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力博(301260):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3年02月07日 09:55:55 中财网

原标题:格力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格力博 股票代码:301260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Greenworks (Jiangsu) Co., Ltd. (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1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二〇二三年二月



特别提示
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格力博”)股票将于2023年 2月 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 www.cs.com.cn)、证券时报网(网址 www.stcn.com)、中国证券网(网址www.cnstock.com)、证券日报网(网址 www.zqrb.cn)、经济参考网(网址 www.jjckb.cn)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中“报告期”均指“2019年、2020年、2021年和 2022年 1-6月”。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本次发行价格为 30.85元/股,不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剔除最高报价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加权平均数孰低值。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格力博所处行业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截至 2023年 1月 12日(T-4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专用设备制造业(C35)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为 33.19倍。

截至 2023年 1月 12日(T-4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证券代码2021年扣非 前 EPS(元/ 股)2021年扣非 后 EPS(元/ 股)T-4日股票 收盘价(元/ 股)对应的静态 市盈率-扣非 前(2021年)
300879.SZ0.34700.196917.2249.62
0669.HK4.05414.054183.1720.52
002444.SZ1.05610.892819.7418.69
2285.HK1.99561.244134.6617.37
26.55    
数据来源:Wind资讯,数据截至2023年1月12日(T-4日)。

注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2:2021年扣非前/后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4日A股总股本; 注3:创科实业、泉峰控股均为港股上市公司,收盘价原始货币为港元,换算汇率为2023年1月12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1港元兑人民币0.8664元。

本次发行价格 30.8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63.45倍,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 2023年 1月 12日(T-4日)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 33.19倍,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 2021年平均扣非后静态市盈率 39.49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说明如下:
第一、市场前景广阔优势:全球园林机械行业的主要市场是生活绿地面积广阔的北美和欧洲国家,传统上以燃油动力为主。近年来,随着锂电池、无刷电机、智能电控等技术的快速发展以及节能环保的需要,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市场空间巨大。相比于传统的燃油动力园林机械,新能源园林机械具有清洁、轻便、低噪音、低运行成本、无尾气异味等多项优势,深受消费者青睐,市场占比逐年增加。根据 TraQline统计数据,在北美地区的户外动力设备(OPE,Outdoor Power Equipment)领域(不含坐骑式产品),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份额已经自 2010年的 13%增长至 2021年的 36%。随着人工智能和无人驾驶的技术创新,基于锂电池动力平台的园林机械产品的智能化和无人化是未来发展趋势。消费习惯的改变与技术上的突破,正在加速颠覆并重塑园林机械行业格局,从而为公司未来增长提供更多的市场机会。

第二、深具预见性的自有品牌建设优势:公司高度重视自有品牌的建设和培育,自2009年开始,先后创立 greenworks、POWERWORKS等品牌。通过多年的渠道拓展、品牌推广及运营,公司自有品牌 greenworks的知名度及美誉度持续提高;公司greenworks品牌产品在美国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占有率排名前三;在美国电商平台Amazon,公司 greenworks品牌割草机、吹风机等多款产品常年位于“Best Seller”(最畅销产品)之列,销量及用户口碑均保持市场前列。此外,报告期内公司自有品牌产品销售比例持续提高,2022年 1-6月,自有品牌产品的销售收入占比达 65.53%,已成为公司业务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第三、全渠道覆盖的销售模式优势:作为专注于新能源园林机械的制造商和品牌商,为了迅速占领市场,公司在销售方面采取了全渠道覆盖模式,拥有优质的客户资源。

1)经过多年努力,公司与北美和欧洲知名商超如 Lowe’s、Costco、TSC、Harbor Freight Tools、Bauhaus、Menards等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为其提供公司自有品牌或商超品牌产品;
2)公司敏锐认识到电子商务消费的巨大潜力,公司在创办自有品牌伊始即开展与线上渠道的合作,在 Amazon等主要电商平台上多年占据领先的品类市场份额;同时,公司大力发展自有网站电商渠道,近年来收入快速增长。

3)针对专业园林机械领域产品销售的特点,公司已经与欧美主要园林机械经销商,如 Handy、Carswell、Willand等,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

此外,公司同时为园林机械领域知名品牌企业,如 STIHL、Toro、Echo等,提供ODM产品。经过多年的经营积累,公司已建立起“线上+线下”的全渠道营销体系,可充分覆盖潜在目标消费者,顺应消费者购买习惯,提高产品销售效率及销售稳定性。

