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 (010404): 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标题: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 : 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博道盛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重要提示】 博道盛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 2020年9月 3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4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20年 12月 2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人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市场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交易对手或债券发行人违约产生的信用风险;本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投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的特定风险;投资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的特定风险;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特定风险;投资科创板股票的特定风险;投资存托凭证的特定风险;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风险;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投资本基金的其他风险等等。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理论上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若本基金投资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港股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 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本基金投资于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存托凭证的特有风险。具体风险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章节的具体内容。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存托凭证,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存托凭证。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因此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作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过前述 50%比例的除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等,经尽职调查、进行了充分的评估论证、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可将份额登记、估值核算等业务委托给基金服务机构负责日常运营;基金管理人需定期了解基金服务机构的人员配备情况、业务操作的专业能力、业务隔离措施、软硬件设施等基本运作情况,以保证满足业务发展的实际需求;如本基金选定了基金服务机构或基金服务机构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需另行发布相关公告。若投资人不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的,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可以赎回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自公告之日起 10日后继续持有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的,视为其同意基金管理人变更基金服务机构。 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23年3月 3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22年12月 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5 二、释义 .................................................................. 6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的募集 ........................................................... 3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2 九、基金的转换 ........................................................... 47 十、基金的投资 ........................................................... 52 十一、基金的业绩 ......................................................... 69 十二、基金的财产 ......................................................... 71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72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79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85 十八、侧袋机制 ........................................................... 93 十九、风险揭示 ........................................................... 96 二十、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1 二十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8 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8 二十六、备查文件 ........................................................ 149 一、绪言 《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博道盛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博道盛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博道盛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指《博道盛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博道盛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博道盛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6、登记机构、基金份额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7、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28、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9、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0、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36、持有期起始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 37、持有期到期日: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至持有满 6个月当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38、最短持有期限: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39、月度对日:指某一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中的对应日期,若该日历月份中实际不存在对应日期的,则该月度对日为该特定日期在后续日历月份的最后一日 41、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业务规则》:指《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3、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4、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6、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8、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期约定的申购日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9、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0、元:指人民币元 51、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6、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由内地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9、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以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60、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1、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58号 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 6月 12日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叶文瑛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822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中国人民大学学士、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经济学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经济学博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总裁;参与创立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任高级合伙人、董事长。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MBA。历任齐鲁证券上海斜土路营业部总经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市场总监;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首席市场官。 赵卫群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研究员;上海证大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财务总监;上海天行健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永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深圳市长城长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姜文涛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基金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全奋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学士,现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历任广东明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信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陈缨女士,独立董事,MBA、正高级会计师。历任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主管、处长、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财务副总;宝钢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上海重阳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 佟琳女士,监事,文学硕士,现任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及服务副总监兼电子商务及客服部总经理。