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泉:扬州金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时间:2023年01月10日 01:26:37 中财网

原标题:扬州金泉:扬州金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63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发行概况

(一)发行股票类型: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发行股数:1,675.00万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四)每股发行价格:31.04元
(五)预计发行日期:2023年2月7日
(六)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七)发行后总股本:6,700.00万股
(八)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 的流通限制、股东对所持股份自 愿锁定的承诺:一、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 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时, 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 实施股份减持。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李宏庆股份 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 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 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时,
 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 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 实施股份减持。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赵仁萍股份 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 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 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 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 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 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 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减持之日 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 告。 四、担任公司监事股东周敏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 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 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在离职 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 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 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 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减持之日 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 告。 五、其他股东康正植、居万年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九)保荐人(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招股说明书签署日期:2023年1月10日
声明及承诺
发行人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保荐人承诺因其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中国证监会、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做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股票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投资者若对本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任何疑问,应咨询自己的股票经纪人、律师、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目录
发行概况···························································································1
声明及承诺·······················································································3
目录·································································································4
····················································································9
重大事项提示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9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11
三、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14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14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17···············································20六、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的专项承诺···············································22
八、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22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22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24
第一节释义····················································································26
第二节概览····················································································26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28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概述······························································28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29
四、本次发行情况·······································································31
五、募集资金用途·······································································32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33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33
二、本次发行有关机构·································································33
三、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关系的说明··················································35
四、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35
第四节风险因素··············································································36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36
二、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36
三、国际贸易政策波动的风险························································36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36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37
六、人力成本上涨的风险······························································37
七、技术与产品质量的风险···························································37
八、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37
九、存货管理的风险····································································38
十、税收优惠政策变化的风险························································38
十一、募集资金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的风险··································38
十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38
十三、实际控制人控制不当的风险··················································39
十四、新冠疫情全球蔓延风险························································39
·····································39十五、补充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风险
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40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40
二、发行人的改制重组及设立情况··················································40
三、发行人股本结构的形成、变化及资产重组情况····························43
四、发行人历次验资情况及投入的资产计量属性·······························53
·································································55
五、发行人的组织结构
六、发起人、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59七、发行人股本情况····································································61
八、员工及其社会保障情况···························································63
九、持有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以及作为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重要承诺及其履行情况·····················································66
···········································································67
第六节业务和技术
一、公司的主营业务及主要产品·····················································67
二、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71
三、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81
四、公司的主营业务情况······························································84
五、发行人主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情况·······································114
六、特许经营权情况··································································120
七、公司的技术与研发情况·························································121
八、海外经营情况·····································································123
九、产品的质量管理··································································124
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125
一、发行人独立运行情况····························································125
二、同业竞争···········································································126
三、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28
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158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介························158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人员及其近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161
··161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其他对外投资情况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162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的兼职情况···············163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相互之间的亲属关系··164七、发行人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签订的协议··164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的承诺情况·········164····································164九、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近三年的变动情况·····················164第九节公司治理·············································································166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运行情况·················································································166
二、发行人报告期内违法违规情况················································168
···························168
三、发行人报告期内资金占用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
四、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和注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168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172
一、财务报表···········································································172
二、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意见······················································200
三、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及变化情况··················200四、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202
五、主要税收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及税率····································256
六、最近一年收购兼并情况·························································259
七、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261
八、最近一期末主要资产情况······················································262
九、最近一期末主要债项····························································264
十、报告期内股东权益情况·························································264
十一、现金流量情况··································································266
十二、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期后事项、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267十三、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268
十四、盈利预测情况··································································270
十五、资产评估情况··································································270
·························································270
十六、发行人历次验资情况
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271
一、财务状况分析·····································································271
二、盈利能力分析·····································································311
三、现金流量分析·····································································358
四、未来分红回报规划及分析······················································362
·············································364五、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未来趋势
六、或有事项及其他重要事项······················································365
七、重大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的差异或变更对公司利润影响的分析·····365八、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相关情况分析··················365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368
第十二节业务发展目标····································································372
·············································372一、发行当年和未来两年的发展规划
二、拟定上述计划所依据的假设条件·············································373
三、实施上述计划所面临的主要困难·············································374
四、发展计划与现有业务的关系···················································374
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375
一、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375
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介绍·············································376
三、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383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对公司经营及财务状况的影响··················384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386
一、本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386
二、本公司实际股利分配情况······················································387
三、本次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387
四、上市后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389
五、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392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393
一、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情况·························································393
二、重大合同···········································································393
·····································································399
三、对外担保情况
四、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399
第十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400第十七节备查文件··········································································409
一、本招股说明书的备查文件······················································409
二、查阅地点···········································································409
···········································································410
三、查询时间
重大事项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认真阅读本招股说明书“第四节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以下重要事项: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股份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时,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二)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李宏庆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减持股份时,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三)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赵仁萍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

