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扬州金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原标题:扬州金泉:扬州金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摘要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6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招股说明书摘要 保荐人(主承销商)声明及承诺 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的目的仅为向公众提供有关本次发行的简要情况,并不包括招股说明书全文的各部分内容。招股说明书全文同时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投资者在做出认购决定之前,应仔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并以其作为投资决定的依据。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其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释义 在本招股说明书摘要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时,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李宏庆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时,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赵仁萍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 、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减持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四)担任公司监事股东周敏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 ;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减持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五)其他股东康正植、居万年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触发及停止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1、触发条件及程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自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做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上述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回购股票事宜,则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停止条件 如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公司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原已实施的措施不再取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同时或分步骤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的前提 1)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回购数量和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不高于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公司每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3)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4)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1)增持数量和增持的资金总额 控股股东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分红为限增持公司的股票;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津贴的20%。 (2)增持价格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增持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生效及修改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本预案的修订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责任主体 (1)接受稳定股价预案约束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 ()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约束措施 如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则公司不得向其发放股利,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下同)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薪酬/津贴,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减持股份时,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李宏庆承诺: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减持股份时,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后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具体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于“年产25万顶帐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35万条睡袋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仓储仓库建设项目”,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及产品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投产或实施完成。 3、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利润分配制度,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5、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对生产、研发、销售等部门的管理,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增加自动化设备、完善业务流程等手段,充分挖掘公司内部潜能,提升各部门的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营运能力。 (二)相关主体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7)承诺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权利,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下:(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即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 ()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人即督促公司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人将督促公司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承诺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3859号、大华审字[2022]003045号、大华审字[2022]0017796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2129号、大华核字[2022]0013615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8554号、大华核字[2022]002165号、大华核字[2022]001155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8552号、大华核字[2022]002166号、大华核字[2022]0011557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2021]008553 [2022]002164 [2022]0011556 大华核字 号、大华核字 号、大华核字 [2022]002163号、大华核字[2022]0011554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028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027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及大华验字 [2020]000226号验资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所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公司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2)自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损失; (4)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在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致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 (3)在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致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暂不领取应享有的分红; (4)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 、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 (2)在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致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 3 ()在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致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暂不领取应享有的分红(如适用); (4)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的专项承诺 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股利分配情况”。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帐篷、睡袋、户外服装、背包等户外用品,属于消费类产品,消费类产品与宏观经济状况、居民收入水平、户外用品行业发展情况有较强的关联关系。近年来,国内外户外运动市场整体发展形势良好,带来发行人业绩的增长,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情况发生较大波动,带来户外用品行业的发展波动,公司经营发展将可能受到较大的影响。 (二)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属于户外用品行业,随着全球户外用品市场的发展,国内外户外用品企业均不断大力拓展各自产品市场,户外用品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公司产品不能保持持续的创新、较高的质量标准、稳定的产品品质,公司的市场份额将受到竞争对手的侵蚀。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下滑,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三)国际贸易政策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外销收入金额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90%。