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黄金(00133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四川黄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股票简称:四川黄金 股票代码:001337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Rongda Gold Co. , Ltd. (住所:木里县乔瓦镇龙钦街26号) 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二零二三年三月 特别提示 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黄金”、“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股票将于2023年3月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三)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四)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新股上市初期投资风险特别提示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三、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矿业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区调队、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地矿局作出如下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单位/本局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9月 3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单位/本局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若发行人股票此期间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将进行除权除息相应调整。” 2、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木里国投、雷石天富作出如下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或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期限较长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北京金阳、紫金南方、上海德三、川发矿业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发行人其他股东北京天正、雷石诚泰、金投智天、金投智和、雷石恒基作出如下承诺: “自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个月内或发行人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以期限较长的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4)发行人其他股东四川舜钦作出如下承诺: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郭续长、高级管理人员郭阳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发行人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发行人上市后 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即 2023年 9月 3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发行人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在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届满后 6个月内,同样遵守前述规定; 4、本人不因其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矿业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若本公司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公司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若本公司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2)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区调队作出如下承诺: “(1)本单位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若本单位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单位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单位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3)若本单位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单位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指定四川省容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单位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若本单位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单位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2、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地矿局作出如下承诺: “1、本局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若本局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每年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本局在发行人本次发行前所持股份总数的 20%;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局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3、若本局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局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局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局指定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局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局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局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3、其他股东承诺 (1)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北京金阳、木里国投、紫金南方、上海德三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公司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但届时本公司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低于 5%时除外; (3)若本公司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 若本公司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2)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川发矿业、雷石天富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本公司/本企业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企业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但届时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低于 5%时除外),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但届时本公司/本企业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低于 5%时除外; (3)若本公司/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公司/本企业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公司/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公司/本企业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公司/本企业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公司/本企业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郭续长、高级管理人员郭阳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持续看好发行人以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其股票。如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若本人对所持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发行人在该期间内发生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发行价格应相应调整);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2、在锁定期(包括延长锁定期)满后,本人对所持有的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如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减持,将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且在任意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进行减持的,在连续 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采用协议转让方式减持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得低于 5%; 3、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 5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减持股份将严格按照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及比例等法定限制。若本人或发行人存在法定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的,本人不得进行股份减持。” 四、关于上市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的相关要求,四川黄金特制订预案如下: (一)稳定股价预案的启动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每年首次出现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公司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公司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二)稳定股价措施的方式及顺序 1、稳定股价措施 在达到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后,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公司股价: (1)公司回购股份;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3)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2、稳定股价措施实施的顺序 (1)公司回购股份,但若公司回购股份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则第一选择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控股股东将增持公司股票: 1)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在发行人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在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增持本公司股票: 1)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连续 10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控股股东增持股份方案实施完毕之次日起的 3个月内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被再次触发。 (三)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方案 1、公司回购股份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将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部分股票,同时保证回购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为稳定股价进行股份回购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累计不超过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 5%,具体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当时的财务和经营状况,确定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上限。 公司董事会应在上述回购股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的 15个交易日内作出回购股份的决议,在作出回购股份决议后 2个工作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回购,并在 30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个工作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在 10日内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自公司公告稳定股价方案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及/或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2、公司控股股东增持本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控股股东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公司控股股东为稳定股价对发行人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票,增持比例不超过发行人总股本的 2%,且用于增持的金额不超过其当年从公司获得分红的 50%并且不低于人民币 50万元; (3)承诺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发行人董事会将在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控股股东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发行人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发行人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发行人股份将导致发行人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 上述启动稳定股价预案的条件成就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前提下,以其在发行人处领取的薪酬总金额为限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稳定股价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时,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之外,还应满足下列各项条件: (1)增持股份的价格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自首次增持之日起计算的未来 6个月内,从二级市场上继续择机增持公司股份,合计累积增持比例不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份的 1%(含首次已增持部分),且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价所动用的资金应不超过本人在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期间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 (3)在增持计划完成后的 6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 为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保证相关承诺能得以有效履行,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本公司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公司董事会将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条件触发之日起 2个交易日内发布增持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作出增持公告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之次日起开始启动增持,并在 15个交易日内实施完毕。 自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公告之日起,若出现以下任一情形,则视为其就本次稳定股价措施实施完毕及承诺履行完毕,已公告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稳定股价方案终止执行: (1)公司股票连续 1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2)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不符合上市条件;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其本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其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四)约束措施 1、公司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2、公司控股股东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控股股东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公司控股股东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将其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 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其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稳定股价承诺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的承诺,则其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本预案经公司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本公司完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自动生效,在此后三年内有效。 (五)相关主体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1、控股股东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矿业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区调队作出如下承诺: “为维护发行人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作为发行人的控股股东,本公司/本单位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发行人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若本公司/本单位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本单位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本公司/本单位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返还给发行人。如未按期返还,发行人可以从之后发放的现金股利中扣发,直至扣减金额累计达到应履行稳定股价义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本公司/本单位从发行人已分得的税后现金股利总额。” 2、发行人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本公司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若本公司违反该预案,则本公司将: 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2、因未能履行该项承诺造成投资者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进行赔偿。” 3、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为维护公司上市后股价的稳定,作为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人将严格遵守并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以下简称“预案”),若本人违反该预案,则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关于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的招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若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流通后,因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在由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认定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之日起的 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上述事实认定之日起 10个交易日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回购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若公司股票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的,回购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回购价格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如本公司上市后有利润分配或送配股份等除权除息行为,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严格遵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的决定或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赔偿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二)控股股东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矿业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2)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公司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2、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区调队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2)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单位指定四川省容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三)实际控制人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地矿局作出如下承诺: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单位指定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投资者索赔范围包括股票投资损失及佣金和印花税等损失; 2、发行人对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事实无异议或经过行政复议、司法途径最终有效裁定认定该违法事实后,本人对提出申请符合赔偿条件的投资者依法赔偿; 3、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并已由有权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相关判决的,发行人在召开相关董事会对回购股份做出决议时,本人承诺就该等回购股份的相关决议投赞成票。”