第四、以锂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优势:公司坚持以消费者需求为中心的经营理念,深刻认识到新能源动力和智能技术对产业发展和用户消费习惯的影响,始终注重产品生态系统建设,创新性地开发了 40V、60V和 80V等多个电池包动力平台。鉴于同一平台上单个电池包可以支持多款设备,由此可形成以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例如,公司当前主推的 60V电压平台已推出超过 40款产品,可基本覆盖户外园艺的各种使用场景。通过这一生态系统,消费者在购买多款 greenworks产品后,可实现电池包在不同产品之间的互通互用,使用成本显著降低,客户粘性和复购可能性得以大幅增强;另外,公司在新能源园林机械领域具有先发优势且已占据较高的市场份额,结合锂电池包为核心的生态系统,将大大提升公司的竞争壁垒。

第五、先进的全球协同研发体系优势:作为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先行者,多年以来,公司在研发和设计能力方面持续投入大量资源,在中国、美国及瑞典设立了具有高度协同能力的专业化研发中心。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全球研发及技术人员超过 1,000人,拥有国内外专利 1,463项(其中发明专利 125项)。公司在电机控制及系统控制、电池包、电池充电器、智能及 IoT等方面积累了一系列核心技术,公司得以持续设计并研发出质量优异的产品,并奠定公司在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领先地位。公司积极探索物联网、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技术与园林机械产业的融合,已开发出智能割草机器人、智能坐骑式割草车等产品并已具备量产能力。公司推出的锂电商用零转向割草车获得2018年美国 PTIA专业工具创新奖,公司研发并投入市场的锂电全地形车获得 2019年美国 PTIA专业工具创新奖。

第六、垂直一体化的智能制造优势:垂直一体化的智能制造体系是公司核心竞争力之一,是快速响应客户需求的有效保障。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改进,公司制造体系已经拥有以下主要优势:
1)垂直化:公司在中国和越南两个制造基地建立起整机生产体系的同时,拥有了新能源电池包、无刷电机、智能控制器、充电器等 80%以上核心零部件的自主设计与制造能力,极大地提高了产品质量的一致性和稳定性,制造成本大幅降低。垂直一体化使公司得以形成整机设计与零部件开发的协同优势,大大缩短了新品研发周期,可以快速响应客户需求。

2)智能化:公司在中国和越南工厂布局了近 300台机器人和机械手,应用了大量的自动化工装和夹具,广泛采用了 CCD、AOI等自动检测仪器,由 MES进行在线质量、维修、缺料报警并及时推送到对应的管理人员手机 APP,并实时在线监测及记录各种工艺参数,每台产品通过批次号和序列号追踪形成产品质量档案;通过上百条自动化生产线,实现了冲压涂装、注塑、电机、电池包无人化和自动化生产,产生了 1个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和 3个省级示范智能车间。不断的设备投入和自动化改造是公司获得产品一致性和产品质量、赢得客户口碑的重要保证。

3)信息化:公司的生产由订单驱动,主要按单生产(Make to order)。公司在 Lowe’s、Amazon等客户与公司对接的订单系统中获取客户下达的订单,将不同客户的订单整合到公司的生产高级排程系统 APS进行生产计划,生产过程由生产执行系统 MES进行跟踪和监控,成品入库后由产品装箱系统控制出库,并将订单交付信息在系统中反馈给客户完成闭环。强大的客户端信息化对接能力加上长期与全球优质客户的合作经验,使公司具备了为大客户提供定制化产品的能力。

第七、经验丰富且充满活力的跨国运营团队优势:多年来,公司着力培育自身独特的跨国运营能力,初步形成以中国智造为核心,拥有国际化市场、国际化品牌、国际化团队的全球运营体系。公司先后在美国、加拿大、德国、瑞典、俄罗斯、英国等地建立起超过 300人的本土化运营团队,从事市场开发、供应链管理、售后服务、产品研发等多项业务。公司在北美和欧洲的高层管理人员均拥有资深的行业背景以及丰富的跨国企业管理经验,运营团队充满活力。深入市场腹地,通过当地员工与客户保持密切沟通并为之提供高效服务,是公司及时掌握市场需求、长期赢得客户信任的重要保证。

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限制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次交易日开始涨跌幅限制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86,161,968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114,123,354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47%。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四)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章节,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风险因素”中的下列风险:
(一)Lowe’s销售收入进一步下降的风险
2020年下半年,公司与 Lowe’s业务合作发生不利调整,具体包括:(1)greenworks 60V产品停止在 Lowe’s销售;(2)40V贴牌 Kobalt产品由公司独家生产调整为主要由泉峰控股生产,未来可能被完全替代;(3)80V贴牌 Kobalt产品调整为仅在 Lowe’s线上平台销售。受此影响,2021年发行人对 Lowe’s销售收入同比下降 43.04%,Lowe’s销售收入占比由 2020年 51.13%下降至 2021年 24.93%。

