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创数据(300857):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及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
证券代码:300857 证券简称:协创数据 公告编号:2023-002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及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 的公告 公司股东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 18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股东股份 减持计划期限届满及后续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股东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青云”)计划减持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12,393,465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6.00%。其 中,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于上述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2年7月21日至 2023年1月20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上市公 司总股本2%;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于上述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2 年8月8日至2023年2月7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1%。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 份4,131,05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0%,通过大宗交易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8,261,81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00%,青云前述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2、 后续减持计划: 青云截至目前持有公司股份490,6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24%。 如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于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2%;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将于本次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减持期间为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上市 公司总股本1%。 公司近日收到股东青云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 知函》和《关于减持所持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划 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一)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1)青云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股份。 (2)上表合计比例与各分项值之和尾数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二)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1.股东青云本次减持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2.股东青云本次减持计划实施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 未超过计划减持股份数量。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青云本次减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公司已就其减持股份进展情况及时按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3.青云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 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的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4.青云本次减持未违反其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5.在上述股份减持期间,公司已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规章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了披露义务。公司将督促股东青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后续减持计划 (一) 股东的基本情况 1. 股东名称: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股东持股情况
1.减持原因:股东资金需求。 2.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减持数量及比例:本次拟减持股份合计不超过490,632股,不 超过公司总股本 0.24%,任意连续 90日内通过集中竞价减持不超过 上市公司总股本1%,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减持不超过上市 公司总股本2%(若计划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变动事项,应对上述减持数量做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5.减持期间: (1)通过大宗交易等方式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 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期间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8月1日; (2)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的减持期间为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 易日后的6个月内,减持期间为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8月19日。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6.减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且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 价格(如遇除权除息,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7.本次拟减持事项与青云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三)本次拟减持股份的股东所作的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青云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 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作的相关承诺 及履行情况如下: 1.股份限售承诺 (已履行完毕) 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自公司股票 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承诺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承诺人所持有的该等股份。本承诺人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并将严格遵守本承诺人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承诺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 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承诺人将赔偿投资者损失。 2.股份减持承诺 石河子市青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本承诺人在锁定期满后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减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承诺人减持公司股份前, 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 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但本承诺人所持公司股份低于5%以下时除 外。 (2)如果本承诺人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 减持价格不得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期间公司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3)本承诺人在减持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则本承 诺人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 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发行人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承诺人不得减持股份:①公司或 者本承诺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六个月的;②本承诺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5)若本承诺人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 则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应当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披露高送转或筹划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承诺人应当立即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 持 与前述重大事项是否有关。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本承诺人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青云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本次减持其持 有的公司股份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青云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青云将 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能够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计划进展情况按规定进行披露。 (二)青云本次减持公司股份计划未违反《公司法》《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不存在不得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情形。在上述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将督促青云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要求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并依据减持计划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三)青云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 的实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四、备查文件 (一)《关于股份减持计划进展情况的告知函》; (二)《关于减持所持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减持计 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协创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月30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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