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日升(300118):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1:17:17 中财网
原标题:东方日升: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证券简称:东方日升 证券代码:300118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〇二三年二月
特别提示
一、发行股票数量及价格
1、发行数量:248,138,957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
2、发行价格:20.15元/股
3、募集资金总额:4,999,999,983.55元
4、募集资金净额:4,968,535,701.62元
二、新增股票上市安排
1、股票上市数量:248,138,957股
2、股票上市时间:2023年 2月 13日,新增股份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三、发行对象限售期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林海峰先生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 2023年 2月 13日(上市首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发行对象减持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不会导致不符合股票上市条件的情形发生。

目 录
目 录............................................................................................................................ 2
释 义............................................................................................................................ 4
一、公司基本情况 ....................................................................................................... 5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 5
(一)发行类型 .......................................................................................................... 5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5
(三)发行方式 ........................................................................................................ 11
(四)发行数量 ........................................................................................................ 11
(五)发行价格 ........................................................................................................ 12
(六)募集资金量和发行费用 .................................................................................. 12
(七)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12
(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 13 (九)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13
(十)发行对象 ........................................................................................................ 13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 20
(十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21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 21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 21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 22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 22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 22
四、股份变动及其影响 ............................................................................................. 22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22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23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24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 24
(五)股份变动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25 五、财务会计信息分析 ............................................................................................. 25
(一)主要财务数据 ................................................................................................. 25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27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 28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28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 29
(三)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9 (四)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29 七、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 30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 30
(二)保荐机构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 31 八、其他重要事项 ..................................................................................................... 31
九、备查文件.............................................................................................................. 31
释 义
在本上市公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注:本上市公告书中若部分合计数与各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本次新增股份发行情况
(一)发行类型
本次上市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

(二)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1、公司内部决策程序
2022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议案。

2022年2月15日,公司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议案。

2022年 8月 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经济效益测算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

2、监管部门批复过程
2022年 8月 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了《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认为公司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2年 9月 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1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3、发行过程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
2022年 11月 7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以下简称“《发行方案》”)及《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以下简称“《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中共计 1,849名投资者。

上述 1,849名投资者中具体包括:截至 2022年 10月 31日收市后前 20名股东(已剔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97家、证券公司 97家、保险机构 52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1,583家。

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于2022年 12月 29日收盘后向上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 1,849名投资者发送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认购邀请书》”)、《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以下简称“《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认购邀请书》中主要包括认购对象与条件、认购相关安排、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分配股数的确定程序和规则、特别提示、对发行结果的调整方法及追加认购程序等内容。《申购报价单》中包括了申购价格、认购金额等内容。

自《发行方案》和《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投资者名单》报备深交所后至申购报价开始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合计收到 2名新增投资者的认购意向。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向后续表达了认购意向的投资者补发了《认购邀请书》。《发行方案》报送后至申购报价日前新增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2023年 1月 4日申购簿记结束后,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启动追加认购程序。在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下,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向 1,851名投资者发送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追加认购邀请书》(以下简称“《追加认购邀请书》”),具体包括:截至 2022年 10月 31日收市后前 20名股东(已剔除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97家、证券公司 97家、保险机构 52家、其他类型投资者 1,585家。

追加认购期间(2023年 1月 4日至 2023年 1月 6日 12:30期间),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到 4名新增投资者的追加认购意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上述投资者纳入拟发送认购邀请书的名单,并及时向其发送了《追加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期间新增的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本次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①首轮申购阶段
根据《认购邀请书》的规定,本次发行接收申购文件的时间为 2023年 1月4日 8:30-11:30,发行人律师进行了全程见证。在有效报价时间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共收到 13家投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

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律师核查,共计 13名投资者的《申购报价单》符合《认购邀请书》中对申购报价的要求,为有效申购报价。

上述 13家有效申购的投资者的首轮申购报价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
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15100,000.00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15,000.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21,700.00
周斌20.8015,000.00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20.5016,000.00
发行对象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
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 山市道得新材料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20.1518,200.0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15,000.0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1.6125,920.00
 20.3436,550.00
 20.1638,850.00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20.1616,900.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615,000.00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20.3515,000.00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0.2830,000.00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业领航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20.3525,900.00
②追加认购阶段
在《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申购时间内(2023年 1月 4日至 2023年 1月6日 12:30期间),簿记中心共收到 14份追加申购报价单,其中,吕强先生提交了《追加申购报价单》,因其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申购保证金以及提交其他申购附件,视为无效申购。除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无需缴纳保证金外,其余投资者均按《追加认购邀请书》的规定及时足额缴纳保证金并提交相关申购文件。

