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国兴利增强债券 (005121): 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时间:2023年02月23日 10:25:55 中财网

原标题:富国兴利增强债券 : 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年第1号)






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更新)


(二0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11日证监许可【2017】1483号文注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20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投资者在获得基金投资收益的同时,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可能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由于不能公开交易,一般情况下,交易不活跃,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受市场流动性所限,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更新章节更新内容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更新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信息。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信息进行了更新。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更新相关服务机构的相关信息。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更新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内容截止 至2022年12月31日。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更新基金的业绩表现数据和走势图, 内容截止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更新报告期内的其他应披露事项。
目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7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4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4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4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56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7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75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7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8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86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93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96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0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05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2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6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38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39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40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指《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 2003年 10月 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 12月 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 4月 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 8月 28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9年 7月 26日颁布、同年 9月 1日实施,并经 2020年 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年 7月 7日颁布、同年 8月 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31日颁布、同年 10月 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0、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4、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n为自然数
35、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7、《业务规则》: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38、发起式基金:指按照《运作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相关条件募集,由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39、发起资金:指用于认购发起式基金且来源于基金管理人股东资金、基金管理人固有资金、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低于三年
40、发起资金提供方:指以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且承诺以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8、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0、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股东名称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7.775%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27.775%
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16.675%
二、 主要人员情况 裴长江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闸北营业部总经理助理、总经理,申银万国证券公司闸北营业部总经理、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经纪总部副总经理,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陈戈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历任国泰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研究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5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Constance Mak),董事,文学及商学学士,加拿大特许会计师。现任蒙特利尔银行全球资产管理亚洲区总经理(General Manager, Asia, BMO Global Asset Management),中加贸易理事会董事和加拿大中文电视台顾问团的成员。历任St. Margaret’s College教师,加拿大毕马威 (KPMG) 会计事务所的合伙人。

方荣义先生,董事,博士,高级会计师。现任申万宏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监事会主席。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处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执行委员会成员、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张信军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海通国际证券非执行董事、海通银行非执行董事。历任海通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员工、计划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副经理/经理、海通国际证券集团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海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

吴惠明先生,董事,硕士。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计划财务管理总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浦西管理总部交易部员工,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管理总部员工、办公室秘书、固定收益总部财务经理、党委办公室主任兼任党委组织部副部长、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党建工作部/党委办公室主任。

张晓燕女士,董事,博士。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亚洲区和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历任美国加州理工学院化学系研究员,加拿大多伦多大学化学系助理教授,蒙特利尔银行企业操作风险部高级分析师、高级风险经理和部门总监,道明证券交易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兼总监,华侨银行全球风险管理部副总裁、市场风险管控及分析主管,新加坡交易所风险管理部高级副总裁和风险管理主管。

郭宏韬先生,董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一部总经理。历任山东鲁信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纳、会计;山东鲁信房地产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财务会计;山东鲁信致远旅游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主持工作);山东鲁信能源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经理,高级客户经理;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经营二部高级主管级职员,恒丰资产处置组(筹)高级主管级职员,上海业务中心高级主管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业务中心副总经理;上海业务一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

李彧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现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执行副总裁,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紫竹高新区(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历任上海紫江(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室科长、总裁室经理、总裁特别助理、董事、副总裁,上海紫江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季文冠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现已退休。历任上海仪器仪表研究所计划科副科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副所长,上海市浦东新区综合规划土地局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局长助理、副局长、党组副书记,上海市浦东新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事办公室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上海市松江区区委常委、副区长,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中共上海市金融工作委员会书记,上海市政协常委、上海市政协民族和宗教委员会主任,上海金融业联合会常务副理事长。

李启安先生,独立董事,本科学历。现已退休。历任加拿大花旗银行副总裁,加拿大皇家地产服务有限公司亚洲业务发展部总监,MKI 集团有限公司(香港上巿公司)执行董事,获多利金融服务有限公司(香港汇丰银行子公司)中囯部高级副总裁,香港万都房产发展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香港大昌行集团有限公司(中信泰富集团子公司)集团财务总经理及曾派驻为上海总经理,香港汇丰银行私人银行部高级副总裁并派驻上海分行任财富管理总经理,万都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刘江宁女士,独立董事,博士,副教授。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全球化与中国现代化问题研究所研究员。历任山东财经大学教师。 孟祥元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经济师。现任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历任中国重汽集团济南桥箱有限公司职员;中国重型汽车有限公司证券部政策研究员;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产权管理部、投资发展部(产权管理部)一级职员,高级职员;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主任及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主任、综合管理部部长;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山东省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