2018年至今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至美国的部分产品在加征关税名单中。 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未因美国加征关税政策受到重大影响。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将对公司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如果未来公司其他主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相应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波动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人民币升值可能给公司造成汇兑损失,并降低公司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人民币贬值可能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发行人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汇兑收益金额分别为426.20万元、-2,131.63万元、-480.701,756.25 2020 万元和 万元。 年人民币呈升值趋势,尤其是下半年,人民币呈现 持续单边升值的趋势,使发行人遭受一定汇兑损失,未来如果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增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面料(尼龙、涤纶、维尼纶等)、填充物(羽绒、中空棉等)等。报告期内原材料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较高,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国际经济形势、进出口政策、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呈现一定幅度的波动。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未来出现大幅上升或持续剧烈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本招股说明书所引用财务数据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实施合同未发生重大变化。 针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2022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2022年1-9月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13615号《审阅报告》。 (二)公司2022年7-9月及1-9月业绩情况 2022年7-9月及1-9月,业绩及同比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三)公司2022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及在手订单,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2年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预计 年全年可实现净利润 万元至 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 幅度为132.47%至172.04%;预计2022年全年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3,100万元至27,1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140.04%至181.61%。 上述2022年全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资料 公司名称: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YangzhouJinquanTravellingGoodsCo.,Ltd. 注册资本:5,0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明稳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1998年2月12日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5月19日 公司住所: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宝女村内 邮政编码:225124 网址:http://ch.yz-jinquan.com 联系人:赵仁萍 电话:0514-87728185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 (一)发行人的设立方式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系由扬州金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 2020年1月3日,金泉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同意金泉有限以2019年11月30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15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扬州金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0)004682号),金泉有限以2019年11月30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56,509,415.51元为基础,折合为股份公司的股本5,025万股。整体变更前后公司股东各自的持股比例不变。 2020年5月19日,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了《营业执照》。 在公司上市辅导过程中,经公司自查发现截至股改基准日的净资产存在会计差错。2021年5月30日,公司根据自查情况出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对上述会计差错予以专项说明。