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丰新材(300910):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
300910 2023-002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瑞丰新材 公告编号: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计划时间过半的公告 持股5%以上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 致。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59)。持公司股份22,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5.00%)的股东中国石化集团资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资本”)计划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拟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4,5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 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1,5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数量不超过3,000,000股,减持比例不超过2%。(如遇派息、送股、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进行(即2022年11月25日至2023年2月25日);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将于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3个月内进行(即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3月13日)。 公司于近日收到了上述股东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告知函》,截止本公告日,中石化资本减持计划时间已过半。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三、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及其承诺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截至本公告日,减持计划的实施未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其承诺。 3、中石化资本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中石化资本的减持计划尚未实施完毕。公司将持续关注中石化资本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敦促中石化资本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中石化资本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告知函》。 特此公告。 新乡市瑞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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