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青科技:常青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时间:2023年03月19日 19:30:47 中财网

原标题:常青科技:常青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附录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招股意向书附件
1、发行保荐书.............................................................................................................. 1
2、财务报告及审计报告............................................................................................ 30
3、发行人审计报告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报告及审阅报告 .............................................................................................................................. 142
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287
5、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305 6、法律意见书.......................................................................................................... 314
7、发行人公司章程(草案).................................................................................. 353
8、中国证监会同意本次发行注册的文件.............................................................. 40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人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具体负责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马志鹏、成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目录
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声明 ........................................................................................... 1
目录................................................................................................................................ 2
释义................................................................................................................................ 3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 4
一、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 4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 4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 5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 5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 6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 8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 9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 9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 9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 10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 13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 13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 ........................... 14 七、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 14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 17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 20
一、保荐人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 20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 20

释义
在本发行保荐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常青科技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本保荐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常青科技 IPO项目、本项目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
本次发行本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4,814.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 1元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期、最近三年及一期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 1-6月
元、万元、亿元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注:本发行保荐书除特别说明外所有数值保留 2位小数,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人指定保荐代表人及其执业情况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接受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保荐人,并指定马志鹏、成鑫作为本次证券发行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马志鹏先生,保荐代表人,硕士研究生,负责或参与了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603327)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浙江东南网架股份有限公司(002315)非公开发行项目、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000953)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在企业改制、并购重组、发行承销、上市推荐等方面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和工作经验。

成鑫先生,保荐代表人,高级会计师,曾负责或参与了齐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2521)、江苏太平洋精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300258)、四川福蓉科技股份公司(603327)、安徽皖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88600)、森林包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5500)、德才装饰股份有限公司(605287)项目的改制辅导和上市保荐工作以及万邦德医药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002082)公开增发项目、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002009)非公开发行项目的保荐工作。

签字保荐代表人马志鹏、成鑫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保荐代表人品行良好、具备组织实施保荐项目专业能力,保荐代表人熟练掌握保荐业务相关的法律、会计、财务管理、税务、审计等专业知识,最近 5年内具备 36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12个月持续从事保荐相关业务,最近 3年未受到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的重大纪律处分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重大行政监管措施。保荐代表人马志鹏、成鑫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二、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
李永远,光大证券投资银行总部董事总经理,1997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先后就职于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东方证券投资银行部,北方证券投资银行部,世纪证券投资银行部,担任业务董事,副总经理,总经理等职务,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业务经验。

本次证券发行的项目组其他成员为董叶、钱林凯、柴天泽、岁小可、夏铭、黄岑。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注册名称(中文)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名称(英文)Jiangsu Evergreen New Material Technology Incorporated Company
注册资本14,441.00万元
法定代表人孙秋新
成立日期有限公司:2010年 6月 30日,股份公司:2020年 11月 3日
住所和邮政编码镇江新区青龙山路 3号,212132
电话和传真号码电话:0511-80965519,传真:0511-80965518
互联网网址www.cqs-hm.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负责部门:证券部,负责人:孙杰,联系方式:0511-80965519
业务范围(主营业务)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
四、保荐人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保荐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对外投资情况及发行人、发行人重要关联方基本情况,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未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二)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对外投资等情况,有保荐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的股份。

(三)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的股东情况及其员工名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所签订的所有借款、担保合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日,保荐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除上述情况之外,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其他关联关系
经核查,保荐人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人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保荐人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前,通过履行立项、内核等内部审核程序对项目进行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对发行人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文件进行了审慎核查。

保荐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履行的主要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2020年 12月 17日,保荐人召开投行立项小组会议,经集体投票表决,准予常青科技 IPO项目立项。

(2)2021年 9月 2日,投资银行质量控制总部收到业务部门提交的常青科技 IPO项目内核申请文件,并组织质控专员进行审核。2021年 9月 7日-9月 10日,质量控制总部赴本项目办公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在现场工作和审阅项目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的基础上,质量控制总部出具了项目《质量控制报告》。

(3)2021年 9月 29日,投资银行总部组织召开问核会议,对本项目重要事项的尽职调查情况进行了问核。

(4)内核办公室对本项目的内核申请材料审核无异议之后,提交内核小组会议审议。2021年 10月 28日,保荐人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常青科技 IPO项目进行审议。

(5)2023年 2月 20日,保荐人召开内核小组会议,对常青科技 IPO项目符合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议。

项目组落实内核小组会议意见,经内核办公室审核通过之后,项目发行申请文件履行签章审批手续,保荐人出具本发行保荐书,正式向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推荐本项目。

(二)内核意见
保荐人投行业务内核小组于 2021年 10月 28日和 2023年 2月 20日召开内核会议对常青科技 IPO项目进行审核,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之后,对是否同意保荐发行人股票发行上市进行了集体投票表决。经过表决,常青科技 IPO项目通过保荐人内核,同意上报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

第二节 保荐人承诺事项
一、保荐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保荐人承诺如下: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人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人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对发行人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已具备《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因此,保荐人同意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二、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合法
(一)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2021年 5月 22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7名,实到董事 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 6月 6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公司股份 14,4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 9月 26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会议应到董事 7名,实到董事 7名,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地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021年 10月 16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7人,代表公司股份 14,441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00%,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地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保荐人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决议内容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的相关事宜,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尚需经上交所和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有关股票的上市交易尚须经上交所同意。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上会师报字(2022)第 9524号),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净资产为 73,516.08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发行人报告期内持续盈利,收入、利润持续增长,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审计机构出具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孙秋新、金连琴、孙杰最近三年均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内容详见本节之“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之“(二)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全部内容。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二)本次发行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保荐人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发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成立于 2010年 6月 30日,原为有限公司,已于 2020年 11月 3日以经审计的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根据《首发管理办法》,发行人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发行人自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以来,已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在董事会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建立了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等,建立健全了管理、生产、销售、财务、研发等内部组织机构和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1)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报告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有效性。注册会计师已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情况出具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2)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最近三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规定。