3
、在上述两项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4、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减持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四)担任公司监事股东周敏股份锁定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上述承诺禁售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总数的25%
;在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对于本人作出的前述承诺,不会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3、本人将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需要选择协议转让、大宗交易和竞价交易等合法方式进行减持。在减持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进行公告。

(五)其他股东康正植、居万年股份锁定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二、稳定股价预案及相应约束措施
(一)触发及停止稳定公司股价义务的具体条件
1、触发条件及程序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公司启动稳定股价的措施。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股份拆细、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自触发启动条件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公司董事会应制定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做出决议并在2个交易日内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如上述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涉及公司回购股票事宜,则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2、停止条件
如在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过程中,公司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相关责任主体可不再继续实施稳定股价措施,原已实施的措施不再取消。

(二)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当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预案的规定,根据公司和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以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为原则,同时或分步骤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稳定股价: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
(1)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的前提
1)公司为稳定股价而回购股票,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3)公司向社会公众回购股票不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

(2)回购数量和回购的资金总额
公司每次回购股份数量不高于回购时公司总股本的1%,每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公司每一年度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

(3)回购方式
公司以在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股份。

(4)回购价格
公司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公司关于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在符合股票交易相关规定且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增持公司股票,具体如下:
(1)增持数量和增持的资金总额
控股股东以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分红为限增持公司的股票;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资金不得低于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薪酬/津贴的20%。

(2)增持价格
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增持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在二级市场买入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增持公司股票。

(三)稳定股价预案的生效及修改
本预案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有效。

本预案的修订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且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四)未能履行增持义务的约束措施
1、责任主体
(1)接受稳定股价预案约束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稳定股价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新聘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将促使新聘任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根据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2、约束措施
如启动条件满足时,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能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将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如公司、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履行稳定股价的义务,相关责任主体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则公司不得向其发放股利,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包括直接或间接持有,下同)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薪酬/津贴,且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直至其按照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采取稳定股价的措施并实施完毕。

三、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的持股及减持意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减持股份时,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持股5%以上股份股东李宏庆承诺: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减持股份时,将减持数量和减持方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实施股份减持。

四、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公司在本次股票发行并上市后将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采用多种措施降低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具体填补措施承诺如下: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
1、保证募集资金规范使用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开户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确保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将严格遵守资金管理制度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履行资金支出审批手续,明确各控制环节的相关责任,按项目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

2、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于“年产25万顶帐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年产35万条睡袋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仓储仓库建设项目”,公司已充分做好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前期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涉及行业及产品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分析,最终拟定了项目规划。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积极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争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早日投产或实施完成。

3、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为企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
公司制定了利润分配制度,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具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本次股票公开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严格执行现金分红的相关制度和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保障投资者的权益。

5、提高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
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对生产、研发、销售等部门的管理,通过优化资源配置、增加自动化设备、完善业务流程等手段,充分挖掘公司内部潜能,提升各部门的运作效率。未来公司还将合理运用融资渠道控制公司资金成本,同时加强成本管理并强化预算执行监督,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营运能力。

(二)相关主体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7)承诺依法行使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权利,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如下:(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若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对首发上市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作出新的规定或要求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前述最新规定或要求出具补充承诺。

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应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五、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且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司即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公司将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3、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且实质影响的,则本人承诺将督促公司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上市交易之阶段内,则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上述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本人即督促公司启动将公开发行新股的募集资金并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给网下配售对象及网上发行对象的工作;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上市交易之后,则本人将督促公司于上述情形认定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启动按照发行价格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价格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回购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工作。