2021年6月4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和《关于对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导致股改基准日净资产增加事项予以确认的议案》,对前述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决议股改净资产调增至364,148,954.80元,折股比例变更为7.2467:1,股份总数保持不变,净资产超出注册资本的部分全部转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 2021年6月25日,公司召开了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前述会计差错更正事项。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上述会计差错出具《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027号),认为发行人编制的《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中国证券监督管19 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制规则第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规定编制,如实反映了发行人前期会计差错的更正情况。 (二)发起人 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情况如下:
1、发行人改制设立前,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 公司改制设立前,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从事的主要业务如下: (1)林明稳、康正植、赵仁萍、周敏、居万年在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前拥有的主要资产为其持有的金泉有限股权。 (2)李宏庆在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前除拥有金泉有限股权外,还持有苏奥传感(300507)的股权,为苏奥传感的实际控制人。苏奥传感主营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 2、发行人改制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 发行人系由金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发行人承继了金泉有限的全部资产和业务。发行人改制设立时拥有的主要资产包括:生产设备、土地使用权、厂房、办公设施、货币资金、存货以及与经营相关的其他资产。发行人改制设立时主要业务为户外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帐篷、睡袋、户外服装、背包等户外用品。 3、发行人改制设立后,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发行人改制设立之后,发起人拥有的主要资产和实际从事的主要业务均未发生变化。 4 、发行人改制前后业务流程关系 发行人系由金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改制前后公司的业务流程没有发生变化,公司的业务流程参见招股说明书摘要本节“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之“(四)主要经营模式”。 (四)发行人成立以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及演变情况 公司自成立以来,独立运营,在生产经营方面与主要发起人的关联关系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五)发起人出资资产的产权变更手续办理情况 公司系由金泉有限整体变更设立而来,原金泉有限的资产和负债全部由公司承继,公司合法拥有相关资产。 三、发行人股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情况 公司本次发行前后股本结构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共有6名自然人股东,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之日,公司股份中无国有股份和外资股份。 (五)战略投资者及其持股情况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签署日,本公司无战略投资者。 (六)本次发行前各股东间的关联关系及持股比例 公司股东林明稳的配偶与公司股东李宏庆的兄弟为父女关系,除此外,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无关联关系。 (七)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详见本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之“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四、发行人的业务情况 (一)发行人主营业务、主要产品及其变化情况 1、发行人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户外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帐篷、睡袋、户外服装、背包等户外用品。 公司主要以ODM/OEM的模式为全球客户提供高品质户外用品。公司主要NewellBrandsInc. VFCorporation 客户关联的集团有 (纳斯达克主板上市)、 (纽 约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FenixOutdoorInternationalAG(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上市)、OberalpGroup、BergansFritidAS、MontBellCo.,Ltd.、RecreationalEquipment,Inc、SpotlightGroupHoldingsPtyLtd、KlattermusenAB、BystronicAG(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EquipOutdoorTechnologiesUKLtd、ElevenateAB、TheWarehouseGroupLimited(新西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CampSpa、HelsportA/S等国际知名企业,客户旗下主要品牌有Coleman(科勒曼)、TheNorthFace(北面)、Fjallraven(瑞典北极狐)、Salewa(沙乐华)、Bergans(博根斯)、Mont-bell(梦倍路)、REI(安伊艾)、MountainDesigns、Klattermusen(攀山鼠)、Mammut(猛犸象)、Rab(睿坡)、Elevenate、Torpedo7、Camp(坎普)、Helsport等。公司产品90%以上出口至欧洲、北美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司与上述国际知名户外用品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累了优质的全球客户资源。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功能性户外用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公司自设立以来,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2、发行人主要产品