(3)发行人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等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截至 2022年 6月 30日,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为 14.38%,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发行人不存在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要发生重大变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项。

3、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1)发行人主营业务明确,所从事的业务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营业范围内,且依法取得了经营业务所必需的各项许可证,其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符合《首发管理办法》第二章关于发行条件的规定。

四、关于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及其备案情况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保荐人对发行人股东是否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及其是否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情况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方式
保荐人收集并审阅了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合伙协议、合伙人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出具的确认文件。

(二)核查结论
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情况如下:

序号非自然人股东名称持股数(万股)持股比例(%)
1镇江河边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4.000.79
2镇江新区谨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91.000.63
合计205.001.42 
经核查,发行人非自然人股东镇江河边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镇江新区谨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均系发行人进行股权激励而设立的员工持股平台,未开展对其他企业的股权投资活动,亦未开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业务,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等金融产品。

综上,保荐人认为,发行人股东不需要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基金备案或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五、关于发行人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主要经营状况的核查
经保荐人核查,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期间,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主要原材料的采购规模及采购价格,主要产品的生产、销售规模及销售价格,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异常情况。

六、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等责任主体承诺事项的核查
根据中国证监会《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4号》的规定,保荐人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公开承诺事项及其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作出的相关承诺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主体作出的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理,未履行承诺的约束措施及时有效,具备可操作性。

七、发行人的主要风险
(一)行业监管及国家产业政策调整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生态环境部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以及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的规范引导。发行人现阶段各项业务符合行业监管及国家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但随着国家践行“碳达峰、碳中和”承诺和化工产业结构优化调整的不断推进,如相关主管部门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可能对发行人经营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市场竞争加剧风险
随着精细化工行业下游市场需求的扩大及产业政策的支持,可能导致现有市场参与者扩大产能及新投资者的进入,发行人所处行业存在市场竞争加剧的风险。如果发行人不能准确把握行业发展规律,在产品研发、技术创新、工艺水平、生产管控等方面进一步巩固并增强自身优势,将面临市场份额或毛利率下降的风险,从而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三)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发行人生产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包括纯苯、乙烯、苯酚、三氯化磷等基础化工产品,采购价格随市场行情波动。报告期内,发行人原材料成本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重较大,虽然发行人产品对下游客户存在一定的成本转嫁能力,但若上游原材料价格受原油和煤炭价格波动、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安全环保监管政策趋严等因素影响持续出现大幅波动,将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四)技术人员流失风险
发行人所处的行业具有技术密集型特征,技术研发及储备、生产工艺及参数、生产装置的设计与运行等关乎着发行人可持续发展、盈利能力的提升和核心竞争力的巩固,其中技术人员起到关键作用。随着行业和企业间技术人才竞争的日趋激烈,如果发行人技术人员大量流失,将对发行人的经营和创新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五)安全生产风险
发行人纯苯、乙烯等部分原材料及部分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生产过程中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安全生产事故。为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发行人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标准化操作规程,配备完备的安全生产设施,设立安全环保部等常设机构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定期对车间、仓库、设备进行安全检查等。

虽然发行人整个生产过程处于受控状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很小,但仍不能排除因设备操作不当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而造成意外安全事故,从而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可能。若发生安全生产的事故,将对发行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社会形象造成不利影响。

(六)环境保护风险
发行人所属行业为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发行人日常经营需遵守《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染物进行防治处理。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投入资金和技术力量用于环保设施和技术工艺改进,遵照有关环保法规进行环境治理。

如果国家未来进一步制定、实施更为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方面,发行人需要增加购置环保设备、加大环保技术工艺投入或采取其他环保措施,以满足监管部门对环保的要求,可能导致发行人经营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如发行人的环保治理、“三废”排放不能满足届时的监管要求,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停产整改等监管措施,将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和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七)汇率风险
发行人 2019年、2020年、2021年和 2022年 1-6月外销收入分别为 6,853.81万元、7,264.60万元、14,249.95万元和 9,612.68万元,占同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12.67%、12.93%、18.82%和 21.72%。发行人出口销售主要以美元进行结算。报告期内,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存在一定波动,发行人产生的汇兑损益分别为-27.57万元、377.22万元、273.15万元和-635.56万元。若未来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在短期内发生较大波动,将对发行人的汇兑损益及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八)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 2022年 6月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 14,751.13万元、14,936.69万元、13,217.74万元和 17,607.29万元,账龄主要在一年以内。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对应收账款均合理计提了坏账准备,若未来主要客户的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可能会导致发行人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风险。

(九)应收票据无法收回的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票据余额较大,2019年末、2020年末、2021年末和 2022年 6月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 10,599.55万元、11,708.12万元、14,272.80万元和 10,954.37万元。发行人的应收票据主要为信用等级一般的银行承兑汇票及少量的商业承兑汇票,如果市场信用状况发生不利变化,发行人可能面临应收票据到期无法收回的风险。