曹志刚先生,监事,经济学硕士。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部副总经理,海通吉禾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历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总部(稽核部)二级部经理、稽核部总经理助理。

赵伟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法律合规总部副总经理(总部副总经理级)兼合规综合部、反洗钱部经理。历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崇明营业部员工、稽核总部审计部员工、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合规督导部经理,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中心合规综合部业务董事、综合管理总部综合行政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合规综合部经理、法律合规总部总经理助理。

赵士毅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亚洲企业投资发展部负责人。历任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亚太业务发展业务主管,西班牙对外银行中国区执行董事、业务发展主管、中国区私人银行副总裁、中信-西班牙对外银行私人银行管理团队成员、亚洲零售银行助理副总裁、西班牙对外银行全球青年领导层培训生,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国际发展部执行总经理兼集团财富管理和私人银行委员会委员,蒙特利尔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亚洲区战略发展总监。

夏志辉先生,监事,本科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投研 中台总监兼高级金融平台研究经理。历任北京江河幕墙工程有限公司ERP部门系 统管理员,上海霸才软件有限公司系统信息部系统管理员,上海绘梦视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技术部数据库管理员,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高级系统管理员,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部主管,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风险管理 经理、集中交易部风控总监助理、集中交易部风控副总监。 孙玉礼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资 深基金专员。历任美世咨询数据中心数据分析师,韬睿惠悦管理咨询(深圳)有限 公司福利部精算顾问,上海泽奔商务咨询有限公司咨询顾问,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高级项目经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基金专员。 程铖女士,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服务部总经 理。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客户经理、高级机构客户经理、高级项目经 理、资深项目经理、机构服务部机构总监助理、机构服务部机构副总监兼资深项 目经理、机构服务部副总经理。 黄奥博先生,监事,研究生学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战略与产品部 副总经理兼产品二部总经理。历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部产品经理助理,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北京证券资产管理分公司产品部产品高级经理,富国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产品经理、高级产品开发经理、资深产品开发经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 开发总监助理、战略与产品部产品副总监、战略与产品部产品总监。 赵瑛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职于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总 部、国际业务部;上海国盛(集团)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风险管理部;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总部;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规与风 控部;2015年 7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现任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陈戈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林志松先生,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学位。曾任漳州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秘书、晋江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办事处负责人、厦门证券公司业务经理;1998年10月参与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历任监察稽核部稽察员、高级稽察员、部门 副经理、部门经理、督察长,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 陆文佳女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曾任华安基金副营销总裁;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旗下子公司富国资产(香港)和富国资产(上 海)董事,富国环保公益基金会理事长。 李笑薇女士,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曾任国家教委外资贷款 办公室项目官员,摩根士丹利资本国际Barra公司(MSCI BARRA)BARRA股票风 险评估部高级研究员,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公司(Barclays Global Investors) 大中华主动股票投资总监、高级基金经理及高级研究员;2009年 6月加入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经理、量化与海外投资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朱少醒先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2000年 6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产品开发主管、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研究部总经理、权益投资 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陈斯扬,硕士,曾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投资经理;自2016 年10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定量投资经理;现任富国基金量化投 资部定量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起任富国宝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自2018年03月起任富国丰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2018年04月起任富国兴利增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2)历任基金经理 1)黄纪亮自2017年9月至2019年8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王乐乐自2017年10月至2020年1月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公司投委会成员:总经理陈戈,分管副总经理朱少醒,分管副总经理李笑薇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法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形象;
(14)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六、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牟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建立风险管理环境。具体包括制定风险管理战略、目标,设置相应的组织机构,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围等内容。

(2)识别风险。辨识组织系统与业务流程中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存在的原因。

(3)分析风险。检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后果。

(4)度量风险。评估风险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方法则是设计一些风险指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处理风险。将风险水平与既定的标准相对比,对于那些级别较低的风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监视与检查。对已有的风险管理系统要监视及评价其管理绩效,在必要时加以改变。

