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优新材(688680):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680 证券简称:海优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4 转债代码:118008 转债简称:海优转债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 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核心技术人员齐明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2,931,72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9%; 公司监事、核心技术人员全杨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487,54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961%。 公司监事黄书斌先生直接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790,999股(其中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60,000股,间占公司总股本的0.786%;间接持有公司股份130,9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156%)。 上述董事、监事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其中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已于2022年1月24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还未解除限售。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齐明先生、全杨先生、黄书斌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上述股东拟减持股份数量如下: 1、齐明先生减持不超过732,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872%,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股份不超过25%; 2、全杨先生减持不超过621,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741%,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股份不超过25%。 3、黄书斌先生减持不超过1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97%,占其个人本次减持前所持有公司股份数量的股份不超过25%。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董事、监事及核心技术人员作出的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自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的公司股份; (3)任职期间拟买卖公司股票将根据相关规定提前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4)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价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本人在担任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有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6)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资金需求进行的减持,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在本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及股东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1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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