(十)税收优惠政策风险
发行人于 2019年 11月 22日取得了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核发的编号为 GR201932002154号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为三年(2019年 11月 22日-2022年 11月 22日)。报告期内,发行人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税率政策,减按 15%的企业所得税率计缴。

报告期内,发行人研发费用率分别为 3.32%、2.06%、1.29%和 3.09%,其中2020年和 2021年较低,主要系发行人将研发试制形成可销售的或进一步使用的产品、材料纳入存货核算所致。虽然将上述试制的研发支出计入研发投入后,发行人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规定,但若国家相关税收征管政策发生变化,或者发行人在持续经营过程中,未能达到相关优惠条件,发行人存在税收补缴和高新技术企业资质到期后无法续期的风险。

(十一)募投项目实施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足于行业发展趋势及发行人发展战略,在决策过程中经过了详细谨慎的可行性分析,但若建设期间下游行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将可能面临调整项目产品定位的风险;同时,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厂房建设、设备购置及安装、生产装置调试等,建设周期较长,组织工作量较大,存在一定的实施风险,可能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产时间。

(十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折旧影响经营业绩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加幅度较大。

如果发行人未来经营业绩受到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调整、市场竞争加剧、原材料价格波动、市场需求波动等不利变化的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有可能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新增固定资产折旧将对发行人盈利水平带来不利影响。

八、发行人的发展前景
(一)发行人的行业地位
发行人主要产品为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其中特种单体产品包括二乙烯苯、甲基苯乙烯、α-甲基苯乙烯、特种单体中间体(对二乙苯等),专用助剂产品包括亚磷酸三苯酯系列、亚磷酸三苯酯衍生物系列、无酚亚磷酸酯系列。

在上述产品领域,发行人已取得“一种乙烯与苯一步法合成二乙苯的方法”、“一种乙苯和乙醇烷基化反应用催化剂及其制备方法”、“一种间、对甲基苯乙烯的生产方法”、“一种应用于二乙苯脱氢制取二乙烯基苯反应装置的油水分离的方法”、“一种亚磷酸一苯二异辛酯生产装置上苯酚与异辛醇混合物的分离回收工艺”、“一种亚磷酸二苯酯的制备方法”等多项重要发明专利和数十项实用新型专利,形成了多项关键核心技术和工艺,行业技术优势地位突出。

基于核心技术和工艺,发行人多项产品填补了国内空白、实现了进口替代,主要产品的市场地位情况如下:

产品市场地位
二乙烯苯产品品质和品类丰富度等方面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不仅实现 了高品质二乙烯苯的进口替代,还进入国际市场,成为美国 杜邦、漂莱特集团和德国朗盛等全球树脂巨头的供应商;
α-甲基苯乙烯产品品质高于行业内副产法产品,在国内外市场有重要地 位,产品收入从 2019年的 4,529.77万元快速增长到 2021年 的 14,018.45万元;
甲基苯乙烯中国石油化工联合会评定的化工新材料 2021年度创新产品
特种单体中间体可精准控制二乙苯同分异构体的比例,是国内高纯度对二乙 苯主要生产厂家之一;
亚磷酸三苯酯系列、亚磷酸三 苯酯衍生物系列品类多达数十种,且采用自主研发的苯酚回收工艺生产,产 品丰富度、清洁生产和成本控制水平行业领先;
无酚亚磷酸酯系列成功实现了量产和销售,取得了市场先发优势,国际市场也 不断开拓,获得德国熊牌,韩国 KD等知名企业的认可;
截至目前,发行人近来获得的主要荣誉情况如下:
颁发单位荣誉名称
中国石油化工联合会2021年石油和化工“专精特新”企业
中国石油化工联合会科技进步二等奖(炼油助剂关键技术开发及工业应用)
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塑料 助剂专业委员会2020年度塑料助剂行业“优秀企业”
江苏省2022年省级“专精特新”企业
江苏省省级绿色不饱和单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二)发行人的发展战略和发展目标
发行人将坚持以技术创新为基石,定位于国际先进、国内空白领域,围绕下游高分子新材料性能的改善、功能的增强不断开拓创新,全力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上市公司。

发行人将继续专注于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未来三年将充分发挥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产业链融合、客户资源与品牌等方面所形成的竞争优势,进一步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在不断巩固现有产品市场地位的前提下:不断进行产品、技术、工艺升级、增强产品差异化优势、提升产品附加值,持续保持行业领先优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开拓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在高分子新材料产业的新应用;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持续提升市场份额。

(三)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在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支持鼓励下,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将进一步巩固和提升行业地位,有利于业务的发展、市场的开拓和盈利能力的提升,有利于发行人未来经营战略的达成,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四节 其他事项说明
一、保荐人关于使用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服务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对于本次证券发行项目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说明如下:
(一)保荐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在本次保荐业务中不存在各类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保荐人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发行人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不存在未披露的聘请第三方行为。

综上,保荐人和发行人在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中聘请第三方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相关规定。

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 1:《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附件 1: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马志鹏、成鑫担任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推荐工作和股票发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该两名同志负责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营业收入的确认
1、关键审计事项
常青科技 2019年度至 2022年 6月主要从事高分子新材料特种单体及专用助剂的生产和销售。收入确认的会计政策详情及收入的分析请参阅财务报表附注“三、23及 24、收入”所述的会计政策及“五、31、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022年 1月至6月、2021年度、2020年度、2019年度,营业收入分别为 44,257.56万元、75,835.42 万元、56,280.79万元、54,296.63万元。由于收入对公司财务报表的重要性,且收入确认时点涉及判断,确认上的细小错误汇总起来可能对公司利润产生重大影响。因此我们将收入确认确定为关键审计事项。

