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瑞利混合 (010564): 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时间:2023年03月10日 13:58:48 中财网

原标题:民生加银瑞利混合 : 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3年第1号)



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第 1号




基金管理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2020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65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合规风险以及本基金特有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并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基金。

本基金将资产支持证券纳入到投资范围当中,可能带来以下风险:
①信用风险:基金所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由于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证券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②利率风险: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资产支持证券的收益率和价格的变动,一般而言,如果市场利率上升,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将面临价格下降、本金损失的风险,而如果市场利率下降,资产支持证券利息的再投资收益将面临下降的风险。

③流动性风险:受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资产支持证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④提前偿付风险:债务人可能会由于利率变化等原因进行提前偿付,从而使基金资产面临再投资风险。

⑤操作风险:基金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⑥法律风险: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次招募说明书所载的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02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重要提示............................................................................................................................ 1
第一部分 绪言................................................................................................................... 4
第二部分 释义...................................................................................................................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2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29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4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36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6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6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69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7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74
第十七部分 侧袋机制.................................................................................................... 8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84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1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94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95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97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9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99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00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117

第一部分 绪言
《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7、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58、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成立时间:2008年11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权结构:公司股东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股63.33%)、加拿大皇家银行(持股30%)、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6.67%)
电话:010-68960030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张冬梅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战略发展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经营管理层下设专门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公募产品委员会和私募产品委员会,以及设立常设部门。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常设部门包括:投资部、成长投资部、权益研究部、固定收益部、固收研究部、专户理财一部、专户理财二部、资产配置部、量化投资部、产品研发部、基础设施与不动产投资部、渠道管理部、机构一部、机构二部、机构三部、电子商务部、客户服务部、市场支持部、交易部、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运营管理部、信息技术部、深圳管理总部、综合管理部、办公室、纪委办公室等部门。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张焕南先生:董事长,硕士。历任宜兴市实验小学校长,无锡市委办公室副主任,市委副秘书长,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财贸处处长,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调研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民生银行董事会战投办主任。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郑智军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自2002年4月起就职于民生银行,曾先后任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资金及资本市场部、金融市场部职员、中心总经理,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等职务,2022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经理。

杨鲲鹏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信贷管理部信贷序列高级经理,中国民生银行风险管理部产品风险管理中心处长,中国民生银行天津分行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副行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中国民生银行投资银行部总经理,民银资本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James Brace先生:董事,学士。历任Slaughter and May(司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Baring Asset Management Limited(霸菱资产管理)英国法律主管,UBS Phillip & Drew Asset Management英国法律主管等职务。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子公司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LLP总法律顾问、合伙人、管理委员会成员,兼任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International Limited执行董事、BlueBay Asset Management Corporation Limited执行董事,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维绛先生:董事,学士。历任外汇管理局储备管理司副司长及首席投资官、汇丰集团伦敦总部及香港分行全球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资本市场部董事总经理、加拿大皇家银行北京分行行长。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董事总经理、香港分行中国区CEO。

刘云德先生:董事,硕士。历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综合管理部副经理、办公室副经理、党群工作部经理、稽核审计部经理等职务,现任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

吕益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高级工程师。历任山西师范大学政教系教师,联想集团企划部经理,北京京华信托投资公司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国家开发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部主任兼国融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金融投资部副总经理、战略发展部副主任兼国家开发投资公司研究中心主任,国投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中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副董事长。现任中国海外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民建中央财政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南宁市政府咨询专家,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导师,晋能控股山西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重庆三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北京长峰医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外部监事)、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谭小芬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曾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院长助理、党总支副书记、副院长,中央财经大学教师工作部部长、人事处处长、人才工作办公室主任等职,现任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发展规划处处长、学科建设办公室主任。

于学会先生:独立董事,学士。从事过10年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历任北京市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必浩得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现任北京市众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信达期货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瑞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李志彤先生:监事会主席,博士。历任山西大学数学系讲师,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第一重组办公室经理、证券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融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资金财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营运事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总经理,民生银行金融同业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2022年11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监事会主席,北京民生财富研修学院理事。

冼炳坤先生:监事,硕士。曾任香港人民入境事务处入境事务主任、香港邓何贝王律师行见习律师、法国东方汇理银行香港分行法律经理、法国兴业银行香港分行法律部经理、瑞士银行香港分行法律部董事、摩根大通银行香港分行中国合规部门主管(执行董事)。自2008年至今就职于加拿大皇家银行香港分行,现任亚太区法律部门主管(董事总经理),香港律师会会员,香港律师会海外律师委员会委员,香港证券及投资学会会员。

朱霏女士:监事,硕士。曾任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向家坝工程建设部财务结算中心职员,自2010年起就职于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先后担任研究发展部研究员,计划财务部职员、副经理,现任三峡财务有限公司风险管理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

