稀土ETF (516780): 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时间:2023年02月10日 11:36:09 中财网

原标题:稀土ETF : 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二月


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更新)
重要提示
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21年2月 3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9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1年 2月 26日正式生效。

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或“本公司”)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中证稀土产业指数,指数编制方案简介如下:
1、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由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非 ST、*ST 沪深 A 股和红筹企业发行的存托凭证组成:
(1)科创板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年。
(2)其他证券:上市时间超过一个季度,除非该证券自上市以来日均总市值排在前 30位。

2、选样方法
(1)对样本空间内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成交金额由高到低排名,剔除排名后 10%的证券;
(2)对样本空间的剩余证券,选取涉及稀土开采、稀土加工、稀土贸易、稀土应用等相关业务的上市公司证券纳入稀土产业主题;
(3)将(2)中剩余证券按照过去一年的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取排名前 50 的证券作为样本.
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 www.csindex.com.cn。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期货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期货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是跟踪中证稀土产业指数的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标的指数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基金投资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标的指数变更的风险、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参考 IOPV决策和 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退市风险、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退补现金替代方式的风险、基金份额赎回对价的变现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流动性风险、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风险、股指期货的投资风险、融资及转融通业务的风险、不可抗力等等。此外,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投资者可能面临基金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或违约等潜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券停牌等潜在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风险揭示”章节。

投资者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

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者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 1月 21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 2022年 12月 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对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进行了复核确认。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 43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8
十三、基金的财产 ............................................................................................................................... 7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7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7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81
十九、基金的风险揭示 ....................................................................................................................... 87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3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5
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2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23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6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27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年 1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 2021年 1月 18日颁布、同年 2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6、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定义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简称“ETF”
17、联接基金:指将绝大多数基金财产投资于本基金,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类似,紧密跟踪业绩比较基准,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18、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3、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4、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6、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托管等业务
27、销售机构:指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8、发售代理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9、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
30、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1、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32、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3、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7、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0、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41、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2、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3、《业务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销售机构业务规则等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4、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对价资产的行为
47、申购、赎回清单: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组合证券:指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49、申购对价: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赎回对价: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51、标的指数: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并发布的中证稀土产业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变更
52、完全复制法:指一种跟踪指数的方法。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成份证券,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以构建指数组合,达到复制指数的目的 53、现金替代: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现金差额: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投资者申购、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55、预估现金差额:指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在 T日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的当日现金差额预估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56、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在交易时间内发布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57、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指申购份额、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8、基金份额折算: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将投资者的基金份额进行变更登记的行为
59、元:指人民币元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收益评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与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差额之日 62、基金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额净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3、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上市前一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期间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上述指标
6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净值的过程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9、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中出借期限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券
70、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71、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以上释义中涉及法律法规、业务规则的内容,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修订后,如适用于本基金,相关内容以修订后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为准。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路 1199弄上海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 17层 法定代表人:贾波
成立日期:2004年 11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178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汪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021)38601777
股权结构:柏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 AIGGIC)49%、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苏州新区高新技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贾波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职于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2001年 7月至 2016年 11月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经纪业务总部技术主办、零售客户服务总部地区经理、南宁双拥路营业部总经理、南京长江路营业部总经理、企划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北京分公司总经理、融资融券部总经理等职务。2016年 12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陆春光先生:董事,学士,2009年 5月加入华泰证券,曾任网络金融部互联网运营团队负责人、用户体验与设计团队负责人、副总经理,现任华泰证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Kirk Chester SWEENEY先生:董事,学士,1982年 9月加入 United States Trust Co of NY,1984年至 1988年任 Drexel Burnham Lambert副总裁,1988年至 1990年任 Morgan Stanley (纽约)副总裁,1990年至 1992年任 Wardley-Thomson Securities (香港)董事,1992年至 2008年任雷曼兄弟亚洲(香港)董事总经理兼香港地区负责人,2009年至 2010年任野村证券(香港)董事总经理,2010年至 2013年任巴克莱资本(香港)董事总经理,2013年至 2019年任 Millennium Capital Management (香港/新加坡) Pte Ltd亚洲首席执行官,2019年至 2020年任泓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2020年至 2021年任 ExodusPoint Capital Management Hong Kong, Limited亚洲区主管兼香港首席执行官,2021年至今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首席执行官。