2021年,发行人与 Lowe’s合作业务包括 greenworks交流电清洗机、40V及 80V贴牌 Kobalt产品。其中,greenworks交流电清洗机在北美地区竞争力及认可度较高,上述产品仍在 Lowe’s门店正常销售,短期内被进一步替代的风险较低;40V Kobalt贴牌业务实现收入 4.2亿元,但该业务 2022年可能被完全替代;80V Kobalt贴牌产品已调整至 Lowe’s线上平台销售,2021年 80V贴牌 Kobalt产品销售收入下降至 1.60亿元。

受 Lowe’s销售收入大幅下滑影响,发行人 2021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为 16.61%,低于竞争对手创科实业、泉峰控股(2021年两家公司锂电 OPE业务增速均在 50%以上)同类业务增速。

2022年上半年,发行人对 Lowe’s销售收入及占比进一步下降,仅为约 9%,主要为交流电清洗机及 80V Kobalt贴牌产品;受 40V Kobalt贴牌业务被进一步替代影响,预计 2022年全年发行人对 Lowe’s的销售收入较 2021年仍将进一步下降。

(二)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的主要客户为Lowe’s、Amazon、Costco、The Home Depot、Harbor Freight Tools、CTC、Bauhaus等大型商超、电商以及 Toro、STIHL、ECHO、B&S等行业内知名品牌商。报告期各期,公司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74.04%、77.51%、63.16%和50.80%,其中 Lowe’s的销售占比分别为 57.22%、50.79%、24.81%和 9.31%,占比较高。随着公司与 Lowe’s业务合作的调整,公司对 Lowe’s销售收入不断下降,预计未来 Lowe’s销售收入占比将进一步降低,客户集中度也会相应下降。公司如因产品竞争力下降或遭遇市场竞争对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关系的稳定性和紧密性造成不利影响,则对公司的收入、利润等经营业绩会产生较大影响。

(三)国际贸易摩擦风险
近年来,美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倾向逐渐增大。2018年 7月至 2019年 5月,美国已陆续对约 2,5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 25%的关税;2019年 9月起,美国分两批对其余的约 3,000亿美元的中国进口商品加征 15%的关税;随着中美第一阶段经贸协议的签署,2020年 2月起,美国对 3,000亿美元 A清单商品(2019年 9月起加征)加征的关税从 15%降至 7.5%,3,000亿美元内的其余部分商品不再加征关税。公司采取与客户协商共同分担关税,以及在越南设立制造中心等方式,降低加征关税对公司业务的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海外经营业务未因其他贸易摩擦事件遭受重大不利影响。

若未来中美贸易摩擦进一步加剧,美国取消对公司部分产品免税或者进一步加征公司部分产品关税,公司无法及时将额外关税成本向客户转移,或客户对关税承担方式及产品价格提出调整,或发生其他贸易摩擦事件,将对公司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新技术研发和新产品开发的风险
公司所处的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技术综合性强,产品及技术的研发具有多学科交叉的特征。随着消费者对产品数字化、智能化的要求不断提升,新能源园林机械产品对传感器、算法等先进技术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公司必须尽可能准确地把握新技术发展动向和趋势,将前沿技术与公司现有技术、产品有效结合,确保公司研发水平、产品性能、市场份额持续在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占据领先地位。

如果公司不能持续保持研发资源投入、加强研发体系和研发人才队伍建设、增加研发项目储备,则可能无法及时开发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并可能导致公司面临核心技术落后、产品升级迭代滞后和创新能力不足的风险,从而使得公司的产品缺乏竞争力进而对公司的品牌及与客户之间的合作造成不利影响。

(五)境外经营环境相关风险
公司境外业务覆盖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并设有多家境外子公司,负责部分生产、研发以及海外市场的销售业务。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收入中境外收入占比分别为98.55%、99.06%、98.61%和 99.12%。公司境外销售收入占比保持较高水平,为公司营业收入和利润的主要来源,对公司经营业绩有较大影响。若公司境外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如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改变对园林机械的进口贸易政策和产品认证制度等,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较大影响。

(六)经营业绩增速放缓风险
公司所处的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新能源园林机械持续多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公司作为具有先发优势的新能源园林机械厂商,报告期内公司经营业绩持续快速增长。2019年、2020年、2021年和 2022年 1-6月,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 372,506.36万元、429,127.63万元、500,389.13万元和 317,794.59万元;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5,432.64万元、56,526.77万元、27,974.46万元和25,382.50万元。

预计未来几年,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仍将保持稳定增长趋势,但同时近年来行业面临的不利因素(主要是美元贬值、海运费上涨、原材料价格上升等)在增加,导致 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存在净利润亏损的情形,若未来行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公司未能及时应对、行业技术重大变革而公司未能及时跟进,或者公司新产品未能响应客户需求等因素,公司经营业绩增速可能放缓,盈利能力可能遭受继续下滑的风险。

