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时弘泰定开 (160524):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3年1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及本公司网站(www.bosera.com)发布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2月3日起,至2023年3月1日17:00止(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计票日:2023年3月3日 4、会议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8号中粮广场C座301(邮编100005) 联系人:翟青 联系电话:010-65171166-2126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5、关于表决票的说明:上述表决的有效期自送达之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但如果本基金根据本公告“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章节的规定就相同审议事项重新召集持有人大会的,上述表决继续有效。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终止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请参见《关于终止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附件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2月3日,即2023年2月3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方式 (一)纸质投票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附件二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bosera.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印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者有效护照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4)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自2023年2月 3日起,至2023年3月1日17:00以前(送达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公告第一条第4项所述的寄达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个人投资者)参与本次大会投票,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sera.com)设立投票专区(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160524): https://www.bosera.com/fundvote/list.do)供个人投资者进行投票。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的,应准确填写姓名、证件号码、基金账号等相关内容,并按系统要求进行操作,以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 五、授权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能亲自参与本次大会,可以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等代理人参与大会并投票。 1、纸面授权方式 (1)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可参照附件三)。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使用的有效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如果代理人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前述代理人将在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后统一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包括提供代理人有关证明文件)。 (5)以上各项及本公告正文全文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文件,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电话授权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1)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电话征集授权通道(95105568)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基金管理人在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基金管理人开设的录音电话征集授权通道接受授权的截止时间为本次大会投票截止日前一工作日(即2023年2月28日)17: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接收时间为准)。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委托基金管理人参与大会并进行投票时,请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明确具体表决意见,若无明确授权的表决意见,授权视为无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票方式仅适用于持有本基金的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持有人暂不开通。代理人仅为基金管理人。 (4)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上述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的其他方式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2)同一基金份额存在有效纸面授权和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电话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电话授权为准,电话授权时间以录音电话接通的时间为准;存在多次有效纸面授权的,以最后一次纸面授权为准。 (4)如最后时间收到的纸面授权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授权表示一致的,按照该相同的授权表示为准;若多次授权同一代理人但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授权不同代理人且授权表示不一致的,视为授权无效,不计入有效票。 (5)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纸面授权的,如果委托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以委托人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授权委托书中未明确委托人的表决意见的,即视为授权代理人按照代理人的意志全权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代理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于本次通讯会议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3、纸质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又存在有效纸面授权或有效电话授权的,以其送达的有效表决票为准。 (3)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纸质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②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指定联系地址收到的时间为准。 4、网络投票表决的效力认定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多次表决的,以最后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5、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包括有效纸质方式表决和网络投票(非纸质方式)有效表决的,以有效的纸质表决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关于终止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公告的规定,并与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4、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二次召集开会的时间和地点,但权益登记日仍为2023年2月3日。 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对于投票而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投的有效表决票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进行投票的,则以最新的有效表决票为准;对于授权而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的,则以根据本公告规定的授权效力确定规则确定的最新有效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长安公证处 联系人:陆晓冬 联系电话:010-65543888-8066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博时一线通95105568(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1日 附件一:《关于终止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终止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附件一: 关于终止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终止《基金合同》。 为实施本基金终止《基金合同》的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终止《基金合同》的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清算程序及《基金合同》终止的具体时间,并根据附件四《关于终止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对本基金实施清算并终止《基金合同》。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月31日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 年 月 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计票结束之日止。若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二次召集审议相同议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除有新的授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授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关于终止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议案的说明 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博时弘泰混合”)于2016年9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203号文准予注册,并于2016年12月9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的基金运作 在通过《关于终止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前,本基金仍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运作方式进行运作。 2、基金财产清算 (1)通过《关于终止博时弘泰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因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基金份额持有人同意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豁免本基金《基金合同》中关于封闭期和开放期、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等相关规定,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在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安排选择期。选择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开放赎回业务,并在选择期每个开放日次日,通过网站、基金销售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选择期的具体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业务公告为准。 (3)在选择期结束日15:00后,基金管理人办理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基金份额对应的未付累计收益的结转。 (4)选择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基金管理人不再接受持有人提出的份额申购、赎回申请。本基金进入清算程序后,停止收取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5)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后,基金合同终止。 二、终止《基金合同》的可行性 1、法律方面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规定,终止《基金合同》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表决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时,会议方可有效召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在会议有效召开前提下,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后,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运作方面 选择期结束日次日,本基金即进入清算程序。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中有关基金财产清算的规定,成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财产清算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准备,技术可行。清算报告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外部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因此,终止《基金合同》不存在技术方面的障碍。 三、终止《基金合同》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1、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终止《基金合同》并设计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走访,认真听取了相关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对《基金合同》终止的方案和程序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议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交终止《基金合同》的议案。 2、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在选择期间,持有人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仍需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会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对资产进行变现以应对可能的赎回。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