泓德优势领航混合 (002808): 关于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时间:2023年02月03日 10:16:06 中财网
原标题:泓德优势领航混合 : 关于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2月3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拟对《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见本公告附件。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在《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更新后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相关的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hongdefund.com
本公司客服电话:4009-100-888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
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附件:《泓德优势领航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前后文对照》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一)基 金财产保 管的原则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 货账户、债券托管账户和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 财产投资所需的相关账户。
五、基金 财产的保 管 (四)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收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 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 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 户。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 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 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并与基金托管人开立的托管账户 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 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 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 证券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本基金通过证券 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 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 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承诺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 助资金账户;不为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另行开立银行托管账户以外 的其他银行账户。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一)选 择代理证 券买卖、 期货买卖 的证券、 期货经营 机构的标 准和程序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 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基金与被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交易单元租 用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 金交易单元号、佣金费率等基本 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法定信 息披露公告中披露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应制定选择的标准和 程序,并负责根据相关标准以及 内部管理制度对有关证券经营机 构进行考察后确定代理本基金证 券买卖证券经营机构。基金管理 人和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 证券经纪合同或其他约定的形 式,由基金管理人通知基金托管 人,并按法律法规要求在法定信 息披露报告中披露有关内容。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 纪机构可就本基金参与证券交易 的具体事项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 务协议。
七、交易 及清算交 收安排 (二)基 金投资证 券后的清(1)资金划拨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 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 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 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资金划拨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行的 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 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 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易 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 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
算交收安 排指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 收账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 资金头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基金管理人在发送划款指令 时应充分考虑基金托管人的划款 处理时间和在途时间。在基金资 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令不得 拖延或拒绝执行。对超头寸的划 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止付但 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托 管人对因此造成的损失不承担任 何责任。 (2)结算方式 支付结算以转账形式进行。如中 国人民银行有更快捷、安全、可 行的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 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而发生的场 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 本基金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 基金托管人通过登记结算机构办 理。如因基金托管人的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 损失;如果因为基金管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证券投资而 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的,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解决,基金托管人应给予必要 的配合,由此给基金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在完成相关登记结算 公司通知的事项后应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基金 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按照 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 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 机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业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 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 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 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所有场外交易的资 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办 理。 证券经纪机构代理本基金财产与 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 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 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成的正 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 任。
二十、其 他事项(一)反洗钱义务 本协议项下业务存续期内,本协 议双方应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相应 反洗钱义务,并在法律法规强制 性规定范围内配合对方根据监管 
 部门有关反洗钱要求开展客户身 份识别工作,提供依法所必须提 供的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在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范围内遵 守双方反洗钱与反恐怖融资相关 管理规定。基金托管人具备合理 理由怀疑基金管理人在本协议项 下的业务涉嫌参与联合国安理 会、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 组、中国、美国、欧盟、英国、 新加坡等国际组织或国家认定的 洗钱、恐怖融资或(大规模杀伤 性武器)融资活动、或逃税等违 法违规行为的,基金托管人有权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监管规 定等规定及内部管理规定等采取 必要的管控措施。同时,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承担因 此给基金托管人造成的全部损 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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