(七)汇率变动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主要销往海外市场,境外销售收入占比超过 98%,销售收入主要以美元结算,汇率波动将影响公司产品的定价及市场竞争力,以及公司的经营业绩。

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影响,人民币与美元、人民币与欧元间的汇率波动性较大;公司报告期内主要通过购买外汇远期、外汇期权等方式规避汇率波动的影响,但如人民币长期持续升值,则将削弱公司产品的价格竞争力或对公司毛利率、净利润等财务数据或指标产生负面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八)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营业务为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2019年、2020年、2021年和 2022年 1-6月,公司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 34.49%、35.10%、27.50%和 25.69%。

2019年及 2020年期间,公司综合毛利率水平较高,主要是受汇率的有利变动、原材料成本整体下降、规模化及精益化生产等方面因素影响;2021年来,人民币兑美元平均汇率较 2020年升值较多,高毛利率的商超品牌业务占比下降而毛利率较低的 ODM业务占比提升,公司主要原材料塑料粒子、五金件等价格均有所上涨,海运费价格由于疫情影响上涨幅度较大,上述因素均对公司 2021年以来的毛利率造成了不利影响,综合毛利率降幅较大。公司毛利率将持续受到市场竞争、原材料价格、汇率、运费等外部因素的影响产生波动,如公司无法较好应对上述因素,则毛利率将会受到不利影响。

(九)存货规模较大及存货减值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88,927.55万元、135,894.00万元、219,656.29万元和 254,963.87万元,占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1.44%、44.27%、51.95%和 51.07%,公司通过优化销售预测及生产模式,提高库存管理水平,改善存货周转情况。公司存货中主要以库存商品为主,平均占比超过 60%,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常州和越南两大生产基地维持正常库存水平,另一方面公司在海外欧美仓库会有适当备货以快速响应客户的补单或临时需求;此外,公司大力拓展 B2C电商业务,海外仓库的备货需求也相应增加。

公司如产品销售未及市场预测,则可能导致库存商品滞销、原材料积压等情形。若未来技术更新导致库存商品配置或性能竞争力下降,或存货长期未及时销售导致的存货减值,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应收账款回收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及应收款项融资的账面价值合计分别为 83,505.59万元、82,716.81万元、105,925.45万元和 142,550.79万元,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4.77、4.96、5.11和 4.93。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情况较好,主要是因为一方面公司客户主要为全球知名的商超、电商、品牌商等,客户资信良好;另一方面公司对第一大客户 Lowe’s实现销售后可通过指定授信银行对应收账款进行贴现融资,以实现快速回款,因此公司报告期末的应收账款余额总体规模较低。公司报告期内的客户整体回款情况良好。但若未来宏观经济、市场环境以及客户经营情况发生不利变动,则可能导致公司计提坏账金额增加,从而对公司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十一)市场份额下滑的风险
园林机械行业正经历从燃油动力到新能源动力的革命性转变,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发展空间较大;根据 TraQline统计数据,在北美地区的户外动力设备(OPE)领域,新能源园林机械市场份额已经自 2010年的 13%增长至 2021年的 36%。受益于产业替代,发行人经营业绩快速增长,2019年、2020年及 2021年,公司实现销售收入分别为 37.25亿元、42.91亿元和 50.04亿元,复合增长率为 15.90%。

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快速增长的同时,行业竞争格局仍处于变化之中,相较于燃油时代国外企业占据了主要市场份额的局面,中国新能源园林机械生产商凭借自身竞争优势正快速发展成为行业领先企业。公司将持续面临来自国内新能源园林机械生产商、国外转型新能源的燃油园林机械生产商的竞争,如公司产品的性能、价格、设计等方面未能保持市场竞争力,则可能面临在下游客户渠道销售下降甚至被竞争对手取代的风险,进而导致市场份额下降、经营业绩下滑的风险。

(十二)海运时间延长及海运费上涨风险
受新冠疫情蔓延导致主要港口劳动力短缺影响,美国港口发生拥堵、集装箱在码头滞留时间较长,导致公司向部分客户交货时间延长。同时,国内出口快速增长导致集装箱船舶运力不足,出现集装箱供不应求的局面,使得海运费大幅上升。公司采购的集装箱单位运价由 2021年上半年的 6,979.20美元增长至 2022年上半年的 23,959.06美元,上涨幅度为 243.29%。若未来海运市场价格仍持续上涨或处于高位,公司海外仓发货及DDP贸易条款需承担的海运费成本持续上升,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