3
、若《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则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之情形,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之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承诺如下: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本人因此承担责任的,本人在收到该等认定书面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彼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次发行相关中介机构承诺
发行人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承诺:因本所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如因本所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1]0013859号、大华审字[2022]003045号、[2022]0017796 [2022]0012129
大华审字 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 号、大华核字
[2022]0013615号审阅报告、大华核字[2021]008554号、大华核字[2022]002165号、大华核字[2022]0011555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8552号、大华核字[2022]002166号、大华核字[2022]0011557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8553号、大华核字[2022]002164号、大华核字[2022]0011556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说明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8551号、大华核字[2022]002163号、大华核字[2022]0011554号申报财务报表与原始财务报表差异比较表的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028号历次验资复核报告、大华核字[2021]0010027号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及大华验字
[2020]000226号验资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在该等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作出最终认定后,本所将依法按照相关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无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机构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承诺
1、公司将严格履行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公司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承诺将采取以下措施予以约束:
(1)自公司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12个月的期间内,公司将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2)自公司未完全消除其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前,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加薪资或津贴;
(3)如果因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4)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明稳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
(2)在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致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
(3)在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致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暂不领取应享有的分红;
(4)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若本人未能完全且有效地履行前述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或责任,则本人承诺将采取以下各项措施予以约束:
1
()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本人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如适用);
(2)在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致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要求公司增加薪资或津贴;
(3)在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致所有不利影响之前,本人暂不领取应享有的分红(如适用);
(4)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七、关于发行人股东信息的专项承诺
公司根据《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要求,对公司股东信息披露事项承诺如下:
(1)公司已在招股说明书中真实、准确、完整的披露了股东信息。

(2)公司历史沿革中不存在股权代持、委托持股等情形,不存在股权争议或潜在纠纷等情形。

(3)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

(4)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形。

(5)公司不存在以发行人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情形。

(6)若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八、发行人利润分配方案
关于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内容,请参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

九、本公司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帐篷、睡袋、户外服装、背包等户外用品,属于消费类产品,消费类产品与宏观经济状况、居民收入水平、户外用品行业发展情况有较强的关联关系。近年来,国内外户外运动市场整体发展形势良好,带来发行人业绩的增长,如果未来宏观经济情况发生较大波动,带来户外用品行业的发展波动,公司经营发展将可能受到较大的影响。

(二)行业竞争加剧的风险
公司属于户外用品行业,随着全球户外用品市场的发展,国内外户外用品企业均不断大力拓展各自产品市场,户外用品行业市场竞争激烈。如果公司产品不能保持持续的创新、较高的质量标准、稳定的产品品质,公司的市场份额将受到竞争对手的侵蚀。市场竞争加剧将导致公司营业收入下滑,从而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三)国际贸易政策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中外销收入金额占各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超过90%。2018年至今美国对进口自中国的部分商品加征关税,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至美国的部分产品在加征关税名单中。

公司整体经营业绩未因美国加征关税政策受到重大影响。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加剧,将对公司出口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同时,如果未来公司其他主要客户所在国家或地区的贸易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对公司相应出口业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整体经营业绩。

(四)汇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出口业务主要以美元结算,人民币与美元的汇率波动将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人民币升值可能给公司造成汇兑损失,并降低公司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人民币贬值可能给公司带来汇兑收益,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发行人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

报告期内,发行人汇兑收益金额分别为426.20万元、-2,131.63万元、-480.701,756.25 2020
万元和 万元。 年人民币呈升值趋势,尤其是下半年,人民币呈现
持续单边升值的趋势,使发行人遭受一定汇兑损失,未来如果人民币汇率波动幅度增大,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

(五)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公司生产所需主要原材料包括面料(尼龙、涤纶、维尼纶等)、填充物(羽绒、中空棉等)等。报告期内原材料占公司营业成本的比重较高,原材料采购价格的波动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较大。公司主要原材料价格受国际经济形势、进出口政策、供求关系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呈现一定幅度的波动。如果主要原材料价格未来出现大幅上升或持续剧烈波动,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
(一)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本招股说明书所引用财务数据的审计截止日为2022年6月30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客户、供应商的构成未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实施合同未发生重大变化。

针对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详见本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情况”。

相关财务信息未经审计,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2年9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1-9月、2022年7-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2022年1-9月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13615号《审阅报告》。

(二)公司2022年7-9月及1-9月业绩情况
2022年7-9月及1-9月,业绩及同比变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7-9月2021年7-9月2022年7-9月 较2021年7-9 月变动比例2022年1-9月2021年1-9月2022年1-9月 较2021年1-9 月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28,680.9718,796.5252.59%86,057.1055,721.4854.44%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9,008.422,978.65202.43%21,008.457,191.60192.12%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8,993.872,948.06205.08%20,822.947,133.61191.90%
2022年7-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8,680.9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2.59%;2022年1-9月,公司营业收入为86,057.10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54.44%,营业收入规模均呈大幅增长态势。2022年7-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9,008.42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2.43%;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8,993.87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205.08%;2022年1-9月,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1,008.45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2.12%;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822.94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191.90%,主要系户外市场持续火爆,公司户外装备类如帐篷、睡袋等产品与户外行业变化趋势相关性较强,公司产品销售收入持续实现大幅增长,规模效应使得公司净利润也大幅增加。

