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经225 (513880):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时间:2023年03月03日 10:27:23 中财网
原标题:日经225 :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华安三菱日联日经225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3年3月2日 送出日期:2023年3月3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华安日经225ETF 基金代码 513880 基金管理人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 - 司 境外投资顾问 境外托管人 Bank of China (Hong Kong) Limited 上市交易所及上 上海证券交易所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9-06-12 市日期 2019-06-25 基金类型 股票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 2019-06-12 基金经理的日期 基金经理 倪斌 证券从业日期 2010-07-01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 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详情请阅读《招募说明书》中“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相关内容。 通过投资于标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 投资目标 差最小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ETF、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境外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
等。本基金还可投资于全球证券市场中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其他金融工具,包括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投资范围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内投资,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货币市场工具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境内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标的ETF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二)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
数据截止日期:2022-12-31 4.22% 银行存款和结算 备付金合计 95.78% 基金投资区域配置图表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三)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数据截止日期:2021-12-31 20.00% 15.00% 10.00% 5.00% 0.00% -5.00% -10.00% 2019 2020 2021 净值增长率 9.83% 13.01% -7.65% 业绩基准收益率 12.15% 14.47% -8.15%    
     
     
     
     
     
     
 201920202021 
 净值增长率9.83%13.01%-7.65%
 业绩基准收益率12.15%14.47%-8.15%
     
注:基金合同生效当年不满完整自然年度的,按实际期限计算净值增长率,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 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投资者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过0.5%的标准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0.20% 托管费 0.05%
注: 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其它风险包括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低于面值的风险、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技术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标的ETF的风险
本基金以不低于90%的基金资产净值投资于标的ETF,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标的ETF投资比例,基金净值可能会随标的ETF的净值或市场交易价格波动而波动,标的ETF 的相关风险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标的ETF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1)标的ETF流动性短期内明显下降的风险;(2)标的ETF运作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标的ETF出现操作错误等情形、标的ETF暂停申购及交易;(3)标的ETF终止运作的风险等。

2、跟踪偏离风险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标的ETF基金份额,追求跟踪标的指数,获得与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以下因素可能会影响到基金的投资组合与跟踪基准之间产生偏离: (1)标的ETF与标的指数的偏离。

(2)基金买卖标的ETF时所产生的价格差异、交易成本和交易冲击。

(3)基金调整资产配置结构时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4)基金申购、赎回因素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5)基金现金资产拖累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6)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所产生的跟踪误差。

(7)其他因素所产生的偏差。

3、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的风险
本基金力争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控制在0.3%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4%以内,但因标的ETF或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4、标的ETF或成份股停牌的风险
标的ETF或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停牌时可能面临如下风险:
(1)基金可能因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2)标的ETF停牌或停牌成份股可能因其权重占比、市场复牌预期、现金替代标识等因素影响本基金二级市场价格的折溢价水平。

(3)若标的ETF或成份股停牌时间较长,在约定时间内仍未能及时买入或卖出的,则该部分款项将按照约定方式进行结算,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的投资损益并使基金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在极端情况下,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大面积停牌,基金可能无法及时卖出标的ETF或成份股以获取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由此基金管理人可能设置较低的赎回份额上限或者采取暂停赎回的措施,投资者将面临无法赎回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风险。

5、成份股退市的风险
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风险,且指数编制机构暂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综合考虑成份股的退市风险、其在指数中的权重以及对跟踪误差的影响,据此制定成份股替代策略,并对投资组合进行相应调整。

6、标的ETF管理人停止管理或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标的ETF由其管理人管理和维护、标的指数由指数编制机构发布并管理和维护,未来标的ETF管理人或指数编制机构可能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标的ETF或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ETF或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ETF或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标的 ETF管理人停止管理或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并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ETF或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影响投资收益。

7、与标的ETF业绩差异的风险
本基金为主要投资于标的ETF,但由于投资方法、交易方式等方面与标的ETF不同,本基金的业绩表现与标的ETF的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8、其他投资于标的ETF的风险
如标的ETF基金份额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标的ETF参考IOPV决策和IOPV计算错误的风险、标的ETF退市风险等等。

9、境外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外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股指期货,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投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股指期货合约头寸所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操作风险:是指由于内部流程的不完善,业务人员出现差错或者疏漏,或者系统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二)重要提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守信、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得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huaan.com.cn;客户服务电话:40088-50099 (一)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
(二)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三)基金份额净值
(四)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五)其他重要资料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