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优势 (710001): 关于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时间:2023年01月13日 10:37:47 中财网
原标题:安达优势 : 关于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调整收益分配原则并修订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各类投资者的投资需求,更好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服务,在切实保护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决定自 2023年 1月 13日(含)起对本公司管理的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收益分配原则中关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及“权益登记日”的约定进行删除,并修订《基金合同》和《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相关条款。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具体修改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章节原条款调整后条款
十六、基金 收益与分配(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 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 红方式为现金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 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 红方式为现金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为 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即,基金管 理人以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计算 基准,实施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决定是否分红, 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为权益登记日,并同为除权日;若 成立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 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 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净值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 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 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 用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 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 用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 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重要提示
1、根据上述变更,本公司对《托管协议》的相同约定进行了删除,具体修改详见附件:《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2、本基金更新后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全文于 2023年 1月 13日在本公司网站( www.fadfunds.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人查阅。上述调整事项,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一并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投资人欲了解详细信息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投资者可访问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adfunds.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30-6999)咨询相关情况。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所有。

特此公告。

富安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富安达优势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对照表
章节原条款调整后条款
九、基金收 益分配(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分红 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 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 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 红方式为现金方式;若基金份额持有 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的份 额免收申购费用;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 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有 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 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的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为 每季度最后一个自然日,即,基金管 理人以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作为计算 基准,实施收益分配;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决定是否分红,(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 同中收益分配原则的规定,具体规定 如下: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或红利再投资方式(指将现金红利按 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经过除权后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 择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 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 的分红方式为现金方式;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红利再投资 的份额免收申购费用;如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 不同,注册登记机构将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 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 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
 若确定分红,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后第一个工作 日为权益登记日,并同为除权日;若 成立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4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 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指收益分配基准日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6)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 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登记 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 红;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8)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费 用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续 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5)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 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分红权益 登记日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 分红;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 日; (7)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 账费用和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和其他手 续费用时,登记结算机构可将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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