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莱德(301419):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阿莱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阿莱德 股票代码:301419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HANGHAI ALLIED INDUSTRIAL CORPORATION LTD. (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奉新北路 22号 806室)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二月 特别提示 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莱德”、“本公司”、“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2月 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创新投入大、新旧产业融合成功与否存在不确定性、尚处于成长期、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上市公告书“报告期”指: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1-6月。 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和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创业板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阿莱德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 截至 2023年 1月 19日,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的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39)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为 26.64倍。截至 2023年 1月 19日(T-3日),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如下:
注 1:市盈率计算如存在尾数差异,为四舍五入造成; 注 2:2021年扣非前/后 EPS=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归母净利润/T-3日总股本; 注 3:对应的静态市盈率扣非前/后(2021年)=T-3日收盘价/2021年扣非前/后 EPS; 注 4:计算平均静态市盈率时剔除了飞荣达、大富科技、欣天科技的负值和异常高值。 本次发行价格 24.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5.44倍,高于可比上市公司 2021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 本次发行的定价合理性: 第一,较强的研发能力和技术积累:自 2004年设立以来,公司始终深耕于移动通信基站产业,积极投入材料配方和生产工艺的研发,不断加深公司的技术积累。公司目前为 5G应用开发的零部件产品拥有业内领先的性能,例如公司开发的 5G相控阵天线罩在毫米波段的最高透波率超过 98%,高 K值导热垫片的导热系数超过 30W/m·K,绝缘导热垫片的导热系数超过 12W/m·K,高 K值导热凝胶的导热系数超过 9W/m·K。公司针对 5G研发的相关高性能产品已通过爱立信、诺基亚、三星等客户的验证,正在批量供货。随着 5G的发展,公司将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在对市场变化趋势和技术发展趋势持续地进行追踪的基础上,开展对新技术的研究和新产品的开发,紧随 5G市场潮流,进一步加强市场地位和提升技术领先程度; 第二,稳定的客户资源:通过多年不懈努力的积累,公司在移动通信基站的供应链体系中拥有领先的技术地位和良好的客户结构。公司目前是通信巨头爱立信、诺基亚的核心供应商(拥有最高的供应商评级)、三星 5G基站高 K值导热垫片的核心供应商。报告期内,公司 90%的收入来自于移动通信行业知名跨国企业(及其代工厂)包括爱立信、诺基亚、捷普、三星、伟创力、富士康等知名企业,良好的客户结构为公司带来的较好的业界声誉和稳健的现金流; 第三,拥有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的优势:公司目前的组织架构更加灵活、更能快速响应客户的需求。以公司开发新的战略客户三星为例,公司在与三星的对接中始终保持快速响应,依靠技术储备迅速根据三星的需求进行调整,始终在两周内满足三星的产品需求(试制、生产、发货到达),获得了三星的高质量认可,从而进入了三星的供应链,成为三星 5G基站高导热垫片的主要供应商; 第四,行业进入门槛高:由于通信网络是非常重要的基础设施,通信设备厂商会对其供应商有较高的要求。特别是在 5G和物联网时代,对基础通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保障。通信设备厂商对新供应商会有严格的认证过程,会对相关厂商的技术水平、生产流程、质量管理和工作环境等各方面的情况进行严格的考核,通过资质认定后还需经过相当一段时间的产品测试才能成为其正式的供应商,因此新供应商进入其供应链体系的门槛较高; 第五,成本控制优势:通过技术研发的升级、基础材料的改进、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流程的优化,公司在保证良品率的情况下,不断地提升产品品质并降低产品成本,做到所生产的产品与竞品同品质下具有更低的成本,从产品实用性的角度上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建立了产品性价比上的优势。 本次发行价格24.80元/股对应的发行人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母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35.44倍,高于可比公司2021年扣非后平均静态市盈率,高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行业最近一个月平均静态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本次发行存在因取得募集资金导致净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模式、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财务状况、盈利水平及股东长远利益产生重要影响的风险。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提请投资者关注投资风险,审慎研判发行定价的合理性,理性做出投资决策。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具体而言,本公司新股上市初期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放宽带来的股票交易风险 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在企业上市首日涨幅限制比例为 44%、跌幅限制比例为 36%,之后涨跌幅限制比例为 10%。创业板进一步放宽了对股票上市初期的涨跌幅限制,提高了交易风险。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的风险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3,709,48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1%。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的风险 创业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的全部内容,并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客户集中度较高和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公司的下游通信设备市场的绝大部分份额由华为、爱立信、诺基亚、中兴和三星占据,因此公司天然面对客户集中度较高的情况。公司目前主要服务爱立信、诺基亚、中兴、三星及上述四家厂商供应链内的其他公司;按终端口径计算,报告期内各期,公司来自爱立信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67.92%、61.04%、53.66%和 48.13%,来自诺基亚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分别为 18.24%、26.85%、25.61%和29.96%,报告期内公司 80%左右的主营业务收入来自于爱立信和诺基亚,客户集中度较高,公司的业绩对爱立信的依赖性较强。 在与爱立信、诺基亚等主要客户的合作中,公司存在对主要客户的新产品项目开发或老产品份额竞标谈判中失利的可能;另外,主要客户自身收入或经营变化也会间接导致公司业绩变化。鉴于公司客户集中较高、大客户依赖性较强,上述情况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存在客户集中度较高和大客户依赖的风险。 (二)下游客户压价风险 近年来,由于消费者需求的升级,无线网络数据流量迅速上升。为保障网络通信质量,通信运营商投入不断增加,同时受限于竞争日趋激烈的行业现状,其收入变化不大而成本压力较大。通信运营商往往通过优化网络价格、提升运营效率、向通信主设备商压价等方式降低成本,相关主设备厂商则进一步向上游转移成本压力,比如公司主要客户爱立信、诺基亚均会在与公司的定期谈判中要求公司逐年降低老产品的价格。上述客户对公司的价格降低要求主要是由下游市场的成本压力传导所致,公司存在下游客户进一步压价导致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三)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在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和 2022年 1-6月的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 41.40%、45.47%、40.15%和 37.06%,其中射频与透波防护器件的毛利率分别为 38.60%、38.94%、30.23%和 22.89%,EMI及 IP防护器件的毛利率分别为 46.98%、52.91%、42.24%和 38.62%,总体上呈现一定的下降趋势,鉴于射频与透波防护器件收入仍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 50%左右,若射频与透波防护器件的毛利率进一步下降,可能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较大不利影响。另外,电子导热散热器件的毛利率也存在下降的可能,由于电子导热散热器件对公司的毛利率贡献度逐年升高且毛利率水平高于参考对比公司,如电子导热散热器件毛利率下降可能对公司的盈利水平造成较大不利影响。 公司在给客户设计供应新产品时要价一般会较高,后期对于公司已经批量生产的老产品,客户会定期向公司提出降价要求,并以双方协商谈判的方式确定最终降价幅度。