003年4月担任上海实业医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2002年1月至2016年7月先后担任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363)执行董事兼副行政总裁、执行董事兼常务副总裁、副董事长兼行政总裁;2004年8月至2016年7月先后担任上海上实(集团)有限公司策划总监、执行董事兼副总裁、执行董事兼常务副总裁、总裁兼党委副书记;2010年3月至2012年5月担任上海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上交所上市,股份代号:601607;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2607)监事长,有限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9年1月至2021年11月担任中芯国际集成电路制造有限公司(于香港联交所上市,股份代号:00981)非执行董事。周先生自2016年起担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监事、薪酬委员会主任,2017年起担任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仲裁委仲裁员,2021 年起担任中国证券业协会会员理事、副会长。 陈春钱先生,1963年出生,经济学博士。陈先生于1997年10月加入海通证券,自2012年3月起担任总经理助理,负责公司经纪业务,兼任公司经纪业务委员会主任、信息技术治理委员会副主任、资产负债配置委员会委员,2017年2月起享受公司副总经理级待遇,2021年3月起担任公司金融产品委员会副主任。陈先生还是中国证券业协会融资融券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市证券同业公会副会长、证券纠纷调解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副会长。陈先生曾于公司担任不同职位,包括:1997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月担任深圳分公司业务部负责人,1998年1月至2000年3月担任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0年3月至2000年12月担任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2000年12月至2006年5月担任投资管理部(深圳)总经理,2006年5月至2013年2月担任销售交易总部总经理,其间2007年11月至2009年3月兼任机构业务部总经理。陈先生自2015年1月起担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凌如水先生,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拥有证券从业资格与基金从业资格。自1995年起已有多年金融从业经历。先后从事过银行证券投资、证券经纪业务管理、证券财富管理、资产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其中 1995 年至 2001年在交通银行绍兴分行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业务。2001年至2013年分别在海通证券上虞营业部担任总经理等职务,在此期间其管理的证券营业部连续七年荣获“十佳营业部”荣誉。2013 年至今分别在海通证券企业及私人客户部和资产托管部担任副总经理、总经理,负责公司专业机构客户财富管理业务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海通证券于 2013 年 12 月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国内第一家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海通证券始终遵循“务实、开拓、稳健、卓越”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防范和化解基金托管业务经营风险,确保托管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确保托管资产的运作及相关信息披露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相关合同、协议的规定,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和岗位,并由全体人员参与,任何决策或操作均应当有案可查; (2)重要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在全面控制的基础上,关注基金托管业务运作的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 (3)制衡性原则。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对独立、相互制衡,通过切实可行的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4)适应性原则。内部控制体系应同基金托管业务规模、业务范围、竞争状况和风险水平及业务其他环境相适应,内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应当具有高度的权威性,任何人不得拥有超出内部控制约束的权力,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得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5)审慎性原则。内控与风险管理必须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为出发点;托管业务经营管理必须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在新增业务时,先做好相关制度建设; (6)责任追究原则。各业务环节都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并按规定对违反制度的直接责任人以及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问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确保基金托管业务运行的规范、安全、高效,包括《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法》、《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实施细则》、《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保密管理实施细则》、《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印章及加密设备管理实施细则》、《海通证券基金托管业务人员行为规范指引》、《海通证券资产托管部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等,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做到业务分工合理,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业务管理制度化,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有关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监督方法与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须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场外销售及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邮政编码:100102 电话:010-56517002、010-56517003 传真:010-64345889、010-84568832 邮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徐冉、杜净瑜 网址:www.zrfunds.com.cn 2)名称:中融基金直销电子交易平台 基金管理人直销电子交易方式包括网上交易、微信服务号“中融基金”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或微信服务号“中融基金”办理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 直销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ttps://trade.zrfunds.com.cn/etrading/ (2)场外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服电话:95574 2)名称: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首层 客服电话:95526 3)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服电话:95599 4)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558305 客服电话:95517 5)名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客服电话:95351 6)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客服电话:95511 7)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客服电话:95318 8)名称: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9)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客服电话:95322 10)名称: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客服电话:95376 11)名称: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蔡霆 电话:022-28451991 客服电话:400-651-5988 12)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客服电话:95597 13)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95548 14)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127号大成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83252182 客服电话:95321 15)名称: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施华 客服电话:95571 16)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客服电话:95525 17)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服电话:95396 18)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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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38)名称: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客服电话:95584/4008-888-818 39)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行金融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客服电话:95538 40)名称: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客服电话:95564 41)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贾鹏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42)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客服电话:95358 43)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客服电话:400-6898888 44)名称: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与后海滨路交汇处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18-25层)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戴佳璐 客服电话:40018-40028 45)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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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0810673 客服电话:400-711-8718 72)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73)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74)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75)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76)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4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77)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7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78)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99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79)名称: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09 法定代表人:戎兵 客服电话:400-6099-200 80)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81)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1号楼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客服电话:400-001-8811 