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作出如下承诺: “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泰和泰律师作出如下承诺: “如因本所为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经司法机关生效判决认定后,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因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所载内容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而遭受的损失。” 3、发行人审计机构、验资复核机构天健会计师作出如下承诺: “因我们为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天健华衡作出如下承诺: “因我们为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相关规定,公司就本次发行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审慎、客观地分析并拟定了相关填补措施。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有一定的实施周期,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及建设期间,股东回报仍将通过现有业务产生收入、获得利润来实现。2021年公司业务经营稳定,不会发生重大变化。按照本次发行 6,000.00万股计算,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较发行前增加 16.67%,预计募集资金到位当年,公司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稀释每股收益)受股本摊薄影响,相对上年度每股收益呈下降趋势,从而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本次发行上市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轻重缓急顺序投资于:梭罗沟金矿矿区资源勘查项目、梭罗沟金矿 2000t/d选厂技改工程建设项目、梭罗沟金矿绿色矿山建设项目、梭罗沟金矿智慧化矿山建设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在承继公司现有业务的基础之上制定的,是根据公司发展目标和市场需求,对现有业务的提升和拓展,有利于公司进一步提升竞争优势。 为确保本次募集资金合理、安全、高效地使用,公司对本次募集资金用途进行了分析和讨论,编制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等相关说明参见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 3、关于本次发行上市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本次发行上市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相应增加。本次发行上市尚需监管部门核准,能否核准、取得核准时间及发行完成时间等均存在不确定性;另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存在一定的周期,募集资金到位后,募投项目不能立即产生收入和利润。因此,本次发行上市可能导致公司即期回报被摊薄。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促进公司业务健康、良好的发展,充分保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权益,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公司的业务规模、经营效益,为中长期的股东价值回报提供保障。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 (2)加速推进募投项目投资建设,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对采选矿流程工艺的深化研究,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围绕金矿采选主业,充分利用技术、人员等自身资源优势,持续加大对采选矿流程工艺的深化研究,加快解决地下开采可能面临的技术问题并提升采矿效率。同时,围绕现有核心技术和总体发展战略,结合市场需求适时调整生产计划、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资源综合利用率,总体上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计划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这些举措将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虽然公司为应对即期回报被摊薄风险而制定了填补措施,但所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作出保证。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合理规范使用募集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采取多种措施持续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前提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以提高公司对投资者的回报能力,有效降低原股东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公司将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二)发行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募集资金管理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实行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公司使用上述募集资金时,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及专用性,做到专款专用。同时,公司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募投项目符合产业发展趋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强股东回报。 2、加速推进募投项目投资建设,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调配内部各项资源、加快推进募投项目建设,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争取募投项目早日实现预期效益,以增强公司盈利水平。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投项目盈利,公司拟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增强项目相关的人才与技术储备,争取尽早实现项目预期收益,增强未来几年的股东回报,降低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3、加强对采选矿流程工艺的深化研究,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围绕金矿采选主业,充分利用技术、人员等自身资源优势,持续加大对采选矿流程工艺的深化研究,加快解决地下开采可能面临的技术问题并提升采矿效率。同时,围绕现有核心技术和总体发展战略,结合市场需求适时调整生产计划、优化产品结构,提升公司资源综合利用率,总体上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4、进一步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规定,公司在《公司章程(草案)》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计划进行了详细约定;同时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未来三年股利分配计划。这些举措将充分维护上市后公司全体股东依法享有的现金分红等资产收益权利,提升公司未来回报能力。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 公司将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等内部控制,确保公司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休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6、关于后续事项的承诺 公司承诺将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后续出台的实施细则,持续完善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各项措施。” (三)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控股股东矿业集团、间接控股股东区调队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地矿局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发行人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发行人利益,前述承诺是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2、本承诺出具日后至发行人本次发行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四)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发行人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未来公司如实施股权激励,本人承诺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如违反本承诺或拒不履行本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发行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七、相关主体未履行承诺及信息披露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二)控股股东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1、发行人控股股东矿业集团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公司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2、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区调队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单位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单位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单位指定四川省容大矿业集团有限公司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四川省地矿局作出如下承诺: “为明确本单位未能履行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相关承诺的约束措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指定由四川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区域地质调查队就本单位未履行在招股说明书及相关上市文件中所披露的承诺时所应采取的约束措施做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的约束措 施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八、发行人关于股东信息披露专项承诺 发行人作出如下承诺: “鉴于本公司拟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关于申请首发上市企业股东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现就本公司股东的相关情况作出承诺如下: (一)本公司的直接或间接股东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印发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中央、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名单的通知》《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持股的主体,不存在现在或曾经为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的情况; (二)本公司本次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中介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四川天健华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或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项目经办人员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权益的情形; (三)本公司及其全体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以公司股权作为对价向本公司的客户、供应商、业务监管部门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人员进行不正当利益输送的情形。”