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CI科创 (501095):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BOCI科创 :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22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月7日证监许可【2020】73号文准予注册。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申请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也包括本基金的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进入三年的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间投资者不能申购和赎回基金份额。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可上市交易,投资者可在二级市场买卖基金份额。受市场供需关系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投资者买卖基金份额有可能面临相应的折溢价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所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 本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内将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至2022年12月6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表现截止至2022年9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21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9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0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32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71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7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80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82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86 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 95 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 99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 10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 ................................................................................................ 109 第二十二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 ................................................................................................ 129 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57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60 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2 第二十六部分 备查文件 ............................................................................................................ 163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上市交易公告书: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 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7、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4、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和/或上海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用于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30、上海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设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 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基金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务时需持有上海证券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证券登记系统 31、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2、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3、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4、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5、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6、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9、封闭运作期: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开放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0、年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对应日期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若该日历年度中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顺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管理人、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及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7、上市交易: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场外: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场外申购、场外赎回 49、场内: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交易所开放式基金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52、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3、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4、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5、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本系统 56、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7、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5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60、元:指人民币元 6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4、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69、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70、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72、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简称出借业务,是指本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码:200120) 3、设立日期:2002年2月28日 4、法定代表人:宁敏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2】19号 6、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72号 7、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8、存续期限: 持续经营 9、联系电话: 021-20328000 10、联系人:郜佳琪 11、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 27.78亿元 2、股权结构 截至2022年9月30日,公司股权结构如下: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持股比例33.42%;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14.32%;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4.70%;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84%;云南省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2.74%;中国通用技术(集团)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2.38%;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57%;华润深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华润信托·恒嘉1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持股比例1.37%;上海祥众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1.32%;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中证全指证券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持股比例1.25%;其他股东合计持股比例34.09%。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宁敏女士,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法律与合规部处员、总行授信执行部副处长、总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高级合规官、主管,中银基金助理执行总裁、副执行总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省监管局副巡视员。2014年12月起至2020年10月,任公司执行总裁、董事。2020年10月至2022年4月,任公司党委书记、执行总裁、董事。2022年4月至11月,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执行总裁。2022年11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祖宏昊先生,硕士。曾任中国银行辽宁省分行人事教育处科员、人力资源部绩效与领导力团队主管、招聘与配置团队主管、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中国银行大连市沙河口支行行长。现任中国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助理总经理。2021年9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文兰女士,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澳洲注册会计师。曾任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科员、高级经理、副主管、主管,中国银行悉尼分行财务管理部部门总经理,中国银行布里斯班分行行长,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助理总经理。现任中国银行总行财务管理部副总经理。2020年6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王军先生,博士。曾任中国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业务四处主任科员、公司业务部网上银行处副处长、公司业务部网上银行处处长、电子银行部副总经理,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副行长。