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斯达(603173):福斯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福斯达:福斯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Hangzhou Fortune Gas Cryogenic Group Co., Ltd. (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杭州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起路 398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要声明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官网。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机关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一、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本公司 2021年 6月 15日召开的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后的新老股东按照本次发行后的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二)股东回报规划 为充分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投资权益,并兼顾股东对现金分红的需求与对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期望相结合为原则,结合实际经营状况、未来发展规划以及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 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杭州福斯达深冷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首发上市后三年(含上市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其主要内容如下: 1、分配原则 公司应当执行稳定、持续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等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利润分配形式 采取现金、股票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优先于其他分红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3、公司现金形式分红的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现金分红后公司现金流仍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现金分红无需审计);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再融资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4、公司现金形式分红的比例与时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建设项目、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且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具体方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6、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调整的条件、决策程序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需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独立董事可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7、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决策机制与程序 (1)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进行专题讨论,详细论证并说明理由。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当对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2)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说明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原因。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8、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现金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二、特别风险提示 (一)市场需求减少的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空气分离设备是生产工业气体的关键设备。工业气体是“工业的血液”,是工业生产的重要辅助原料之一,工业气体应用领域广泛,既有天然气、煤化工、石油化工、冶金、核电等国民经济基础性行业,又有航空航天、半导体、多晶硅片、新能源电池等战略新兴行业。空气分离设备是工业建设项目辅助工程的核心设备。 由于产能过剩等原因以及我国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政策的实施,国家发改委等行业主管部门对高耗能、重污染的传统煤化工、石油化工、冶金等行业新建项目的审批更加谨慎,在节能减排和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背景下,项目建设规模将放缓或减少,行业发展面临节能、环保、降碳压力将持续加大,空分设备在上述领域内的市场空间将承受较大压力。整体看,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下游化工行业、冶金行业发展息息相关,受下游产业波动具有一定的周期性,但不会出现行业周期性衰退、产能过剩、市场容量骤减、增长停滞等情况。 如果我国国民经济增速放缓或出现衰退,相关应用行业的市场需求减少,将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二)应收账款风险 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 2022年 6月末,公司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账面净值合计分别为 24,099.63万元、40,331.36万元、66,811.79万元和80,084.77万元,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账面净值合计占当期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16%、25.90%、32.93%和 34.35%,占比较高。报告期各年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主要系销售货款,如果公司对应收账款催收不力或客户信用状况发生变化,公司存在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或不能足额收回并产生坏账的风险。 