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利科技(00131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多利科技 股票代码:001311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二零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特别提示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利科技”、“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 股票将于 2023年 2月 2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曹武、曹燕霞、蒋建强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8月 27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邓竹君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8月 27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二)发行人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发行人其他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张叶平、王玉萍、高国环、曹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发行人上述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8月 27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 6个月。若发行人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前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5)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6)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2、发行人持有公司股份的监事赵国文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在上述持股锁定期届满后,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①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②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份。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持有发行人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3)发行人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发行人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前,或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发行人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前,本人承诺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4)在本人担任发行人监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的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三)其他股东 发行人自然人股东黄艳、王飞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减持发行人股票时,应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四)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 发行人最近一年新增股东曹武、曹燕霞、蒋建强、邓竹君、张叶平、王玉萍、赵国文、高国环、曹峰、黄艳、王飞共 11名自然人除上述承诺外,同时承诺: “1、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均系本次申报前 12个月内取得。 2、 自上述股份取得之日起 36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申报前 12个月内取得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二、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蒋建强、邓竹君承诺: “(一)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发行人发展,愿意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内,将不会出售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二)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人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1、在承诺的持有发行人股份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2、如发生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全额承担赔偿责任。 (三)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届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减持股份应符合相关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如届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减持另有要求的,本人将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四)当发行人或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发行人股票的情形时,本人将不减持发行人股票。 本人将忠实履行承诺,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三、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1、本公司承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本公司将自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30日内依法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本公司股票的加权平均价。本公司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公司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本公司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公司未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公司将在本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本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公司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二)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曹武、曹燕霞、蒋建强、邓竹君承诺: “1、本人承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人将利用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促成发行人在中国证监会认定有关违法事实后 30天内启动依法回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工作,并在前述期限内以二级市场价格购回本次公开发行时发行人公开发售的股份,回购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亦不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 30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的加权平均价。 发行人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做相应调整。 3、 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4、 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受监管机关、社会公众及投资者的监督,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若本人违反就本次发行所做的承诺,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同时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承诺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若因违反上述承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本人将严格履行生效司法文书认定的赔偿方式和赔偿金额,并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3、本人将积极采取合法措施履行就本次发行上市所做的所有承诺,自愿接诺而被司法机关和/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裁判、决定,本人将严格依法执行该等裁判、决定。” (四)保荐机构承诺 国泰君安证券承诺:“如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律师承诺 通力律师承诺:“若因本所未能勤勉尽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出具的公开法律文件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因此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本所将根据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司法判决,依法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损失。如果投资者依据本承诺函起诉本所,赔偿责任及赔偿金额由被告所在地或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上市交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确定。” (七)会计师承诺 中汇会计师承诺:“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八)评估机构承诺 天源资产评估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本次发行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若因本公司过错导致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公司过错而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四、公司关于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 股价措施的预案 根据公司于 2021年 11月 10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议案》,具体稳定股价的预案如下: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自公司股票正式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所致,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因除权除息等事项致使上述股票收盘价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不具可比性的,上述股票收盘价应做相应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回购、增持、信息披露等有关规定的情形下,公司及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 (二)股价稳定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股价稳定措施包括:1、公司回购股票;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 选用前述方式时应考虑:1、不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2、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股价稳定措施的实施顺序如下: 1、第一选择为公司回购股票,但如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第二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将启动第二选择: (1)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 (2)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 3、第三选择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启动该选择的条件为: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公司股票仍未满足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安排 1、实施公司回购股票的程序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将在 10日内召开董事会,依法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将在董事会决议出具之日起 30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公司回购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回购股票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票回购的,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之要求之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单次用于回购股票的资金金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用于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5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股价稳定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 6个月内回购股票: (1)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应在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10日内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公司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股价稳定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公司将继续按照上述股价稳定措施预案执行。 