上述 14家参与追加认购的投资者具体追加认购情况如下:

发行对象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7,070.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4,870.00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20,160.00
周斌20.155,000.00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20.1510,880.00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55,000.0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563,000.00
发行对象申购价格 (元/股)申购金额 (万元)
UBS AG20.1553,900.00
张建飞20.1515,100.00
吕强20.1510,000.00
高坤20.155,100.00
王珊20.155,000.00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153,700.00
黄晓玲20.153,000.00
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③获配情况
除林海峰先生以外,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本次发行价格为 20.15元/股,发行股数为 248,138,957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983.55元。

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 16家,具体配售结果如下: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林海峰19,851,116399,999,987.40
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49,627,791999,999,988.6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265,508629,999,986.2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789,081459,199,982.1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449,131351,599,989.65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4,888,337299,999,990.5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186,104265,699,995.60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华业领航二号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12,853,598258,999,999.70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苏州华业致远三号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12,843,672258,799,990.80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925,558199,999,993.70
周斌9,925,558199,999,993.70
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马鞍山市道得新材料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32,258181,999,998.70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 公司8,387,096168,999,984.40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7,940,446159,999,986.9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444,168149,999,985.20
UBS AG729,53514,700,130.25
248,138,9574,999,999,983.55 
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进行。

(四)发行数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500,000.00万元(含),股票数量不超过 248,138,957股(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 500,000.00万元除以本次发行底价 20.15元/股),同时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不超过 267,562,471股(含)。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拟认购数量为不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 5%(含本数),且不高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 30%(含本数)。

根据投资者认购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 248,138,957股,全部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发行,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数量上限的70%。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林海峰先生实际认购19,851,116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8.00%,未低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 5%(含本数),且不高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 30%(含本数)。

(五)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即 2022年 12月 30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不低于 20.15元/股。

公司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 20.15元/股,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

(六)募集资金量和发行费用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4,999,999,983.5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31,464,281.9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4,968,535,701.62元。

(七)募集资金到账及验资情况
截至 2023年 1月 12日 14:00时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 16家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4,999,999,983.55元缴付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内,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之认购资金的验证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037号)。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东方日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038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 2023年 1月 12日止,东方日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48,138,957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格为 20.15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4,999,999,983.55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31,464,281.9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4,968,535,701.62元,其中计入股本人民币 248,138,957.00 元,计入资本公积人民币4,720,396,744.62元。

(八)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设立和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已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根据相关规定,在募集资金到位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签署三方监管协议。

(九)新增股份登记情况
2023年 1月 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十)发行对象
本次发行对象为 16名,发行配售结果如下: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林海峰19,851,116399,999,987.40
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49,627,791999,999,988.6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31,265,508629,999,986.20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2,789,081459,199,982.15
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7,449,131351,599,989.65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4,888,337299,999,990.5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3,186,104265,699,995.60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华业领航二号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12,853,598258,999,999.70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苏州华业致远三号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12,843,672258,799,990.80
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9,925,558199,999,993.70
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周斌9,925,558199,999,993.70
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马鞍山市道得新材料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032,258181,999,998.70
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 公司8,387,096168,999,984.40
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7,940,446159,999,986.90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7,444,168149,999,985.20
UBS AG729,53514,700,130.25
248,138,9574,999,999,983.55 
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如下:
1、林海峰

2、宁海兴泰合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6、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7、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8、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业领航二号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9、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华业致远三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10、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1、周斌

12、上海道得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马鞍山市道得新材料股权投
13、国泰君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

14、兴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

15、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6、UBS AG

发行人董事会确定的发行对象林海峰先生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关联方。因此,发行人向林海峰先生发行股票构成关联交易。除此以外,林海峰先生及其关联人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的情况。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与林海峰先生及其关联人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关联交易等方面不会发生变化,也不会导致发行人与林海峰先生及其关联人之间新增关联交易。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规定,履行了关联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独立董事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相关议案时,关联股东未参与表决。

除林海峰以外,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也不存在上述机构及人员直接认购或通过结构化产品等形式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其中,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与公司最近一年存在交易,主要系公司向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采购太阳能电池用银浆材料,2022年 1-9月上述采购交易的总金额为 34,882.03万元,占公司总采购金额的 1.84%。

除林海峰先生及常州聚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外,上述发行对象与发行人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对于未来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1、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并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以下简称“《认购协议》”)等申购文件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有效。