2、审计应对
(1) 获取常青科技销售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了解和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核算制度的设计和执行;
(2) 根据公司的业务模式,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收入确认有关的风险报酬转移时点/控制权转移时点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对收入确认条件进行复核; (3) 实施分析性程序,包括分析产品销售收入的结构和价格变动是否异常;计算报告期主要产品的毛利率,对各期进行比较,检查是否存在异常,各期之间是否存在重大波动以及变动合理性;
(4) 执行细节测试,选取样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支持性文件,主要包括销售合同(订单)、出库单、客户签收单(年度确认函)、报关单、发票等资料,审计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5) 执行截止测试,选取资产负债表日前后确认的销售收入记录执行抽样测试,以评估销售收入是否在恰当的期间确认;
(6) 结合应收账款审计,选择主要客户和随机抽样客户函证销售额及应收账款余额,检查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并与银行流水核对,检查已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7) 选取主要客户进行实地走访,检查交易的真实性,评估客户的付款能力,查询客户的工商登记资料,检查客户与常青科技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确认向该客户销售产品的合理性。

四、管理层和治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常青科技管理层负责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使其实现公允反映,并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


在编制财务报表时,管理层负责评估常青科技的持续经营能力,披露与持续经营相关的事项(如适用)并运用持续经营假设,除非管理层计划清算常青科技、终止运营或别无其他现实的选择。


治理层负责监督常青科技的财务报告过程。


五、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审计的责任

我们的目标是对财务报表整体是否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并出具包含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合理保证是高水平的保证,但并不能保证按照审计准则执行的审计在某一重大错报存在时总能发现。错报可能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如果合理预期错报单独或汇总起来可能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依据财务报表作出的经济决策,则通常认为错报是重大的。


在按照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我们运用职业判断,并保持职业怀疑。

同时,我们也执行以下工作:

1、识别和评估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财务报表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应对这些风险,并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作为发表审计意见的基础。

由于舞弊可能涉及串通、伪造、故意遗漏、虚假陈述或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未能发现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高于未能发现由于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的风险。

2、了解与审计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

3、评价管理层选用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会计估计及相关披露的合理性。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一、 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概况
公司全称: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注册地址:镇江新区青龙山路 3号
法定代表人:孙秋新
注册资金:14,441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91558014807P

2、公司历史沿革
(1) 公司设立情况
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常青树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系由Alan David Pow投资并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成立于2010年6月30日,取得江苏省镇江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321100400016563的《营业执照》。经营期限自2010年6月30日至2060年6月29日。公司注册资本3,580.00万美元。

股东名称 认缴额(万美元) 实缴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Alan David Pow 3,580.00 - 100.00%

(2) 报告期内实收资本(股本)变动情况
① 公司 2019年度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未变动。


② 2020年 6月 18日,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将注册资本从 12,300.00万元增加至 14,236.00万元,本次增资金额为 1,936.00万元,由新股东雷树敏以货币 2,015.44万元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1,708.00万元,溢价部分人民币 307.44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新股东严大景以货币 718.2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228.00万元,溢价部分人民币 490.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业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年 8月 3日出具上会师报字(2020)第 662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股东名称 认缴额(人民币万元) 实缴额(人民币万元) 持股比例
5,765.01 5,765.01 40.50%
金连琴
4,074.99 4,074.99 28.62%
孙秋新
2,460.00 2,460.00 17.28%
孙杰
1,708.00 1,708.00 12.00%
雷树敏
228.00 228.00 1.60%
严大景
14,236.00 14,236.00 100.00%
合计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③ 2020年 9月 30日,公司临时股东会决议通过,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作为发起人,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司截止 2020年 7月 31日的净资产扣除其他综合收益 2,114,120.00元,专项储备 4,792,031.17元后的净资产余额 448,629,646.62元,折合股本 14,236万股,每股面值 1元,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公司整体变更后,各股东的出资及所占注册资金的比例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认缴额(人民币万元) 实缴额(人民币万元) 持股比例
5,765.01 5,765.01 40.50%
金连琴
4,074.99 4,074.99 28.62%
孙秋新
2,460.00 2,460.00 17.28%
孙杰
1,708.00 1,708.00 12.00%
雷树敏
228.00 228.00 1.60%
严大景
14,236.00 14,236.00 100.00%
合计

④ 2020年 12月 10日,经股东会决议,同意公司将注册资本从 14,236.00万元增加至 14,441.00万元,本次增资金额为 205.00万元,由新股东镇江河边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433.2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114.00万元,溢价部分人民币 319.2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新股东镇江新区谨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货币 345.80万元认缴注册资本人民币 91.00万元,溢价部分人民币 254.8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业经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 2020年 12月 23日出具上会师报字(2020)第 9540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

股东名称 认缴额(人民币万元) 实缴额(人民币万元) 持股比例
5,765.01 5,765.01 39.92%
金连琴
4,074.99 4,074.99 28.22%
孙秋新
2,460.00 2,460.00 17.03%
孙杰
1,708.00 1,708.00 11.83%
雷树敏
228.00 228.00 1.58%
严大景
114.00 114.00 0.79%
镇江河边草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1.00 91.00 0.63%
镇江新区谨阳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441.00 14,441.00 100.00%
合计

⑤ 公司 2021年度及 2022年 1月至 6月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均未变动。