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A股股票并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70号”文核准同意,内容如下: 1、核准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6,000万股新股。 2、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4、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四川容大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47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为“四川黄金”,股票代码为“001337”。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 60,000,000股股票将于 2023年 3月 3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 3月 3日 (三)股票简称:四川黄金 (四)股票代码:001337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420,000,0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60,000,000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请参见“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之“三、关于股份锁定期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60,000,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第三节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持股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矿业集团持有公司 36.54%的股份,为公司的发起人及控股股东。矿业集团的基本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持有矿业集团 90.00%的股权,为发行人间接控股股东。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的基本信息如下:
(三)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前,矿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 36.54%的股份,其能够实际控制股份公司的股份表决权超过 30.00%,能够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并且提名了 5名非独立董事,提名并最终当选非独立董事人数超过公司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 1/2以上,能够对公司董事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为公司控股股东;区调队直接持有矿业集团 90.00%的股份,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四川省地矿局为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的举办和主管单位,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四川省地矿局前身为西南地质调查所,于 1950年成立。1952年西南地质调查所改建为西南地质局。1956年西南地质局改建为四川省地矿局。1999年四川省地矿局由国土资源部划归四川省人民政府管理,业务涵盖基础地质调查、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生态地质、农业地质、旅游地质、城市地质等领域。
(一)董事
1、杨学军先生:董事长,1963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3年 8月至 2001年 2月,历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野外分队助手、地质组长、就业服务中心科员;2001年 2月至 2007年 10月,历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生态所副所长、区调所副所长、资源开发部经理、区调所常务副所长;2007年 10月至 2017年 6月,历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区调所所长、区调队副队长;2017年 6月至今,担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队长兼党委副书记。2013年6月至 2021年 3月,历任容大有限常务副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2021年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 2、王晋定先生:副董事长,1966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会计师、高级黄金投资分析师、副研究员。1988年 8月至 1993年 12月,历任国家黄金管理局财务处科员、副主任科员、助理会计师;1993年 12月至 2003年 7月,历任中国黄金总公司(现更名为“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计财部主任、经营管理部主任、企管财务处处长、办公室(党办)主任;2003年 7月至 2017年 5月,历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中金黄金董事、总经理、党委书记(其间,2009年 3月至 2010年 6月,担任潼关中金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2003年 9月至 2012年 11月和 2014年 9月至 2017年 5月,担任中国黄金协会副会长(兼职));2017年 6月至 2018年 8月,担任北京瀚丰联合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18年 9月至 2019年 12月,担任赤峰黄金董事、联席总经理;2019年 8月至今,担任上海德三董事长;2020年 7月至今,担任河南五鑫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副董事长;2021年 6月至今,担任鹏欣环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0年 4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副董事长;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副董事长。 3、张宏先生:董事,1973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1997年 8月至 2019年 9月,历任四川省地矿局水文队统计员、经营管理部副主任、副总经济师、副队长、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工会主席(其间,2012年 7月至 2013年 7月,挂职自贡市水务局副局长);2019年 9月至 2020年 7月,担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党委书记;2020年 7月至今,担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党委书记兼副队长。2020年 4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董事;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4、吴安东先生:董事,1974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工程师。1997年 7月至 2014年 5月,历任四川省天府容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技术员、部门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总经理;2014年 5月至今,担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党委委员、副队长。2017年 4月至 2020年 12月,担任容大有限董事、常务副总经理;2020年 12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董事、党委副书记;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 5、程学权先生:董事,1972年 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5年 7月至 2000年 12月,历任四川省地矿局一〇一地质队技术员、技术负责人;2000年 12月至 2007年 10月,担任四川省华地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经理;2007年 10月至 2018年 7月,担任四川省地矿局二〇七地质队副队长;2018年 7月至今,担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副队长。2018年 10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董事;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6、王兆成先生:董事,1968年 1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教授级高级工程师。1991年 6月至 2008年 2月,历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助手、组长、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2008年 2月至今,历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2017年 4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董事;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7、郭续长先生:董事,1962年 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1999年 9月至今,担任灵宝郭氏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2002年 5月至今,担任灵宝双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2005年 5月至今,担任北京金阳执行董事兼经理。2007年 1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董事;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8、喻慎江先生:董事,1968年 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1988年 7月至 1996年 12月,担任木里藏族自治县三桷垭乡中心校教师;1996年 12月至 2011年 4月,历任中国共产党木里藏族自治县第十四届纪律检查委员会副主任、常务委员兼副主任;2011年 4月至 2015年 4月,担任木里藏族自治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副局长兼以工代赈办主任;2015年 4月至 2018年 2月,担任木里藏族自治县政协民族宗教专门委员会副主任;2018年 2月至今,担任木里国投董事长。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9、徐碧良先生:董事,1968年 7月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MBA,高级工程师。