(7)报告与咨询。建立风险管理的报告系统,使公司股东、公司董事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基金管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确保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分别负责公司经营、基金投资、风险管理的重大决策。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职能部门,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监察稽核报告提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送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3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33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五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销售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 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 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直销网点:直销中心 直销中心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二座27层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513177 联系人:孙迪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人代表:陈四清
联系人员:郭明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站:www.icbc.com.cn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中国福州市湖东路154号
法人代表:吕家进
联系人员:孙琪虹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3)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人代表:谢永林
联系人员:蔡宇洲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站:www.bank.pingan.com
(4)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人代表:葛新
联系人员: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4
公司网站:www.baiyingfund.com
(5)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人代表:王德英
联系人员:张敏
客服电话:4006105568
公司网站:www.boserawealth.com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人代表:薛峰
联系人员:汤素娅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站:www.jjmmw.com
(7)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26楼
法人代表:其实
联系人员:潘世友
客服电话:95021
公司网站:www.1234567.com.cn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代广场12层
法人代表:杨文斌
联系人员:张茹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站:www.howbuy.com
(9)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人代表:王珺
联系人员: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站:www.fund123.cn
(10)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人代表:张跃伟
联系人员:沈雯斌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11)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西路1号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人代表:吴强
联系人员: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公司网站:http://fund.10jqka.com.cn/
(12)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三亚湾路国际客运港区国际养生度假中心酒店B座(2#楼)27楼271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
法人代表:张峰
联系人员:张倩
客服电话:400-021-8850
公司网站:www.harvestwm.cn
(1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人代表:梁蓉
联系人员:张旭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公司网站:www.5irich.com
(14)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人代表:王锋
联系人员: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公司网站:https://www.snjijin.com/fsws/index.htm
(15)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人代表:武建华
联系人员:丛瑞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公司网站:http://www.zzfund.com
(16)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号
法人代表:王伟刚
联系人员:丁向坤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hcfunds.com
(17)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
法人代表:黄祎
联系人员:姜吉灵
客服电话:400-799-1888
公司网站:www.520fund.com.cn
(18)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座3楼
法人代表:燕斌
联系人员:凌秋艳
客服电话:400-046-6788
公司网站:www.66zichan.com
(19)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120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人代表:彭浩
联系人员:门闯
客服电话:400-004-8821
公司网站:www.taixincf.com
(20)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人代表:王翔
联系人员:项阳
客服电话:400-820-5369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2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
法人代表:陈祎彬
联系人员: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公司网站:https://lupro.lufunds.com
(2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人代表:肖雯
联系人员:黄敏娥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公司网站:www.yingmi.cn
(2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人代表:TEO WEE HOWE
联系人员:叶健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http://www.ifastps.com.cn
(24)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法人代表:钱昊旻
联系人员:陈珍珍
客服电话:400-8909-998
公司网站:www.jnlc.com
(2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4层401-15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院A座17层
法人代表:江卉
联系人员:徐伯宇
客服电话:95118
公司网站:http://fund.jd.com/
(26)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员:刘昕霞
客服电话:400-930-0660
公司网站:www.jfzinv.com
(27)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人代表:钟斐斐
联系人员:戚晓强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公司网站:danjuanapp.com
(28)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 729S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人代表:许欣
联系人员:屠帅颖
客服电话:021-68609600
公司网站:www.qiangungun.com
(29)海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589号17楼、6楼01-04单元、25楼、2楼05、03单元
法人代表:吴红松
联系人员:俞永捷
客服电话:86-21-38917000
公司网站:www.htfutures.com
(30)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人代表:张皓
联系人员:韩钰
客服电话:400-990-8826
公司网站:www.citicsf.com
(3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人代表:张纳沙
联系人员: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32)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5、18、19、36、38、41和42楼 法人代表:孙树明
联系人员: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站:www.gf.com.cn
(3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张佑君
联系人员:顾凌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www.cs.ecitic.com
(3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人代表:周杰
联系人员: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公司网站:www.htsec.com
(35)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广场45层
法人代表:杨玉成
联系人员:陈宇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36)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人代表:黄炎勋
联系人员:陈剑虹
客服电话:95517
公司网站:http://www.essence.com.cn/
(37)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人代表:袁笑一
联系人员:丁思
客服电话:95322
公司网站:www.wlzq.cn
(38)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8号
法人代表:冯鹤年
联系人员:赵明
客服电话:400-6198-888
公司网站:www.mszq.com
(39)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人代表:安志勇
联系人员:蔡霆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bhzq.com
(40)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11号港中旅大厦18楼
法人代表:张伟
联系人员:胡子豪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站:www.htsc.com.cn
(41)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人代表:冯恩新
联系人员: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或400-889-5548
公司网站:sd.citics.com
(4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人代表:范力
联系人员: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公司网站:www.dwzq.com.cn
(4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层、25层-29层
法人代表:金文忠
联系人员:胡月茹
客服电话:95503
公司网站:www.dfzq.com.cn
(4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人代表:胡伏云
联系人员:陈靖
客服电话:95396
公司网站:www.gzs.com.cn
(45)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大钟亭8号
法人代表:李剑锋
联系人员:陈秀丛
客服电话:4008-285-888
公司网站:www.njzq.com.cn
(46)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南昌分行营业大楼
法人代表:周军
联系人员:占文驰
客服电话:956080
公司网站:www.gszq.com
(47)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人代表:王献军
联系人员:梁丽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whysc.com
(48)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滨海大道3165号五矿金融大厦2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人代表:黄海洲
联系人员:赵晓棋
客服电话:0755-82545517
公司网站:www.wkzq.com.cn
(49)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人代表:戴彦
联系人员:唐湘怡
客服电话:95357
公司网站:http://www.18.cn
(5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人代表:冉云
联系人员:刘婧漪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51)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资大厦A座18层
法人代表:毕劲松
联系人员:刘宇
客服电话:95381
公司网站:www.sczq.com.cn
(5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人代表:李刚
联系人员:邵丹
客服电话:95325
公司网站:www.kysec.cn/
(5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人代表:王滨
联系人员:陈慧
客服电话:010-63631519
公司网站:www.e-chinalife.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增加或调整本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 基金登记机构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27-30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成立日期:1999年4月13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徐慧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66
四、 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层
法定代表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王珊珊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珊珊、费泽旭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2017年 8月 11日证监许可【2017】1483号文注册。

