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温城01 (123031): 2016年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时间:2023年01月16日 14:51:11 中财网
原标题:PR温城01 : 2016年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23031.SH 债券简称:PR温城01
2016年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
专项债券(第一期)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 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1月20日
? 本息兑付日:2023年1月30日
? 债券摘牌日:2023年1月30日

2016年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市停车场建设
专项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1月
30日开始支付自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日期间的
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
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6年温州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城
市停车场建设专项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PR温城01
3、债券代码:123031.SH
4、发行人: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人民币10亿元
6、债券期限:7年期,同时设置提前偿还本金条款。每年
付息一次,即自本期债券存续期第3、第4、第5、第6和第7
个计息年度末,分别按照本期债券发行总额20%、20%、20%、20%
和20%的比例偿还债券本金。第3年至第7年每年应付利息随当
年偿还债券本金一起支付。年度付息款项自付息日起不另计利息,
年度偿还债券本金自兑付日起不另计利息。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05%,存续期内固定
不变。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1月
25日起至2023年1月24日止,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
每年1月25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
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1月25日至2023年1月24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4.05%,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200元,派发利息为8.10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1月20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
剩余全部本金。

4、本息兑付日:2023年1月30日。
5、债券摘牌日:2023年1月30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
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
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
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21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1年34号),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
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
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温州市城市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1701、1702、1703、
1704室
联系人:金理佐、路驰、李琳
联系电话:0577-88568865、0577-88568936、0577-88568988
2、主承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联系人:李敏宇
联系电话:021-33389888
3、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14楼
联系人:冯天骄
联系电话:021-68606283

特此公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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