现任中银国际控股副执行总裁。2011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赵雪松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大连京大油田化学开发公司会计,中国石油化学有限公司财务处干部、财务处负责人、财务部经理(副处级)、副总经理兼财务处长(正处级),中石油财务资产部干部,商业储备油分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资产部资金处处长、财务资产部副总会计师,中石油资金部副总会计师,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中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郭旭扬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财务部成本会计,苏丹大尼罗公司财务部资金主管,南方石油勘探开发公司财务部成本预算主管,中油国际(尼罗)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主管、财务资产部经理、总会计师,中国石油国际勘探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与资本运营部会计管理中心会计核算分部经理、财务与资本运营部副主任,中石油国际投资(澳大利亚)公司总会计师,中石油尼罗河地区(尼罗河公司)总会计师,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中国石油集团资本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现任中国石油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021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吕厚军先生,博士,高级经济师。曾任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人事处干部管理科员,江苏新思达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建设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助理,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建设银行南京分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海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2014年12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艾富华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曾任江铜材料设备公司财务部科员,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预算分析板块,历任科员、负责人、经理,在江西铜业集团银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历任副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在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部历任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现任江西铜业集团有限公司金融事业部总裁。2020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董事。 李军先生,博士。曾任山东省兖州煤业集团会计,财政部会计司主任科员,中国证监会期货监管部经纪公司监管处副处长、处长、交易所监管处处长,大连商品交易所副总经理,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副主任,北京华正均略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顾问。现任北京华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陆肖马先生,硕士。曾任四川锅炉厂助理工程师,清华大学助理研究员,State Street Bank & Trust驻北京办事处首席代表,建设银行董事,深交所副总经理,大连万达(上海)金融集团有限公司集团副总裁、投资公司首席执行官,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常务副总裁,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前海东方弘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现任East Stone Acquisition CorporationCEO。2018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丁伟先生,学士,副研究员。曾任招商银行杭州分行办公室主任兼营业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商银行南昌支行行长,招商银行南昌分行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招银网络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和招银云创(深圳)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尚正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复星保德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2018年10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宇女士,博士,研究员、博导。曾任郑州大学经济法系讲师,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司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处长,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副局长、一级巡视员,中国人民银行参事。2020年12月退休。2021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娴女士,博士,研究员。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昆明分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基金部、市场部,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副主任。现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副院长。 2021年3月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何涛先生,博士,高级会计师。曾任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会计处干部、会计处高级主管、资产处副处长、资金处副处长,资金部投融资处副处长,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发展研究部负责人、总经理,中国石油集团资本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发展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兼风险合规部总经理。2022年6月起至今,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 范寅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注册会计师。曾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公司信托部、投资银行部部门经理,上海国际集团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部、投资银行部部门总经理,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副总经理,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现任金浦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上海金浦健服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14年5月起至今,任公司监事。 金坚先生,硕士。曾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地区总部市场推广岗,上海市虹口区审计局职员。2003年9月起至今,在中银证券历任零售经纪部副总经理、深圳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零售经纪部执行总经理、业务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战略规划部总经理。2017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马骏先生,学士。曾任中国银行上海市分行人事教育处科员,联合汽车电子有限公司招聘与员工关系科经理,阿尔斯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亚太区人力资源发展经理。2007年11月起至今,就职于中银证券,现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部副总经理。2017年2月起至今,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周冰先生,硕士。1998年7月至2011年7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历任中国银行信贷业务部公司业务二处干部、公司业务部尽职调查处副处长、公司业务二处副处长、高级客户经理、主管、公司金融总部主管、助理总经理。 2011年7月至2014年7月,任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助理执行总裁。2014年7月至2022年8月,历任中国银行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兼雄安新区战略实施办公室常务副主任、首席客户经理等职务。2022年8月至11月,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执行总裁。 沈锋先生,硕士,中级经济师。1992年8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门支行,历任科员、科长。1997年4月至1999年8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通州支行,任行长助理。1999年8月至2000年10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启东支行,任副行长。2000年10月至2002年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南通分行海安支行,任行长。2002年2月至2005年5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淮安市分行,任副行长。2005年5月至2008年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副总经理。2008年1月至2009年12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宿迁分行,任行长。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个人金融部,任总经理。2011年8月至2016年3月,就职于中国银行河北省分行,任行长助理、副行长。 2016年4月至2020年10月,任公司副执行总裁。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执行总裁。 赵向雷先生,硕士,高级经济师。1986年6月参加工作,先后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管理司、中国银行西安市分行、中国银行港澳管理处、中银国际控股、中银国际控股北京代表处,历任副主任科员、科长、副处长、经理等岗位。2002年2月加入公司,历任公司资金部、风险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主管、风险总监兼合规总监、风险总监,现任公司业务总监。 盖文国先生,硕士,高级会计师。1988年7月至2000年11月,就职于锦州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预算员、办公室副主任、董事会秘书。2000年12月至2015年5月,就职于中石油,历任副处长、处室负责人、专职监事。2015年6月起至今,曾任公司稽核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稽核总监。 许峥先生,学士。1995年7月至1996年10月,就职于上海中达斯米克电器电子有限公司,任工程师。1996年10月至1997年4月,就职于上海金鑫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任软件开发工程师。1997年4月至2016年8月,就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上海总部电脑工程部副总、网上经纪公司(筹)技术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技术管理部总经理。2016年8月至2019年9月,就职于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技术开发部总经理、首席信息官。2019年9月起至今,担任公司信息管理委员会主席。 亓磊先生,硕士。2006年7月至2008年6月,就职于福州电业局。