2、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1)启动程序 1)公司未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并且在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将在达到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或公司股东大会作出不实施回购股票计划的决议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公司已实施股票回购计划 公司虽实施股票回购计划但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公司股票回购计划实施完毕或终止之日起 30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并由公司公告。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计划 在履行相应的公告等义务后,控股股东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控股股东增持股票的金额不超过控股股东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和税后现金分红的合计值,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且单次及/或连续十二个月增持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除非出现下列情形,控股股东将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6个月内实施增持公司股票计划: 1)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控股股东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股价稳定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控股股东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仍未满足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之条件并且董事(不含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要约收购义务的情况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日内增持公司股票,且用于增持股票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税后薪酬总额和税后现金分红的 20%,增持股票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又是控股股东的,若按照其所持股份对应的增持金额高于其上一年度从公司取得的税后薪酬总额和税后现金分红的 30%的,则不再单独履行增持义务。具体增持股票的数量等事项将提前公告。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公司股票连续 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若某一会计年度内公司股价多次触发上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不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股价稳定措施期间及自实施完毕当次股价稳定措施并由公司公告日后开始计算的连续 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情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继续按照上述稳定股价预案执行。 (四)稳定股价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若发行人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本公司/本人将严格依照《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中规定的相关程序启动股价稳定措施,并通过以下约束措施确保该预案的实施,以维护发行人股价稳定,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约束措施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未履行上述承诺采取股价稳定措施,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股价稳定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控股股东、有增持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的,则发行人有权将与其拟增持股票所需资金总额相等金额的薪酬、应付现金分红予以暂时扣留,其将不得行使投票表决权(如有),同时,其持有的发行人股票(如有)不得转让,直至其按预案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 3、公司在未来聘任新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要求其签署承诺书,保证其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做出的稳定股价承诺,并要求其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提出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4、如因发行人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等证券监管法规对于社会公众股股东最低持股比例的规定导致发行人、控股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一定时期内无法履行其稳定股价义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可免于前述约束措施,但其亦应积极采取其他合理且可行的措施稳定股价。 五、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多利科技承诺如下: “1、如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因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 (4)对未履行其已作出承诺、或因该等人士的自身原因导致本公司未履行已作出承诺的本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立即停止对其进行现金分红,并停发其应在本公司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该等人士履行相关承诺。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公司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 (1)及时、充分披露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曹武、曹燕霞、蒋建强、邓竹君承诺: “1、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从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并有权扣减本人应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的现金分红中扣减;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出的相关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具体情况、原因及解决措施并向发行人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在有关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或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 (3)如因本人未能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如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不得主动要求离职,发行人有权立即停发本人应在发行人领取的薪酬、津贴,直至本人履行相关承诺;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在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同时发行人有权扣减本人从发行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如当年度现金分配已经完成,则从下一年度应向本人分配的现金分红中扣减; (5)如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全部归发行人所有。 2、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如下措施: (1)通过发行人及时、充分披露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2)向投资者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发行人及投资者的权益。”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本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将有较大幅度的增加,但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现预期收益前,本公司净利润如未能实现相应幅度的增长,公司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即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的风险。为降低本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经济效益。公司将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要,积极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建成并实现预期效益,增强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发行导致的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使用情况的监督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2、积极推进业务发展,优化服务质量,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完成后,公司的总资产将大幅度增加,抗风险能力和综合实力明显增强,市场价值明显提升。公司将借助资本市场和良好的发展机遇,大力拓展业务规模、新客户,不断优化服务质量,充分发挥公司在客户忠诚度领域的优势地位,推动公司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从而促进公司经营业绩上升,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3、全面提升公司管理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公司将提高运营效率,加强预算管理,控制公司的各项费用支出,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全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理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此外,公司将完善薪酬和激励机制,引进市场优秀人才,并最大限度地激发员工积极性,挖掘公司员工的创造力和潜在动力。通过以上措施,公司将全面提升运营效率,降低成本,提升公司的经营业绩。 4、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了分红的原则、形式、条件、比例、审议程序和调整机制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利润分配制度。未来,公司将进一步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和公司自身的实际情况完善利润分配机制,强化投资者回报。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邓丽琴、曹武、曹燕霞、蒋建强、邓竹君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的,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和道歉,并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人作出的相关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对发行人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将给予充分、及时而有效的补偿。” (三)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以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发行人后续推出股权激励计划,本人承诺拟公布的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发行人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实施完毕前,若证券监管机构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机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切实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七、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要求,发行人针对股东信息披露出具如下承诺: “1、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的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2、 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形。 3、 不存在以本公司的股权进行不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4、 本公司股东中不存在《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2号》所规范的证监会系统离职人员。 5、 本公司保证前述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情况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6、 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已及时向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提供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积极和全面配合了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依法在本次发行的申报文件中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了股东信息,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八、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于 2021年 11月 10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完成后登记在册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九、本次发行上市后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和未来三年内股东分红 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于 2021年 11月 10日召开的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本着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资金需求及持续发展的原则,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关注股东的要求和意愿与公司资金需求以及持续发展的平衡。 