洪锐珠女士:监事,学士。曾就职于中信证券、银华基金、信达澳银基金公司,2008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总监。

王涛先生:监事,硕士。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成都市第八支行信贷科、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托管业务部、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2019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周晓芳女士:监事,硕士。曾就职于泰康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行保障部、集中交易室。2020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郑智军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宋永明先生:副总经理,博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山西省分行计划财务部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银行管理司监管制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一部国有银行改革办公室秘书处主任科员,中国银监会人事部(党委组织部)综合处、机关人事处副处长,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处长,中国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综合处兼城商行监管处处长,中国银监会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副巡视员(副局级)。2017年7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北京分公司负责人。

于善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历任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兼任金融工程与产品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王国栋先生: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硕士。历任金融时报社证券新闻部、总编室编辑、记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品牌宣传处副处长、高级业务主管,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处长、主任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助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党委办公室/办公室副主任。2016年6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朱永明先生:董事会秘书,硕士。曾就职于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中国民生银行总行公司银行部、小企业金融事业部、董事会战略发展与投资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总经理助理,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刘静女士:督察长,博士。曾就职于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稽查局。2015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昊先生: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硕士,9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五矿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信托业务三部任信托助理;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任债券交易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任债券交易员。2018年8月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基金经理。自2020年8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恒裕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量化中国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恒泽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3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7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鑫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2年12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和鑫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1年4月至2021年11月担任民生加银润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11月至2022年5月担任民生加银康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9月至2022年8月担任民生加银新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0年7月至2022年9月担任民生加银汇鑫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新战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
公司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下设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顾问投资决策委员会等四个资产条线投决会。其中:
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总经理郑智军
成员:公司高管于善辉、公司高管朱永明、投资部总监柳世庆、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固定收益部兼专户理财一部总监谢志华、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权益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投资部总监柳世庆、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 成员:公司高管于善辉、公司高管朱永明、成长投资部总监孙伟、权益研究部总监王亮、交易部总监周晓芳、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
固收资产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固定收益部兼专户理财一部总监谢志华
成员:公司高管于善辉、公司高管朱永明、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二部总监刘霄汉、固收研究部总监韩晟、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大类资产配置条线投资决策委员会:
联席主席:资产配置部总监苏辛、量化投资部总监何江
成员:公司高管于善辉、交易部总监周晓芳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并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下《基金法》、《运作办法》禁止的行为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除按法律法规、基金管理公司制度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0)故意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信息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5、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管理人即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保证本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和所管理的资产运作风险,充分保护资产委托人、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文件,以及《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内部控制体系是指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组织机制、运用管理方法、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办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管理制度、各项具体业务规则等部分组成。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岗位,并渗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适用的内控程序,并适时调整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的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公司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公司按“利益公平、信息透明、信誉可靠、责任到位”的基本原则制定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公司根据健全性、高效性、独立性、制约性、前瞻性及防火墙等原则设计内部组织架构,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职能部门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具体实施单位。各部门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制订本部门的业务管理规定、操作流程及内部控制规定,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部门管理层应定期对部门内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并实施,监控风险管理绩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6)内部控制风险评估包括定期和不定期的风险评估、开展新业务之前的风险评估以及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授权控制是内部控制活动的基本要点,它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必须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必须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须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10)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业务授权、业务执行、业务记录和业务监督严格分离,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不得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11)制定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12)采用适当、有效的信息系统,识别、采集、加工并相互交流经营活动所需的一切信息。信息系统须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必须能实现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13)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凡是属于超越权限的任何决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14)内部控制的监督完善由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必要时,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总经理等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根据市场环境、新的金融工具、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况,公司须组织专门部门对原有的内部控制进行全面的检讨,审查其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适时改进。

5、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建立投资对象备选库制度,研究部门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备选库。

4)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投资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投资决策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投资决策应当有充分的投资依据,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并有决策记录。

4)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建立科学的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包括投资组合情况、是否符合基金产品特征和决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基金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交易实行集中交易制度,基金经理不得直接向交易员下达投资指令或者直接进行交易。

2)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投资指令应进行审核,确认其合法、合规与完整后方可执行,如出现指令违法违规或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8)建立严格有效的制度,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基金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规范基金清算交割和会计核算工作,在授权范围内,及时准确地完成基金清算,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

2)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对所管理的基金以基金作为会计核算主体,每只基金分别设立不同的独立账户,进行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转、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公司应当采取合理的估值方法和科学的估值程序,公允反映基金所投资的有价证券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5)与托管银行间的业务往来严格按《托管协议》进行,分清权责,协调合作,互相监督。