2008年6月至2015年9月,就职于上海证监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2015年10月至2017年9月,就职于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任风险管理部负责人。2017年10月起至今,历任公司内控与法律合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风险合规管理板块总经理,现任公司合规总监兼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业务合规负责人。 葛浩先生,硕士。1999年7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北京和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百度网页搜索部、百度糯米、百度搜索公司、百度(度小满)金融,历任研发经理、搜索服务总架构师、知识图谱总架构师、糯米营销获客负责人、首席架构师、技术委员会主席、大数据部负责人等岗位。2020年1月加入公司,任信息科技板块联席总经理。现任公司首席科学家。 徐高先生,博士。2008年5月至2010年6月,就职于世界银行中国和蒙古局,任经济学家。2010年7月至2011年4月,就职于瑞银证券,任高级经济学家。2011年5月至2016年11月,就职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就职于光大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首席经济学家。2019年5月起,历任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总裁助理兼首席经济学家。现任公司研究总监兼首席经济学家。 刘国强先生,硕士。1999年4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大鹏证券、招商证券、中银证券、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工作,历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等岗位。2012年12月再次加入公司,历任企业融资部团队主管、股权融资一部总经理、总裁助理、公司财务总监,现任公司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 赵青伟先生,硕士。2000年7月至2015年11月就职于中国银行,历任总行金融市场总部交易员、投资经理、高级投资经理、团队主管、中国银行上海分行浦东开发区支行副行长、中国银行总行投资银行与资产管理部主管。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就职于中融汇今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裁。2016年12月至2018年12月,就职于友山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任副总裁。2019年1月起,历任公司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现任公司资管总监。 4、基金经理 张少华,硕士研究生。1999年 7月至 2003年 12月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研究员(中级)、经理助理;2004年 1月至 2019年10月任职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经理、副总监、总监,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副总监、总监,公司副总经理;2019年 10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资产管理板块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及中银证券优选行业龙头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精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林博程,硕士研究生。2013年 9月至 2014年 4月任职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银行业分析师;2014年 4月至 2015年 10月任职于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银行业分析师;2015年 10月至 2021年 7月任职于申万菱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2021年 7月加入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基金管理人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公司公募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主任: 赵青伟先生(资管总监兼资产管理板块总经理) 副主任:张少华先生(资产管理板块副总经理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委员: 王玉玺女士(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饶晓先生(研究与交易部负责人) 王永民先生(信评与投资监督部负责人) 余亮先生(基金管理部助理总经理) 蒲延杰先生(基金管理部权益投资团队负责人)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个机构和各级岗位及人员,涵盖公司基金业务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过程和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公司基金业务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各相关机构和岗位职责应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相互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涉及基金业务的内部机构和岗位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基金业务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董事会或经董事会授权的机构或个人,负责制定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规划,制定并持续完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大纲;建立健全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基本组织架构,明确职责分工;审议批准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检查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对公司基金业务风险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估;审议批准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议批准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更换基金会计师事务所;审议批准基金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及其他依据相关规范需由董事会负责的基金经营管理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公司及其股东,以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勤勉尽责,依法对公司基金财产和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独立作出客观、公正的专业判断;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和合规总监履行基金业务内部控制职责情况负有监督责任。应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开展提出建议和意见,应关注并督促公司避免在基金业务中出现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等现象,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执行委员会对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就公司执行董事会有关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决策的情况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公司指定合规总监参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中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职责的规定组织落实对公司基金业务经营运作的合法合规性及风险控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监察稽核的职责。合规总监履行职责,应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公平对待全体基金投资者。在公司、股东利益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优先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合规总监开展工作,应当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专业诚信、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合规总监独立、有效地履行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组成。 内部控制大纲是公司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明确了公司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控制环境、控制措施和控制内容等事项。公司及基金业务涉及的公司各相关机构应依据本大纲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完善的基金业务各项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内部控制制度,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基金业务内部控制体系,保证公司对基金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公司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基金业务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公司基金业务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金业务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基金业务相关机构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21年荣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首次设立的“银行间本币市场优秀托管行”奖。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65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何晨、陈哲、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 (1)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人代表: 宁敏 客服电话: 021-61195566,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而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95021/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1号楼4层1-7-2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服电话:400-098-8511 网址:http://kenterui.jd.com (7)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goutong.com/ (8)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王珺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http://www.fund123.cn/ (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s://www.yingmi.cn/ (10)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 栋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xzsec.com/ (11)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陶怡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https://www.howbuy.com/ (12)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客服电话:400-619-9059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13)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1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服电话:95587 网址:http://www.csc108.com/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202号企业天地2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振波、叶尔甸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叶尔甸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 2020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3号文件注册募集。 