3、公司的经营范围、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a-甲基苯乙烯、聚丁基双酚、二乙烯苯、环保新型材料稳定剂、脱硫或脱硝固体催化剂、大气污染环保成套设备、二乙基苯、乙烯基甲苯异构体混合物、乙苯、亚磷酸三苯酯、盐酸、苯酚、苯、氯化氢(无水)、亚磷酸二苯一异辛酯、亚磷酸一苯二异辛酯、亚磷酸二苯一异癸酯、亚磷酸一苯二异癸酯、无毒亚磷酸酯、脂肪醇无毒亚磷酸酯、亚磷酸三异癸酯、亚磷酸季戊四醇双异癸酯、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亚磷酸季戊四醇双十八烷基酯、二苯基亚磷酸酯、亚磷酸三邻甲酚酯、亚磷酸三间甲酚酯、亚磷酸三对甲酚酯、异辛酸盐催干剂、聚(二丙二醇)苯基亚磷酸酯、石油添加剂的生产、研发(上述产品涉及危险化学品按《安全生产许可证》所核准的内容生产);化工产品的销售(涉及危险化学品经营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所核准的内容经营);提供化工产品技术服务;建筑工程施工及相关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除外、危险品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
本财务报表业经公司董事会于 2022年 8月 20日批准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公司以持续经营为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公司一般采用历史成本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在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的前提下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及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2、持续经营
本公司自本报告期末起至少 12个月内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无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的重大事项。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系按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4年修订]》以及相关补充规定的要求编制,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股东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会计年度自公历 1月 1日起至 12月 31日止。


3、营业周期
公司以 12个月作为一个营业周期,并以其作为资产和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标准。


4、记账本位币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5、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确定标准
现金是指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现金等价物,是指公司持有的期限短(一般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


6、外币业务折算
(1) 外币交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当月的月初汇率作为折算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


(2) 于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下列方法对外币货币性项目和外币非货币性项目进行处理: ① 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因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与初始确认时或者前一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不同而产生的汇兑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② 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 并根据非货币性项目的性质计入当期损益或其他综合收益。

货币性项目,是指公司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

7、金融工具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一方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方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当公司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 金融资产
① 分类和初始计量
公司根据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以公允价值计量。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其他类别的金融资产,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因销售产品或提供劳务而产生的、未包含或不考虑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账款或应收票据,公司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 债务工具
公司持有的债务工具是指从发行方角度分析符合金融负债定义的工具,分别采用以下三种方式进行计量:
<1> 以摊余成本计量:
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公司对于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此类金融资产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债权投资和长期应收款等。公司将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债权投资和长期应收款,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取得时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债权投资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


<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公司管理此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为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为目标,且此类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此类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减值损失或利得、汇兑损益和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利息收入计入当期损益。

此类金融资产列示为其他债权投资,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其他债权投资,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资产;取得时期限在一年内(含一年)的其他债权投资列示为其他流动资产。


<3>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公司将持有的未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公司为了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将部分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超过一年到期且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列示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2) 权益工具
公司将对其没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的权益工具投资按照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列示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自资产负债表日起预期持有超过一年的,列示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

此外,公司将部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列示为其他权益工具投资。该类金融资产的相关股利收入计入当期损益。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本公司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对于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公司可在初始确认时将其不可撤销地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该指定在单项投资的基础上作出,且相关投资从发行者的角度符合权益工具的定义。


② 减值
公司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务工具投资、合同资产和财务担保合同等,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确认损失准备。公司考虑有关过去事项、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等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计算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差额的现值的概率加权金额,确认预期信用损失。

于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公司对于处于不同阶段的金融工具的预期信用损失分别进行计量。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未显著增加的,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信用风险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金融工具自初始确认后已经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三阶段,公司按照该工具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具有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公司假设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并未显著增加,按照未来 12 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公司对于处于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以及较低信用风险的金融工具,按照其未扣除减值准备的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对于处于第三阶段的金融工具,按照其账面余额减已计提减值准备后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对于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和合同资产,无论是否存在重大融资成分,公司均可以按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损失准备。


1)信用风险显著增加判断标准
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显著增加。

在确定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显著增加时,公司考虑在无须付出不必要的额外成本或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包括基于公司历史数据的定性和定量分析、外部信用风险评级以及前瞻性信息。公司以单项金融工具或者具有相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工具组合为基础,通过比较金融工具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与在初始确认日发生违约的风险,以确定金融工具预计存续期内发生违约风险的变化情况。

当触发以下一个或多个定量或定性标准时,公司认为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已发生显著增加: <1>定量标准主要为报告日剩余存续期违约概率较初始确认时上升超过一定比例。

<2>定性标准主要为债务人经营或财务情况出现重大不利变化、预警客户清单等。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 已发生信用减值资产的定义
为确定是否发生信用减值,公司所采用的界定标准,与内部针对相关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管理目标保持一致,同时考虑定量、定性指标。公司评估债务人是否发生信用减值时,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重大财务困难;
<2> 债务人违反合同,如偿付利息或本金违约或逾期等;
<3> 债权人出于与债务人财务困难有关的经济或合同考虑,给予债务人在任何其他情况下都不会做出的让步;
<4> 债务人很可能破产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 发行方或债务人财务困难导致该金融资产的活跃市场消失;
<6> 以大幅折扣购买或源生一项金融资产,该折扣反映了发生信用损失的事实; 金融资产发生信用减值,有可能是多个事件的共同作用所致,未必是可单独识别的事件所致。