一、 基金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8户,本次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99,993,000.00份,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2,250.23份,两项合计共99,995,250.23份基金份额。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在发起资金提供方使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人民币、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公开发售之日或者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孰晚日起不少于 3年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基金资产规模低于2亿元,本基金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自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的基金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 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于2017年9月20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不可抗力,或者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和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7年 10月 19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需提交的文件和需适用的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除须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外,还须遵守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申请时,赎回生效。投资者 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 及时到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时,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申购金额限制外,当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直销网点单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50,0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20,000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网点有该基金认购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其他销售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受直销网点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1元(含申购费)。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2、投资者可多次申购,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对本基金的赎回申请不得低于0.01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但各销售机构对交易账户最低份额余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申购金额(M)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0.80%
100万元≤M<500万元0.50%
M≥500万元1000元/笔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前端申购费率
M<100万元0.08%
100万元≤M<500万元0.05%
M≥500万元1000元/笔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
持有期限赎回费率
7日以内1.5%
7日(含)-30日(不含)0.1%
30日以上(含)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销售费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8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0%)=39,682.54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4=317.46元
申购份额=(40,000-317.46)/1.0400=38,156.29份
即:该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38,156.29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则对应的申购费率为 0.0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2,000,000/(1+0.05%)=1,999,000.5元
申购费用=2,000,000-1,999,000.5=999.5元
申购份额=1,999,000.5/1.0400=1,922,115.87份
即:该投资者(养老金客户)投资2,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0元,可得到1,922,115.87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五: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份,假设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持有时间为7日,则赎回费率为0.1%,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1.0800=10,800.00元
赎回费用=10,800.00×0.1%=10.80元
净赎回金额=10,800.00-10.80=10,789.2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0元,持有时间为7日,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789.20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如按照上述保留位数的份额净值对投资者的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可能引起基金份额净值剧烈波动的,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临时增加基金份额净值的保留位数并以此进行确认,并在确认完成后予以恢复,具体保留位数以届时公告为准。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的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上述第 4、5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或者是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六、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七、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八、 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九、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追求本金安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力争为持有人提供较高的当期收益以及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定期存款、协议存款、通知存款等)、同业存单、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存托凭证及权证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按照自上而下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动态的整体资产配置和类属资产配置。本基金在债券投资过程中突出主动性的投资管理,在对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中长期发展趋势进行客观判断的基础上,通过合理配置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企业债、公司债、资产支持证券,以及风险收益特征优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交换债券等债券品种,加以对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以及质押及买断式回购等高流动性品种的投资,灵活运用组合久期调整、收益率曲线调整、信用利差和相对价值等策略,在保证基金流动性的前提下,积极把握固定收益证券市场中投资机会,获取各类债券的超额投资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实施稳健的整体资产配置,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以及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预测各类资产在长、中、短期收益率的变化情况,进而在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以及货币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不同类型的债券在收益率、流动性和信用风险上存在差异,有必要将债券资产配置于不同类型的债券品种以及在不同市场上进行配置,以寻求收益性、流动性和信用风险补偿间的最佳平衡点。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本基金根据资产的风险来源、收益率水平、利息税务处理以及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将市场细分为普通债券(含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债、短期融资券等)、附权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各类附权债券等)、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创新产品(各类金融衍生工具等)四个子市场,采取积极投资策略,定期对投资组合类属资产进行最优化配置和调整,确定类属资产的最优权数。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对照基金的收益要求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1)普通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普通债券的投资中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风险控制、跨市场套利和相对价值判断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①久期控制是根据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②期限结构配置是在确定组合久期后,针对收益率曲线形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包括采用集中策略、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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