(十三)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15,432.64 万元、56,527.77 万元、27,974.46万元和 25,382.50万元,2021年,受第一大客户 Lowe’s业务不利调整、人民币升值、海运费及原材料价格上涨等不利因素影响,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相比2020年下降 50.51%。如上述相关不利因素未能及时消除,或公司未能针对以上不利因素及时有效应对,或继续出现新的不利因素如全球经济衰退及通货膨胀等导致需求不振,公司净利润仍然可能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2348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1、同意格力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格力博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格力博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3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为“格力博”,证券代码为“301260”。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中的 114,123,354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3年 2月 8日起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2月8日
(三)股票简称:格力博
(四)股票代码:301260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86,161,968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121,540,0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114,123,354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372,038,614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具体参见本上市公告书之“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7,416,646股,约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0%,约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10%。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股)持股比例(发行后)
GHHK255,598,46652.5748%
ZAMA90,790,87018.6750%
陈寅18,232,6323.7503%
小计364,621,96875.0001%
网下发行限售股份7,416,6461.5256%
网下发行无限售股份66,722,85413.7244%
网上发行股份47,400,5009.7499%
小计121,540,00024.9999%
486,161,968100.0000%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上市标准
公司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公司2020年和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40,450.05万元和 23,639.24万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中“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的上市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Greenworks (Jiangsu) Co., 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36,462.1968万元
法定代表人:陈寅
股份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 4月 30日
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02年 7月 2日
公司住所: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星港路 65-1号
邮政编码:213000
电 话:0519-89805880
传 真:0519-89800520
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网 站:http://www.greenworkstools.com.cn
经营范围:电动工具、手工具、园林工具、空压机、清洗机、发电机组、非道路用车、家用电器配件的制造,销售自产产品,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家用电器研发;家用电器销售;家用电器制造;电子产品销售;服务消费机器人制造;智能机器人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家电零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广告发布(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主营业务:公司自 2007年开始从事新能源园林机械的研发、设计、生产及销售,是全球新能源园林机械行业的领先企业之一。公司以自有品牌销售为主,产品按用途可分为割草机、打草机、清洗机、吹风机、修枝机、链锯、智能割草机器人、智能坐骑式割草车等。公司通过为千万家庭和专业人士提供环保的、智能的、先进的新能源园林机械,让生活更美好,让世界更绿色。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公司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行业分类代码为 C35
董事会秘书:季正华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发行前直 接持股数 量发行前间接持股 方式发行前间 接持股数 量发行前合 计持股数 量占发行 前总股 本持股 比例
陈寅董事 长、总 经理2020年 4月 至 2023年 4 月1,823.2632通过 Geenworks Holding、GHHK 持有 25,559.8466 万股25,559.846627,383.109875.10%
LAWRENCE LEE董事2020年 4月 至 2023年 4 月-----
崔鹏董事、 财务 总监2020年 4月 至 2023年 4 月-----
宋琼丽董事2020年 4月 至 2023年 4 月-----
任海峙独立 董事2020年 9月 至 2023年 4 月-----
肖波独立 董事2020年 9月 至 2023年 4 月-----
莫申江独立 董事2020年 9月 至 2023年 4 月-----
姓名职务任职期间发行前直 接持股数 量发行前间接持股 方式发行前间 接持股数 量发行前合 计持股数 量占发行 前总股 本持股 比例
高乃新监事 会主 席2020年 10月 至 2023年 4 月-----
吴林冲监事2020年 10月 至 2023年 4 月-----
沈晓燕职工 代表 监事2021年 2月 至 2023年 4 月-----
庄建清副总 经理2020年 4月 至 2023年 4 月-----
季正华董事 会秘 书2020年 4月 至 2023年 4 月-----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1、控股股东
GHHK为公司控股股东。发行前,GHHK持有公司 70.0996%股权;发行后,GHHK持有公司 52.5748%股权。

2、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陈寅。发行前,陈寅直接持有公司 5.0004%的股份,并通过Greenworks Holdings、GHHK间接持有公司 70.0996%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75.10%的股份。此外,陈寅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发行人董事会的决议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

陈寅先生,1973年出生,中国国籍,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非永居),硕士学历。

身份证号码为 321002197309******,住所为上海市静安区镇宁路。

本次发行后,陈寅直接持有公司 3.7503%的股份,并通过 Greenworks Holdings、GHHK间接持有公司 52.5748%的股份,合计控制发行人 56.3251%的股份。此外,陈寅 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对发行人董事会的决议和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 影响。公司实际控制人仍为陈寅。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及相关安排
公司在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制定了拟在上市后实施的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期权激励计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发行人期权激励计划基本内容、制定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及目前的执行情况
2020年 11月 25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等议案。2020年 12月 10日,公司召开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就期权激励计划的具体安排如下:
1、概述
本期权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不超过 2,550.8127万份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每份股票期权行权将获得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 1股公司股票,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普通股,全部行权所获公司股票不超过股东大会审议本计划时公司股本总额36,462.1968万股的 7%。