杨智雅女士:董事,硕士,曾就职于升强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华之杰国际商业顾问有限公司,1992年 4月至 1996年 12月任 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1997年1月至 2001年 7月任 AIG友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部经理、资深经理、协理,2001年 7月至 2010年 2月任 AIG友邦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暨总经理。2010年 2月至今任柏瑞证券投资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暨总经理、总经理。

韩勇先生:董事,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 7月至 2011年 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李晗女士:独立董事,硕士,2007年加入天元律师事务所,2015年至今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田中荣治先生:独立董事,硕士,曾任职于野村证券株式会社、瑞穗证券亚洲有限公司、野村国际(香港)有限公司、野村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2022年 9月至今任中国国际金融日本株式会社代表取缔役社长。

孙茂竹先生:独立董事,硕士,1987年 6月至 2019年 2月任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2019年 2月从中国人民大学退休。

陆桢女士:独立董事,硕士,曾任中国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启迪清云智慧能源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2018年至今任融讯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创始人兼 CEO,2019年至今任北京清谊厚泽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

2、监事会成员
刘晓冰先生:监事长,二十七年证券从业经历。1993年 12月进入公司,曾任无锡解放西路营业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无锡永乐路营业部负责人,无锡城市中心营业部总经理,无锡分公司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总经理。

卞时珍女士:监事,学士,曾任职于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苏格兰皇家银行集团、CIT集团股份、AIG美国国际集团、富卫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 9月起担任柏瑞投资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财务部主管。

柳军先生:监事,硕士,2000-2001年任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财务,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基金核算员,2004年 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事务部总监、上证红利 ETF基金经理助理。2009年 6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年 10月起担任指数投资部副总监。2011年 1月至 2020年 2月任华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2月起任指数投资部总监。2015年 5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华泰柏瑞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至 2018年 11月任华泰柏瑞锦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裕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3月至 2018年 10月任华泰柏瑞泰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4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0月起任华泰柏瑞MSCI中国A股国际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红利低波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9月至2021年4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9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科创板 50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5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1年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创新药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全指医疗保健设备与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1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8月起任华泰柏瑞南方东英恒生科技指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 1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韩交所中韩半导体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 10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声先生:监事,硕士。2011年 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总经理,博士,曾任职于君安证券有限公司、华夏证券有限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7年 7月至 2011年 9月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0年任深圳特区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1-2004年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托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

房伟力先生:副总经理,硕士,1997-2001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交收系统开发经理,2001-2004年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登记及结算部门总监,2004-2008年 5月任华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曾在美国巴克莱全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BGI )担任投资经理, 2012年 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 8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增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年 10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至 2020年 7月任华泰柏瑞量化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3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先行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的基金经理,2015年 3月至 2020年 7月任华泰柏瑞量化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6月至 2021年 11月任华泰柏瑞量化智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5年 6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绝对收益策略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6年 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对冲稳健收益定期开放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3月至 2018年 11月任华泰柏瑞惠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5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7年 9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 12月至 2020年 7月任华泰柏瑞港股通量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20年 11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量化创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增强策略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本科与研究生毕业于清华大学, MBA毕业于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哈斯商学院。

董元星先生:副总经理,博士。2006.9-2008.12任巴克莱资本(纽约)债券交易员,2009.3-2012.8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2年 8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2013年 10月起任华泰柏瑞稳健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2月起任总经理助理。2015年 12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大学经济学学士,纽约大学 STERN商学院金融学博士。

李晓西先生:副总经理,美国杜克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银信托投资公司外汇交易结算员,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经理,汉唐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美国信安环球股票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18年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8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投资一部总监。2020年2月至2022年7月任华泰柏瑞价值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消费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1月至2022年9月任华泰柏瑞质量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质量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刘万方先生:督察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财政学博士。曾任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公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朱雀股权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9年 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高级董事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1年 9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总经理。

