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CI科创 (501095): 关于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

时间:2023年03月08日 11:56:54 中财网
原标题:BOCI科创 : 关于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关于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为“BOCI科创”,场内扩位简称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场外简称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混合”,基金代码为501095)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12日生效,并于2020年7月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3年3月12日届满,本基金自2023年3月13日起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始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基金名称将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更名后,场内简称仍为“BOCI科创”,场内扩位简称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LOF”,场外简称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95”。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3月13日起生效,本基金将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于2023年3月13日起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的相关安排,以及据此及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封闭运作期内的战略配售策略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投资者可以登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站
(www.boci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119556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8日
附件:《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首页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全文指定报刊规定报刊
全文指定网站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 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 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 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三、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注册。 六、本基金将参与科创板发行 人战略配售股票投资,由此产 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三、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由中银证券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 满开放后更名而来。中银证券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注册。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中银证 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 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含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
   
   
   
   
   
   
   
   
 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 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 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 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 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接受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申 请,并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作 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第二部分 释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 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 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 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中银证券科 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银证 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 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 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 同相应修订为《中银证券科技创 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 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 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 应修订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 议》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 相应修订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 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 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 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 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 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 投资人的合称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 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 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 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 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 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 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 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 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 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的合称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 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 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 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一、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一、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
   
情况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资基金(LOF)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 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 义务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 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 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 务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15年以上;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 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条件和程序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 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 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 基金财产承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 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 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 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 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 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 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 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 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 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 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 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 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 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 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 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 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所。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 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 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 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 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 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 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 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 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 分 违约责任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 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 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 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二部 分 争议的处理 和适用的法 律《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 本合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 区法律)管辖。《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 同之目的,不含港澳台地区法律) 管辖并从其解释。
三、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修订前修订后
首页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全文指定媒介规定媒介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事 人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 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五、基金财(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产的保管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 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 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 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基金信 息披露(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 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 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 指期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 息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 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 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 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 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 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非公开 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参与转融通 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 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记 与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 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 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 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 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 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档 案的保存(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 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 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 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 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 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 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 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十四、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更换(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 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 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选任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 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 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 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 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 支。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 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 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 清算(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 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 责任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 资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 失等。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 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 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 造成的影响。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 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 投资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 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 者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