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时间:2023年03月16日 09:36:59 中财网
原标题: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23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债券代码:127056 债券简称:16朝国资
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2023
年本息兑付及摘牌公告
本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 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22日
? 本息兑付日:2023年3月2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 债券摘牌日:2023年3月2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延
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企业债券(以
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3年3月23日开始支付自2022
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日期间的最后一个年度利息和本
期债券本金。为保证还本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国有资本经营管理中心
企业债券
2、债券简称:16朝国资
3、债券代码:127056
4、发行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5、发行总额:本期债券的发行总规模是19.00亿元,当前
余额4.01亿元。

6、债券期限:7年期,附第5年末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
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采用固定利率的形式,债券票面利
率为3.25%,在债券存续期内固定不变。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
计息,不计复利,逾期不另计利息。

8、计息期限及付息日:本期债券计息期限自2016年3月
23日起至2023年3月22日。如第5年末投资者行使回售权,
则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21年
3月22日止。本期债券付息日为计息期限的每年3月23日(上
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兑付兑息情况
1、本年度计息期限:2022年3月23日至2023年3月22
日。

2、票面利率及兑付金额: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
为3.25%,每手本期债券兑付本金为1000元,派发利息为32.5
元(含税)。

3、债权登记日:2023年3月22日。截至该日收市后,本
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和
剩余全部本金。

4、本息兑付日:2023年3月2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5、债券摘牌日:2023年3月23日(如遇非交易日,则顺
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
三、兑付、兑息办法
(一)本公司将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
债券兑付、兑息。如本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
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
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
以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付、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
将本期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
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
金结算系统将债券本金及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
或中证登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
债券本金及利息。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
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
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
已在本期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
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
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
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
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
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
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
网点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
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2018年11月7日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以及
2021年10月2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8年11月7日
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该实施期限由2021年11月6日延
长至“十四五”末,即2025年12月31日),对境外机构投资境
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
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相关机构及联系方式
1、发行人: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中铁建广场A座
联系人:刘杨
联系电话:010-84536272
2、受托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座2层
联系人:黄泽轩、孙凌然
联系电话:010-86561350、010-65608226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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