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特新材(688398):赛特新材: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398 证券简称:赛特新材 公告编号:2023-010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减持股份 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赛特新材”)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汪坤明直接持有公司股份31,720,000股,并通过新余市泰斗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泰斗”)间接持有公司股份270,000股,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39.99%;董事汪美兰持有公司股份8,7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888%;总经理严浪基持有公司股份 5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625%;监事罗健兵通过新余泰斗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188%。股东汪坤明与汪美兰为一致行动人,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7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875%。 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公司股份40,765,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0.9563%。 上述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且来源均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股东汪坤明、汪美兰因个人投资需要,拟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4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具体如下: 汪坤明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通过新余泰斗持有的公司股份27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3375%。 汪美兰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大宗交易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6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且任意连续9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2、严浪基因个人资金需求,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2,5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156%。 3、罗健兵因个人资金需求,拟于减持计划公告披露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75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0.0047%。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减持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注:汪美兰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自减持计划披露之日起 3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内进行,即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期间为 2023年 2月 17日起至 2023 年 8月 16日止。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承诺: “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人在前述限售期满后减持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4、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同时,作为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将遵守《上市规则》的规定,不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若本人不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则自不再担任上述职位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6、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 2.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汪坤明有关联关系的、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汪美兰承诺: “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3.汪坤明通过新余泰斗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 “1、自赛特新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新余泰斗中的合伙份额,即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间接持有的赛特新材上市前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赛特新材回购该等股份。 2、若本人在本承诺函中承诺的锁定期限低于在其他承诺或声明中承诺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限,本人承诺按照较长的锁定期限执行。 3、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间接持有的赛特新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办理合伙份额质押登记等政府相关登记管理部门允许的锁定措施。 5、自赛特新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结束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锁定期要求和/或本人另有其他锁定期承诺的,该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照合伙协议、赛特新材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转让合伙份额所获收益归赛特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4.股东严浪基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4)公司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法律强制性规定减持股票的,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且违规减持公司股票所得(以下简称“违规减持所得”)归公司所有。如本人未将违规减持所得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减持所得金额相等的现金分红”。 5.罗健兵通过新余泰斗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承诺: “(1)自赛特新材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本人在新余泰斗中的合伙份额,即不转让或委托他们管理间接持有的赛特新材上市前发行的股份,也不由赛特新材回购该等股份。 (2)若本人在本承诺函承诺的锁定期限低于在其他承诺或声明中承诺的或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锁定期限,本人承诺按照较长的锁定期限执行。 (3)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间接持有的赛特新材股份的锁定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锁定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本人承诺,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办理合伙份额质押登记等政府相关登记部门允许的锁定措施。 (5)自赛特新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之日起12个月锁定期结束后,如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另有锁定期要求和/或本人另有其他锁定期承诺的,该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将按照合伙协议、赛特新材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转让合伙份额所获收益归赛特新材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本次拟减持事项将不会造成公司控制权的变化,不影响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 四、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个人投资需要等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减持的数量和价格存在不确定性,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公司相关股东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2022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司亦将持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福建赛特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2月13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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