童辉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1997-1998年任上海众恒信息产业有限公司程序员,1998-2004年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经理,2004年 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首席信息官兼信息技术部总监。

裴晓思先生:副总经理,复旦大学硕士。曾任泰和诚医疗集团行业研究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投资经理,永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投资经理,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非银客户部总经理助理(主持工作),2021年 4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周俊梁先生:财务总监,硕士。曾任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经理、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高级经理、大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财务部第一副总裁,2015年 10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财务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李茜女士: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金融数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市虹口区金融服务局。2015年3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指数投资部助理研究员、研究员。2019年 11月至2022年 12月任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上证中小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1月起任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光伏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互联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动漫游戏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3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10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和华泰柏瑞中证物联网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1月起任华泰柏瑞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云计算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高股息投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2022年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香港 300 金融服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的基金经理。

产品创新中心基金业务部经理。2020年 7月加入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指数投资部部门总监助理。2021年 3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智能汽车主题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4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泰柏瑞中证科技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6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企业核心竞争力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9月起任华泰柏瑞创业板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沪港深品牌消费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2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1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7月起任华泰柏瑞中证中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2年 8月起任华泰柏瑞国证疫苗与生物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席:总经理韩勇先生;
成员:副总经理王溯舸先生;副总经理田汉卿女士;副总经理李晓西先生;总经理助理沈雪峰女士;总经理助理张慧先生;联席主动权益投资总监方纬先生;主动权益投资副总监吕慧建先生;研究部总监莫倩女士。

列席人员:督察长刘万方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指定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转换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相互制衡,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5)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基金投资研究、目的;
(6)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全面负责公司的风险管理、风险控制和财务监控,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并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与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董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以确保其具有中国证监会所要求的任职资格,制定董事、监事、总经理、督察长、财务总监、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基金经理的薪酬/报酬计划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危机处理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监察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内部监控由公司风险管理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控制委员会和法律监察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监察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 8号院 1号楼 7至 18层 101
法定代表人:陈亮
成立日期:2007年 1月 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证监会、证监机构字【2006】322号 注册资本:101.37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4】629号
联系人:祁坤
联系电话:9555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证券行业领先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提供商,提供经纪、销售和交易、投资银行等综合证券服务。2007年 1月 26日,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 8月成立,性质为国有独资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及资产。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本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01.37亿元。

(二)主要人员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管理团队具有十年以上银行、公募基金、证券清算等金融从业经验,骨干员工具备多年托管运营经验,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资金保管、产品核算及产品估值等服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银河证券托管总部于 2014年 1月正式成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核准我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后为各类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托管总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同时秉承公司“创新、合规、服务、协同”的企业价值观,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银河证券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的经营运作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使托管业务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安全完整,实现托管业务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改进和完善内控机制、体制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提高业务运作效率和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审计总部、风险管理总部、法律合规总部将根据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和公司相关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开展该业务的相关部门进行稽核检查,评估风险控制措施的有效性,对发现的问题,要求相关部门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监督,并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风险。