1、户外用品行业格局 目前,户外用品行业国内外品牌众多,市场化程度较高,行业竞争较为激烈,低端产品逐渐被市场淘汰。行业内知名品牌有始祖鸟、猛犸象、北极狐、科勒曼、北面、沙乐华、博根斯、梦倍路等,行业内的高端市场几乎被国外一线品牌垄断。 根据统计数据,2018年,户外用品品牌总数达到903个,其中国内品牌4541 个,国外品牌449个。2014年-2017年,中国前十大户外用品品牌占有率从49.2%2 57.1% 提升至 ,行业集中度有所提升。 1 wind资讯 2、进入户外用品行业的壁垒 (1)客户认证壁垒 欧美等境外国家和地区是户外用品的主要销售区域,境外知名客户通常对商品质量有较高要求,在选择供应商时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在首次合作时,客户需要对合作方进行“验厂”,全方位考察供应商的研发设计能力、生产管理水平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因境外客户对供应商的认证流程较复杂,成本较高,合格供应商认证通过后,客供双方通常会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的粘性较高。因此,在户外用品生产方面具有一定经验及能力的企业才能获得优质客户的青睐,行业存在较高的客户认证壁垒。 (2)产品设计壁垒 户外用品属于消费品,随着居民收入的增长,消费人群更加注重消费品质与体验,消费者对户外用品的偏好及要求也在不断变化;户外用品制造企业需要不断设计出符合市场偏好及潮流的产品,而新产品从设计理念的提出到产品最后的成型均需要经过不断地尝试;特别是设计理念提出后,如何将理念结合生产工艺构造出最终的产品,其中特别需要考虑产品结构可以满足防水、透气、耐寒、防晒等安全性、保护性的需求,这就需要品牌商或ODM/OEM生产企业具有丰富的行业生产经验,该种生产经验对户外用品企业形成了一定的产品设计壁垒。 (3)产品质量管理壁垒 在户外用品行业中,国际知名品牌商对供应商产品品质要求较高,除了要满足产品市场定位的要求外,还需要有稳定的品质保障,这就要求供应商需要具备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良好的售后服务等等。因此,只有拥有符合客户要求的质量体系的生产企业,才能够在户外用品行业持续发展。 (4)供应能力管理壁垒 户外用品行业的供应能力壁垒体现在企业的快速生产能力上。户外用品属于消费品,下游客户会根据市场情况、库存情况调整采购数量,同时,客户会根据消费者偏好不断丰富产品线,不断更新产品。这就要求户外用品供应商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以及良好的供应管理能力,以满足客户多品类产品快速生产的需求,3、行业利润水平及其变动趋势 国内同行业公司中,经营模式与公司相接近的,具有代表性的可比公司净利润水平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由上表可知,报告期内,受益于户外用品行业的良好发展,同行业公司平均利润水平较好,呈现增长趋势。发行人2020年净利润较2019年有所下降,主要原因为2020年美元兑人民币大幅贬值,发行人外销收入占比较高,导致发行人2020年发生汇兑损失2,131.63万元。2021年度、2022年1-6月发行人净利润与上述两家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净利润均同比大幅增长,2021年度牧高笛、浙江自然、发行人净利润分别同比增长70.99%、37.59%、69.84%,2022年1-6月分别同比增长111.80%、26.89%、184.84%。 (三)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1、公司行业地位 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专注于户外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目前主要采用ODM/OEM形式为国际知名品牌如Coleman(科勒曼)、TheNorthFace(北面)、Fjallraven(瑞典北极狐)、Salewa(沙乐华)、Bergans(博根斯)、Mont-bell(梦倍路)、REI(安伊艾)、MountainDesigns、Klattermusen(攀山鼠)、Mammut(猛犸象)、Rab(睿坡)、Elevenate、Torpedo7、Camp(坎普)、Helsport等进行代加工生产,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及成熟的生产体系。经过多年的经营与发展,公司已在户外用品制造领域具备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优势。 2、主要竞争对手简要情况
1 ()竞争优势 ①优质客户资源优势 目前,公司主要采用ODM/OEM形式为国际知名品牌进行代加工生产,公司拥有的客户基本稳定且大多属于国际知名户外用品企业。国际知名客户通常对商品质量有较高要求,在选择供应商时有严格的认定标准。在首次合作时,客户需要对合作方进行“验厂”,全方位考察供应商的研发设计能力、生产管理水平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因境外客户对供应商的认证流程较复杂,成本较高,合格供应商认证通过后,客供双方通常会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合作的粘性较高。 经过多年经营,公司已经与这些知名客户形成了稳定的合作关系,拥有优质客户资源优势。 ②产品结构搭建优势 户外用品的设计和成型主要分为产品理念设计及产品结构搭建两个步骤。产品理念设计主要由品牌商基于自身品牌风格并结合市场偏好提出,通常表现为产品外观要求、尺寸要求、功能要求等;产品结构搭建是指确定完成产品理念设计后,结合实际生产工艺,制定出满足防水、透气、耐寒、防晒、防风等功能性要求的产品的解决方案,该步骤通常由品牌商与发行人共同探讨后确定。