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开混合 (010180):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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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年02月22日 13:25:56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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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开混合 :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根据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于 2023年 2月 20日发布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将具体事宜提示如下: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一)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二)表决票收取时间:2023年 2月 24日至 2023年 3月 27日 17:00(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
(三)会议计票日:2023年 3月 28日(四)会议通讯表决票的送达: 1、会议通讯表决票可直接交送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会议通讯表决票可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7号楼 11层(100045);
联系人:常磊;
联系电话:010-8806662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 2023年 2月 23日,该日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四、投票
(一)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获取表决票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表决票。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持有人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以下合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个人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个人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见附件三)。
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机构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使用的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正反面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本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 2023年 2月 24日至 2023年 3月 27日 17:00期间(以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的方式提交给本基金管理人。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除直接投票外,基金份额持有人还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行使表决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的,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三)授权方式”列明的方式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则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以本基金登记机构最终确认的数据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授权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或个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为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效行使权利,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受托人。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情况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受托人名单,并另行公告。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纸面、电话、网络、短信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方式及程序应符合以下规定: 1、纸面授权
(1)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授权的,需填写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ChinaAMC.com)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2)纸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授权委托书原件,并提供委托人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持有人授权委托他人代理行使表决权的,应由委托人填妥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在授权委托书原件上加盖委托人公章,并提供委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3)纸面授权文件的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直接送交、邮寄、柜台办理 3种方式送交纸面授权文件,具体如下:
①直接送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直接送交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②邮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邮寄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号院 7号楼 11层(100045);
联系人:常磊;
联系电话:010-88066620。
③柜台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会议召开前到本基金管理人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具体地址及联系方式如下:
地址: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号通泰大厦 B座 1层(100033);
联系电话:010-88087226。
2、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转人工,免收长途话费),并按提示确认身份后进行授权。
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主要销售机构的呼叫中心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并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3、网络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在网站
(www.ChinaAMC.com)设立了授权专区,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提示操作进行授权。本基金各主要销售机构如提供网络授权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通过各主要销售机构的网络系统进行授权操作,具体请咨询相关销售机构。
4、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持有人)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大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有效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授权征集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直接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后又直接投票表决,则以直接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纸面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及其他多种方式进行了有效授权,不论授权时间先后,均以有效的纸面授权为准。
3、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通过同一种方式或纸面以外的其他不同方式进行有效授权,无论授权意向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
(五)授权时间的确定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如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如果授权时间相同但授权意见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进行表决。
(六)授权截止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截止时间为 2023年 3月 27日17:00。
六、计票
(一)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三)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通知规定,且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2、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3、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规定时间之前送达指定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4、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基金管理人指定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一)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二)《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通过之日起 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做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一)召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联系人:杨霞;
网址:www.chinaAMC.com。
(二)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电话:010-81139046;
联系人:甄真。
(四)见证律师: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见附件四。
(二)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确保表决票于表决截止时间前送达。
(三)若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者本次会议议案未能通过,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新的议案,届时基金管理人将重新发布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四)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了解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
(五)本会议通知的有关内容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附件一:
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包括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详见附件四。
为实施本次会议议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基金转型的具体时间,并可以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及转型后的产品特点等,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本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必要的修订和补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二: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 | | |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 | 基金账户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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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代理人)姓名/名称: |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
业执照注册号):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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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 | | |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
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
选、多选或无法辨认、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
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
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
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
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 | | |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下载并打印,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投票截止日为2023年3月27日的以通讯方式召开的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对所有议案的表决权。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若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重新召开审议相同议案的持有人大会的,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明编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基金账户号”,仅指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有多个此类账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其他情况可不必填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的,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3、受托人的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
附件四: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拟以通讯方式召开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且《关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存在未能达到开会条件或无法获得相关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中国证监会对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变更注册以及对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或者投资人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基金合同修订要点
根据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方案,本基金管理人拟对《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等条款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变更基金名称:由“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变更运作方式:由“定期开放方式”变更为“最短持有期方式”,变更后的基金拟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两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两年持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对于投资者在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有的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日。
删除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封闭期、开放期内容,增加有关持有期的相关内容。
(三)变更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
1、因变更运作方式,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期、开放期对应投资规定相应变更。