(三)公司2022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目前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及在手订单,经初步测算,公司预计2022年全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度(预计)2021年度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105,000-116,00077,566.5435.37%-49.55%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23,500-27,50010,108.65132.47%-172.04%
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23,100-27,1009,623.40140.04%-181.61%
2022年全年,公司业绩预计增长较快。公司预计2022年全年可实现营业收入105,000万元至116,0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35.37%至49.55%;预计2022年全年可实现净利润23,500万元至27,5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132.47%至172.04%;预计2022年全年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23,100万元至27,100万元,与上年同期相比变动幅度为140.04%至181.61%。

上述2022年全年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审计或审阅,不代表公司所做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一节释义
本招股说明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和术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金泉股 份、金泉旅游、发行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金泉有限扬州金泉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越南金泉公司全资子公司:JinquanVietnamTravellingGoodsCo.,Ltd、 金泉(越南)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香港金泉公司全资子公司:Jinquan(HK)TravellingGoodsLimited、 金泉(香港)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PEAK公司公司全资孙公司:PeakOutdoorCo.,Ltd,由ObsQuangNam Co.,Ltd更名而来
广南OBSObsQuangNamCo.,Ltd,PEAK公司更名前的公司
江苏飞耐时公司的合营公司:江苏飞耐时户外用品有限公司
瑞德户外公司的参股公司:江苏瑞德户外用品有限公司,江苏瑞德户 外用品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9月24日注销
Fenix集团公司主要客户:FenixOutdoorInternationalAG及其关联公司
VF集团公司主要客户:VFCorporation及其关联公司
Newell集团公司主要客户:NewellBrandsInc.及其关联公司
苏奥传感江苏奥力威传感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扬州嘉和扬州市嘉和旅游用品有限公司
扬州博扬扬州博扬纺丝棉有限公司
扬州润益扬州市润益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扬州金麦扬州金麦服装辅料有限公司
邗江凡品邗江区凡品塑料包装加工厂
林立绣花厂邗江区林立绣花厂
镇江蓝深镇江蓝深包装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司章程》《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草案)》《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在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自动生效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人民币元、万元
A股最近三年及一期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本次发行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报告期/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以及2022年1-6月
本招股说明书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 明书
保荐人/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国金证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律师上海仁盈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上海东洲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OEMOEM是OriginalEquipmentManufacturer(原始设备制造商) 的缩写,是指一种代工生产方式,制造厂商依据品牌商提供 的产品样式生产制造产品,并销售给品牌商的业务模式。
ODMODM是OriginalDesignManufacturer(自主设计制造商)的 缩写,它是指制造厂商除了制造加工外,增加了设计环节, 承担部分设计任务,生产制造产品并销售给品牌商的业务模 式。
打版根据产品创意,先通过计算机设计相应产品结构,制作产品 裁剪版型,然后打印在纸张上,后续生产人员根据纸张版型 裁剪相应布料。
绗缝用长针缝制有夹层的纺织物,使里面的填充物固定。
GST标准工时系统专门为缝制品行业设计的一套预定动作时间分析系统,该系 统采用预定手法对作业过程进行动作分析及时间研究,主要 为企业制定作业标准动作和标准工时。
本招股说明书中部分合计数或各相关数据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果存在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第二节概览
本概览仅对招股说明书全文做扼要提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前,应认真阅读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简介
(一)发行人简介
注册中文名称: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英文名称:YangzhouJinquanTravellingGoodsCo.,Ltd.
注册资本:5,025.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林明稳
成立日期:1998年2月12日
整体变更设立日期:2020年5月19日
住所: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宝女村内
办公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63号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帐篷、睡袋、背包、服装、鞋帽、腰带、炉具、餐具等户外用品;复合面料研发和生产;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或禁止企业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简介
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林明稳,持有金泉旅游54.97%股份。报告期内,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林明稳具体情况见本招股说明书之“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之“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简介”之“(一)董事会成员”。

二、发行人主营业务概述
公司主要从事户外用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产品为帐篷、公司主要以ODM/OEM的模式为全球客户提供高品质户外用品。公司主要客户关联的集团有NewellBrandsInc.(纳斯达克主板上市)、VFCorporation(纽约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FenixOutdoorInternationalAG(瑞典斯德哥尔摩证券交易所上市)、OberalpGroup、BergansFritidAS、MontBellCo.,Ltd.、RecreationalEquipment,Inc、SpotlightGroupHoldingsPtyLtd、KlattermusenAB、BystronicAG(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EquipOutdoorTechnologiesUKLtd、ElevenateAB、TheWarehouseGroupLimited(新西兰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CampSpa、HelsportA/S等国际知名企业,客户旗下主要品牌有Coleman(科勒曼)、TheNorthFace(北面)、Fjallraven(瑞典北极狐)、Salewa(沙乐华)、Bergans(博根斯)、Mont-bell(梦倍路)、REI(安伊艾)、MountainDesigns、Klattermusen(攀山鼠)、Mammut(猛犸象)、Rab(睿坡)、Elevenate、Torpedo7、Camp(坎普)、Helsport等。公司产品90%以上出口至欧洲、北美等境外国家和地区,公司与上述国际知名户外用品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积累了优质的全球客户资源。