3) 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参数
根据信用风险是否发生显著增加以及是否已发生信用减值,公司对不同的资产分别以 12个月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计量减值准备。预期信用损失计量的关键参数包括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敞口。公司考虑历史统计数据(如交易对手评级、担保方式及抵质押物类别、还款方式等)的定量分析及前瞻性信息,建立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及违约风险敞口模型。

相关定义如下:
<1> 违约概率是指债务人在未来 12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无法履行其偿付义务的可能性。

公司的违约概率以历史信用损失模型结果为基础进行调整,加入前瞻性信息,以反映当前宏观经济环境下债务人违约概率;
<2> 违约损失率是指公司对违约风险暴露发生损失程度作出的预期。根据交易对手的类型、追索的方式和优先级,以及担保品的不同,违约损失率也有所不同。违约损失率为违约发生时风险敞口损失的百分比,以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为基准进行计算; <3> 违约风险敞口是指,在未来 12个月或在整个剩余存续期中,在违约发生时,公司应被偿付的金额。


4) 前瞻性信息
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的评估及预期信用损失的计算均涉及前瞻性信息。公司通过进行历史数据分析,识别出影响各业务类型信用风险及预期信用损失的关键经济指标。

当单项金融资产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公司依据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款项划分为若干组合,在组合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确定组合的依据如下: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 应收票据组合
本公司对于应收票据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基于应收票据的信用风险特征,将其划分为不同组合: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银行承兑汇票 承兑人为信用风险较小的银行 预期信用损失率为零
商业承兑汇票 根据承兑人的信用风险划分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商业承兑汇票账龄与整个存续期
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企业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5%
1年以内
10%
1-2年
30%
2-3年
50%
3-4年
100%
4年以上

<2> 应收账款组合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本公司依据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未来 12个月内或者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划分为不同组合,但下述组合均基于单项评估信用风险: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关联方的款项 本组合为风险较低应收关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联方的应收款项 状况的预测,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应收账款-账龄组合 除关联方以外的应收款项 损失率对照表,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5%
1年以内
10%
1-2年
30%
2-3年
50%
3-4年
100%
4年以上

<3> 其他应收款组合
本公司依据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采用相当于未来 12个月内、或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减值损失。基于其信用风险特征将其他应收款划分为不同组合,但下述组合均基于单项评估信用风险: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项目 确定组合的依据 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的方法
应收关联方的款项 本组合为风险较低的其他应收关联方款项 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押金、保证金组合 本组合为风险较低的其他应收款项,包括押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通过违约风险敞口金、保证金等 和未来 12个月内或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
应收其他款项 除上述组合外的其他应收款项 信用损失率,计算预期信用损失
其他应收款-信用风险特征组合的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 账龄 预期信用损失率
5%
1年以内
10%
1-2年
30%
2-3年
50%
3-4年
100%
4年以上

为反映金融工具的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的变化,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新计量预期信用损失,由此形成的损失准备的增加或转回金额,应当作为减值损失或利得计入当期损益。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损失准备抵减该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的账面价值;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债权投资,公司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其损失准备,不抵减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③ 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予以终止确认:(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公司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3)该金融资产已转移,虽然公司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但是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以及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计入留存收益;其余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时,其账面价值与收到的对价以及原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④ 核销
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再合理预期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能够全部或部分收回,则直接减记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余额。这种减记构成相关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公司及其子公司确定债务人没有资产或收入来源可产生足够的现金流量以偿还将被减记的金额。但是,按照公司及其子公司收回到期款项的程序,被减记的金融资产仍可能受到执行活动的影响。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 金融负债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除下列各项外,公司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①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② 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

③ 不属于本条第 1)项或第 2)项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本条第 1)项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公司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在初始确认时,为了提供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公司可以将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该指定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 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

2) 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公司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公司的金融负债主要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包括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借款及应付债券等。该类金融负债按其公允价值扣除交易费用后的金额进行初始计量,并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后续计量。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列示为流动负债;期限在一年以上但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到期的,列示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其余列示为非流动负债。

当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时,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义务已解除的部分。

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的现时义务已经解除的,公司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该部分金融负债)。


(3) 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
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以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在估值时,公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选择与市场参与者在相关资产或负债的交易中所考虑的资产或负债特征相一致的输入值,并尽可能优先使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在相关可观察输入值无法取得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4) 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公司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资产,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后续计量。

初始确认后,公司对不同类别的金融负债,分别以摊余成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或以其他适当方法进行后续计量。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经下列调整后的结果确定:
① 扣除已偿还的本金。

② 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

③ 扣除累计计提的损失准备(仅适用于金融资产)。


公司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根据金融资产账面余额乘以实际利率计算确定,但下列情况除外:
1)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自初始确认起,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

2) 对于购入或源生的未发生信用减值、但在后续期间成为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公司在后续期间,按照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其利息收入。公司按照上述政策对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运用实际利率法计算利息收入的,若该金融工具在后续期间因其信用风险有所改善而不再存在信用减值,并且这一改善在客观上可与应用上述政策之后发生的某一事件相联系(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被上调),公司转按实际利率乘以该金融资产账面余额来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8、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四、7——金融工具。


9、应收账款
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四、7——金融工具。


10、应收款项融资
应收票据的预期信用损失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四、7——金融工具。


11、其他应收款
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详见附注四、7——金融工具。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2、存货
(1) 存货的分类
存货包括原材料、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库存商品、周转材料及合同履约成本(详见附注三、14——合同成本)等。