2、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除林海峰先生以外,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存在关联关系,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在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选择等各个方面,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原则,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十二)发行人律师的合规性结论意见
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事宜已按照内部决策程序取得所需的授权和批准,并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本次发行过程中涉及的《认购邀请书》《追加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追加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签署的《认购协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的过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上述发行过程确定的发行对象、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数量及募集资金总额等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批复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承销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发行方案》的规定。

三、本次新增股份上市情况
(一)新增股份上市批准情况
2023年 1月 31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向公司出具了《股份登记申请受理确认书》,其已受理公司本次发行新股登记申请材料,相关股份登记到账后将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册。

(二)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证券代码和上市地点
新增股份的证券简称为:东方日升
证券代码为:300118.SZ
上市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
新增股份的上市时间为 2023年 2月 13日,新增股份上市日公司股价不除权,股票交易设涨跌幅限制。

(四)新增股份的限售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林海峰先生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他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自 2023年 2月 13日(上市首日)起开始计算。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本次发行对象所取得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因公司分配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形式所衍生取得的股票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若发行对象减持其所认购的本次发行的股票,还应遵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股份变动及其影响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 比例
林海峰境内自然人263,147,26129.50%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 限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 计划其他23,290,7002.61%
广东联塑科技实业有限 公司境内法人21,300,8862.39%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 比例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前海开源新经济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其他19,169,5942.1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前海开源公用事业 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其他18,781,0862.11%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境外法人16,357,5041.8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其他6,663,5570.75%
周斌境内自然人5,899,3000.66%
何迅境内自然人4,875,3000.55%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鹏华高质量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其他4,759,8780.53%
-384,245,06643.08%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于 2023年 1月 31日出具的《合并普通账户和融资融券信用账户前 10名明细数据表》,本次发行后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 比例
林海峰境内自然人282,998,37724.82%
光华阳光资产管理有 限公司-宁海兴泰合股 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其他49,627,7914.35%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 司境外法人37,725,6733.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国有法人31,825,2422.79%
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员工其他23,290,7002.04%
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 (股)持股 比例
持股计划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前海开源公用 事业行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其他21,038,2861.8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前海开源新经 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其他21,030,6941.84%
济南江山投资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境内法人14,888,3371.31%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华业领航二号私募 股权投资基金其他12,853,5981.13%
深圳市恒信华业股权 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苏州华业致远三号 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其他12,843,6721.13%
-508,122,37044.57% 
(三)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与本次发行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  
股份数量(股)持股比例股份数量(股)
199,274,44622.34%447,413,403
692,600,46077.66%692,600,460
891,874,906100.00%1,140,013,863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均为林海峰先生,本次发行未对公司控制权产生影响。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除林海峰先生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是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认购对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相应增加,林海峰先生因本次发行认购新股导致其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增加至 282,998,377股,但持股比例被动稀释减少至 24.82%。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因总股本增加而摊薄。

(五)股份变动对公司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的影响
单位:元/股

本次发行前  
2022年1-9月 /2022年9月30日2021年度 /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9月 /2022年9月30日
0.8380-0.04870.6556
10.29839.407612.4151
注 1:上表中本次发行前数据源自公司 2021年年度财务报告以及 2022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 注 2:发行后每股收益分别按照 2021年度和 2022年 1-9月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发行后每股净资产分别按照 2021年 12月 31日和 2022年 9月 30日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财务会计信息分析
(一)主要财务数据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09-302021-12-312020-12-31
3,659,389.052,956,137.672,924,399.43
2,634,499.502,002,305.691,930,423.35
1,024,889.56953,831.98993,976.08
918,480.82847,963.20844,306.10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年 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
2,102,178.351,883,072.421,606,349.23
83,924.1315,239.0941,693.15
81,806.372,433.4829,216.67
75,425.83-1,490.2323,627.68
74,737.00-4,231.8716,534.21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2022年 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
280,592.8460,104.0168,641.28
25,523.47-50,395.34-107,635.44
-69,782.33-59,140.67171,841.79
4,430.50-5,735.38-6,668.40
240,764.48-55,167.38126,179.23
4、主要财务指标