2、监督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限期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申购赎回代办券商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 9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人:陈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2)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
办公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 35号
法定代表人:翟建强
联系人:胡士光
电话:(0311)66006403
传真:(0311)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3)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5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 夏吉慧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818329
客服电话:96336(浙江),400-869-6336(全国)
公司网址:www.ctsec.com
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5)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1-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号 2号楼 21-29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联系人:胡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7888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址:www.dfzq.com.cn
6)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400-860-1555或 96288
公司网址:www.dwzq.com.cn
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新盛大厦 B座 12-15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
8)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2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2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周洁瑾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1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号大都会广场 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 9层 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张晖
电话:(010)87413731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号上海银行大厦 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 芮敏棋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13)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周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1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 9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15)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扬子莹
电话:(0471)4974437
客服电话: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16)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号华创大厦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中华北路 216号华创大厦
法定代表人:陶永泽
联系人:李宁
电话:(021)60762732
客服电话:0851-960872
公司网址:www.hczq.com
17)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号港中旅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云
电话: 025-8833890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18)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 198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周志茹
电话:028-86135991
传真:028-86150040
客服电话:95584
公司网址:www.hx168.com.cn
1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28层 A01、B01(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家浜路 750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16642
传真:(021)64333051
客服电话: 400-109-9918、021-32109999、029-689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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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号都市之门 B座 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81887060
传真:029-81887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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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号
法定代表人:步国旬
联系人:王万君
联系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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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号荣超大厦 16-20层(518048)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石静武
电话:(021)38631117
传真:(021)589918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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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A栋 11楼 法定代表人:孙永祥
联系人:李欣
电话:021-38784580-89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话:95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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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号楼 21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夏中苏
电话:(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400-888-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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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号国际企业大厦 C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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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27)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 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8)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号 23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0)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郑慧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31)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北京南路 358号大成国际大厦 20楼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802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2)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陈靖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33)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号 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黄莹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95523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4)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号楼第 20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联系人:赵艳青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35)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0755)23838751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6)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 A栋第 04、18层至 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95532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7)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号
法定代表人:雷建辉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3217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址:www.glsc.com.cn
38)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 128号 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号 27层(陆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2号楼)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电话:021-20655588
传真:021-50390850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公司网站:https://www.huajinsc.cn
39)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 36号证券大厦 4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 3层
法定代表人: 王作义
联系人: 刘萍
客服电话:95372
公司网址: www.jyzq.cn
40)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四川中路 213号久事商务大厦 7楼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021-53686200
客服电话:400-891-8918
公司网址:www.shzq.com
41)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号国贸大厦 2座 27层及 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 1166 - 6493
传真:(010)8567 9535
客服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联系人:陈文祥
电话:021-68419095
传真:021-68870311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号华夏银行大厦 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 单元 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号普华永道中心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朱宏宇、朱寅婷
联系人:胡莲莲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 2021年 2月 3日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华泰柏瑞中证稀土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69号)注册募集。

(一)基金类型和运作方式
基金类型:股票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交易型开放式
(二)基金存续期
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和销售场所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种方式。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票进行的认购。

投资人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发售代理机构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减或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根据《运作办法》的规定,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或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延长基金份额发售的时间,本基金可继续销售,但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个月。同时也可根据认购和市场情况提前结束发售,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数应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总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应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

(七)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以初始面值发售。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具体发售时间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2、认购开户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具有证券账户,证券账户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1)如投资者需新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基金账户只能进行现金认购和基金的二级市场交易;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稀土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或基金的申购、赎回,则应开立上海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如投资者需要使用中证稀土产业指数成份股中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参与网下股票认购,则还应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股账户。

2)开户当日无法办理指定交易,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前至少 2个工作日办理开户手续。

(2)如投资者已开立证券账户,则应注意:
1)如投资者未办理指定交易或指定交易在不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需要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在可办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证券公司。

2)当日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当日无法进行认购,建议投资者在进行认购的1个工作日前办理指定交易或转指定交易手续。

3、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份额 M(份)认购费率
M < 100万0.50%
100万≤ M < 300万0.30 %
300万≤ M < 500万0.10 %
M ≥ 500万1000元/次

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时按照上表所示费率收取认购费用。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网下股票认购时可参照上述费率结构,按照不高于0.50%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认购费将用于支付募集期间会计师费、律师费、登记结算费、销售费及市场推广等支出,不计入基金资产。

4、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佣金、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佣金=认购份额×佣金比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佣金比率)
认购佣金由发售代理机构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佣金。

(3)认购限额:网上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单一账户每笔认购份额需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份。投资者应以上海证券账户认购,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申请: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发售代理机构的规定,备足认购资金,办理认购手续。网上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投资者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指定的认购申请。

(5)清算交收: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上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于网上现金认购结束后的第 4日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5、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投资者,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认购费用、认购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认购费用=认购份额×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认购份额×(1+认购费率)
净认购份额=认购份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其中:
认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投资者认购确认时收取,投资者需以现金方式交纳认购费用。