2、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变更为 60%-95%。
3、变更科技龙头主题的界定。
变更前:
“在具体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界定的科技龙头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包括信息技术、电子通信、集成电路、半导体、高端制造、高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医药生物、节能环保、国防军工、航空航天等领域的公司。
具体来看,科技龙头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具有如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① 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8%;
②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亿元; ③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亿元,且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④ 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亿元。” 变更后:
“在具体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界定的科技龙头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包括信息技术、电子通信、集成电路、半导体、高端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科技含量较高的医药研发设备和医疗器械、节能环保、国防电子等领域的公司。
具体来看,科技龙头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具有如下一项或多项特征:
① 公司营业收入、毛利润、净利润中有一指标位于行业前 30%的龙头地位; ② 公司市值位于行业前 30%的龙头地位;
③ 公司有一产品线的产品,市占率在行业中位于前 30%的龙头地位。” 4、在“股指期货投资策略”、“股票期权投资策略”、“国债期货投资策略”部分,明确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5、根据变更后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修订投资限制。
(五)其他修订
除本次变更内容需要修订《基金合同》以外,基金管理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基金实际投资运作情况及转型后的产品特点等对《基金合同》的其他相关内容进行了必要修订。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托管协议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基金合同》具体修订详见附件。
三、转型前后的业务安排
(一)设置赎回选择期
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本基金将安排不少于 20个工作日的赎回选择期供投资者做出选择。在赎回选择期内,投资者仅可以按规定申请赎回或转换转出持有的基金份额。关于赎回选择期的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在赎回选择期内,豁免《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封闭期安排等条款,投资者可不受封闭期限制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且赎回或转换转出业务仍适用变更前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赎回费率。
(二)赎回选择期内的投资限制
在赎回选择期内,由于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豁免《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约定的投资比例限制等条款。
(三)赎回选择期结束后的变更登记
在赎回选择期最后一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对投资者未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投资者未赎回或转换转出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将全部变更登记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投资者在《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起始日为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登记日。投资者赎回申请的确认以本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自赎回选择期届满的下一工作日起,《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正式生效,《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中公告本次修订事项的生效日期,敬请投资者关注。
本基金管理人将依规在官网(www.ChinaAMC.com)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届时投资者可登录查阅。
附件: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附件: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说明
章节 | 标题 | 修订前 | 修订后 |
全文 | | 转型前基金名称“华夏科技龙头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 转型后基金名称“华夏科技龙头
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
第一部分
前言 |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
的、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
……
三、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
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依据和原则
……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
三、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
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科
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华夏科技龙 |
|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
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
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
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 | 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
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册。
中国证监会对华夏科技龙头
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转型为本基金的变更注册,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
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 |
第二部分
释义 |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
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科技龙
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
之《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 |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夏科
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指《华夏科技龙
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
充。
6、招募说明书:指《华夏科 |
| | 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1、《销售办法》:指《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
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
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
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
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 | 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华
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及其更新。
10、《销售办法》:指《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
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投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包括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
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
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
| | 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
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
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
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
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
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
确认的日期。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 业务。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华
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 |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
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
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 | 删除左侧释义。 |
| | 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
额的行为。
48、定期开放:指本基金采
取的在封闭期内封闭运作、封闭
期与封闭期之间定期开放的模
式。
49、开放期:本基金自封闭
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
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
赎回业务。本基金每个开放期不
少于五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
过二十个工作日,开放期的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如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
作日因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
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期
自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
的下一个工作日开始。如在开放
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本合同约
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
时开放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开放
期时间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或
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影响因
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
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直至满足
开放期的时间要求。 | |
| | 5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
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含当
日)起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含当日)起,至该日两年
后的年度对应日的前一日止。年
度对应日指某一个特定日期在
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期,如该年
无此对应日期,则取该年对应月
份的最后一日。若该对应日期为
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
日。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期
封闭期到期后的开放期未申请
赎回,则自该开放期结束日的次
日起该基金份额进入下一个封
闭期,以此类推。本基金在封闭
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
利再投资除外)。
6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指基金以一定的费率通过证券
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
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证券
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
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
务。 | |
| | 无右侧释义。 | 32、两年持有期起始日: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两年持有期起
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
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对于投资 |
| | | 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前持
有的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开混
合”)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为
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开混合基
金份额的登记日。
33、两年持有期到期日:对
于每份基金份额,两年持有期到
期日指该基金份额两年持有期起
始日两年后的年度对应日。在基
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前
(不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
能对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
基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起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
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
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
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
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
该基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
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
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34、年度对应日:指某一个
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应日
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则取
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如该 |
| | | 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
作日。 |
第三部分
基金的
基本情
况 | 一、基金名称 |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
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 三、基金的运作
方式 | 删除原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运作方式的内容。 | 契约型开放式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
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两年
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
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
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两年持
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对
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前持有的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
定开混合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