二、基金类型、运作方式和存续期间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具体封闭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申请。 存续期限:不定期 三、募集情况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3262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884,390,443.83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 284,820.87份,两项合计共884,675,264.70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内,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可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上市交易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直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在证券登记系统中后,再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约定自动转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转型后本基金继续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一、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份额上市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将申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 三、上市交易的条件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份额上市: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2、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三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四、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五、上市交易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额的停复牌和终止上市按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具体情况见基金管理人届时相关公告。 六、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1、直销机构: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直销柜台 住所:中国上海市浦东银城中路 200号中银大厦 39层(邮政编码: 20012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号7层(邮政编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10-66229088 传真:010-66578971 联系人:何晨、陈哲、陈淑萍 2、其他销售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目前的代销机构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封闭运作期、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三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 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体事宜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场外赎回基金份额时,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开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场内申购、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6、投资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7、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量限制 1、场外申购限制: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场外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场外申购本基金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 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元(含申购费)。 场内申购限制:投资者通过场内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含申购费),超过1,000 元的应为1 元的整数倍。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场外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份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各销售机构对赎回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办理场内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缓支付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对于场内申购、赎回及持有场内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等,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有规定的,从其最新规定办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场外申购费率见下表: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持有时间递减。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赎回,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场内场外赎回费率相同。具体如下: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30 日(含)但少于 9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 90日(含)但少于 18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基金份额长于180日(含)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办理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计算 本基金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场内申购份额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小数部分按每份基金份额申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小数点 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1.50%,则其可得到的场外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 即:投资者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10万元场外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94,732.86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10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申购费率为1.50%,则其可得到的场内申购份额为: 申购金额=100,000.00 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1.50%)=98,522.17元 申购费用=100,000.00-98,522.17=1477.83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400=94,732.86份(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94,732份(采用截尾法保留至整数位) 退款金额=0.86×1.0400=0.89元 即:投资者在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10万元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 元,则可得到 94,732份基金份额,退款金额0.89元。 本基金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五: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赎回费率为 1.50%,且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2000=12,000.00元 赎回费用=12,000.00×1.50%=180.00元 赎回金额=12,000.00-180.00=11,820.00元 即: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持有时间对应的赎回费率为1.5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20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1,820.00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具体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八、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权益登记手续。 投资者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无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或者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对于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以后,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场外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基金管理人决定部分延期赎回并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如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3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优先确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赎回申请的原则,对当日的赎回申请按照以下原则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单个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当日大额赎回申请总量)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不能被全部确认,则按照单个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量占当日小额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认其当日受理的赎回申请量,对当日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场内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场内赎回申请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信息披露办法》自行确定公告的增加次数,但基金管理人须依照《信息披露办法》,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或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可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的转换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1、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原则。