公司大多数老产品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降价,对公司的毛利率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报告期内各期,公司 4G产品营业收入的占比分别为 20.98%、14.07%、10.56%和 7.04%,逐年下降;公司 4G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 38.55%、40.27%、31.60%和 30.23%。由于公司的老产品通常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降价,存在未来 4G产品的毛利率下降的风险。 公司目前所处的细分行业总体处于较为有序的良性竞争格局。随着行业发展,存在主设备商降低供应商准入标准,行业内部竞争者开展价格竞争,或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向公司所处行业延伸的可能性,上述情况可能会加剧行业竞争,进而可能导致发行人毛利率下降。 公司坚持通信主业,也尝试向其他行业拓展;报告期内各期,公司主营业务中 4.57%、2.61%、3.27%和 3.02%的收入来自于非通信行业。非通信行业的产品需求和竞争情况与通信行业有所差异,因此毛利率水平也与通信行业产品有所差异。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向其他行业拓展可能导致公司总体的毛利率下降。 (四)供应链“逆全球化”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目前的国际政治局势使国际贸易受到一定程度的“逆全球化”影响,公司的客户群体以爱立信、诺基亚等欧洲企业为主,受“逆全球化”影响的程度有限,但未来的趋势仍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除美国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贸易环境和对我国的贸易政策保持相对稳定,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报告期内公司对美国地区销售占比较小,中美贸易摩擦未对公司整体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由于国际局势瞬息万变,存在因相关国家修订法律使得供应链关系变化或关税水平变化的可能,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目前公司的业务尚未受到“逆全球化”的明显影响,但考虑到通信领域的特殊性,公司存在因“逆全球化”影响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可能会因政治局势使爱立信、诺基亚在中国市场份额下降而间接受到不利影响,以及因政治因素导致公司未来获得爱立信、诺基亚的订单减少,甚至有较低可能被爱立信、诺基亚取(五)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较高,报告期内各期,公司直接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77.13%、77.51%、77.45%和 75.67%。从 2020下半年开始,由于受到疫情影响,全球材料市场供需失衡,叠加全球货币政策影响,发行人采购的部分主要原材料价格持续上涨,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盈利,公司存在原材料价格波动对经营业绩产生负面影响的风险。 (六)技术与产品开发风险 通信行业是技术驱动的行业,技术的演进日新月异,每一次通信技术的升级都会带动整个行业的进一步发展;通信行业涉及的技术领域较多,包括射频技术、材料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是世界科技发展的前沿。技术研发和产品开发对通信行业的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 目前正在建设的 5G网络所用的设备与以往的通信设备存在较大差异,5G通信设备较以往的通信设备有更大的集成化、小型化、轻量化的需求;相关需求的变化对通信设备零部件供应商提出了新的挑战,包括材料技术方面的挑战、产品开发方面的挑战以及工艺优化方面的挑战等。为保持竞争力,公司必须持续投入大量的研发资源进行新材料配方研究、生产工艺开发优化、器件仿真分析和产品验证测试等研发活动,以满足上述产品技术要求。鉴于上述情况,公司存在因技术与产品开发进度不及预期或技术路线选择偏差而导致公司不能应对市场发展的风险,从而使公司市场份额下降,甚至被竞争对手替代。 (七)业务成长性风险 公司属于通信行业,公司业绩受到电信运营商网络建设规模的影响较大。 2014-2022年 6月,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建设规模有明显的波动,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受此影响亦存在一定的波动;2014-2022年 6月,公司各期间的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6,800.53万元、30,200.77万元、31,904.46万元、25,123.58万元、25,401.58万元、26,546.04万元、30,016.07万元、36,328.57万元和 17,023.69万元。目前全球主要市场已经进入 5G网络的建设时期,电信运营商对 4G网络的建设量明府推动力度有限等原因建设进度慢于国内市场。公司收入主要集中于通信相关市场,若未来 5G网络建设速度不及预期或建设规模缩减,导致相关市场需求不足,可能对公司的成长性造成负面影响。 (八)业绩周期性风险 公司属于通信行业,通信行业因技术演进原因存在周期性,公司业绩随通信周期有所波动;2014-2022年 6月,公司各期间的净利润分别为 5,752.60万元、7,636.74万元、8,867.51万元、5,290.53万元、6,029.14万元、5,135.30万元、6,936.72万元、7,011.60万元和 2,755.20万元。公司在 4G建设高峰期(2014-2016年度)的净利润水平高于 4G-5G的过渡期(2017-2018年度)的净利润水平。通信行业具有较强的周期性,因此公司业绩存在相关周期波动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648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内容如下: 1、同意阿莱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阿莱德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阿莱德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69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简称“阿莱德”,证券代码“301419”,本次公开发行 25,000,000股,其中 23,709,487股将于 2023年 2月 9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 2月 9日 (三)股票简称:阿莱德 (四)股票代码:301419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5,000,000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709,487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76,290,513股 (九)战略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锁定安排:本次发行无战略配售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之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之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本次发行中网下比例限售 6个月的股份数量为 1,290,513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 10.02%,约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的 5.16%。 (十三)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三、公司选定的上市标准 (一)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1.2条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二)公司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情况及其说明 发行人2020年和2021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 6,646.03万元和 6,996.55万元,最近两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5,000万元。因此,公司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2.1.2条第(一)项: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万元。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日,公司无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为张耀华。本次发行前,张耀华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38.00%的股份。本次发行完成后,张耀华直接及间接控制公司 28.50%的股份。张耀华的基本情况如下: 张耀华,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62年出生,大学专科学历,经济师,身份证号码 310223196208******。张耀华先生主要负责公司的战略规 划。1979年 9月至 2006年 5月,历任 1104厂(宏大器材)计划统计员、团委 书记、办公室主任、企管部部长、厂长助理、生产经营副厂长、副总经理;2007 年 10月至 2015年 12月,任上海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12月至 2016年 12月,任上海阿莱德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现任上海阿莱 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平湖阿莱德执行董事、奉贤阿莱德执行董事。 (二)本次发行后,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 本次发行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耀华的股权结构控制关系图如 下: 四、本次公开发行申报前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具体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不存在已经制定或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情况。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7,500.00万股,本次向社会公众发行 2,500.00万股普通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开发行股数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00%。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如下:
注 2:公司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原股东不公开发售股份; 注 3:公司本次发行不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 29,282户,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不存在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或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的情形。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 2,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00%,本次发行股份均为新股,公司股东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24.80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发行股票每股面值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1、26.58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6.50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5.4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5.33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 2.76倍(按本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根据截至公司 2022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2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00%。最终本次发行不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初始战略配售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的差额125.00万股回拨至网下发行。 战略配售回拨后,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 1,787.5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71.50%;网上发行数量为 712.50万股,占发行数量的 28.50%。根据《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 8,380.02021倍,高于 10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00%(向上取整至 500股的整数倍,即 50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1,287.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51.5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1,212.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8.50%。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 0.0203072826%,申购倍数为 4,924.34177倍。 根据《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结果告》,本次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2,056,546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数量 68,454股,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股份数量 12,875,000股,网下投资者无放弃认购数量。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 68,454股,包销金额为 1,697,659.20元。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比例为 0.27%。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62,000.00万元,扣除与本次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 7,755.61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4,244.39万元。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3年 2月 6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八、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不含增值税)为 7,755.61万元,具体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本次每股发行费用为 3.10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九、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54,244.39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8.98元/股(按 2022年 6月 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70元(按 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二、超额配售选择权情况 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报告期内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6月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大华审字〔2022〕0017986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 2022年 1-9月的财务报表未经审计,但已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2】0013652号《审阅报告》。公司 2022年 1-9月相关财务数据以及 2022年全年业绩预计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五、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及“第八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十三、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和经验状况”中进行了披露,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刊登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招股说明书中的内容。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及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将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尽快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本公司自 2023年 1月 16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本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六)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七)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八)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九)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十)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二)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四)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五)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十六)本公司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自招股意向书刊登之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联系电话:021-20370631 传真:021-38565707 保荐代表人:陈全、温国山 项目协办人:李立鸿 项目组其他成员:杨汉翔、操陈敏、杨灵、苏兴宇、周倩好、雷妍妍、高维锺、卢珊、孙子茜、黄喆珺、马妍 联系人:陈全、温国山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作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本保荐机构认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 12月修订)》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本保荐机构愿意推荐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三、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上海阿莱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陈全先生: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会计学博士、保荐代表人。 