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从事户外用品的研发和生产,已经拥有了成熟的产品结构搭建技术,可以根据品牌方提出的创意想法结合实际的生产工艺,构建出成型的产品,与品牌方共同完成产品创意到产品成型的转化,公司具备相应的产品结构搭建优势。 ③产品质量管控优势 自设立以来,公司始终致力于户外用品的研发及生产,积累了丰富的行业经验,建立了成熟的质量管理体系。公司近年来不断强化生产质量管理,保证产品质量符合相关要求,公司产品的稳定质量得到了国际知名客户的认可。 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通过了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被认定为“江苏省企业技术中心”、“江苏省功能性户外用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公司具备了产品质量管控优势。 ④供应能力管理优势 户外用品属于消费品,下游客户会根据市场情况、库存情况调整采购数量。 同时,客户会根据消费者偏好不断丰富产品线,创新产品,这就要求户外用品供应商具备丰富的行业经验以及良好的供应管理能力,以满足客户多品类产品快速生产的需求。 公司经过多年经营,已经打造出专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团队,具备丰富的行业生产经验。同时,公司与供应链上游原材料供应商保持着稳定可持续的合作关系。 公司能够对客户需求做出快速的反应和调整,实现生产效益和生产规模的优化,公司具备了供应能力管理优势。 (2)竞争劣势 ①融资渠道相对单一 未来,随着公司的发展,提升设备的自动化水平、引进优秀人才、增加研发投入、创建自身品牌等均需要大量的资金。公司目前融资渠道相对单一,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业务发展,公司需要进一步借助资本市场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以满足公司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 ②国内市场开拓相对较少 相比国内户外用品市场,欧美等境外国家和地区目前还是户外用品行业的主要销售区域,国内户外用品市场正逐步快速发展。在该种行业发展现状下,报告期内,公司境外销售占比在90%以上,公司目前国内市场开拓相对较少。未来,随着公司规模的进一步增大以及国内市场需求的扩大,公司将逐步加大国内市场拓展力度。 (四)主要经营模式 1、采购模式 公司采购原料主要有面料(尼龙、涤纶、维尼纶等)、填充物(羽绒、中空棉等)、辅料(杆材、拉链、纽扣、贴标等)、包装物等。公司的采购模式为“以销定产,以产定采”,即销售部门确认销售订单,技术研发部根据订单编制物料清单,生产部门根据销售订单制定生产计划,采购部门根据生产计划及物料清单,结合公司原料库存情况编制采购计划,下发采购订单。除向上游供应商采购外,公司存在少部分由客户(MontBellCo.,Ltd.、TorayIndustries,Inc.等)提供部分原材料的情形,即客户根据产品需求情况向公司提供原材料。 2、生产模式 (1)公司生产整体情况 公司主要采用“以销定产”的生产模式,生产部门根据与客户签订的订单情况,制定生产计划实施生产。公司采取自主生产与外协加工相结合的生产方式;在批量化生产的过程中,公司根据客户订单及生产情况,将部分工艺可控、技术含量较低的非关键工序委托外协厂商加工生产,外协生产的原材料由公司提供,公司向外协厂商支付加工费。 除公司向外协厂商提供原材料的外协加工生产之外,公司存在将部分帐篷由镇江蓝深外包生产的情形,在该种外包生产情形中,由公司提供一部分主要原材料,另一部分主要原材料由镇江蓝深向公司指定的供应商采购后加工生产。 (2)外协加工基本情况 ①外协加工的工序及原因 报告期内,公司外协加工涉及的主要工序包括缝纫、印字、绣花等,此类工序工艺简单,门槛较低,但是对人工需求较大。由于公司的产品销售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如果全部自主生产,公司需要按照旺季时的生产量来设计产能,不但要增加机器设备及厂房投入,还要招聘数量匹配的工人,而淡季时公司订单不足, 使得单位产品的成本费用增加,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因此外协加工可以更好 的解决公司产能和淡旺季订单量匹配关系的矛盾。 ②公司外协加工的业务流程如下:公司建立了外协加工相关的管理制度,在开发新外协厂商时,需要综合评判该外协厂商的运营环境、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信用状况等,通过评判的外协厂商才可进入公司合格外协厂商名单。对公司现有外协厂商,公司品质管理部每年发起对其年度审核,根据合作情况判断是否继续合作,由此促进外协厂商保证其产品加工质量及生产能力持续符合公司要求。 ③外协加工生产经营资质情况 公司制定了《委外加工核算管理规定》,在进行合格外协厂商评定前,公司需对外协厂商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其营业执照等资料,查看其生产规模,了解其产能。只有生产经营资质与公司产品匹配,生产质量及产能满足公司需求的情况下才能进入公司外协厂商名单。 报告期内,公司合作的外协厂商均具备相关业务的生产经营资质,合作的主要外协厂商成立时间较早,生产工艺成熟,与公司合作顺利,满足了公司对产品质量及产能的要求。 ④外协加工价格形成机制 公司与外协厂商的外协加工价格形成机制分为三个步骤。 第一步,公司对外协厂商考核后,外协厂商根据其自身的人工成本、其他成本费用及利润率水平对公司进行报价。 第二步,公司对外协厂商的报价进行核价,具体方法为:各技术研发部测分员负责提供各产品外协加工工序的GST标准工时;公司根据当地工资水平及劳动力供给等因素确定公司生产工人GST工价;生产管理部根据外协加工的产品类型、生产任务单紧急情况等因素设置外协单价相对于内部人工的单价倍率区间。 第三步,公司根据对外协厂商报价的核实结果与外协厂商议价,交易价格即需要保证外协厂商合理的利润率要求,又保证不能超过发行人生产管理部根据内部人工成本设置的单价倍率上限。双方对最终交易价格认可后签订合作框架合同,并逐年更新报价。具体结算价格因外协加工的数量、时间紧迫性、外协订单的稳定性及外协加工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存在差异而不尽相同。 ⑤外协加工金额 报告期各期,发行人外协加工费分别为4,983.80万元、4,376.29万元、7,315.40万元和5,356.81万元。2019年至2020年,随着越南金泉生产人员及生产效率逐渐提高,产量逐渐提高,2020年收购了PEAK公司,增加了自有产能,金泉旅2021 2022 6 游生产压力减小,外协加工逐渐减少。 年度至 年 月,客户采购量大幅增加,发行人生产任务加重,外协加工金额增加。 ⑥外协加工厂商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所有外协厂商中,扬州嘉和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明稳的配偶李加凤的哥哥李加荣及其配偶持股100%的企业,林立绣花厂系公司实际控制人林明稳的妹妹林明娟担任负责人的单位,属于公司关联方。