场外认购、申购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内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场内申购、上市交易买入或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从场外转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上海证券账户下。 2、系统内转托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进行系统内转托管或在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或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指定。 (2)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办理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3)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变更办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或场内赎回业务的会员单位时,须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转指定。 (4)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办理。 2、跨系统转托管 (1)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含协议存款、通知存款、定期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本基金在封闭运作期内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00%,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投资于同业存单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封闭运作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储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封闭运作期届满转为开放式运作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本基金所指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要投资于包括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等方面的科技创新上市公司。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包括 GDP 增长率、CPI 走势、M2 的绝对水平和增长率、利率水平与走势等)以及各项国家政策(包括财政、货币、税收、汇率政策等)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制定股票、债券、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在投资股票时,将根据市场整体估值水平评估系统性风险,同时根据个股估值水平(中证 800 指数的市净率 P/B)决定股票资产的投资比例。
2、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策略 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将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本基金将积极关注并深入分析和论证战略配售股票的投资机会,通过综合分析政策、宏观、行业景气度、企业的基本面、估值水平等多方面的因素,结合未来市场走势判断,精选战略配售股票。战略配售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基金可对股票的投资价值做出判断,结合市场环境,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退出时机。 3、个股投资策略 (1)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主要是指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科技创新,主要投资于包括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和制造业深度融合等方面的科技创新上市公司。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以下六大领域: ①新一代信息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半导体和集成电路、电子信息、下一代信息网络、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新兴软件、互联网、物联网和智能硬件等; ②高端装备领域,主要包括智能制造、航空航天、先进轨道交通、海洋工程装备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③新材料领域,主要包括先进钢铁材料、先进有色金属材料、先进石化化工新材料、先进无机非金属材料、高性能复合材料、前沿新材料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④新能源领域,主要包括先进核电、大型风电、高效光电光热、高效储能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⑤节能环保领域,主要包括高效节能产品及设备、先进环保技术装备、先进环保产品、资源循环利用、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⑥生物医药领域,主要包括生物制品、高端化学药、高端医疗设备与器械及相关技术服务等。 ⑦符合科创板定位的其他领域。 同时,本基金对科技创新主题的产业发展进行密切跟踪,随着市场环境、相关政策的不断变化,相关主题的上市公司的范围也会相应改变。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相关主题概念和投资范围的认定。 (2)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及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密切关注科技创新前沿,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自上而下,本基金在考虑传统宏观经济指标(如:GDP、PPI、CPI、利率变化等)、资金面情况、行业景气度、投资者预期、其他资产的预期收益与风险等等因素的基础上,依次对产业链条上细分子行业的产业政策、商业模式、进入壁垒、市场空间、增长速度等进行深度研究和综合考量,重点关注行业景气度较高、发展前景良好、技术基本成熟、政策重点扶持的子行业。对于技术、生产模式或商业模式尚不成熟处于培育期的产业,但其在未来市场前景广阔,本基金也将根据其发展阶段做适度配置。 自下而上,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个股自下而上的选择。 在定性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实地调研等方法,深入研究公司的基本面。基本面的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和服务的竞争力、产品和服务的生命周期、研发能力、营销能力、管理能力、财务状况、治理结构、发展战略等。 在定量方面,本基金将在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综合以下三类财务指标评估公司的价值。 A、成长性指标: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 B、盈利指标:毛利率、营业利润率、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经营活动净收益/利润总额等; C、估值指标:市盈率(PE)、市净率(PB)、市销率(PS)、市盈率相对盈利增长比率(PEG)、企业价值/息税前利润(EV/EBIT)、企业价值/摊销前利润(EV/EBITDA)等。 (3)科创板股票投资策略 针对科创板,本基金将从上市公司的成长性、科技研发能力、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方面对科技创新主题的上市公司进行综合评价: ①成长性:本基金对科技主题上市公司的成长性分析将包括定量及定性两方面。在定量的分析方法上,我们主要参考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主营业务利性的定性分析上,本基金强调企业成长能力的可持续性,重点从行业成长前景、行业地位、用户消费习惯、产品前景、盈利能力、财务结构等方面进行研判。在实际投资操作中,本基金将综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最大程度地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潜力的科技主题上市公司。 ②科技研发能力:本基金将选择那些产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或公司具有较强技术开发能力的上市公司,考虑的因素包括:科创板企业产品技术发展前景、技术成熟程度、研发投入倍数、企业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所产生收入的构成及占比、核心技术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及增长率、核心技术人员数量、技术专利等指标。 ③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和制度上的灵活性、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是决定公司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也是决定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能否持续的重要因素。 ④估值分析 根据主营业务所处发展阶段的不同,可以将不同企业划分为初创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科创板上市企业绝大多数将处于成长期或是成熟期。在估值分析方面,对于成长期企业,我们将优先考虑 PS、EV/Sales估值方法,对于已有一定盈利规模的企业,也将参考 PEG以及 EV/EBITDA估值;对于已经处于成熟期的企业,我们首先将考虑采用 PE及 PEG估值,同时也将参考其PS、EV/Sales或者 EV/EBITDA估值;对于部分重资产属性的公司,我们也会考虑其 PB估值情况。此外,对于不同行业,我们也将考虑某些特定行业所适用的估值方法。对于有多种主业的公司,则将根据不同业务类型采取分部估值再予以加总。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具有比较优势的存托凭证。 在选择债券品种时,首先根据宏观经济、资金面动向和投资人行为等方面的分析判断未来利率期限结构变化,并充分考虑组合的流动性管理的实际情况,配置债券组合的久期;其次,结合信用分析、流动性分析、税收分析等确定债券组合的类属配置;再次,在上述基础上利用债券定价技术,进行个券选择,选择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在具体投资操作中,采用放大操作、骑乘操作、换券操作等灵活多样的操作方式,获取超额的投资收益。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的投资,以管理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改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性。 7、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和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8、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封闭运作期内,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本基金可在不改变基金既有投资目标、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充分考虑风险控制的前提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审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若相关转融通业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将从其最新规定。 四、投资限制 1、封闭运作期内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在封闭运作期内,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100%,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科技创新主题相关证券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后,应当符合下列投资限制: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规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⑥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