日为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开混
合基金份额的登记日。
两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
份额两年持有期起始日两年后的
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
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
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
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后,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基金
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 |
| | |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
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
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
两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
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
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
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 |
| |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
额为 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
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为人民币 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规
定执行。 | 删除左侧内容。 |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 删除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售和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内
容。 |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华夏科技龙
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转型而来。 |
| | | 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
会 2020年 8月 18日证监许可
[2020]1854号文准予注册,基金
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科技龙头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于 2020年 10月 26
日正式生效。
202*年*月*日华夏科技龙头两年
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夏科技
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为华夏科技龙头两年
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有关
事项的议案》,内容包括将华夏科
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夏科技龙头两
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基金名称、运作方式、投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限制以及
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自 202*年*月*日起,《华夏科
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
科技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 |
| | |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夏
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科技
龙头两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本基金登记机
构将进行本基金份额的更名以及
相关信息的变更。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 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
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10个工作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
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
基金合同等,并 6个月内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时,从其规定。 |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一、申购和赎回
场所 |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
过销售网点进行。…… |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
销售机构进行。…… |
| 二、申购和赎回 | 删除封闭期、开放期以及相 | 1、两年持有期 |
| 的开放日及时间 | 关申购、赎回开放日内容。 | 本基金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
两年持有期。
本基金每个开放日开放申
购,但对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两年
的最短持有期限。同时,本基金
开始办理赎回业务前,投资者不
能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两年持
有期起始日指该基金份额申购申
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对
于投资者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日前持有的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
定开混合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
日为原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开混
合基金份额的登记日。
两年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
份额两年持有期起始日两年后的
年度对应日。年度对应日,指某
一个特定日期在后续年度中的对
应日期,如该年无此对应日期,
则取该年对应月份的最后一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
一工作日。
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后,对于每份基金份额,在基金
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前(不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对
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
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起(含 |
| | | 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该基
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因不可抗
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
两年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
该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的,该基
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顺延
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
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
下一个工作日。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但本基金对
每份基金份额设置两年持有期,
如果投资人多次申购本基金,则
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
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和赎
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
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
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
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
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 |
| | |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
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
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
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赎回的
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
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
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对于尚未开始办理赎回业务
或两年持有期还未到期的基金份
额,投资人提出的赎回或者转换
转出申请不成立。 |
| 四、申购与赎回
的程序 |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
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约定的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
款处理。
…… | ……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
金份额的两年持有期到期日起
(含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
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
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
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
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
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遇
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
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
换系统故障、港股通非交易日或
者发生港股通暂停交易或其他非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
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赎回款项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
…… |
| 六、申购和赎回
的价格、费用及
其用途 |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开放
期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
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 |
| |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公
告,封闭期内,基金份额净值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遇特殊情况,
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
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
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
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
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
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收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
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
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
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算,并在 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
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
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在招募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中列示。…….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
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
《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
示。…….
…….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
例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设定,具体
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 …… | |
| 七、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八、暂停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的情形
九、巨额赎回的
情形及处理方式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
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在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
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
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
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
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在当
期开放期结束赎回款项仍无法
足额支付,则继续顺延至开放期
后的工作日,并以后续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
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
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
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
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
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且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
人届时公告为准。 |
| |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
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且具体
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
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开放期的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
额的 2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
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2)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
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
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延期赎回。
……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 |
| |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接受并确认所有赎回申请,
当日按比例办理的赎回份额不
得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20%,其余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款项,但
延缓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
个工作日。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
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
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
回申请按正常赎回程序进行。对
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
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 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
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
