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乳业(002946):监事减持计划提前实施完毕

时间:2023年02月22日 20:20:57 中财网
原标题:新乳业:关于监事减持计划提前实施完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46 证券简称:新乳业 公告编号:2023-008
债券代码:128142 债券简称:新乳转债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减持计划提前实施完毕的公告
本公司股东兼监事李红梅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 的信息一致。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3年 1月 5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部分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02),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3,724,92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4298%)的股东兼监事李红梅女士,副总裁张帅先生、林永裕先生计划在自该公告披露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个月以内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的方式合计减持不超过 931,232股公司股票(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1075%)。

公司于 2023年 2月 15日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关于监事减持计划实施进展暨减持数量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截至 2023年 2月 14日,李红梅女士通过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减持公司股份 70,000股(占公告当日公司总股本的 0.0081%),超过其本次减持股份计划数量的一半,其减持股份计划尚未实施完毕。

公司于 2023年 2月 22日收到李红梅女士所出具的《关于李红梅减持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二)》(以下简称为“《告知函》”),截至《告知函》签署之日(2023年 2月 22日),李红梅女士的减持股份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股份减持情况
(一)股东减持情况
截至《告知函》签署之日,股东的减持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减持方式减持日期减持均价 (元/股)减持股数 (股)减持占总股 本比例
李红梅集中竞价2023年 2月 8日14.0020,0000.0023%
 集中竞价2023年 2月 13日16.9020,0000.0023%
 集中竞价2023年 2月 14日17.7030,0000.0035%
 集中竞价2023年 2月 22日17.8315,3750.0018%
合计85,3750.0099%   
注:上表相关数据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四舍五入造成。

李红梅女士减持股份来源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原间接持有的股份,其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价格区间为 13.97元/股—17.84元/股。

(二)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截至《告知函》签署之日,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变化如下:

股东 姓名股份性质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股数(股)占总股本 比例
李红梅合计持有股份341,5000.0394%256,1250.0296%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85,3750.0099%0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256,1250.0296%256,1250.0296%
注:上表相关数据若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相等系四舍五入造成。

二、本次减持股东此前已披露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2017年 9月 13日,李红梅女士,作为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监事承诺:在担任本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本人不再担任公司监事之日起半年内不转让其所持本公司的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如其所持公司的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 6个月。

对于本人已作出上述承诺的,不会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减持事项与李红梅女士此前已披露的承诺一致,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股东兼监事李红梅女士本次减持计划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

李红梅女士严格遵守了《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以及相关股东承诺的情况。

2、截至 2023年 2月 22日,公司股东兼监事的李红梅女士本次减持股份计划已全部实施完毕,其实际减持公司股份数量未违反预披露的减持计划。

3、本次减持的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李红梅女士出具的《关于李红梅减持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展情况的告知函(二)》。

特此公告。

新希望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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