1988年 7月至 1999年 4月,历任福建省闽西地质大队技术员、厂长;1999年 4月至今,历任紫金矿业办公室副主任、矿山事业部副总经理、湖南紫金锂业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2016年 11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董事;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10、余明江先生:董事,1963年 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82年 7月至 1985年 9月,历任四川省地矿局第五探矿工程队技术员、文化教员、团委副书记;1985年 9月至 1987年 8月,成都地质学院(现成都理工大学)工业管理工程专业学习;1987年 8月至 2000年 6月,历任四川省地矿局四〇四地质队经济研究室主任、四川省地矿局法规处主任科员;2000年 6月至 2010年 6月,历任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执法局政策法规处主任科员、副处长;2010年 6月至 2011年 9月,担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项目管理部副部长;2011年 9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四川发展土地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至今,历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矿业事业部总经理、法务合规部总经理、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7年 4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董事;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 11、刘云平先生:独立董事,1969年 4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会计师、中国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中国房地产注册经纪人、中国高级税务策划师。四川大学、西南财经大学、西南交通大学、中国策划学院、四川广电专修学院、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国家“银河培训”计划)等高校和政府培训机构客座教授,四川亚太高等教育培训中心专家顾问团成员。 1994年 7月至 1995年 4月,历任成都市川霸塑胶制品厂主办会计、财务经理;1995年 4月至 1996年 3月,担任四川省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师;1996年 3月至1996年 12月,担任四川万方税务师事务所副所长兼武侯分部负责人;1996年12月至 2012年 3月,担任四川万迪税务师事务所合伙人、副所长;2012年 3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四川万迪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5年 1月至今,担任成都万方财税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2、李磊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执业律师。2005年 7月至 2010年 3月,历任重庆中南橡胶有限公司法务专员、重庆长安铃木汽车有限公司法务主管;2010年 4月至 2011年 3月,担任北京凯文律师事务所重庆分所律师;2011年 3月至 2013年 12月,担任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2013年 12月至 2014年 12月,担任成都金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融资部副总经理;2014年 12月至 2017年 12月,历任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17年 12月至今,担任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3、肖鹏程先生:独立董事,1969年 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92年 7月至 2002年 12月,历任新疆乌鲁木齐有色冶金设计研究院工程师、高级工程师。2002年 12月至今,历任西南科技大学环境与资源学院教师、系副主任。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4、华萍女士:独立董事,1973年 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执业律师。2000年 4月至 2004年 10月,担任北京市怡文律师事务所律师;2004年 10月至 2017年 5月,担任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2017年 6月至今,担任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15、叶建武先生:独立董事,1951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77年 9月至 1991年 10月,历任山东焦家金矿选矿厂技术员、厂长;1991年 10月至 1993年 9月,担任国家黄金管理局生产处工程师;1993年 9月至 1999年 11月,历任中国黄金总公司企业部工程师、企业部主任、联营企业部主任;1999年 11月至 2006年 2月,历任中金黄金筹委会副主任、副总经理、党委书记;2006年 2月至 2019年 5月,历任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安全环保部主任、总工程师兼安全环保部经理(其间,2011年 9月至 2019年 5月,由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退休返聘)。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监事
1、张宇蓉女士:监事会主席,1965年 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高级会计师。1987年 7月至 2004年 7月,历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计财科出纳、综合统计员,财务结算中心主办会计、副主任;2004年 7月至今,历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审计部主任、副总经济师。2020年 4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监事会主席;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2、刘桂阁先生:监事,1971年 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博士研究生学历,教授、高级工程师。1995年 7月至 2011年 7月,历任武警黄金地质研究所助理工程师、工程师、信息室副主任、遥感室副主任、信息室主任兼高级工程师;2011年 7月至 2019年 3月,历任武警警种学院黄金系勘探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教授;2019年 3月至今,担任北京金阳首席工程师。2020年4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监事;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3、霍明勇先生:监事,1969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1985年 6月至 1998年 4月,历任木里县林产公司职员、巴钦工段工段长;1998年 5月至 2003年 4月,担任四川省木里县松香厂厂长;2003年 4月至今,担任木里县林产公司总经理;2020年 1月至今,担任木里藏族自治县第一国有林场场长。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4、陈继亮先生:监事,1984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中国注册会计师。2006年 8月至 2008年 6月,担任上海建工材料工程有限公司财务人员;2009年 1月至 2011年 8月,担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项目经理;2011年 8月至 2014年 7月,担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高级审计员;2014年 9月至 2015年 10月,担任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高级经理;2015年 10月至 2019年 2月,担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小企业融资部业务副总裁;2019年 3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上海德三运营总监;2021年 3月至 2021年 5月,担任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行部总经理;2021年 5月至今,担任上海德三运营总监、监事。2020年 4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监事;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监事。 5、胡爽先生:职工代表监事,1972年 5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1990年 7月至 2001年 1月,担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工人;2001年 1月至 2007年 1月,历任梭罗沟金矿东五场安全员、场长助理;2007年 1月至 2017年 10月,历任容大有限后勤环保处长、行政部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2017年 10月至 2021年 3月,历任容大有限总经理助理兼行政部经理、工会主席、党委委员;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行政部经理、工会主席、党委委员、职工代表监事。 6、黄若海先生:职工代表监事,1977年 9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专学历。1996年 9月至 2004年 4月,历任四川省地矿局区调队地质工人、梭罗沟金矿东四场场长助手;2004年 4月至 2006年 8月,历任天府容大甘孜州理塘章姜冲金矿场长、伊津金矿场长;2006年 8月至 2021年 3月,历任容大有限梭罗沟金矿西一场场长、解吸车间主任、梭罗沟金矿选矿厂副厂长、监察室副主任、梭罗沟金矿副矿长兼选矿厂厂长;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梭罗沟金矿副矿长兼选矿厂厂长、职工代表监事。 (三)高级管理人员
1、姜峰先生:总经理,1965年 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1994年 11月至 2000年 9月,历任陕西太白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副矿长、总工程师;2000年 9月至 2003年 5月,担任江苏黄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 5月至 2004年 6月,担任黔西南金龙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2004年 6月至 2005年 11月,担任贵州金兴黄金矿业公司总经理兼党委书记;2005年 11月至 2009年 10月,担任安徽金安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2009年 10月至 2010年 12月,担任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2010年 12月至2017年 3月,担任莱州中金黄金矿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7年 3月至 2020年 2月,担任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2020年 2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总经理;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总经理。 2、蒋元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1982年 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2005年 6月至 2008年 10月,历任广东蓉胜超微线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助理、证券事务代表;2008年 10月至 2011年 5月,历任福建凤竹纺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董事兼董事会秘书;2011年 5月至 2014年 10月,担任成都泓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2015年 3月至 2016年 11月,担任四川睿慕鞋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助理、董事会秘书;2017年 10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董事会秘书;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3、刘立辉先生: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1979年 6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工程师。2006年 7月至 2013年 12月,历任贵州紫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掘管理员、采掘车间主任、采矿厂厂长、采矿副总工程师;2014年 1月至 2015年 8月,担任安康紫金金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矿厂厂长兼总工程师;2015年 9月至 2018年 7月,担任华钰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竖井项目组组长;2018年 8月至 2021年 3月,担任容大有限总工程师;2021年 3月至今,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