历任上海《理财周刊》社主笔;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高级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总监;上海重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划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销策划部总经理。 莫泰山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沈斌先生,董事、总经理。简历同上。 陈超女士,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规风控总监。 张丽女士,首席运营官兼任首席信息官,管理学学士。历任普华永道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部高级审计员;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营部总经理、投资运营部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营运总监。 史伟先生,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一部总经理,理学硕士、EMBA。历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员、基金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上海博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合伙人、股票投资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情况 陈连权先生,经济学硕士,16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2007年 8月至 2015年5月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部分析师、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2015年 5月至 2017年 11月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固定收益专户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2018年 2月至 2021年 12月任上海远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研究总监。2021年 12月加入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自 2022年 2月 9日起担任博道盛利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自 2022年 10月 25日起担任博道和瑞多元稳健 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情况如下表所示:
张迎军(研究总监兼基金投资部总经理) 史伟(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一部总经理) 何晓彬(研究副总监兼研究部总经理、专户投资二部总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内部控制工作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制衡,并(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运用科学化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公司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集中报告、独立监督”原则,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风险控制专业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并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开展和落实,公司设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承担独立评估、监控、检查和报告职责。 (1)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负责对公司经营活动中的现存的和潜在的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并审核和监督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2)风险控制委员会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草拟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对公司风险管理制度的实施进行检查,评估公司风险管理状况。 (3)公司经营管理层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建立和实施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和对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总体控制和管理。公司管理层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涉及基金投资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对投资风险进行控制和管理。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负责控制公司的经营风险、合规风险、操作风险和其他业务风险的议事决策机构,负责检查公司外部审计、合规监察、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程序。 (4)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范围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行使职责。 监察稽核部独立于业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经营活动中各类风险的日常控制和管理,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履行职责。 (5)业务部门 公司其他各业务部门和岗位是风险控制的第一线,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加强对重要岗位和工作环节的风险控制,并定期进行风险控制的内部总结。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公司建立了合理、完备、执行有效的全面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分为五个层次。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控制大纲,它们是公司制定各项规章制度的纲要和总揽;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第三个层面是部门管理制度,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第四个层面是业务管理制度及流程,是各项具体业务和管理工作的运行办法和流程,是对业务运行规范、流程进行的描述和约束;第五个层面是岗位手册和操作表单,是日常业务岗位和操作所遵循的细化规范。 公司各项制度流程的制订、修改、实施、废止遵循规范的审批程序,公司结合业务的发展、法规及监管环境的变化以及公司风险控制的要求,不断检讨和增强公司制度的完备性、有效性。 4、内部控制措施 (1)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体系涵盖公司各个层面,业务各环节,每个岗位; (2)公司建立有效授权制度、双人复核、职责分工、印章管理、员工培训、对账、电子化处理、密码和进入控制、风险报告、监察稽核等内部控制机制和措施来防止和及时发现业务过程中不当风险事件的发生; (3)公司建立危机处理制度、备份制度、业务连续性方案等来化解和降低因突发事件给公司带来的损失。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年 6月 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国函[1992]7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王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75号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 电话:(010) 63636363 传真:(010) 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二)资产托管部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董事长王江先生,自 2022年 8月起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22年 3月起任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现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党校名誉校长、中国光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信贷风险管理处副处长,山东省德州市分行行长,山东省分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湖北省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上海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交通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江苏省副省长;中国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李守靖先生,曾任中国光大银行海口分行部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中国光大银行南宁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行长。现任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共 297只,托管基金资产规模 5776.91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公司客户资产管理计划、职业年金、企业年金、QDII、QFII、银行理财、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资产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投资监督与内控合规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内控管理。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资产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投资监督)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同时,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及时以邮件、电话或书面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邮件或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58号 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成立时间:2017年 6月 12日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郭宇晴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号、甲 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客户服务电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2)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号兴业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 36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4)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5)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号 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号龙翔广场东座 5层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 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 gzs.com.cn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号 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8)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 26号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9)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10)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1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 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10楼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 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13)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969号 3幢 5层 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 