截至 2022年 6月末,公司应收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诚泰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应收账款账面净值合计为 3,104.93万元,占 2022年6月末公司总资产的比例为 1.33%,应收账款金额占比较高。如兴安盟乌兰泰安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兴安盟诚泰能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项目无法按期推进或其他因素不能按期收回或不能足额收回项目款项,将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三)海外业务可持续性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出口收入分别为 4,954.77万元、41,330.28万元、27,110.18万元和 8,289.20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89%、38.34%、18.74%和10.54%;考虑销售给国内总承包商或其他国内渠道但实际使用地在海外,该类间接出口收入分别为 23,703.90万元、13,870.55万元、14,219.11万元和 2,922.79万元,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32.98%、12.87%、9.83%和 3.72%。整体占比较高。 2020年以来,疫情在全球爆发。受疫情影响,国际经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革,各国的整体的项目建设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经济内循环的趋势明显。2021年以来,虽然各国防疫政策逐步宽松,各国加大工业设施建设投入,经济复苏和回暖迹象明显,海外客户的订单需求增加,但由于受疫情防控措施的加强,公司产品出口的境内外运输、海运船期等均受到影响,部分产品的交付延期。 自 2022年 2月俄乌战争爆发以来,欧美国家开启对俄罗斯能源、金融、经济等方面的全面制裁,考虑到俄罗斯在全球能源市场重要地位,俄乌战争推动国际能源尤其是油气价格持续高涨,影响全球能源供给并重构能源生产版图。俄乌战争导致全球政治、军事、经济形势的冲突与恶化,欧美国家对俄罗斯实施能源、金融、经济等全方位的制裁也加剧了逆全球化倾向,未来可能威胁我国产业链安全。空分设备行业承担着国民经济主要能源领域诸多关键技术装备的配套任务,多年来对石油石化、电力、煤化工、天然气、冶金等领域的重大装备基本实现了国产化,但目前仍有少量如压缩机、膨胀机等高端部机依赖国外进口,如未来冲突进一步加剧导致可能影响我国空分设备的产业链安全。 海外市场的拓展可能存在当地政治和经济局势、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和管制措施等风险,如果上述因素发生了对公司不利的变化,将对公司海外市场的产品销售造成不利影响。 (四)核心配套件对境外品牌依存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核心部机如压缩机、膨胀机、低温泵、电机及阀门等多为境外品牌厂家,如西门子、阿特拉斯、曼、寿力、法孚、韩华等,2019年、2020年、2021年及2022年 1-6月外购境外品牌的采购金额占当期营业成本的比分别为 16.01%、43.51%、29.73%和 14.20%。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时,按照行业惯例,,客户会对主要的外购配套件指定几个品牌,发行人需从指定的几个品牌中选择作为成套设备的零部件。由于境外品牌的压缩机、膨胀机、低温泵、电机等生产企业历史悠久,产品性能稳定可靠,因此为保证空分设备和 LNG装置运营稳定性,气体纯度和系统能耗达到设计指标,公司多选择境外知名品牌产品,公司核心部机对国外品牌的依存度较高。 报告期内,公司外购境外品牌配套件均未直接从境外采购,而是向境外品牌的境内生产企业或其境内授权代理经销商采购。由于报告期内公司部分项目及在手订单项目中存在的项目实施地位于中东敏感地区的情形,个别项目配套件的采购(如压缩机等)受到贸易摩擦、地区冲突的影响。如未来国际经济逆全球化、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强、地区冲突进一步升级,公司境外品牌核心配套件的采购将受到一定的影响。极端情况下,如境外品牌配套件厂商停止供货,可能对公司空分设备和 LNG装置运行稳定性、气体纯度、系统能耗等性能指标产生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对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产生一定影响。 (五)公司经营面临流动性风险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货币资金(不含其他货币资金)、理财余额、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应收票据及应收款项融资合计 102,574.15万元,对各项借款及应付项目金额覆盖率为 0.98,公司账面营运资金为 19,362.55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76.99%。 从公司资产负债结构看,公司主要面临短期付款压力,还款资金主要依靠银行贷款、收取的客户预付款项及项目进度款等。虽然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尚未使用的银行授信额度为 8亿元,可以缓解和应对公司短期内付款压力。但如果因新冠疫情、贸易摩擦、地区冲突、客户项目审批或建设推迟、客户资金紧张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按时推进或暂停/终止、公司无法按时收到项目进度款、应收账款无法按时回款等,可能会使公司运营资金出现周转困难,进而出现流动性风险。如公司面临流动性风险,公司外部融资能力可能受限、外购配套件厂商和其他供应商有可能与公司终止合作或提出更为苛刻付款条件,在此不利情形下,公司业务的开展和新项目的承接将会受到较大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的经营业绩。 (六)新冠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影响风险 2020年年初以来,国内外各地陆续出现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我国以及全球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经营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深冷设备制造行业的上游为冶金行业和压缩机、空气冷却塔、分子筛吸附器、液体泵、自动控制阀门、填料、自动控制系统等配套件制造行业,疫情爆发初期给这些上游行业的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从而影响公司供应商的供货速度;空气分离设备制造行业的下游为天然气、煤化工、石油化工、冶金、核电等国民经济基础性行业,以及航空航天、半导体、多晶硅、新能源电池等战略新兴行业,疫情爆发初期因下游客户在建项目推迟或延后、公司项目人员无法按时出差等影响公司在执行项目的正常推进。