(5)基金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新产品开发前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进行风险识别,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2)以竭诚服务于基金投资者为宗旨,开展市场营销、基金销售及客户服务等各项业务,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注重对市场的开发和培育,统一部署基金的营销战略计划,建立客户服务体系,为投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6)信息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公司对信息披露应当进行持续检查和评价,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办法,对信息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信息技术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软件工程标准的要求,编写完整的技术资料;在实现业务电子化时,应设置保密系统和相应控制机制,并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可稽性。

3)对信息系统的项目立项、设计、开发、测试、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公司应当通过严格的授权制度、岗位责任制度、门禁制度、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计算机机房、设备、网络等硬件要求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设备运行和维护整个过程实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公司软件的使用应充分考虑软件的安全性、可靠性、稳定性和可扩展性,应具备身份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7)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建立计算机系统的日常维护和管理,数据库和操作系统的密码口令应当分别由不同人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对信息数据实行严格的管理,保证信息数据的安全、真实和完整,并能及时、准确地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严格计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信息技术系统应当定期稽核检查,完善业务数据保管等安全措施,进行排除故障、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公司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根据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和财务通则,严格按照公司财务和基金财务相互独立的原则制定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公司应当明确职责划分,在岗位分工的基础上明确各会计岗位职责,严禁需要相互监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建立凭证制度,通过凭证设计、登录、传递、归档等一系列凭证管理制度,确保正确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建立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账簿,有效控制会计记账程序。

5)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建立严格的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8)制定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财会部门应妥善保管密押、业务用章、支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对公司经营层负责,开展监察稽核工作,公司应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全面推行监察稽核工作的责任管理制度,明确监察稽核部门各岗位的具体职责,配备充足的监察稽核人员,严格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严格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5)公司应当强化内部检查制度,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察稽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江苏银行”)
设立日期:2007年1月22日
注册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邮编210005)
注册资本:115.4亿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夏平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14】619号
联系人:蔡越
电话:025‐51811157
(二)主要人员情况
江苏银行托管业务条线现有员工近100名,来自于基金、券商、托管行等不同的行业,具有会计、金融、法律、IT等不同的专业知识背景,团队成员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良好的服务意识、科学严谨的态度;部门管理层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14年,江苏银行先后获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及保险资金托管业务资格。江苏银行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以及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目前江苏银行的托管业务产品线已涵盖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基金专户、基金子公司专项资管计划、券商资管计划、产业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江苏银行将在现有的基础上开拓创新继续完善各类托管产品线。

江苏银行同时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提供现金管理、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1)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2)确保我行有关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3)确保资产安全,保证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江苏银行内审部和资产托管部内设的监察稽核人员构成。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实行全员、全程风险控制方法”,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能留有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必须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以业务岗位为主体,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各团队要及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釆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必须独立于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检查人员必须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

利用投资监督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直销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客服电话:400-8888-388
联系人:林泳江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构
(1)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客户服务热线:95319
联系人:展海军
电话:025-58587039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2)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客服电话:95536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www.guosen.com.cn
(3)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客服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 吴鸿飞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4)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张虎
客服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郑雅婷
电话:15180468717
网址:www.taixincf.com
(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王靖余
电话:021-23262712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 www.nbcb.com.cn/
(6)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联系电话:021-386376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cmschina.com
(8)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王金魁
电话:021-23154221
客服电话:95553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
电话: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三路2005号民生金融大厦13楼13A 法定代表人:张焕南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蔡海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经办律师:安冬、陈颖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经办注册会计师:窦友明、王磊
电话:010-85085000 0755-25471000
传真:010-85085111 0755-82668930
联系人:蔡正轩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经2020年10月22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665号文注册。

二、基金类型及存续期限
基金类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存续期限:不定期
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三、其他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之日前基金管理人需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募集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有效认购份额为204,726,677.93份,利息结转份额16,487.27份,合计204,743,165.20份。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388户。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根据相关法规和民生加银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合同已于2021年3月12日正式生效,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定于2021年4月30日起的每个开放日(本公司公告暂停相关业务的除外)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不成立。投资人在规定时间前全额交付申购款项,申购申请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如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顺延至该因素消除的最近一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否则,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最低金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通过销售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通过民生加银基金直销机构每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元(含申购费),超过最低申购金额的部分不设金额级差;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比例配售和红利再投资不受此最低申购金额规定限制;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元的最低限额规定。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可申请将其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每笔最低赎回份额为10份,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3、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为10份,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销售机构若有不同规定,以销售机构规定为准,但不得低于10份的最低限额规定。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账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投资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账户,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后,即可享受申购费率1折优惠。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申购费率为固定金额的,则按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06%
100万元≤M<200万元0.05%
200万元≤M<500万元0.04%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次申购金额 M申购费率
M<100万元0.60%
100万元≤M<200万元0.50%
200万元≤M<500万元0.40%
M≥500万元每笔 1000元
投资人同日或异日多次申购本基金,须按每次申购所对应的费率档次分别计费。