556号蚂蚁元空间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1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号 2号楼 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屠彦洋 客户服务电话:95021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号 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 500号华润时代广场 12层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18217775310 联系人:杨樾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16)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500号 30层 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号 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蓝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7)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53层 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 C座写字楼 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18)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 76号(写字楼)1号楼 4层 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号 A座 15层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客户服务电话:95118 (19)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 3000号 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 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 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http://www.yingmi.cn/ (20)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 7层(实际楼层 6层)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2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 4层 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 1号环球财讯中心 D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22)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 88号东方财富大厦 18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23)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24)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 70弄 1号 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 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伍豪 电话:021-60195205 传真:021-61101630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25)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文二西路 1号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 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26)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赎回、转换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各销售机构可办理的基金业务类型以其各自规定为准,投资者可向各销售机构进行咨询。 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158号 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号城建国际中心 1601室 法定代表人:莫泰山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联系人:严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 507单元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号领展企业广场 2座 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沈兆杰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20年 9月 30日证监许可[2020]2470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至持有满 6个月当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本基金募集期间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币 1.00元,按初始面值发售。 本基金自 2020年 12月 14日至 2020年 12月 22日进行发售,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共募集 575,454,761.54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9,215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有关规定,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基金合同已于2020年12月24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投资人可通过下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和网上直销交易平台。 名称:博道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158号3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1601室 电话:021-80226288 传真:021-80226289 客户服务电话:400-085-2888 网址:www.bdfund.cn 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网址:www.bdfund.cn)办理开户、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基金管理人网站。 2、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 本基金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销售机构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章节及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或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进行咨询。 投资人应当通过上述销售机构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上述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销售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6个月持有期 本基金对认/申购、转换转入的每份基金份额设定 6个月的最短持有期限(因红利再投资所生成的基金份额的最短持有期限按照基金合同的“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章节的约定另行计算),基金份额在最短持有期限内不办理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最短持有期限为持有期起始日(含)至持有期到期日(不含),自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可以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对认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申购申请确认日(对申购份额而言)或该基金份额转换转入确认日(对转换转入份额而言),持有期到期日指该基金份额持有期起始日起至持有满 6个月当月的月度对日的前一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在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按时开放办理该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转出业务的,该基金份额持有期到期日顺延至不可抗力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的影响因素消除之日起的下一个工作日。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最短持有期限的设置及规则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含转换转入)及/或赎回(含转换转出),但对于每份基金份额,仅可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办理赎回业务,如果投资人多次认购/申购本基金,则其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开放的时间可能不同。申购及/或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但申请经登记机构受理的不得撤销;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赎回申请的份额数超出其持有的最短持有期限届满可赎回的份额数,基金管理人将对超出的部分确认为失败; 5、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除指定赎回外,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6、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0元,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00元;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或申购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基金(包括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申购业务的不受直销柜台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申购最由基金管理人酌情调整。其他销售机构接受申购申请的最低金额为单笔 10元,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申购金额高于 10元,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以上金额均含申购费)。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为 10份基金份额,如果销售机构业务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赎回份额高于 10份,以该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赎回,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投资人在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基金规模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和最低基金份额保留余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不成立。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对于每份基金份额,自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到期日(含该日)起,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支付相应顺延。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4、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1)投资人 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人应及时查询有关申请的确认情况。 (2)投资人 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基金的申购费和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申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 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投资人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用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实施特定申购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4)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5)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6)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7)可以投资基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住房公积金、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 特定投资群体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特定申购费率如下表:
1)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折优惠。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交易的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特定投资群体(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以其目前适用的特定申购费率和上述享受 1折优惠后的申购费率中孰低者执行。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为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 原费率指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上注明的费率。 2)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通联支付方式申购(含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含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下同)4折优惠,但优惠后申购费率不低于 0.6%,如优惠后申购费率低于 0.6%,按照 0.6%执行;如基金原申购费率低于或等于 0.6%的或者单笔申购费为固定金额的,按原费率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直销业务已开通的银行卡及各银行卡交易金额限额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个人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选择网上直销汇款交易方式申购本基金,享受申购费率 1折优惠;如基金原申购费率单笔固定金额的,则按原费率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网上直销汇款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3、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对投资人适当调低基金销售费用。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将摆动定价机制的具体操作规则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和赎回数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申购总金额=申请总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1+申购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总金额-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总金额-净申购金额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用的申购,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用金额) 申购份额=(申购总金额-申购费用)/ 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1.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40,000元 净申购金额=40,000/(1+1.0%)=39,603.96元 申购费用=40,000-39,603.96=396.04元 申购份额=(40,000-396.04)/1.0400=38,080.73份 即:该投资者(非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4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38,080.73份基金份额。 例四:某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申购费率为 0.10%,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总金额=100,000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1+0.10%)=99,900.10元 申购费用=100,000-99,900.10=99.90元 申购份额=(100,000-99.90)/1.0400=96,057.79份 即:该投资者(特定投资群体)投资 100,000元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400元,则其可得到 96,057.79份基金份额。 3、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如有),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适用的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五:某投资者赎回持有的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10,000×1.0160×0.25%=25.4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25.40=10,134.60元 即: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 300日,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34.60元。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日内(包括该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位,小数点后第 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销售支付结算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会计系统、基金销售系统、基金销售支付结算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9、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将上述申购申请全部或部分确认失败。 10、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若出现上述第 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开放日内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10%比例的赎回申请可以实施延期办理。如下一开放日,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剩余未赎回部分仍旧超出前述比例约定的,继续按前述规则处理,直至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单个开放日内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低于 10%。但是,如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当日选择取消赎回,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 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不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 2021年 3月 24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具体业务规则参见相关公告。 (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八)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九、基金的转换 (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以下简称“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二)转换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2021年3月26日起开放日常转换转入业务,2021年6月23日起开放日常转换转出业务。办理基金间转换的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如遇非港股通交易日或港股通暂停交易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暂停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换及其他业务,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投资人可在基金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办理时间与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相同。由于各销售机构的系统差异以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展该业务的时间可能有所不同,投资人应以各销售机构公告的时间为准。 本基金转换业务具体可转换旗下基金范围参见相关公告或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三)基金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转换申请。 2、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转换申请的确认时间进行调整,并必须在调整实施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销售机构对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转换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基金转换的登记 登记机构以收到有效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转换申请日(T日)。投资人T日的有效基金转换申请,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人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办理转出基金的权益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对于转换入确认成功的基金份额,投资人自T+2日起(包括该日)有权转换出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基金转换的基本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转换后,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将重新计算,即转入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基金份额确认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五)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转出申请份额最小单位可保留到分,单笔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它基金,单笔转换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出时或转换出后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本基金某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份的,在申请转换出时需一次全部申请转换出,否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剩余部分的该类基金份额强制赎回。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投资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一次性全部赎回。 (六)转换费率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以下简称“转入”)和转换转出(以下简称“转出”)。 每笔基金转换视为一笔赎回和一笔申购,基金转换费用相应由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及转出、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两部分构成。 1、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按照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规定的赎回费率和计费方式收取,赎回费用按一定比例归入基金财产(收取标准遵循各基金最新的更新招募说明书相关规定),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或申购费用低的基金向申购费用高的基金转换时,每次收取申购补差费用;从申购费用高的基金向申购费用低的基金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申购补差费用原则上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对应分档的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差额进行补差,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按照转出确认金额分档,并随着转出确认金额分档递减,具体收取情况视每次转换时两只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异情况而定。 