除扬州嘉和与林立绣花厂外,发行人其他外协厂商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⑦外协加工的生产模式变化情况 外协加工的生产模式是为了解决公司产能和淡旺季订单量匹配关系的矛盾。 为了防止公司在淡季承担冗余工人的人工成本,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存在淡旺季的情况下,公司外协加工的生产模式不会发生变化。 (3)外包生产基本情况 ①外包生产情况及管控措施 公司对镇江蓝深外包生产业务主要为公司部分成熟型号帐篷产品,由公司提供一部分主要原材料,镇江蓝深在公司指定的原材料供应商处采购另一部分主要原材料后加工生产。镇江蓝深制成产成品后由公司品质管理部进行质量检测,质量检测合格后由公司安排物流公司将产品运往指定场所转运或直接离港出口。公司根据外包生产的原料及加工费向镇江蓝深支付货款,原料及加工费价格根据市场行情与镇江蓝深协商确定。 公司与镇江蓝深的合作从最开始的外协加工逐渐过渡到外包生产,采取该种外包生产的原因:镇江蓝深刚开始为公司提供外协加工的方式开展业务合作,随着镇江蓝深与公司持续合作,其生产效率和管理水平随之增强,业务合作规模呈现大幅增长的态势,而公司经裁剪后的物料从扬州发往镇江,再将加工后的半成品运回扬州,不仅耗费运输时间,还增加运输费用,当双方业务规模增长到一定程度后,两地来回运输愈加频繁,因此双方开始尝试着部分主材改由镇江蓝深采购,镇江蓝深按照公司的要求生产完工产品并经检验后包装入库,销售发货时直接从镇江蓝深出库,经过尝试后发现双方外包生产的合作方式不仅节约成本费用,还分担了公司的管理压力,提升运营效率。 公司建立了对镇江蓝深外包生产的管控制度,约定了双方加工产品的质量标准,对镇江蓝深生产提供技术指导,及时跟踪产品生产进度,并对产成品验收前进行质量检测。镇江蓝深与公司合作多年,对公司部分帐篷产品生产已经具有了成熟稳定的生产加工工艺,可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双方如果存在新增品类生产时,镇江蓝深在大批量生产前需要向公司提供生产样品,公司对样品质量确认后才可进行后续生产。通过前述管控措施,公司可对镇江蓝深外包生产实现有效的生产进度及质量管控。 ②外包生产金额 报告期内,公司外包给镇江蓝深生产的采购金额分别为3,909.03万元、4,812.67万元、9,416.60万元和4,933.87万元。镇江蓝深主要为发行人生产Coleman牌(Newell集团旗下品牌)部分款式的帐篷,款式较为集中,而发行人自产该型号产品数量较少。镇江蓝深生产工艺经过长期积累较为成熟,具有规模化优势和成本优势。随着发行人客户对上述款式产品的订单需求增加,发行人外包给镇江蓝深生产的量也逐渐增加。 ③外包生产的生产模式变化情况 镇江蓝深与发行人合作近20年,主要为发行人生产Coleman牌(Newell集团旗下品牌)部分款式的帐篷,款式较为集中,其生产工艺经过长期积累较为成熟,具有规模化优势和成本优势,因此发行人外包生产的生产模式在该情形下是持续稳定的。 3、销售模式 公司主要采用ODM/OEM形式为国际知名品牌进行代加工生产,公司销售采用直销模式。公司销售区域主要以国外市场为主,公司产品生产后,直接出口销售给对应客户。公司通过多年在户外用品行业的经营,已经与数十家世界知名户外用品品牌商形成长期合作关系,奠定了稳定的市场基础。 (五)公司主要原材料和能源供应情况 1、公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不含外协加工及外包生产) 公司原材料主要有面料(尼龙、涤纶、维尼纶等)、填充物(羽绒、中空棉等)、辅料(杆材、拉链、纽扣、贴标等)、包装物等。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报告期内,尼龙、涤纶布料采购额变动与帐篷、睡袋、服装销量变动有密切关系。尼龙、涤纶布料主要用于生产帐篷、睡袋、服装。2019年-2020年,公司尼龙、涤纶布料采购额分别为9,871.34万元、10,903.37万元,金额相对稳定;2021年,尼龙、涤纶布料采购额合计16,844.80万元,大幅增加,主要由于2021年度帐篷销量72.80万顶(2020年度销量54.85万顶),睡袋销量164.32万条(2020年度销量128.85万条),大幅增加所致。2022年1-6月,尼龙、涤纶布料采购额合计9,176.10万元,高于2021年1-6月尼龙、涤纶布料采购额7,493.47万元,主要由于2022年1-6月帐篷销量56.72万顶,高于2021年1-6月销量35.78万顶;2022年1-6月睡袋销量99.79万条,高于2021年1-6月销量89.60万条。2022年1-6月,尼龙、涤纶布料采购额和帐篷、睡袋销量具有匹配性。 报告期内,填充羽绒采购额变动与睡袋、服装中的羽绒睡袋、羽绒服销量变动有密切关系。因单位羽绒睡袋充绒量较羽绒服多,填充羽绒采购额与羽绒睡袋销量关系更加密切。报告期各期,填充羽绒采购额分别为2,523.26万元、3,052.52万元、3,813.63万元,呈现增长趋势,与报告期内公司羽绒睡袋的销量增长具有匹配性。2019年-2022年1-6月,填充羽绒采购数量分别为47.53吨、57.35吨、77.11吨、39.89吨,呈现增长趋势,与报告期内公司羽绒睡袋的销量增长具有匹配性。 报告期内,中空棉采购额变动与棉睡袋销量变动有密切关系。报告期各期,中空棉采购量分别为1,908.12吨、2,314.78吨、1,734.51吨、1,067.84吨,先上升后下降,主要原因为2020年中空棉市场价格较低,公司结合对市场行情的预计,适当提前储备部分通用型中空棉,2021年公司根据中空棉库存情况适当减少了当期采购;报告期内,公司中空棉采购额与公司棉睡袋销量具有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铝制杆材采购额变动与帐篷销量变动有密切关系。公司铝制杆材主要用于生产帐篷产品,2019年-2020年,公司铝制杆材采购金额相对平稳,2021年采购额为4,535.84万元(2020年度采购额为1,683.75万元),大幅增加,一方面由于2021年度帐篷销量72.80万顶(2020年度销量54.85万顶),大幅增加所致;另一方面,2021年,公司大型帐篷生产数量有所增加,大型帐篷的铝2022 1-6 制杆材采购价格较高,使得铝制杆材采购额增幅较大。 年 月,公司铝制杆材采购金额3,924.71万元,高于2021年1-6月铝制杆材采购金额1,726.62万元,主要由于2022年1-6月帐篷销量56.72万顶,高于2021年1-6月销量35.78万顶。2022年1-6月,铝制杆材采购额和帐篷销量具有匹配性。 报告期内,公司维尼纶布料采购额的变动与公司背包的销量变动有着密切关系。公司维尼纶布料主要用于生产背包产品,2019年-2020年,公司维尼纶布料采购金额相对平稳;2021年度采购额为1,502.26万元(2020年度采购额为3,691.56万元),大幅减少,主要由于2021年度背包销量仅43.41万件(2020年度销量为100.23万件),大幅下降所致。2022年1-6月,公司维尼纶布料采购金额958.74万元,高于2021年1-6月维尼纶布料采购金额737.74万元,主要由于2022年1-6月背包销量23.40万件,高于2021年1-6月销量22.16万件。2022年1-6月,维尼纶布料采购额和背包销量具有匹配性。(未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