(2) 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
发出存货时按加权平均法计价。


(3)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及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
于资产负债表日,存货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各类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如下:
① 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② 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③ 资产负债表日,同一项存货中一部分有合同价格约定、其他部分不存在合同价格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可变现净值,并与其相对应的成本进行比较,分别确定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或转回的金额。

存货跌价准备按单个存货项目(或存货类别)计提,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4) 存货的盘存制度
存货的盘存制度采用永续盘存制。


(5) 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
对低值易耗品采用一次转销法。

对包装物采用一次转销法。


13、合同资产(自 2020年 1月 1日起适用)
(1) 合同资产的确认方法及标准
合同资产,指已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收取对价的权利,且该权利取决于时间流逝之外的其他因素。如向客户销售两项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因已交付其中一项商品而有权收取款项,但收取该款项还取决于交付另一项商品的,该收款权利应作为合同资产。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 合同资产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及会计处理方法
合同资产的预期信用损失的确定方法:正常履行合同形成的合同资产,如果合同付款逾期未超过30日的, 判断合同应收的现金流量与预期能收到的现金流量之间不存在差异,不确认合同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合同付款逾期超过(含)30日的,按照该合同资产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确认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确定方法参照应收账款相关内容描述。


14、合同成本(自 2020年 1月 1日起适用)
(1)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金额的确定方法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包括合同履约成本和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即为履行合同发生的成本,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入(2017年修订)》之外的其他企业会计准则规范范围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 ① 该成本与一份当前或预期取得的合同直接相关,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制造费用(或类似费用)、明确由客户承担的成本以及仅因该合同而发生的其他成本; ② 该成本增加了未来用于履行履约义务的资源;
③ 该成本预期能够收回。


合同取得成本,即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增量成本,是指不取得合同就不会发生的成本(例如:销售佣金等)。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除预期能够收回的增量成本之外的其他支出(例如:无论是否取得合同均会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为准备投标资料发生的相关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除非这些支出明确由客户承担。


(2)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摊销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采用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3) 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
在确定与合同成本有关的资产的减值时,首先对按照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与合同有关的其他资产确定减值损失;然后根据其账面价值高于因转让与该资产相关的商品预期能够取得的剩余对价以及为转让该相关商品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这两项的差额,超出部分应当计提减值准备,并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

以前期间减值的因素之后发生变化,使得前述差额高于该资产账面减值的,转回原已计提的减产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但转回后的资产账面价值不应超过假设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资产在转回日的账面价值。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15、固定资产
(1) 固定资产确认条件
固定资产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①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②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各类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并按下列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及折旧率计提折旧: 类别 折旧方法 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5% 4.75%
房屋及建筑物 年限平均法 20年
5% 9.50%
机器设备 年限平均法 10年
5% 19.00%
生产工具及办公家具 年限平均法 5年
5% 23.75%
运输设备 年限平均法 4年
5% 31.67%
电子设备 年限平均法 3年

16、在建工程
(1) 包括公司基建、更新改造等发生的支出,该项支出包含工程物资;
(2) 在建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转入固定资产。


17、借款费用
(1) 公司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的(通常是指 1年及 1年以上)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2) 借款费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开始资本化:
① 资产支出已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支付的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② 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停止资本化。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 3个月的,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则继续进行。


(3)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①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② 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的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确定。

借款存在折价或溢价的,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相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的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

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4) 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发生的,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发生的,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18、无形资产
(1)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2) 公司确定无形资产使用寿命通常考虑的因素:
① 运用该资产生产的产品通常的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② 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阶段情况及对未来发展趋势的估计;
③ 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④ 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⑤ 为维持该资产带来经济利益能力的预期维护支出,以及公司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⑥ 对该资产控制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租赁期等; ⑦ 与企业持有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3)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直线法摊销。公司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将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在采用直线法计算摊销额时,各项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率如下:
类别 使用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0%
土地使用权 50年

19、长期资产减值
对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等非流动非金融资产,公司于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如存在减值迹象的,则估计其可收回金额,进行减值测试。

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减值损失。可收回金额为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的较高者。资产的公允价值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公允价值按照该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则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资产减值准备按单项资产为基础计算并确认,如果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是能够独立产生现金流入的最小资产组合。

上述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以后期间不予转回价值得以恢复的部分。


20、合同负债(自 2020年 1月 1日起适用)
合同负债反映已收或应收客户对价而应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义务。在向客户转让商品之前,客户已经支付了合同对价或已经取得了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权利的,在客户实际支付款项与到期应付款项孰早时点,按照已收或应收的金额确认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以净额列示,不同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不予抵销。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1、职工薪酬
(1) 职工薪酬的范围
职工薪酬,是指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或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或补偿。职工薪酬包括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和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公司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受赡养人、已故员工遗属及其他受益人等的福利,也属于职工薪酬。


(2) 短期薪酬是指公司在职工提供相关服务的年度报告期间结束后十二个月内需要全部予以支付的职工薪酬。

短期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短期带薪缺勤、短期利润分享计划,非货币性福利以及其他短期薪酬。

短期薪酬在职工为公司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实际发生的短期薪酬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3) 离职后福利是指公司为获得员工提供的服务而在职工退休或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提供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福利,短期薪酬和辞退福利除外。

离职后福利计划包括设定提存计划和设定受益计划。其中,设定提存计划,是指向独立的基金缴存固定费用后,公司不再承担进一步支付义务的离职后福利计划;设定受益计划,是指除设定提存计划以外的离职后福利计划。