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申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人申购费率按照申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本基金参加各销售机构发起的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费率优惠方案以销售机构的安排为准,请关注销售机构公告或询问销售机构。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见下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基金时间 T赎回费率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
T<7天1.50%100%
7天≤T<30天0.75%100%
30天≤T<90天0.50%75%
90天≤T<180天0.50%50%
T≥180天0.00%-
投资人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
(1)若投资者选择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假设某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为0.60%,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该投资人申购可得到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为:
申购费用=(100,000×0.60%)/(1+0.60%)=596.42(元)
净申购金额=100,000-596.42=99,403.58(元)
申购份额=99,403.58/2.0000=49,701.79(份)
即:非养老金客户投资者投资100,000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可以得到49,701.79份本基金基金份额。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假设某投资人在T日赎回1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20天,适用的赎回费率为0.75%,假设T日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额=10,000×2.0000=20,000.00(元)
赎回费用=20,000.00×0.75%=150.00(元)
赎回金额=20,000.00-150.00=19,850.0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持有时间为20天,假定赎回当日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2.00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9,850.00元。

(2)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7、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8、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当发生上述第6、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也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如果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占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超过30%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比例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当日其他赎回申请一起,按上述(1)、(2)方式处理。

对于上述因延期办理而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则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及处理规则,并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短信、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暂停时间超过1日,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履行相关程序后,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对固定收益类品种的积极投资,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注册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含超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现金、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5%。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市场利率以及各行业等方面的深入、系统、科学的研究,采用“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和保持充足流动性的基础上,动态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力求最大限度降低投资组合的波动性,力争获取持续稳定的绝对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主要通过对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市场利率走势、国家财政和货币政策以及资本市场资金环境、证券市场走势的分析,预测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评估未来一段时间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相对收益率,在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以使基金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优化投资组合。

2、债券投资策略
(1)利率策略
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

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

(2)信用策略
本基金通过宏观经济运行、发行主体的发展前景和偿债能力、国家信用支撑等多重因素的综合考量对信用债券进行信用评级,并在信用评级的基础上,建立信用债券池;然后基于既定的目标久期、信用利差精选个券进行投资。

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其中本基金投资于AA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20%;投资于AA+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50%;投资于AAA的信用债不低于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50%(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导致被动超标的除外)。

为控制本基金的信用风险,本基金将定期对所投债券的信用资质和发行人的偿付能力进行评估。对于存在信用风险隐患的发行人所发行的债券,及时制定风险处置预案。

(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
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

(4)可转换债券投资
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和研究可转换债券条款和发行债券公司基本面的基础上,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所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3、股票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本基金将适度参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以增加基金收益。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一方面,本基金将从公司盈利模式、盈利能力、所属行业发展前景、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治理结构等方面对公司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筛选出具有持续成长性且估值相对合理的个股进行重点关注。

另一方面,本基金也将积极跟踪公司股价表现,运用趋势跟踪及模式识别模型进行股价跟踪,重点关注股价具有向上趋势的个股。基于以上两方面构建股票投资组合,以提高基金的整体收益水平。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存托凭证,本基金将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景气度、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断,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

5、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 投资。

6、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以回避市场风险。故股指期货空头的合约价值主要与股票组合的多头价值相对应。基金管理人通过动态管理股指期货合约数量,以萃取相应股票组合的超额收益。

7、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参与股票期权交易。本基金将结合投资目标、比例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投资比例。

8、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深入分析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风险补偿收益和市场流动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计资产违约风险和提前偿付风险,并根据资产证券化的收益结构安排,模拟资产支持证券的本金偿还和利息收益的现金流过程,辅助采用蒙特卡罗方法等数量化定价模型,评估其内在价值,并结合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的市场特点,进行此类品种的投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0-45%;
(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前述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所投资的信用债的信用评级不得低于AA。其中本基金投资于AA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20%;投资于AA+的信用债不超过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50%;投资于AAA的信用债不低于本基金所投债券资产的50%; (4)本基金所投资的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和可交换债券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
(5)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定的比例限制;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的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20)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2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2)、(13)、(16)、(18)项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债总指数收益率×60%+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税后)*25%+沪深300指数收益率×15%。

中债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具有较强的权威性和市场影响力。该指数样本券涵盖央票、国债和政策性金融债,反映境内利率类债券整体价格走势情况,可作为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的基准。

一年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基准利率系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沪深300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发布、表征A股市场走势的权威指数。

该指数是由上海和深圳证券市场中选取300只A股作为样本编制而成的成份股指数。

本基金选择该指数收益率来衡量A股股票投资部分的绩效。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根据本基金投资风格和策略特点设置,能够准确反映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便于基金管理人合理衡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若未来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本业绩比较基准停止发布,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且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适当程序后适当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但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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