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达创智(001368):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通达创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TONGDASMARTTECH(XIAMEN)CO.,LTD. (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89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二零二三年三月十日 特别提示 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达创智”、“发行人”、“本公司”、“公司”)股票将于2023年3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本上市公告书数值通常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风险,广大投资者应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以及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控股股东现代家居、通达投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9月13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企业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本企业将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与本承诺函不一致的,则本企业承诺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发行人控股股东现代家居、通达投资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本企业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企业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企业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亚扬、王亚榆、王亚华、王亚南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包括由该部分派生的股份,如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等),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9月13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的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关于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限与本承诺函不一致的,则本人承诺自动按该等新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亚扬、王亚榆、王亚华、王亚南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本人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本人承诺在首次卖出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内容确定,并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若发生需向公司或投资者赔偿,且必须减持股份以进行赔偿的情形,在该等情况下发生的减持行为无需遵守本减持承诺;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为保护公司及其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证券市场长远健康发展,本人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定,如果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上述规则或制定新规,则按照最新法规执行。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 1、持有发行人股份的董事叶金晃、高级管理人员尤军峰、张靖国、姬力、曾祖雷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遇除权除息事项,前述发行价作相应调整。 公司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9月13日,非交易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2、持有发行人股份的监事黄静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限售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上一年末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3、持有发行人股份的其他人员骆杰、熊武华、吴琛的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如果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述股份锁定期另有特别规定,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执行。 二、稳定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发行人承诺将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的规定,全面且有效地履行本公司的各项义务和责任,预案内容如下:(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以下简称“启动条件”)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三年内,当因非不可抗力因素而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则启动稳定股价措施。因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出现变化的,每股净资产将相应进行调整。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在上市后三年内每次触发启动条件时,公司将及时依次采取以下部分或全部措施稳定股价: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在上述稳定股价措施中,公司将优先选用公司回购股票的方式,在公司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的情况下依次选用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的方式。但选用增持股票方式时不能致使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且不能迫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要约收购义务。 1、公司回购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董事会应当于10日内召开,并作出实施回购股票的决议、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应公告程序。公司股东大会对实施回购股票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后公司将依法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及通知债权人等义务。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决议通过的实施回购股票的议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回购。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回购股票数量已达到回购前公司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实施回购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单次实施回购股票完毕或终止后,本次回购的公司股票将依法注销,并及时办理公司减资程序。 每12个月内,公司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2、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 当公司股价触发启动条件后,公司无法实施回购股票或回购股票议案未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增持股票不会致使公司将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在启动条件触发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单次增持股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1)增持股票数量已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每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3、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票 如公司在已实施回购股票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已增持公司股票的前提下,公司股票仍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10日内向公司提出增持公司股票的方案。该等增持方案须规定任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用以增持的资金不低于其上一年度于公司取得薪酬税后金额的30%。在履行相应的公告、备案等义务后,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满足法定条件下依照方案中所规定的价格区间、期限实施增持。 公司不得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公司股票提供资金支持。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次增持公司股票在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终止: (1)增持股票数量已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1%; (2)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3)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法定上市条件; (4)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且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计划实施要约收购。 每12个月内,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需强制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义务仅限一次。 (三)约束与监督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按照上述预案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付的分红。 如果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按照上述预案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承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报酬,直至其实际履行上述承诺义务或采取其他有效的补救措施为止。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相关主体实际履行稳定公司股价方案的情况进行监督,并督促公司未来新任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接受并履行上述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上述预案对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和高级管理人员仍然有效,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预案并签署相关承诺。 三、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和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为降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影响,特在此承诺如下:1、现有业务面临的风险及改进措施 公司现有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等,针对这些风险,公司制定了如下举措: (1)公司已与迪卡侬、宜家、Wagner、YETI等全球性客户建立了紧密的合作关系,目前公司业务占上述大客户采购量的比重仍有较大增长空间,未来公司将深入挖掘现有客户需求,以产品设计、精密模具设计开发、多工艺多制程整合及智能制造为核心,不断加强与现有客户的合作力度,增强客户粘性,将可进一步提升公司在大客户中的业务份额和订单量,进而提升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 (2)公司将依据市场技术和客户需求变化,沿着体育休闲、智能家居、健康医疗等方向对现有主营业务进行产业升级,强化市场赛道竞争力。近两年公司在迪卡侬、宜家、Wagner、YETI四大客户的基础上,逐步开拓了云顶信息、宝洁、美的、MERCADONA、Helen等新客户,后续合作力度和供货潜力市场可观。 未来,公司将持续加大力度开发相关业务领域的全球行业领先企业客户,进一步提升公司竞争力。 (3)公司始终以技术领先作为市场拓展的基础,持续加大产品核心技术和新产品的研发投入,紧跟行业技术发展趋势和大客户产品需求标准,注重产品的升级改进,从而提升市场认可度。未来,公司将在多年来积累的大量研发经验基础上,通过持续的技术优化和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不断提高自身研发实力,从而确保核心技术优势,为产品市场竞争提供充足的技术保障。 2、提高公司日常运营效率 (1)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公司将进一步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管理,严格销售信用政策,加大对到期货款的催收力度; (2)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安排原材料采购和生产计划,根据客户交货期等需求备货,对发出商品进行及时的核对和清理; (3)加强预算管理,合理控制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提高公司利润率;(4)采用多样化的融资渠道筹集发展所需资金,降低资金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3、加强募集资金投资管理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公司将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对其使用、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审计、配合监管银行和保荐人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并做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募投项目实施进度,确保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4、完善利润分配制度,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上市后适用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加强了对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本次发行结束后,公司将在严格执行现行分红政策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未来的收入水平、盈利能力等因素,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提高对股东的利润分配,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控股股东现代家居、通达投资承诺:本企业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实际控制人王亚扬、王亚榆、王亚华、王亚南承诺:本人保证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切实履行对公司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本人将尽责促使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尽责促使公司未来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使条件(如有)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本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实现,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四、利润分配政策和承诺 公司承诺将遵守并执行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中相关利润分配政策。