2022-09-302021-12-312020-12-31
0.960.930.97
0.720.750.86
71.99%67.73%66.01%
66.64%64.93%64.24%
10.309.419.37
2022年 1-9月2021年度2020年度
74,737.00-4,231.8716,534.21
9.245.944.72
5.707.668.58
4.141.061.81
3.150.670.76
2.70-0.611.40
3.53%4.57%5.14%
注:上述财务指标计算公式如下:
1、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2、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3、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100%
4、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每股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5、应收账款周转率=营业收入÷应收账款平均账面价值,其中 2022年 1-9月数据已年化处理
6、存货周转率=营业成本÷存货平均账面价值,其中 2022年 1-9月数据已年化处理 7、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利息费用)÷利息费用
8、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9、每股净现金流量=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期末普通股份总数 10、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研发费用÷营业收入
(二)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1、资产构成及变化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总额分别为 2,560,949.13万元、2,924,399.43万元、2,956,137.67万元和 3,659,389.05万元。报告期内,公司自身业务规模逐渐扩大,经营积累逐渐增加,总资产规模呈稳步上升趋势。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流动资产分别为 1,200,868.56万元、1,441,547.94万元、1,559,476.66万元和 2,242,651.1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46.89%、49.29%、52.75%和 61.28%。公司流动资产主要由货币资金、应收账款、存货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资产分别为 1,360,080.58万元、1,482,851.49万元、1,396,661.01万元和 1,416,737.93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53.11%、50.71%、47.25%和 38.72%。公司非流动资产主要由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构成。

2、负债构成及变化情况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总负债分别为 1,624,142.47万元、1,930,423.35万元、2,002,305.69万元和 2,634,499.50万元,公司负债规模随着资产规模的增加而增加,其中以流动负债为主。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负债分别为 1,313,970.68万元、1,491,914.43万元、1,675,873.46万元和 2,339,712.11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80.90%、77.28%、83.70%和 88.81%。公司流动负债主要由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合同负债构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非流动负债分别为 310,171.78万元、438,508.92万元、326,432.22万元和 294,787.39万元,占总负债的比例分别为 19.10%、22.72%、16.30%和 11.19%。公司非流动负债主要由长期借款构成。

3、偿债能力分析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63.42%、66.01%、67.73%和 71.99%,流动比率分别为 0.91倍、0.97倍、0.93倍和 0.96倍,速动比率分别为 0.79倍、0.86倍、0.75倍和 0.72倍。报告期各期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基本保持稳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经营流动性及稳健性。

4、营运能力分析
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 4.20次、4.72次、5.94次和 9.24次,公司不断优化客户结构及自身账龄结构,推动应收账款以更快的速率转化为票据或现金回款,应收账款周转率逐年上升。

报告期内,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7.96次、8.58次、7.66次和 5.70次,受生产规模的持续扩大以及物流等因素影响,公司 2022年 9月末存货规模较 2021年末增加 87.05%,从而导致存货周转减缓。

六、本次新增股份发行上市相关机构
(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保荐代表人:张世举、杨传霄
项目协办人:陈昶
项目组成员:郭辉、王延辉、刘骁一、赵晶靖、赵溪寻、罗敏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 2206室 联系电话:021-68824278
传 真:021-68801551
(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乔佳平
经办律师:李一帆、李昆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丁 12号英皇集团中心 8层
联系电话:010-50867666
传 真:010-56916450
(三)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张晓义、秦睿、夏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2层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 真:010-58350006
(四)验资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负责人:梁春
经办注册会计师:秦睿、夏坤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 16号院 7号楼 12层
联系电话:010-58350011
传 真:010-58350006
七、保荐机构的上市推荐意见
(一)保荐协议签署和指定保荐代表人情况
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签署了《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与承销协议》。

中信建投证券指定张世举、杨传霄担任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代表人。

上述两位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如下:
张世举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执行总经理,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晶科能源、通灵股份、晶科科技、四维图新、联明股份、乐凯新材、通用股份、润建通信、立昂微电、美畅新材、宇邦新材首次公开发行、昆山农商行首次公开发行(在会项目)、聚成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在会项目);海优新材可转债、晶科科技可转债、晶科能源可转债(在会项目)、隧道股份配股、蔚蓝锂芯非公开、明冠新材非公开、海优新材非公开(在会项目)、高测股份非公开(在会项目)、利通电子非公开、三元股份非公开、山西证券非公开、红豆股份非公开、盾安环境非公开、厦门信达非公开、通用股份非公开、农发种业重组、红豆股份重组、海立股份公司债、山西证券公司债、世纪金源公司债、晶科科技公司债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杨传霄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任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管理委员会高级副总裁,曾主持或参与的项目有:晶科能源首次公开发行、晶科科技可转债、晶科能源可转债(在会项目)、海优新材可转债、蔚蓝锂芯非公开、北信源非公开、锡业股份非公开、晶科科技公司债、宝新能源公司债、云南白药重大资产重组收购方新华都财务顾问、华绍文化新三板挂牌等,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保荐机构推荐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上市的结论性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认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信建投证券同意作为东方日升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并承担保荐机构的相应责任。

八、其他重要事项
无。

九、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机构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及其他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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