本期权激励计划拟向不超过 497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包括公司或其境内、境外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核心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需要激励的相关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本期权激励计划分两批进行,第一批向不超过461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批向不超过36名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2、授予日、等待期及行权日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 8年,自股东大会批准本计划并确定授予之日起计算。

满足本激励计划所规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一批激励对象授予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时间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定的行权条件的情况下,第二批激励对象授予期权 示:
行权时间
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6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授予日起60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72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行权时间
自授予日起72个月后的公司股票首个公开交易日起至授予 日起 8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批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各年度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指标为: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应满足公司审议通过的《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将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业绩完成率确定其可行权的比例,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面标准系数×个人当期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的绩效评价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行权的比例,激励对象可按照本计划规定的比例确定各期可行权比例,非可行权部分作废或注销:
优秀(A)良好(B)合格(C)
100%100%80%
4、禁售期
激励对象在发行人上市后行权认购的股票,应承诺自行权日起三年内不减持。上述禁售期限届满后,激励对象减持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执行。

5、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9元/股。

上述行权价格综合考虑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发挥激励作用、增强公司凝聚力、维护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等因素,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确定,行权价格高于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二)期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化等方面的影响 本期权激励计划的制定,有助于充分激发被激励对象的工作积极性,实现股东目标、公司目标及员工目标的统一,整体而言有利于公司的良性经营与发展。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 2020年 12月 10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的公允价值为 5,826.21万元,其中发行人在 2020年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160.51万元,在 2021年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1,696.63万元,2022年 1-6月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为 238.85万元,对 2020年、2021年及 2022年 1-6月净利润影响较小。

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如果全部行权,不考虑本次 IPO新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7%。根据本期权激励计划的授予股票期权总量,发行人不会因期权行权而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控制权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期权激励计划尚未行权。

综上所述,本激励计划不会对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控制权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36,462.1968万股。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12,154万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发行后总股本为 48,616.1968万股。本次发行股份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变动如下:

本次发行前 本次发行后 限售期限
数量(股)占比(%)数量(股)占比(%) 
一、限售流通股

255,598,46670.0996%255,598,46652.5748%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个月
90,790,87024.9000%90,790,87018.6750%自完成增资工商 变更登记之日 (2020年9月17 日)起 36个月及 自上市之日起 12个月两者孰 晚
18,232,6325.0004%18,232,6323.7503%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36个月
--7,416,6461.5256%自上市之日起锁 定 6个月
364,621,968100.0000%372,038,61476.5257%-
二、无限售流通股

--66,722,85413.7244%-
--47,400,5009.7499%-
--114,123,35423.4743%-
364,621,968100.0000%486,161,968100.0000%-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户数为 98,492户,公司前十名股东及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名称持股数量(股)
GHHK255,598,466
ZAMA90,790,870
陈寅18,232,63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179,188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36,185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12,020
广东省壹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249,61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49,616
广东省贰号职业年金计划-工商银行247,956
广东省肆号职业年金计划-招商银行218,414
367,414,963 
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

八、向其他投资者进行战略配售的情况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12,154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
二、发行价格:30.85元/股
三、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47.58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40.2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三)63.45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四)53.61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2.91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 2022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最终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4,825.95094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20.00%(向上取整至 500股的整数倍,即 2,430.80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7,413.9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1.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4,740.0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9.0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 0.0425332989%,有效申购倍数为 2,351.09908倍。

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46,221,312股,认购金额 1,425,927,475.20元,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1,179,188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74,139,500股,认购金额 2,287,203,575.00元,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0股。前述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1,179,188股,包销金额为 36,377,949.8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9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374,950.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54,439.66万元。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2月 1日对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安永华明(2023)验字第 61457418_B01号)。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20,511.24万元,其明细构成如下: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不含增值税;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存在微小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中包含本次发行的印花税
本次发行每股发行费用为 1.69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本)。

九、募集资金净额:354,439.66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59元(按 2022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0.58元(以 2021年度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接受公司委托,对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和 2022年 6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 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安永华明(2022)审字第 61457418_B05号)。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及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公司经审计财务报表的审计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 2022年 9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 1-9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安永华明(2022)专字第 61457418_B14号)。