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交易平台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可享受部分转换业务的转换费率优惠,转换业务范围及转换费率优惠的具体情况请参阅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转出确认金额×转出基金对应的赎回费率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转入确认金额×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1+对应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注: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补差费用的,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固定金额的申购补差费) 净转入确认金额=转入确认金额-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用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净转入确认金额÷转换申请当日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10,000份转换为博道启航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博道启航混合A”),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持有期限为 300天,适用赎回费率为 0.25%。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元,博道启航混合A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31元。博道盛利6个月持有期混合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0%,博道启航混合A对应的申购费率为1.5%。则: 转出确认金额=10,000.00×1.028=10,280.00元 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10,280.00×0.25%=25.70元 转入确认金额=10,280.00-25.70=10,254.30元 转出与转入基金的申购补差费=10,254.30×(1.5%-1.0%)/(1+1.5%-1.0%)=51.02元 净转入确认金额=10,254.30-51.02=10,203.28元 转入基金确认份额=10,203.28÷1.031=9,896.49份 (八)暂停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视同为转出基金的赎回和转入基金的申购,因此有关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关于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公告的有关规定一般也适用于暂停基金转换,具体暂停或恢复基金转换的相关业务请详见届时本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但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部分的转出申请将自动予以撤销,不再视为下一开放日的基金转换申请。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投资组合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的资产配置和投资管理,追求超越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注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券、地方政府债券、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4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 0%-50%)。本基金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合计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保留的现金或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所指的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走势和估值水平等因素的综合分析,评估不同大类资产的风险收益状况,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固定收益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现金等大类资产进行配置,并随着市场运行状况以及各类资产估值水平、风险收益状况的相对变化,动态调整大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力争通过资产配置降低组合波动性,提高基金资产风险调整后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管理策略、期限结构配置策略、类属配置策略、个券选择、可转债投资、信用债投资等积极的投资策略。 (1)久期管理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走势、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等方面的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预测利率的变化趋势,根据对利率水平的预期调整组合久期。 (2)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利率走势、收益率曲线的变化情况的判断,适时采用哑铃型或梯型或子弹型投资策略,在长期、中期和短期债券间进行配置,力争减小投资组合收益受债券利率变动的负面影响。 (3)类属配置策略 类属配置指债券组合中各债券种类间的配置,包括债券在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等债券品种间的分布,债券在浮动利率债券和固定利率债券间的分布。本基金对不同类属债券的信用风险、税收因素、市场流动性、市场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估不同类别债券品种的利差和变化趋势,通过比较不同类别债券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确定组合的不同类别债券的配置。 (4)个券选择 个券选择是指通过比较个券的流动性、到期收益率、信用等级、税收因素,确定一定期限下具体债券投资标的。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同时具有债券与权益类证券的双重特性。本基金利用可转换债券及可交换债券的债券底价和到期收益率、信用风险来判断其债性,增强本金投资的安全性;利用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转股溢价率、基础股票基本面趋择安全边际较高、基础股票基本面优良的品种进行投资,获取超额收益。同时,关注可转债和可交换债流动性、条款博弈、可转债套利等影响转债及可交换债投资的其他因素。 (6)信用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研究相结合的方式,综合研判宏观经济周期、信用利差、产业发展趋势、企业自身信用资质包括公司背景、管理水平、经营情况、盈利能力、偿债能力、现金流状况等因素,挑选符合信用资质要求的信用债进行投资,严格控制信用风险,获取票息收益。 本基金投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为AA及以上,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 2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高于70%,投资于信用评级为AAA的信用债占信用债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其中金融债券(不含政策性金融债)、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中期票据、政府机构债券、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等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债券信用评级,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短期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依照评级机构出具的主体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信用债如果没有债券信用评级,参照主体信用评级。 3、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坚持行业配置策略与个股精选策略相结合的投资理念,采用自下而上的积极选股策略,对行业和个股投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具备长期竞争优势和投资潜力的细分行业和个股进行投资。 (1)行业分析 本基金通过综合考虑行业的成长性、竞争格局、技术进步、政府政策等因素,重点配置预期具有良好增长前景的细分行业。 (2)个股选择 本基金在个股选择方面,重点关注个股的基本面和估值水平,包括盈利增长空间和增速、主营业务竞争力、治理结构和管理层能力、商业模式等方面。估值水平主要考察个股业绩的增长、公司业务前景、基本面变化等因素和估值的匹配度。优(3)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于香港股票市场。本基金将重点关注A股稀缺性行业和个股、具有持续领先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与A股同类公司相比具有估值优势的公司。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信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本基金结合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的方法,综合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资质、合约条款等因素,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配置。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股指期货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管理,届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主要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衍生品合约,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如互换等其他金融衍生品种,本基金将以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为目的,根据届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充分评估衍生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的基础上,谨慎地进行投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可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投资于国债期货合约,对冲系统性风险和某些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提高投资效率。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和现货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因素,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操作,力争获取超额收益。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式,精选出(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5%(其中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的资产占股票资产的0%-50%); (2)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同一家公司在内地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年,债券(12)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一致; (16)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投资于可交换债券和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合计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8)本基金投资于同业存单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1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9)、(14)、(15)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属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五)业绩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75%+中证 800指数收益率*20%+中证港股通综合指数(人民币)收益率*5% (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