三、发行人的主要财务数据及主要财务指标
根据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7796号),公司报告期内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一)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资产总计79,156.7066,368.4050,284.0152,414.71
负债合计19,490.3019,039.9113,001.9815,512.61
所有者权益合计59,666.4047,328.4937,282.0336,902.10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59,666.4047,328.4937,282.0336,902.1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收入57,376.1377,566.5459,697.4059,561.78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营业利润13,074.1011,081.506,707.779,285.97
利润总额13,078.2711,203.906,714.829,304.92
净利润12,000.0310,108.655,951.878,274.19
其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12,000.0310,108.655,951.878,274.19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6,291.242,051.315,733.117,450.34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731.25233.60-2,568.074,572.15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5.86-792.04-10,169.75-1,369.24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6,301.521,426.60-7,553.6310,819.98
(二)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财务指标2022年 6月30日2021年 12月31日2020年 12月31日2019年 12月31日
流动比率(倍)3.342.772.752.55
速动比率(倍)2.441.681.681.82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25.67%28.34%22.71%28.13%
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 采矿权除外)占净资产 的比例0.19%0.2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 股净资产(元)11.879.427.427.34
财务指标2022年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年)6.097.909.849.53
存货周转率(次/年)4.453.563.773.93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 (万元)13,717.7012,411.247,941.0910,293.62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 利润(万元)12,000.0310,108.655,951.878,274.19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 润(万元)11,829.079,623.405,794.118,189.43
利息保障倍数(倍)9,797.19653.90237.214,284.14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净 现金流量(元)1.250.411.141.48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1.250.28-1.502.1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基 本每股收益(元)2.392.011.181.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稀 释每股收益(元)2.392.011.181.6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 本每股收益(元)2.351.921.151.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稀 释每股收益(元)2.351.921.151.63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50%23.88%14.93%21.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2.18%22.73%14.53%21.49%
四、本次发行情况
(一)本次发行概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1.00元
发行股数及占发行后总 股本的比例1,67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25%
每股发行价格31.04元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 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 询价和配售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开 设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账户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机构(中 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 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二)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
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1,675.00万股。按照发行股份数量为1,675.00万股计算,本次发行后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结构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林明稳2,762.2041.227
李宏庆2,237.8033.400
康正植10.000.149
赵仁萍5.000.075
周敏5.000.075
居万年5.000.075
社会公众股东1,675.0025.000
合计6,700.00100.000
五、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投资于以下项目:

序号项目名称投资金额(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万元)
1年产25万顶帐篷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9,308.029,308.02
2年产35万条睡袋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9,774.219,774.21
3户外用品研发中心技术改造项目5,992.505,992.50
4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物流 仓储仓库建设项目7,136.437,136.43
5补充流动资金9,000.009,000.00
合计41,211.1641,211.16 
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根据各项目的实际建设需要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垫付上述项目款项,募集资金到位后酌情置换前期垫付款项。如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低于上述项目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不足部分由公司自筹解决或根据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的轻重缓急予以取舍;如有剩余,则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若实际募集资金超出上述项目的投资资金需求,超出部分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或其他项目投入。

有关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详细情况请参见招股说明书“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相关内容。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每股面值:元 1.00
发行股数、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比例: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1,675.00 25%
每股发行价:31.04元
发行市盈率:21.61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发行前每股净资产:11.87元(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 资产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5.06元(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 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发行市净率:2.06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发行方式:本次发行采用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 限售存托凭证一定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直接定价发行的 方式进行,不进行网下询价和配售
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开设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东账户的自然人、法人 及其他机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所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须遵守的其他监管要求所禁止者除外)
承销方式:由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方式承销
预计募集资金总额:51,992.00万元
预计募集资金净额:41,211.16万元
发行费用概算(不含增值税):共10,780.84万元;其中: 1、保荐承销费用:7,514.69万元 2、审计验资费用:1,986.79万元 3、律师费用:795.85万元 4、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443.40万元 5、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用:40.12万元 (前述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本次发行有关机构
(一)发行人:扬州金泉旅游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明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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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扬州市邗江区杨寿镇回归路 号(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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