公司 2022年 1-9月的主要财务信息以及 2022年全年经营业绩预计等相关内容已在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及“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经营状况”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将对发行人、保荐机构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的相关责任和义务进行详细约定。公司已开立的募集资金账号具体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都市桃源支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广化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博爱路支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博爱路支行
兴业银行常州分行营业部
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行
中信银行常州分行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钟楼支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天宁支行
华夏银行常州分行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自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经营状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没有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21-68801573
传真:021-68801551
保荐代表人:刘新浩、黄建飞
项目协办人:王书言
项目组其他成员:蒋潇、李一睿、王站、贾业振、王永强、姜志堂、胡锦浩、陈颖、魏思露
联系人:刘新浩、黄建飞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本次发行申请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已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相关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核程序并具备相应的保荐工作底稿支持。

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格力博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刘新浩、黄建飞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刘新浩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中国核建 IPO、桂发祥 IPO、格力博 IPO、华之杰 IPO、银轮股份可转债、中国核建可转债、红相电力非公开发行、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中国化学可交换债、国投集团公司债等。

黄建飞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天宇股份 IPO、圣达生物 IPO、江苏雷利IPO、润建股份 IPO、今创集团 IPO、凯迪股份 IPO、美畅股份 IPO、灿勤科技 IPO、格力博 IPO、华之杰 IPO、圣达生物可转债、天宇股份非公开发行、银轮股份可转债、亚太科技可转债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有关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8月 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人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人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本人不转让所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 4年内,每年转让的上述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本人所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4)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个月内,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本公司股份。

(5)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人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6)上述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终止。

(7)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8)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9)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未履行上述承诺之日起 6个月内不得减持。

(二)控股股东 GHHK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 6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 8月 8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价格,本公司持有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原有锁定期限基础上自动延长 6个月。自发行人股票上市至本公司减持期间,发行人如有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3)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公司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4)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5)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持股 5%以上股东 ZAMA承诺
(1)本公司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 12个月内通过增资入股的股份,自完成增资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 36个月内且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首发前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等股份。

(2)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就该类事项导致本公司新增股份仍适用上述承诺。

(3)本公司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应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

(4)本公司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减持方式、减持价格、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如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减持股份相关事项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1)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
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回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一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发行人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包括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以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从发行人领薪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发行人回购公司股票
公司董事会应当于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的 3个交易日内制定股票回购预案并公告。

公司股票回购预案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的规定,回购是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股票回购预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同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本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交易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等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完成必要的审批或备案后的 5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本次回购方案,并在 3个月内完成本次回购方案。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①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②发行人单次用以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③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票的 2%; ④发行人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票
若公司股价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且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后仍未达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同时不触及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于 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增持股份计划的 5个交易日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①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所获现金分红的 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②通过增持获得的股份,在增持完成后 12个月内不得转让;
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④确保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从发行人领薪的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在发行人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后,公司股价仍未达到“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每股净资产”或再度触发启动条件时,在满足公司法定上市条件,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于 3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方案,同时将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价格区间、时间等,书面通知公司并公告,增持的方式为通过证券交易所以集中竞价方式进行增持。在公司披露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 5个交易日内,将依照方案开始进行增持,并在 3个月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增持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票增持方案除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循以下条款:
①单次计划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低于公告日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内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不高于前一会计年度其自公司领取税后薪酬的 50%;
但在上述期间若连续 10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时,则可终止实施股份增持计划;
②增持公司股份期间,其在该次增持之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转让,该次股份增持完成后的 12个月内,也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③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前一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 110%; ④董事确保在董事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确保在股东大会上对稳定公司股价相关议案投赞成票。

⑤公司在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及不从发行人领薪的外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增持义务的规定,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促成公司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稳定股价的规定并签署相关承诺。

(3)相关约束机制
1)若本公司未按照约定采取股份回购措施,则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所有股东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其分配的现金红利,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约定实施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股票增持义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股份增持义务触发当年及其后一个年度公司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直至增持义务履行完毕为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预案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4)稳定股价措施履行的程序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末经审计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公司将在 3个交易日内提出稳定股价预案并公告,并及时公告稳定股价措施的审议和实施情况。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 5个交易日内开始实施,除非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触发条件消失。

稳定股价的实施顺序为公司回购、控股股东增持、董事(非独立董事及不从发行人领薪的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依次部分或全部实施。在控股股东、董事(非独立董事及不从发行人领薪的外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愿的情形下,在公司回购股份时,也可自行增持,具体的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的预案中规定。

(二)发行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
(1)发行人股票自首次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一旦出现连续 2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发行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在保证不会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且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增持、回购等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一回购公司股票。发行人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情况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票数量出现变化时,则每股净资产的金额应进行相应调整。