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应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分红、股票股利、现金分红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其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利润分配方式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三)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及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能够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方式分配利润,且公司每年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公司可以根据盈利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重大资金支出指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重大资产等事项。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每股收益、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股本结构不匹配时,公司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比例的前提下,采取发放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或者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四)利润分配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如股东大会审议发放股票股利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案的,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五)公司拟进行利润分配时,应按照以下决策程序和机制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研究论证 定期报告公布前,公司董事会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生产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有关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六)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程序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应分别经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详细说明。 (八)股东回报规划的制订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应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公司应当在总结之前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面临各项因素,以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确定是否需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予以调整。 如遇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条确定的利润分配基本原则,重新制订股东回报规划。 五、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主体关于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控股股东现代家居、通达投资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 (三)实际控制人王亚扬、王亚榆、王亚华、王亚南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根据届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且不低于发行价格加上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回购的股份包括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 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本人已经认真审阅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申请文件,确认申请文件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相关监管机构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中介机构对信息披露赔偿责任的承诺 1、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 若因本保荐机构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2、发行人律师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承诺 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发行人会计师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 因本所为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大华审字[2022]0017816号审计报告、大华核字[2022]0011810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及大华核字[2022]0011812号非经常性损益鉴证报告等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发行人评估师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承诺 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如因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未能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公司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如: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等事项后10日内,公司将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现代家居、通达投资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本企业保证将严格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下: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企业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企业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企业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企业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企业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亚扬、王亚榆、王亚华、王亚南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本人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本人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本人在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公司若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如果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而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本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关承诺事项。 同时,本人不得主动要求离职,但可进行职务变更。 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发行人所有。本人在获得收益或知晓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的事实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应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发行人指定账户。 如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人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本人将采取以下措施: 及时、充分披露本人承诺未能履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 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五)发行人其他股东骆杰、熊武华、吴琛关于未履行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本人作为股东,保证将严格履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如本人承诺未能履行、确已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本企业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的除外),承诺严格遵守下列约束措施: 如果本人未履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向公司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如果因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本人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前公司形成的滚存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共同享有。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1、控股股东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承诺如下: (1)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目前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参与投资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①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②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③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④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企业作为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2、实际控制人就避免同业竞争问题,承诺如下: (1)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目前均未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亦未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现有业务及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不生产、开发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生产的产品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不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也不投资或任职于任何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产品或经营业务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其他企业。 (3)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如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未来进一步拓展产品和业务范围,且拓展后的产品与业务范围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产品或业务方面存在竞争,则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积极采取下列措施的一项或多项以避免同业竞争的发生: ①停止生产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产品; ②停止经营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 ③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纳入公司的经营体系; ④将存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经营。 (4)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正式生效,在本人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公司的利益及其它股东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同意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1、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王亚扬、王亚榆、王亚华、王亚南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以下承诺: 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通达创智发生关联交易。 ②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通达创智签订正式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通达创智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通达创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保证不利用实际控制人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通达创智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如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通达创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人为通达创智实际控制人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2、发行人的控股股东现代家居和通达投资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作出以下承诺: ①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通达创智发生关联交易。 ②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通达创智签订正式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通达创智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通达创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企业保证不利用控股股东地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通达创智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如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通达创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企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企业为通达创智控股股东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3、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关于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作出以下承诺: ①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尽量避免和减少与通达创智发生关联交易。 ②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将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商业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与通达创智签订正式的关联交易协议,确保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使交易在公平合理和正常的商业交易条件下进行。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在交易过程中将不会要求或接受通达创智提供比独立第三方更优惠的交易条件,切实维护通达创智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③本人保证不利用自身的职务便利,通过关联交易损害通达创智利益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④如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经济实体违反上述承诺而导致通达创智利益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本人作为通达创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上述承诺持续有效。 (三)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交的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被要求为其员工补缴未缴纳/缴存或者未足额缴纳/缴存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或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问题受到有关政府部门的处罚,本人将全额承担该部分补缴款项或因被处罚造成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二节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7号文核准同意,内容如下: 1、核准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不超过2,800万股新股。 2、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3、本批复自核准发行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4、自核准发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75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通达创智”,股票代码“001368”。本次公开发行的28,000,000股股票将于2023年3月13日起上市交易。 二、公司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3月13日 (三)股票简称:通达创智 (四)股票代码:001368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12,000,000股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8,000,000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公司本次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重要声明与提示”的相关内容。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本次上市股份无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8,000,000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
第三节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TONGDASMARTTECH(XIAMEN)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400万元 法定代表人:王亚华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16年2月2日 整体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日期:2020年4月28日 住 所:厦门市海沧区东孚街道鼎山中路89号 经营范围:日用塑料制品制造;塑料零件制造;其他塑料制品制造;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体育用品及器材批发(不含弩);家用美容、保健电器具制造;其他家用电力器具制造;其他日用杂品制造;经营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不另附进出口商品目录),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以上经营项目不含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项目)主营业务:公司秉承同心多元化战略,以产品设计、精密模具设计开发、多工艺多制程整合及智能制造为核心,从事体育户外、家居生活、健康护理等消费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要产品包括体育用品、户外休闲用品、家用电动工具、室内家居用品、个人护理用品等。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公司所处行业为“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邮政编码:361000 电 话:0592-6899399 传 真:0592-6899399 互联网网址:www.xmcz.cn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董事会秘书:曾祖雷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之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不存在发行在外的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一)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控股股东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为现代家居、通达投资。本次公开发行前,现代家居持有发行人3,99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47.50%,通达投资持有发行人3,570万股股份,占发行人本次发行前股本总额的42.50%,二者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均超过30%,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达到90%,且现代家居、通达投资同受通达集团100%控制,足以对发行人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现代家居与通达投资为公司的控股股东。 (1)现代家居
单位:万港元
2 ()通达投资
单位:万元
2、实际控制人基本情况 王亚扬、王亚榆、王亚华、王亚南为发行人的共同实际控制人。王亚扬、王亚榆、王亚华、王亚南四人系兄弟关系,为通达集团的实际控制人。本次公开发行前,通达集团通过全资子公司现代家居、通达投资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比例达到90%。。 王亚扬先生:1950年出生,系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1****68;香港身份证号码:P52***0(5)。 王亚榆先生,1953年出生,系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1****80;香港身份证号码:P52***6(A)。 王亚华先生,1955年出生,系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52;香港身份证号码:P26***0(3)。 王亚南先生,1958年出生,系中国香港永久性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H00****76;香港身份证号码:P25***2(4)。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其他投资情况 除控股股东现代家居、通达投资外,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如下: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的股东总数为61,358户,前十名股东持股如下:
一、发行数量 本次公开发行2,800万股,不安排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发行后公司流通股占发行后总股本比例为25.00%。 二、发行价格 25.13元/股。 三、每股面值 人民币1.00元。 四、发行市盈率 (一)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的总股本计算); (二)22.99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2021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的总股本计算)。 五、发行市净率 (一)3.24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前每股净资产确定,其中发行前每股净资产按经审计的2022年6月30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除以本次发行前股本计算); (二)2.21倍(按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确定,其中发行后每股净资产按经审计的2022年6月30日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六、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根据《通达创智(厦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为8,746.81688倍,高于150倍,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将本次发行股份的50%由网下回拨至网上。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8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2,52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90%。本次网上定价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3,024,956户,有效申购股数为97,964,349,000股,回拨后本次网上定价发行的中签率为0.0257236436%,有效申购倍数为3,887.47417倍。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121,736股,包销金额为3,059,225.68元,包销比例为0.43% 七、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新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0,364.00万元。 (二)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3年3月7日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大华验字[2023]000109号”《验资报告》。 八、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7,963.15万元(不含增值税),具体明细如下:单位:万元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共募集资金为70,364.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7,963.15万元(不含增值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62,400.85万元。 十、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1.38元(按照2022年6月30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十一、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1.17元/股(发行后每股收益按照发行前一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第五节财务会计资料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1-6月的财务数据,上述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2]0017816号)。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和“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及分析”的内容。 本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已披露2022年度的主要财务数据,上述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大华核字[2023]001227号《审阅报告》。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及分析”之九、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内容。 第六节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自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等);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期间内公司召开1次董事会、1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签订募集资金账户监管协议的议案》;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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