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融物联网主题 (003670): 关于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时间:2023年01月06日 10:16:10 中财网
原标题:中融物联网主题 : 关于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了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中融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的约定,并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协商一致,决定
转换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模式并修改托管协议。现将具体
事宜公告如下:
一、 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1月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
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
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
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如下:

章节修订前表述修订后表述
首页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知悉《中华人 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客户 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 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交 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 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 ﹝2017﹞23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 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 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 ﹝2018﹞164号)等反洗钱相关法律 法规、监管规定,将严格遵守上述规 定,不会违反任何前述规定;承诺用 于投资的资金来源不属于违法犯罪 所得及其收益;承诺投资的资金来源 和去向不涉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 等行为;承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 内向基金托管人出示真实有效的身 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提供 真实有效的业务性质与股权或者控 制权结构、提供产品受益所有人的信 息和资料,并在产品受益所有人发生 变化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基 金托管人要求完成更新;承诺积极履 行反洗钱职责,不借助本业务进行洗 钱等违法犯罪活动; 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及
  其关联方均不属于中国法律法规认 可的联合国及相关国家、组织、机构 发布的制裁名单,及中国政府部门或 有权机关发布的涉恐及反洗钱相关 风险名单内的企业或个人;不位于中 国法律法规认可的被联合国及相关 国家、组织、机构制裁的国家和地区; 基金管理人承诺,其已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适 用的现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 求,履行了个人信息处理者应承担的 义务。对于按规定应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的自然人个人信息,其已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要求,履行了 必需的手续;
一、 基金托管 协议当事 人(二)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东园四区2号中航资本大厦17楼(二)基金管理人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 外大街 208 号中粮置地广场A座11 层
   
   
   
   
   
五、 基金财产 的保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 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 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的固 有财产。 …… (五)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与管 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义在基金
   
   
   
 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 金交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 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 点开立证券资金账户。证券经纪机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 基金开立证券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 券经纪机构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 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的结算 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 开立的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 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 的证券经纪机构负责。证券资金账户 内的资金,只能通过证银转账方式将 资金划转至基金托管资金账户,不得 将资金划转至任何其他银行账户。基 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 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六、 指令的发 送、确认 和执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面授权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 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 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 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 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 展场内证券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银证转账指令,由基金托管人通 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 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实现基金托 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 划转,即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 展场外交易时,应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场外交易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付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
 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金额、账户、大额支付号等 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 行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 和交易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 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 由“授权通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 表基金管理人用传真的方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 指令执行完毕后,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文件对 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的形式审查, 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 子指令、纸质指令或双方认可的其他 形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 员的书面授权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 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 授权人、被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 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 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 金额、收款账户、大额支付号等执行 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协议 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被授权人应按照其 授权权限发送指令。指令由“授权通 知”确定的被授权人代表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 基金托管人仅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授权文件对指令进行表面相符性 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 任。
七、 交易及清 算交收安 排(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 卖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 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 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 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 元租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 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息 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 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基 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 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指 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 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一)选择代理证券、期货买卖 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机 构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就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交易、结算等具 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 ……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 收安排 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 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 场内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委托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 机构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 规则办理。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场外买卖 证券的清算交收,场外资金汇划由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场外交 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 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时应充分考 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处理时间和 在途时间。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 情况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 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对 超头寸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 权止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 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 中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 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 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 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证券投资的清算 交割,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理。 本基金场内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双方签订的《托 管银行证券资金结算协议》约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但本基金 场内证券投资涉及t+0日非担保、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必要措 施,确保有足够的资金头寸完成投资 交易资金结算。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 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 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 3、基金管理人应在有关当事人 约定的 T+3日前将申购净额(不包 含申购费)划至托管账户。如申购净 额未能如期到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 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 金的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在与有关当事 人约定的 T+2日及时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令。基 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将赎回净额 (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划至基 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若赎回金额 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 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RTGS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 t+0日15:00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 人办理交收,否则基金托管人不能 保证相关清算交割成功。如因基金 托管人的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因为基 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进 行证券投资而造成基金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险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 应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 必要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 结算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 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 基金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 照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 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 间、程序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 界定 …… 3、基金管理人应在T+3日前 将申购净额(不包含申购费)划至 托管账户。如申购净额未能如期到 账,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 损失。 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赎回及转换资金的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款指令在 T +2日(包含赎回产生的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若赎回金额未能如期划拨,由此造 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 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 失。 
   
   
十 一、基金 费用(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1.50%年费率计提。管理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十 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保管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登记 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 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 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登记机构保存期不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如不
   
   
   
   
   
   
   
   
   
 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 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 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 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 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 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5个工作 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后 10个工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编制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 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 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 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 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 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 金有关文 件档案的 保存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 凭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 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 于15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 证、基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 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少于 20 年。
   
十九、基 金托管协 议的效力(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 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 1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 律效力。(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6份, 除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保监会 各1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分别持有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 效力。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
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
在《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
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
《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中融物联网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zrfund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0-6000,010-56517299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
收益。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前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
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敬请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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