随着国内疫情逐步得到有效控制,公司已全面复工复产,主要客户、供应商也已全面复工复产,公司采购、生产和销售已恢复正常,新冠肺炎疫情未对公司持续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疫情前后发行人主要财务数据对比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 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系由福斯达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福斯达有限以全体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约定以截至 2015年 8月 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335,591,524.20元折成公司股份 120,000,000股,其余的 215,591,524.20元转入股份公司的资本公积,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 11月 12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福斯达的出资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5〕451号”《验资报告》。 2015年 11月 27日,福斯达取得了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30100723604713X。 三、 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总股本、本次发行的股份、股份流通限制和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12,000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 4,0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 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自愿锁定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福斯达控股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单位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除此之外,本单位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单位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水福、葛浩俊、葛浩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3、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近亲属许桂凤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4、公司股东福嘉源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单位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单位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5、公司股东老板集团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除此之外,本单位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单位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副总经理阮家林、财务总监冯庆生、董事会秘书张远飞通过福嘉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该等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福嘉源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发行人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且不因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履行。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的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得低于发行价。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7、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承诺 公司监事沈建慧、沈利群通过福嘉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该等监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福嘉源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8、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承诺 许金松、葛浩娟、陈坤远系实际控制人的亲属,通过福嘉源间接持有公司股份,该等实际控制人的亲属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福嘉源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9、新增股东承诺 公司首次提交申请前 12个月内新增股东民生投资、崇福锐鹰、缪丽君、楼军、邹坤毛承诺: (1)自本单位/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取得之日起 36个月内及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以孰晚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除此之外,本单位/本人还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未来不时发布实施的、须适用的关于股份锁定、减持和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若该等规定与上述承诺存在不同之处,本单位/本人将严格按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性规范的规定执行。 (二)本次发行前股权结构 1、本次发行前的股权结构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股本总额为 12,000万股,公司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发行人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及持股情况如下:
公司无国有股份或外资股份。 (三)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 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存在以下关联关系: 1、葛水福与许桂凤系夫妻关系,葛浩俊与葛浩华系兄弟关系,葛浩俊、葛浩华系葛水福与许桂凤之子。 2、葛浩俊与葛浩华分别持有福斯达控股 53%和 47%的股权,葛水福担任福斯达控股董事长,葛浩俊担任福斯达控股董事,葛浩华担任福斯达控股董事兼总经理,许桂凤担任福斯达控股监事。 3、实际控制人葛浩俊为福嘉源执行事务合伙人并持有福嘉源27.35%的份额。 股东许桂凤与福嘉源有限合伙人许金松为姐弟关系。 4、缪丽君持有杭州崇福众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42%份额,杭州崇福众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民生证券 0.64%股份,民生证券持有民生投资 100%股权。杭州崇福众财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杭州崇福锐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同受杨富金控制。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主营业务与主要产品 公司长期致力于深冷技术领域,专业从事各类深冷技术工艺的开发及深冷装备的设计、制造和销售,为客户提供深冷系统整体解决方案。公司产品主要包括空气分离设备、液化天然气装置(LNG装置)、绕管式换热器、化工冷箱和储罐等深冷装备。 深冷技术工艺系在低温环境中(通常为-60℃~-269℃)对天然气、合成气、化工尾气、烯烃、空气等介质进行液化、净化或分离的工艺方法。深冷装备系用以实现上述工艺目的的设备,如空气分离设备、液化天然气装置等,广泛应用于天然气、煤化工、石油化工、冶金、核电、航空航天、半导体、多晶硅片、新能源电池、工业气体等行业。 (二)发行人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对外采购分为钢材、铝型材等基础原材料和转动设备(如压缩机、泵、阀门等)、电控仪控等外购配套件两大部分。 2、生产模式 公司采用“以销定产”的模式,根据客户的订单及需求预测制定生产计划。 公司主要生产空分设备、LNG装置精馏系统、预冷系统、纯化系统及储存系统中的核心部件,如精馏塔、冷箱、贮槽、吸附器、空冷塔、水冷塔等。 生产模式为生产部门根据技术方案、图纸等分解所需基础原材料及配套件,形成需求计划并向采购部门下达采购指令;基础原材料经检验合格入库后,由生产部门根据技术方案、图纸利用自身加工能力生产各类钢制、铝制容器、冷箱、低温液体贮槽等。 3、销售模式 (1)销售模式 公司通过商务谈判、招投标等方式取得项目,与客户签订合同,由公司提供空气分离设备、LNG装置等产品,由公司或客户组织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单位安装施工,公司负责安装指导及后期的调试和服务。海外市场的部分项目,公司通过国内总承包商或国内其他渠道实现间接出口。 (2)定价模式 公司产品的定价模式为成本加成模式。公司根据技术方案、配套件采购询价及公司制造成本等数据预计项目成本,再加上合理毛利形成基础报价。综合客户情况、项目类型、竞争激烈程度等因素,通过与客户进行商务谈判或参与招投标等方式,最终确定成交价格。 (3)结算方式 国内项目:公司与客户的结算方式通常为电汇或银行承兑汇票(通常期限为3~6个月),结算进度为合同签订后收取合同金额 20%~30%的预付款,交货时收取合同金额的 30%~40%的设备款,安装调试完成后收取合同金额的 20%~30%调试款,剩余 5%~10%为质保金。 海外项目:合同签订后收取合同金额 10%~20%的预付款,根据项目节点收取 20%~30%的进度款,发货时收取剩余款项。 (三)行业竞争情况及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行业竞争情况 深冷技术行业的市场化程度较高。从全球来看,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整体技术水平较高,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涌现出德国林德集团、法国液化空气集团、美国空气产品公司等集深冷技术研究、设备制造和工程安装及工业气体生产、销售为一体的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其年销售额均较高,市场集中度整体较高。 从国内来看,深冷技术行业从上世纪 80年代开始随着我国工业气体行业及下游应用领域的发展而呈现快速发展,行业整体市场化程度较高,空分设备的市场参与主体既包括德国林德集团、法国液化空气集团、美国空气产品公司等跨国企业集团,也包括杭氧股份、本公司、四川空分、开封空分等国内知名企业;LNG装置的市场参与者主要有本公司、四川空分、中泰股份、深冷股份等国内知名企业。目前,国内企业的技术水平已和跨国企业集团接近,部分技术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并凭借政府的国产化政策支持以及价格优势在国内市场占有相当的市场份额。 2、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公司目前是国内领先的空气分离设备制造企业,国内市场占有率始终保持行业前列。2018 年度、2019年度和2020年度,公司以制氧容量为统计口径计算的空气分离设备的国内市场占有率分别为7.15%、9.72%和4.99%,分别居行业第四位、第四位和第七位。 根据《气体分离设备行业统计年鉴》的统计数据,2018年、2019年、2020年以制氧容量为统计口径,本公司在空气分离设备行业的市场占有率情况如下: 3 单位:m /h
(一)主要固定资产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产 55处,累计建筑面积为 68,294.47平方米。 (三)土地使用权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累计拥有土地使用权 3宗,累计面积为 122,233.11平方米。 (四)知识产权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拥有 15项商标。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拥有 69项专利。 上述知识产权不存在纠纷、异议情况。 六、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 (一)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为福斯达控股,实际控制人为葛水福、葛浩俊与葛浩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七、发起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福斯达控股的主要业务为对外投资和房屋租赁业务,未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公司实际控制人葛水福、葛浩俊与葛浩华也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2、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同业竞争,公司控股股东福斯达控股、实际控制人葛水福、葛浩俊与葛浩华出具了有关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 (二)关联交易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 单位:万元
(2)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单位:万元
(3)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单位:万元
(1)购买关联方资产 淮南浩谷主要从事工业气体的生产和销售,与公司设立的子公司福斯达新能源存在潜在同业竞争关系。为消除潜在同业竞争,福斯达新能源以评估值为依据购买淮南浩谷一套空分设备及其相关资产,交易价格为 26,878,942.00元。。 (2)向关联方出售资产 公司将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东湖北路 159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产出售给福斯达控股,交易价格参考评估值,为 480万元。 (3)关联担保 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与关联方存在的担保主要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为公司向银行借款和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提供担保,相关担保履行情况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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