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海科技(688595):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管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595 证券简称:芯海科技 公告编号:2023-017 债券代码:118015 债券简称:芯海转债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事、高管 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及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芯海科技”)本次拟减持股东的持股情况如下: 卢国建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40,054,4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8.13%,其中39,214,455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取得的股份以及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东取得的股份为限售流通股,其中840,000股为股权激励取得; 齐凡先生直接持有公司12,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为股权激励取得; 谭兰兰女士直接持有公司3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为股权激励取得; 柯春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为股权激励取得; 黄昌福先生直接持有公司33,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2%,为股权激励取得; 取得; 丁京柱先生直接持有公司63,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4%,为股权激励取得; 以上股权激励取得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 ? 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因个人资金需求,卢国建、齐凡、谭兰兰、柯春磊、杨丽宁、丁京柱、黄昌福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通过集中竞价等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卢国建拟减持不超过21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1475%。 齐凡拟减持不超过3,1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22%。 谭兰兰拟减持不超过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59%。 柯春磊拟减持不超过7,87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55%。 黄昌福拟减持不超过8,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059%。 杨丽宁拟减持不超过31,5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221%。 丁京柱拟减持不超过15,75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超过0.0111%。 以上减持股份的来源均为股权激励取得,若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股份数将进行相应调整。 一、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监高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1、公司主要股东卢国建及其实际控制的海联智合出具《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承诺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承诺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承诺人持有的公司股票发生变化的,承诺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承诺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3)承诺人在持有公司股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发行价,或者公司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承诺人持有公司上述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上市后出现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相应调整。(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承诺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承诺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承诺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承诺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承诺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承诺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承诺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承诺人将严格遵守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届满后拟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公司股票总数将不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的限制。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在承诺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承诺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7)如承诺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承诺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公司主要股东卢国建及其实际控制的海联智合出具《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主要内容如下: (1) 本人/本企业未来持续看好发行人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拟长期持有发行人股票以确保本人/本企业对发行人的控股地位;(2)如果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在不丧失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地位、不违反本人/本企业已作出的相关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本企业存在对所持发行人的股票实施有限减持的可能。本人/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发行人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同时明确并披露公司的控制权安排,保证上市公司持续稳定经营;(3)如果在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发行人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发行人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4)如本人/本企业违反本承诺进行减持的,减持发行人股票所得收益归发行人所有。 3、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齐凡、谭兰兰、黄昌福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2)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其直接或间接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将进行除权、除息调整。(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股份。(5)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6)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具有不确定性,各位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 况等情形择机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以及实施过程中的具体减持时间、减持数量等;本次减持计划系股东根据自身安排及计划的自主决定,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股东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要求实施减持,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芯海科技(深圳)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17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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