设定提存计划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设定提存计划计算的应缴存金额确认为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于报告期末,将设定受益计划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① 服务成本,包括当期服务成本、过去服务成本和结算利得或损失。

② 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包括计划资产的利息收益、设定受益计划义务的利息费用以及资产上限影响的利息。

③ 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除非其他会计准则要求或允许职工福利成本计入资产成本,上述第①项和第②项应计入当期损益;第③项应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并且在后续会计期间不允许转回至损益,但可以在权益范围内转移这些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金额。


在设定受益计划下,在下列日期孰早日将过去服务成本确认为当期费用: 1) 修改设定受益计划时。

2) 企业确认相关重组费用或辞退福利时。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4) 辞退福利
是指公司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给予职工的补偿。

公司向职工提供辞退福利的,在下列两者孰早日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负债,并计入当期损益:公司不能单方面撤回因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所提供的辞退福利时;公司确认与涉及支付辞退福利的重组相关的成本或费用时。


(5)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
是指除短期薪酬、离职后福利、辞退福利之外所有的职工薪酬,包括长期带薪缺勤、长期残疾福利、长期利润分享计划等。

企业向职工提供的其他长期职工福利,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适用于上述设定提存计划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除符合设定提存计划条件的情形外,按照设定受益计划的有关规定,确认和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在报告期末,企业应当将其他长期职工福利产生的职工薪酬成本确认为下列组成部分:
① 服务成本。

② 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的利息净额。

③ 重新计量其他长期职工福利净负债或净资产所产生的变动。

为简化相关会计处理,上述项目的总净额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


22、股份支付
(1) 股份支付的种类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这里所指的权益工具是企业自身权益工具。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2)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3) 确认可行权权益工具最佳估计的依据。


(4) 实施、修改、终止股份支付计划的相关会计处理
①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成本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对于授予的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按照活跃市场中的报价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授予的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期权等权益工具,应当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确定其公允价值,选用的期权定价模型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 期权的行权价格;
2) 期权的有效期;
3) 标的股份的现行价格;
4) 股价预计波动率;
5) 股份的预计股利;
6) 期权有效期内的无风险利率。


② 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3、收入(自 2020年 1月 1日起适用)
(1) 收入确认原则
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① 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② 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或提供劳务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③ 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④ 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本公司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⑤ 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在合同开始日对合同进行评估,识别该合同所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并将交易价格按照各单项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变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等因素的影响。然后确定各单项履约义务是在某一时段内履行,还是在某一时点履行,并且在履行了各单项履约义务时分别确认收入。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1) 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2) 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 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在该时段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履约进度根据所转让商品的性质采用投入法或产出法确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直到履约进度能够合理确定为止。

如果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则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的时点将分摊至该单项履约义务的交易价格确认收入。在判断客户是否已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应考虑下列迹象: <1> 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 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 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到客户,即客户已实物占有该商品;
<4> 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 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6> 其他表明客户已取得商品控制权的迹象。


(2) 收入确认具体方法
收入确认的具体政策和方法如下:按时点确认收入
公司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具体原则与时点:①公司将货物发出收到购货方签收单后确认收入; ②公司出口产品根据报关公司提供的报关单及装船单确认收入。

内销产品收入确认需满足以下条件:客户根据自身需求确定订单数量,并将订单提前通知公司,公司产品完工后,按订单约定时间及地点交货,货到约定交货地点并经买方收货确认后,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


出口销售:国外客户根据自身的需求确定订单数量,并将订单提前通知公司,公司根据生产库存情况确认是否满足订单要求,并与用户就订单达成一致。公司根据订单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在货物报关出口离岸手续办妥并装运到运输工具时确认收入。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4、收入(适用于 2019年度)
(1) 营业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以及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2) 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予以确认:
①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②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③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④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⑤ 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 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② 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③ 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④ 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5、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是公司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产。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1)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

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的,应当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合理、系统的方法分期计入损益。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当将尚未分配的相关递延收益余额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2)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判断依据及会计处理方法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企业对于综合性项目的政府补助,需要将其分解为与资产相关的部分和与收益相关的部分,分别进行会计处理;难以区分的,应当整体归类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成本费用或损失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与公司日常活动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按照经济业务实质,计入其他收益。与公司日常活动无关的政府补助,应当计入营业外收支。

企业取得政策性优惠贷款贴息的,应当区分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和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两种情况:
财政将贴息资金拨付给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以政策性优惠利率向企业提供贷款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之一进行会计处理:
① 以实际收到的借款金额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按照借款本金和该政策性优惠利率计算相关借款费用。

② 以借款的公允价值作为借款的入账价值并按照实际利率法计算借款费用,实际收到的金额与借款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递延收益。递延收益在借款存续期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财政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企业应当将对应的贴息冲减相关借款费用。

(3) 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的金额计量。按照应收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在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时予以确认;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风险和报酬转移时确认政府补助实现。其中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量。

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时,存在相关递延收益余额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当期损益;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6、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
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进行核算。于资产负债表日,分析比较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两者之间存在差异的,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在计算确定当期所得税(即当期应交所得税)以及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基础上,将两者之和确认为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或收益),但不包括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事项的所得税影响。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月至 6月财务报表附注
(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元)
27、安全生产费
公司按照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的《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本公司作为危险品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用:营业收入在 1,0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 4%提取;营业收入在 1,000万元至 1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2%提取;营业收入在 10,000 万元至100,000万元(含)的部分,按照 0.5%提取;营业收入在 100,00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 0.2%提取。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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