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
告。
(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
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
的大额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
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 |
| |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
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延期办理期限超过开放期
的,可继续顺延至开放期后的工
作日,并以后续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如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
取消赎回的,则当日未获受理的
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
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
有困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
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都按照上述“(2)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
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
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
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以
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
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
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人的
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按正常赎回程序进行。对于单
个投资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
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延
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
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
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 |
| | | 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
难时,则对于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
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都按
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
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
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公告。 |
| 十、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和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 4、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
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
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结束进
入封闭期或封闭期结束进入开
放期引起的暂停或恢复申购与
赎回的情形。 | 删除左侧内容。 |
| 十二、基金的非
交易过户 |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
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 ……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
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 |
|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
或其他组织。…… |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包括司法强制赎回)。…… |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
权利义务 | (二)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与义务 | 1、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
交易过户、收益分配、转托管等
业务规则。
……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
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 |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
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户、收益分配、转托管等业务规
则。
(17)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
反洗钱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洗钱风险状
况,采取相应合理的控制措施。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
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 |
|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
以上。
……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 |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
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20年以上。
…… |
| 二、基金托管人 |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
注册资本:人民币
466.79095亿元
...... |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
法定代表人:王江
……
注册资本:人民币
540.31929亿元
…… |
| 三、基金份额持
有人 | ……
2、根据《基金法》、《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认购、申购
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所规定的费用。
…… | ……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
费用。
…… |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 四、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
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
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
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
会议公告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
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会议公告约
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公告约
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
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 |
第十二部
分 基金
的投资 | 二、投资范围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
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
小板、创业板、存托凭证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会注册或核准上市
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债
券(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
易的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
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公
开发行的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
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
府债券、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
资的债券)、衍生品(包括股指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
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
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创业
板、存托凭证及其他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或核准上市的股票)、港股
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内依法
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央行票
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公开发行的次级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
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转
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衍生
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
股票期权等)、资产支持证券、 |
| | 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
(含同业存单)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相关规定)。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可根据
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业务。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封闭期内,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
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100%,其中港股通标的股
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投资于科技龙头主题
相关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开放期
开始前 2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 2
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不受
前述比例限制。
开放期内,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
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在封闭
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
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
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 | 货币市场工具(含同业存单)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
产的比例为 60%-95%,其中港股
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
资产的 50%,基金投资于科技龙
头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
约、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
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
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
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以
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投
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 |
| | 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
金一倍的现金,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变更上述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本基金的
投资比例会做相应调整,无需另
行召开持有人大会。 | |
| 三、投资策略 | (一)封闭期投资策略
……
2、股票投资策略
(1)科技龙头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科技龙头是
指科技产业中拥有稳定或独特
盈利模式、较高的“护城河”、具
备“定价权”、优秀的管理层、市
场空间广阔,已经或者未来有望
成为所在领域龙头的相关企业。
在具体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界
定的科技龙头主题相关上市公
司包括信息技术、电子通信、集
成电路、半导体、高端制造、高
端装备、新能源、新材料、医药
生物、节能环保、国防军工、航
空航天等领域的公司。
具体来看,科技龙头主题相
关上市公司具有如下一项或多 | ……
2、股票投资策略
(1)科技龙头主题的界定
本基金所指的科技龙头是指
科技产业中拥有稳定或独特盈利
模式、较高的“护城河”、具备“定
价权”、优秀的管理层、市场空间
广阔,已经或者未来有望成为所
在领域龙头的相关企业。在具体
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界定的科
技龙头主题相关上市公司包括信
息技术、电子通信、集成电路、
半导体、高端制造、新能源、新
材料、科技含量较高的医药研发
设备和医疗器械、节能环保、国
防电子等领域的公司。
具体来看,科技龙头主题相
关上市公司具有如下一项或多项
特征: |
| | 项特征:
①研发支出占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不低于 8%;
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亿
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人民币 3亿元;
③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亿
元,且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
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
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④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亿
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
民币 3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
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
低于人民币 1亿元。
科技龙头主题相关行业的
范畴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
断变化,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
相关行业及技术的发展,对科技
龙头主题相关行业的定义进行
动态更新,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在招募说明书中更新并公告,无
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
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
股指期货投资。…… | ①公司营业收入、毛利润、
净利润中有一指标位于行业前
30%的龙头地位;
②公司市值位于行业前 30%
的龙头地位;
③公司有一产品线的产品,
市占率在行业中位于前 30%的龙
头地位。
科技龙头主题相关行业的范
畴会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不断变
化,基金管理人将持续跟踪相关
行业及技术的发展,对科技龙头
主题相关行业的定义进行动态更
新,经履行适当程序后,在招募
说明书中更新并公告。
……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股
指期货投资。本基金投资股指期
货时,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
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
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
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
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 |
| | 6、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风险管理的原
则,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票
期权合约进行投资。本基金基于
对证券市场的判断,结合期权定
价模型,选择估值合理的股票期
权合约。……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
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
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8、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