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网上现金认购的认购金额的计算。

(3)认购限额:网下现金认购以基金份额申请。

投资者以上海证券账户通过发售代理机构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为 1,000份或其整数倍,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万份以上(含5万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4)认购手续:投资者在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到销售网点办理相关认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5)清算交收:
T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基金管理人于 T+2日内进行有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将于第 4个工作日将汇总的认购款项及其利息划往基金管理人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T日通过发售代理机构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由该发售代理机构冻结相应的认购资金。

在网下现金认购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各发售代理机构将每一个投资者账户提交的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汇总后,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行系统代该投资者提交网上现金认购申请。之后,登记机构进行清算交收,并将有效认购数据发送发售协调人,发售协调人将实际到位的认购资金划往其预先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其中,认购款项不计利息。

(6)认购确认: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其办理认购的销售网点查询认购确认情况。

6、网下股票认购
(1)认购时间: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限额:网下股票认购以单只股票股数申报,用以认购的股票必须是中证稀土产业指数成份股和已公告的备选成份股(具体名单以发售公告为准)。单只股票最低认购申报股数为1,000股,超过 1,000股的部分须为 100股的整数倍。投资者应以 A股账户认购,可以多次提交认购申请,累计申报股数不设上限。

并备足认购股票。网下股票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特殊情形
1)已公告的将被调出中证稀土产业指数的成份股不得用于认购本基金。

2)限制个股认购规模: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网下股票认购日前 3个月个股的交易量、价格波动及其他异常情况,决定是否对个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并在网下股票认购日前至少 3个工作日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名单。认购规模受限的个股一般不超过 50只。

3)临时拒绝个股认购:对于在网下股票认购期间价格波动异常或认购申报数量异常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不经公告,全部或部分拒绝该股票的认购申报。

(5)清算交收:每日日终,发售机构将当日的股票认购数据按投资者证券账户汇总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网下股票认购最后一日,基金管理人初步确认各成份股的有效认购数量。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确认数据将投资者账户内相应的股票进行冻结。基金募集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根据发售机构提供的数据计算投资者应以基金份额方式支付的认购费用\佣金,并从投资者的认购份额中扣除,为发售机构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投资者净认购份额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认购份额的初始登记,并根据基金管理人确认的认购申请股票数据,按照交易所和登记机构的规则和流程,最终将投资者申请认购的股票过户到基金的证券账户。

(6)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n
投资者的认购份额= (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有效认购数?
i=1
)/1.00

其中,
1)i代表投资者提交认购申请的第 i只股票,如投资者仅提交了 1只股票的申请,则 i=1,i≦500。

2)“第 i只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由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交易所的当日行情数据,以该股票的总成交金额除以总成交股数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若该股票在当日停牌或无成交,则以同样方法计算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均价作为计算价格。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由于投资者获得了相应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将按如下方式对该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日的均价进行调整:
① 除息: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 ② 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1+每股送股比例) 比例) ④ 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1+每 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⑤ 除息且送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每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 +每股送股比例) ⑥ 除息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股 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配股比例) ⑦ 除息、送股且配股:调整后价格=(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配股价×配股比例-每 股现金股利或股息)/(1+每股送股比例+每股配股比例) 3)“有效认购数量”是指由基金管理人确认的并据以进行清算交收的股票股数。其中, ① 对于经公告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为: max
q 为限制认购规模的单只个股最高可确认的认购数量,Cash为网上现金认购和网下现金认购的合计申请数额,p q为除限制认购规模的个股和基金管理人全部或部分临时拒绝的个股以j j
外的其他个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均价和认购申报数量乘积,w为该股按均价计算的其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中证稀土产业指数中的权重(认购期间如有中证稀土产业指数调整公告,则基金管理人根据公告调整后的成份股名单以及中证稀土产业指数编制规则计算调整后的中证稀土产业指数构成权重,并以其作为计算依据),p为该股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的均价。

如果投资者申报的个股认购数量总额大于基金管理人可确认的认购数量上限,则按照各投资者的认购申报数量同比例收取。

② 若某一股票在网下股票认购期最后一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发生司法执行,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登记机构发送的解冻数据对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数量进行相应调整。