82)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杨高南路799号3号楼9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 95193 83)名称:北京坤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B座501 法定代表人:杜福胜 客服电话:400-818-5585 84)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客服电话:400-004-8821 85)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的太平金融大厦1503-1504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俞申莉 电话:021-65370077-209 客服电话:400-820-5369 86)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E世界财富中心A座11层110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87)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8028 客服电话:400-001-1566 88)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客服电话:400-8180-888 89)名称: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浦项中心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客服电话:400-623-6060 90)名称: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MSDC1-28层28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91)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92)名称: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穆飞虎 电话:010-5898 2465 客服电话:010-6267 5369 93)名称: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客服电话:400-673-7010 94)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联系人:徐亚丹 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799-1888 95)名称: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旭 客服电话:400-810-5919 96)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118-1188 97)名称: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1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汇付天下总部大楼2楼 法定代表人:金佶 客服电话:400-820-2819 98)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服电话:400-876-9988 99)名称: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叶精一 客服电话:400-066-8586 100)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91弄61号10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921-7733 101)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102)名称: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3号院1号楼130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客服电话:400-088-8080 103)名称: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联系人:任敏 电话:010-65051166-1753 客服电话:010- 65051166 104)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联系人:宁博宇 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105)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106)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4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107)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陈广浩 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108)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客服电话:400-643-3389 109)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2号裙房2层222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恒安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郑毓栋 客服电话:400-618-0707 110)名称: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111)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客服电话:400-027-9899 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办理场内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管理人网站上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一)A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戴文华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27号投资广场23层 联系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二)C类基金份额登记机构 名称: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金田路 3088 号中洲大厦 3202、3203B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外大街208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瑶 电话:010-56517000 传真:010-56517001 联系人:李克 网址:www.zrfunds.com.cn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威海路755号文新报业大厦25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张晓荣(首席合伙人) 电话:021-52920000 传真:021-52921369 经办注册会计师:胡治华、江嘉炜 联系人:杨伟平 第六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5年5月5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814号文准予募集。 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煤炭 A 份额与煤炭 B 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 2020 年 12 月 2 日在规定媒介发布《关于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煤炭 A 份额及煤炭 B 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级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1 年 1月 1 日正式生效,《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原中融中证煤炭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自动延续为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场内或场外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但仅可通过场外方式对 C 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 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场所为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本基金场外、场内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是指为投资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21年1月5日起办理申购业务及赎回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该类基金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基金份额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登记机构登记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开放式基金账户,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6.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本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基金份额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及时(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基金管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调整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没有生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3.本基金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长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6.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六、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在办理基金份额场内申购时,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场外申购时,通过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 元人民币。已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直销电子交易平台(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 代销网点的投资人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投资人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且通过场内单笔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必须是整数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某一销售机构(网点)的某一交易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份额的数量限制,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等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通过场外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按截位法保留至整数位,小数部分对应的剩余金额退还给投资人。申购费用、净申购金额的计算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人通过场外投资 50,000 元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 元,则其可得到的A类基金份额为: 申购份额=50,000/1.128=44,326.24份 若投资人是场外申购,则所得的A类基金份额为44,326.24份。 同例一,若投资人是场内申购,则所得 A 类基金份额为 44,326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0.24 份)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账户。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44,326×1.128=49,999.73元 退款金额=0.24×1.128 =0.27元 即投资人投资50,000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可得到44,326份A类基金份额,同时应得退款0.27元。 5.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具体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基金份额数×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