本基金将在封闭期内,充分
考虑风险和收益特征的基础上,
审慎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和组合
风险收益,在分析市场情况、投
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史申赎
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情况等因
素的基础上,确定投资时机、标
的证券以及投资比例。
若相关转融通证券出借业
务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本基金
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合上述法
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 | 权合约。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时,
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
保值为主要目的。……
7、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
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充分考虑国
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
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
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本基金投资
国债期货时,将按照风险管理的
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 |
| | ……
(二)开放期投资策略
开放期内,为了保证组合具
有较高的流动性,方便投资人安
排投资,本基金将在遵守有关投
资限制与投资比例的前提下,主
要投资于具有较高流动性的投
资品种,通过合理配置组合期限
结构等方式,积极防范流动性风
险,在满足组合流动性需求的同
时,尽量减小基金净值的波动。
未来,根据市场情况,基金
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
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 |
| 四、投资限制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封闭期内,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100%,其中港股通标
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股票资
产的 50%,基金投资于科技龙头
主题相关的证券资产占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开
放期开始前2个月至开放期结束
后 2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投资
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2)开放期内,每个交易 |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
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60%-95%,
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
超过股票资产的 50%,基金投资
于科技龙头主题相关的股票资产
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合约和
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
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
| | 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
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但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股指期货
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
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14)封闭期内,本基金资
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0%;除封闭期外,本基金
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40%。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开放期内的任何交易日 |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
香港同时上市的 A+H股合计计
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
上市的 A+H股合计计算),不超
过该证券的 10%。
……
(14)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
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 |
| | 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95%。在封闭期内的任何交易
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
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
押式回购)等。
……
(21)在开放期内,本基金
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受限资产的投资;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不受该比例的限制。
……
(23)在封闭期内,本基金
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50%,出借到期日不得
超过封闭期到期日,中国证监会
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 (2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
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
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
除上述(2)、(11)、(21)、
(22)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
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
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2、禁止行为 |
| | ……
除上述(2)、(11)、(21)、
(22)、(23)情形之外,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市场波
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第(23)
项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
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
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
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自动遵
守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
规定,不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2、禁止行为
…… |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
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用
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 |
|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的,如适
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上述相关限制,自动遵守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不
需另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
第十四部
分 基金
资产估值 | 四、估值方法 | 9、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
值。 | 删除左侧内容。 |
| 十、特殊情况的
处理 |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11项进行估
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
交易所、期货公司或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遗漏,有关
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
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按估值方法的第 10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期货交
易所、期货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
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
遗漏,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或即使发现
错误但因前述原因无法及时更正
而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
第十五部
分 基金
费用与税
收 | 一、基金费用的
种类 |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
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转融通费用、证券/
期货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
性质的费用等)。 | 删除左侧转融通费用。 |
| 三、不列入基金
费用的项目 | ……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律
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
等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
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 ……
3、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
费用按照《华夏科技龙头两年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相关标准执行。 |
第十六部
分 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三、基金收益分
配原则 | 无右侧内容。 | 4、对于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
再投资的基金份额,每份基金份
额(原份额)所获得的红利再投
资份额的持有期限,按原份额的
持有期限计算,即红利再投资份
额的持有期起始日与原份额的持
有期起始日相同。 |
| 五、收益分配方
案的确定、公告
与实施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删除左侧内容。 |
第十八部
分 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五、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 |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 |
| | 产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
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
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
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
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
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
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 | 品资料概要
……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
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
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变更注册申请经中国证
监会批复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的下一
个工作日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
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
网站上。
……
(五)临时报告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
合并。
……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
| |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
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
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
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
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
(七)临时报告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不
包括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之
间的运作转换)、基金合并。
……
17、本基金进入开放期。
18、本基金在开放期内发生
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
回并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 | 付赎回款项。
……
(六)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
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 |
| | 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六)投资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
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
券出借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
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并就报告
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
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做详细说明。
…… | |
第十九部
分 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
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决议生效后
两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
| 三、基金财产的
清算 |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 ……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
| |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 |
| 六、基金财产清
算的公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
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
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
上。 |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
告。 |
第二十部
分 违约
责任 | |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
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
直接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
况,相应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
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
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
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
损失。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相
应的当事人免责: |
| | ...... | …… |
第二十二
部分 基
金合同的
效力 | | ……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或盖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
…… | ……
1、本《基金合同》由《华夏
科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而成。
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
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
章),且经 202*年*月*日华夏科
技龙头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
决通过,自*年*月*日起,本基金
合同生效,原《华夏科技龙头两
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 |
注:上述基金合同修订中有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转型相关日期需根据持有人大会召开及决议情况填列。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