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长青集团(002616)IPO项目、恒林椅业(603661)IPO项目,新海宜(002089)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收购项目及配股项目、商赢环球(600146)非公开发行项目、至纯科技(603690)可转债项目和国金证券(600109)非公开发行项目。 温国山先生:兴业证券投资银行业务总部业务董事、会计学博士、保荐代表人、注册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的项目包括海特高新(002023)非公开发行项目、新海宜(002089)配股项目、元利科技(603217)IPO项目、洛阳钼业(603993)非公开发行项目、锡装股份(001332)IPO项目、东宝生物(300239)非公开发行项目和国恩股份(002768)非公开发行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之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股东张耀华、薛伟、朱红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张耀华关于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之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年 8月 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l%。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査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9、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公司股东英帕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年 8月 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企业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如本企业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企业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企业釆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企业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企业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人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企业不减持发行人股份:(1)发行人或者本企业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査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2)本企业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本企业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企业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企业现金分红中与本企业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7、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8、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股东朱玲玲、张艺露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36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年 8月 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l%。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四)公司股东吴靖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年 8月 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l%。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l%。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査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9、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10、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五)公司股东潘焕清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年 8月 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l%。 如本人采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本人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 如本人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应配合公司在本人减持前提前至少 3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且转让给单个受让方的比例不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5%;减持后不再具有公司大股东身份的,出让方、受让方在减持后 6个月内如采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出让方或受让方在任意连续 90日内合计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本人在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期间,不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发行人或者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6、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定;任职期间拟减持发行人股票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不得将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査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7、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8、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9、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六)公司股东钱一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发行人股票期末(即 2023年 8月 9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3、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本人釆取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时,应在首次卖出前 15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4、上述锁定期限(包括延长的锁定期限)届满后 2年内,选择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合法方式减持,减持价格将不低于本次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时发行人股票的发行价(期间如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作除权除息处理)。 5、在上述限制外,本人在发行人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不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前述规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所持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发行人报告并由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1)本人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个月的; (2)本人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6、如上述承诺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生变化的,上述承诺将根据最新的相关规定进行变动。 7、本人如违反上述承诺规定擅自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则违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如有)归发行人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上述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发行人,则发行人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发行人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如上述承诺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特定情形可予以豁免或者减轻义务的,则承诺人依据相关规定作出的法律行为不属于前述违反承诺的行为。 8、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9、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七)公司股东翁春立、陆平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2个月内(“锁定期”),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会促使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