制定具体分红方案时,应综合考虑各项外部融资来源的资金成本和公司现金流量情况,确定合理的现金分红比例,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现金和股票相结合的利润分配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在公司年度实现的可供股东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情况下,则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红;若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则单一年度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度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供股东分配利润的 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在年度利润分配时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预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或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股权或者购买设备、土地房产等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40%。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资金需求,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原则上在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特殊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六)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 公司当年未分配利润将留存公司用于生产经营,并结转留待以后年度分配。 (七)公司利润分配的审议程序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章程的规定、公司财务经营情况提出、拟定,并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预计收益情况,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议。 (八)公司利润分配的调整机制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但公司应保证现行及未来的分红回报规划及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即在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次分配利润的20%。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应当对该议案发表独立意见,股东大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采用网络投票等方式为公众股东提供参会表决条件。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3066号”文批准,内容如下: “1、核准你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 35,333,334股新股。 2、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我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配售”)与网上向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发行股票数量为3,533.3334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120.033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413.3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40%。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53.283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3,180.0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90%,发行价格为 61.87元/股。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一)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曹达龙,持有公司 63.21%股权。一致行动人为邓丽琴、蒋建强、曹武、曹燕霞、邓竹君。邓丽琴直接持有公司 31.13%的股权,蒋建强直接持有公司 1.46%的股权,曹武直接持有公司 0.97%的股权,曹燕霞直接持有公司 0.68%的股权,邓竹君直接持有公司 0.68%的股权。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直接持有公司 98.13%的股权。 曹达龙的基本情况如下: 1952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小学学历。1996年至2008年 8月任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厂长,2008年 8月至今任上海多利董事长,2010年 6月至今任昆山达亚董事长,2019年 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 邓丽琴的基本情况如下: 1966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98年至 2008年 8月任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销售总监,2008年 8月至今历任上海多利销售总监、总经理,2019年 12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长。此外,2010年 6月至今任昆山达亚董事,2012年 8月至 2018年 11月任宁波达世执行董事、总经理,2014年 7月至今任上海达亚执行董事。 蒋建强的基本情况如下: 1978年 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01年 8月至2005年 3月任上海东洋电装有限公司模具设计主管,2005年 4月至 2008年 8月任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副总经理,2008年 8月至 2010年 5月任上海多利副总经理,2010年 6月至 2019年 11月任昆山达亚副总经理;2019年 12月至 2020年 6月任发行人董事,2020年 6月至今任发行人董事、总经理。此外,2015年 6月至2020年 12月任昆山威特亿执行董事、总经理,2018年 5月至今任常州达亚执行董事,2021年 4月至今任盐城多利执行董事。 曹武的基本情况如下: 1989年 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10年 10月至 2013年 5月任上汽大众测量工程师,2013年 6月至今任昆山达亚董事、总经理,2019年 12月至今任发行人副总经理。此外,2010年 9月至 2018年 11月任烟台达世执行董事。 曹艳霞的基本情况如下: 1981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2001年至 2008年 8月任上海多利汽车配件厂财务科长,2008年 8月至 2010年 5月任上海多利财务科长,2010年 6月至 2019年 11月任昆山达亚财务部长,2019年 12月至今月至今任烟台达世监事,2012年 8月至今任宁波达世监事,2014年 7月至今任上海达亚监事。 邓竹君的基本情况如下: 1990年 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2015年 7月至今任上海多利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销售部经理。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曹达龙及其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除本公司以外的其他关联方如下: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公司本次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为 3,533.3334万股,占发行后股份总数的 25%。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发行,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 61.87元/股。 三、每股面值 本次股票发行每股面值为 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本次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一)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二)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 2021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一)4.10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确定,其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按经审计的 2022年 6月 30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股本计算); (二)2.41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其中发行后每股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4.51元/股(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发行股数)。 九、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202,668.70万元。本次发行不涉及老股东转让股份。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25.66元(按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后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2.73元(按 2021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为 2022年 6月 30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年 6月 30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19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 1-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2]6435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公告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可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节 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的相关内容。 公司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经营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3]0158号)。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的业绩预计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具体参见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之“(三)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上述 2023年第一季度业绩预计情况系公司初步预计数据,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关于本公司存在退市风险的说明 本公司股票上市后,社会公众股的比例为 25.04%,达到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要求。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9.4.1条,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 15.1条,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 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 10%。上述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1.持有上市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因此,如持有本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或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买入公司股票,则本公司社会公众股的持股比例将可能不满足股权分布上市条件的最低要求,导致公司存在退市风险。 针对上述事项,本公司将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加强规则培训,并采取及时办理自愿限制买入本公司股票手续等措施,有效控制退市风险。 二、其他事项 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及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除正常经营活动签订的销售、采购等商务合同外,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与关联方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本公司资金未被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的基本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669号博华广场 36楼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保荐代表人:李懿、蔡伟成 项目协办人:王慷 项目组其他成员:赵祺阳、黄子纯、李硕、周宗东、王也、颜圣知 二、保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保荐书》,保荐意见如下: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人,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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