(7)特别提示:投资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股票认购,并及时履行因股票认购导致的股份减持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等义务。

(九)募集期认购资金、股票及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通过基金管理人进行网下现金认购的有效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管理人的记录为准;网上现金认购和通过发售代理机构进行基金财产,不折算为投资者基金份额。投资人以股票认购的,认购股票由发售代理机构予以冻结,该股票自认购日至登记机构进行股票过户日的冻结期间所产生的权益归认购投资人本人所有。

(十)募集结果
本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21年 2月 22日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1,999,949,838.00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1,999,949,838.00份。本次募集资金已于 2021年 2月 26日划入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67,121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本次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1,999,949,838.00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21年 2月 26日获确认,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含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于 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网下股票认购募集的股票予以冻结,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运作的需要,在基金资产净值不变的前提下,按照一定比例调整基金份额总额及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由登记机构进行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如未来本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的类别,基金管理人在实施份额折算时,可对全部份额类别进行折算,也可根据需要只对其中部分类别的份额进行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在份额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额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份额上市:
1、场内基金资产净值不低于 2亿元;
2、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人;
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基金管理人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基金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发布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及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二)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三)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基金合同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基金上市的决定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若因上述 1、3、4、5项等原因使本基金终止上市的,本基金将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开放式指数基金,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若届时,基金管理人已有跟踪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基金管理人将本着维护投资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履行适当的程序后与该指数基金合并或者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

(四)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指数服务机构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并将计算结果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发送,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外发布,仅供投资者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登记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营业场所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提供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赎回业务前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的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本基金采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本基金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申购、赎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申购赎回应遵守《业务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可用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起可卖出,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起可卖出。

3、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清算交收适用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交收登记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与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投资者 T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日收市后办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交收与基金份额的注销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日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则依据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及其不时修订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对申购和赎回的程序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请参考届时发布的申购、赎回相关公告以及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份额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
1、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申购对价、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T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内各成份证券数据、现金替代、T日预估现金部分、T-1日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组合证券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申购、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现金替代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赎回过程中,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1)现金替代分为 4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标志为“禁止”)、可以现金替代(标志为“允许”)、必须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和退补现金替代(标志为“退补”)。

禁止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可以现金替代适用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基金份额时,允许使用现金作为全部或部分该成份证券的替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适用于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固定现金作为替代。

退补现金替代适用于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作为替代,根据基金管理人买卖情况,与投资者进行退款或补款。

(2)可以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稀土产业指数中的上交所股票。

② 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其中,“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价格确定原则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价格为准。

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日后被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个交易日(简称为 T+2’日)内,基金管理人将以收到的替代金额买入被替代的部分证券。

T+2’日日终,若已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则以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若未能购入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日起,上海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日而该证券正常交易日低于2日,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计算的未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价值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现金替代日(T日)后至 T+2’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0个交易日)期间发生除息、送股(转增)、配股等权益变动,则进行相应调整。

T+2’日后第 1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日起第 21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及汇总数据发送给相关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和基金托管人,相关款项的清算交收将于此后 3个工作日内完成。

④ 替代限制: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基金管理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公式为:
n
第i只替代证券的数量??该证券参考价格 100%
?
i=1

现金替代比例(%=)
申购基金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其中,“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为本基金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该证券参考价格”为该证券前一交易日除权除息后的收盘价。如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参考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方式发生变化,以上海证券交易所通知规定的参考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3)必须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即将被剔除的成份证券以及处于停牌的股票。

② 替代金额: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数量的现金,即“固定替代金额”。固定替代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赎回清单中该证券的数量乘以其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

(4)退补现金替代
① 适用情形: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目前仅适用于中证稀土产业指数中深交所股票。

② 替代金额:对于退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溢价比例); 赎回的替代金额=替代证券数量×该证券调整后 T 日开盘参考价×(1-现金替代折价比例)。

③ 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对退补现金替代而言,申购时收取现金替代溢价的原因是,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基金管理人将买入该证券,实际买入价格加上相关交易费用后与该证券调整后 T日开盘参考价可能有所差异。为便于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溢价比例,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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