(2)发行人应当在前述情形发生(“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之日起的 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股价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个交易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发行人董事会对回购股票作出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并经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发行人为稳定股价之目的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各项:
1)回购股票的价格不高于每股净资产;
2)发行人单次用以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 1,000万元; 3)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回购股票的数量不超过发行人发行后总股票的 2%; 4)发行人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募集资金的总额。

(4)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如出现连续 1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发行人股价多次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形(不包括发行人实施稳定股价措施期间及实施完毕当次稳定股价措施并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4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发行人将分别按照本承诺执行股价稳定措施,除非发行人出现股票回购方案约定的当年度可中止实施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在某一会计年度发行人中止执行股价稳定措施的情况下,若下一年度继续出现触发本承诺规定的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发行人将继续按照本承诺执行。

(5)在发行人符合本承诺规定的回购股票的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发行人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发行人所处行业情况、发行人股价的二级市场表现情况、发行人现金流量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定稳定股价具体方案。

(6)发行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采取措施稳定股价,并保证股价稳定措施实施后,发行人仍符合上市条件。

(7)如发行人在触发稳定股价的启动条件后未及时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发行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自愿接受主管机关对发行人股价稳定措施的制定、实施等进行监督。

(8)发行人于上市后三年内新聘用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遵照本次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的承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 GHHK、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股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本企业/本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并将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中的相关规定,在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的股东大会上,对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
公司董事陈寅、LAWRENCE LEE、崔鹏、宋琼丽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庄建清、季正华承诺:
公司股票自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进行相应调整),即触及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严格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规定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上述承诺对公司未来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三、对欺诈发行上市的股份购回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已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回购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二)控股股东 GHHK及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公司符合创业板发行上市条件,公司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不存在任何欺诈发行的情形,公司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公司/本人将督促公司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如公司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并已经发行上市的,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 5个工作日内启动回购程序,回购公司已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购回价格以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和购回义务触发时点前最后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收盘价孰高确定,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实施。

如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被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本公司/本人承诺暂停转让本公司/本人拥有权益的发行人股份。

如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且本公司/本人被监管机构认定不能免责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四、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将采取以下措施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
(1)加强技术创新
公司一直坚持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走创新型发展道路为战略,紧跟市场需求,继续在新产品、新技术等领域加大研发投入,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业务技术水平。通过以技术创新为突破口,持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与品质,满足客户差异化需求,以增加公司盈利增长点,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

(2)加大市场开拓
公司将加大现有主营产品和新产品的市场开发力度,增强产品供应能力,不断提升公司市场份额,开拓新的产品应用领域,寻求更多合作伙伴。

(3)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运营效率
公司将不断加强管理运营效率,持续提升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营销服务等环节的组织管理水平和对客户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促进公司核心竞争力进一步提升,提高运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4)加强募投项目和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已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募集资金到位后将存放于董事会制定的专项账户中。公司将加强募投项目建设和管理,尽快实现预期效益。公司将定期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在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合法合规提升募集资金运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以填补即期回报下降的影响。

(5)完善公司治理,加大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
公司已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将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建立全面的人力资源培养、培训体系,完善薪酬、福利、长期激励政策和绩效考核制度,不断加大人才引进力度,为公司未来的发展奠定坚实的人力资源基础。

(二)控股股东 GHHK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GHHK(简称“本公司”)作为公司控股股东,陈寅(合称“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作出以下承诺:
(1)任何情形下,本公司/本人均不会滥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均不会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会侵占公司利益。

(2)督促公司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
(3)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公司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4)本公司/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公司/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公司/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三)公司董事陈寅、LAWRENCE LEE、崔鹏、宋琼丽、肖波、任海峙、莫申江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庄建清、季正华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若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的,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管理措施。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

(二)控股股东 GHHK、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本人承诺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人承诺将严格按照《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人承诺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四)持股 5%以上股东 ZAMA承诺
为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承诺将严格按照《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履行公司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并实施利润分配。本公司承诺根据《格力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包括现金分红政策)在公司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投票表决,并督促公司根据相关决议实施利润分配。

六、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本公司承诺
(1)本公司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本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有不利影响之日起 12个月的期间内,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品种等。

(二)控股股东 GHHK、实际控制人陈寅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公司/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本公司/本人违反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进行减持的,自愿将减持所得收益上缴发行人;本公司/本人因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4)如果因本公司/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十日内,本公司/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5)如果本公司/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扣除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老股转让股份)在本公司/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公司/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公开承诺事项中的各项义务和责任。

(2)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3)如果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以及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并承诺所获得的收益归发行人所有。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应当承担责任后,本人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4)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十日内,开始停止从公司领取薪酬,同时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若有)不得转让,直至相关承诺履行完毕。

(四)本次发行各有关中介机构承诺
中信建投证券承诺:因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经依法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未完)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