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华股份(30076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股东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时间:2023年01月16日 18:01:12 中财网
原标题:立华股份: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股东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761 证券简称:立华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3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
暨股东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及副总裁魏凤鸣先生、副总裁张康宁先生、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 监沈琴女士、特定股东沈兆山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年 6月 27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期限届满暨未来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67),公司董事、副总裁魏凤鸣先生计划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80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0.45%);公司副总裁张康宁先生计划自上述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450,000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比例 0.1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魏凤鸣先生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177,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4%,其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张康宁先生在上述减持计划期间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未来减持计划:持有公司股份 8,083,2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76%)的公司董事、副总裁魏凤鸣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自本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的 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1,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22%)。持有公司股份 2,225,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48%)的公司副总裁张康宁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自本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的 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持有公司股份 4,615,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0%)的公司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沈琴女士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或自本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的 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1%)。

持有公司股份 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0.38%) 的特定股东沈兆山先生,计划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或自本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之后的 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1,7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 0.38%)。

公司于近日分别收到董事及副总裁魏凤鸣先生、副总裁张康宁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情况及新一期减持计划的告知函》以及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沈琴女士、特定股东沈兆山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2、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时间减持均价 (元/股)减持股数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比例
魏凤鸣集中竞价2022-07-2843.319,9000.0022%
 集中竞价2022-07-2943.0948,0000.0104%
 集中竞价2023-01-1337.92120,0000.0261%
 合 计-177,9000.0387% 
张康宁未减持    
3、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姓名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公司当时总 股本比例股数(股)占公司最新总 股本比例
魏凤鸣合计持有股份8,261,1002.05%8,083,2001.7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1,838,4000.46%1,930,8000.42%
 有限售条件股份6,422,7001.59%6,152,4001.34%
张康宁合计持有股份2,225,8000.55%2,225,8000.48%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451,4500.11%556,4500.12%
 有限售条件股份1,774,3500.44%1,669,3500.36%
注 1:上述有限售条件股份均为高管锁定股,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持有的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发生变化是因高管锁定股数量每年年初重新计算所致。

注 2: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57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程立力先生发行 55,922,501股 A股股票。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 403,880,000股增加至 459,802,501股。上述股份于 2022年 8月 31日上市。因此,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持股比例变动。

(二)其他相关说明
1、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其作出的相关承诺,本次减持与此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本次减持公司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止本公告日,其实际减持股份数量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承诺,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次减持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且按照上市承诺,股票减持价格未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4、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二、未来股份减持计划
(一)股东基本情况

序号股东名称职务/股东性质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占总股本比例
1魏凤鸣董事、副总裁(股) 8,083,2001.76%
2张康宁副总裁2,225,8000.48%
3沈琴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4,615,1001.00%
4沈兆山特定股东1,750,0000.38%
注 1: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程立力先生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
3、本次拟减持的数量及比例:

序号股东姓名职务/股东性质拟减持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1魏凤鸣董事、副总裁不超过 1,000,000股0.22%
2张康宁副总裁不超过 500,000股0.11%
3沈琴董事、副总裁及财务总监不超过 500,000股0.11%
4沈兆山特定股东不超过 1,750,000股0.38%
注 1:若减持期间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定期报告等重大事项,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沈琴女士将严格遵守窗口期买卖股票的相关规定。

注 2:若计划减持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底价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4、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二级市场价格及交易方式确定。

5、减持期间: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进行;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进行。

6、减持股份来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持有的股份。

(三)减持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拟减持的股东为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

1、股东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以及相关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等承诺:
1.1公司股东魏凤鸣、张康宁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1.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凤鸣、张康宁承诺:在上述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份时,减持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

1.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魏凤鸣、张康宁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2)稳定股价的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公司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本公司特制定预案如下:
2.1触发稳定公司股价预案的条件
公司股票自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 20个交易日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情形时(若发生除权、除息情形的,价格作相应调整),公司将启动本预案以稳定公司股价。

2.2稳定公司股价的责任主体
公司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控股股东以及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并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触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前述触发条件成就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增持股票方案并由公司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增持股票方案公告之日起 3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并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其单次增持资金不低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或现金分红的 20%(孰高),年度增持资金不高于上一年度自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 50%及现金分红总额。

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方案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权终止执行该次增持股票方案:A.通过实施公司股票增持方案,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B.继续增持公司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股东沈琴女士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作出如下承诺: (1)公司股东沈琴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琴承诺:在其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则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六个月。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沈琴承诺: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如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公司股份的,则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本承诺。不得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事项。

(4)稳定股价的承诺,与魏凤鸣、张康宁先生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一致,详见上文。
3、股东沈兆山先生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就股份锁定事项作出如下承诺: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拟减持公司股份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上述承诺及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减持股份的规定,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相关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和股价情况等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3、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督促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的情况。

5、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谨慎投资、注意风险。

三、备查文件
1、魏凤鸣先生、张康宁先生分别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情况及新一期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2、沈琴女士、沈兆山先生分别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江苏立华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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