涛涛车业(301345):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涛涛车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Zhejiang Taotao Vehicles Co., Ltd.) (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 10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公告书 保荐人(主承销商) (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 二〇二三年三月 特别提示 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涛涛车业”、“发行人”或“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3月 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相同。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一、重要声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券网(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www.stcn.com)、证券日报网(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二、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3年 3月 2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充分了解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新股”)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具体而言,投资公司股票的相关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一)涨跌幅限制 创业板股票竞价交易设置较宽的涨跌幅限制,首次公开发行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股票,上市后的前 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涨跌幅限制为 20%。 (二)流通股数量较少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109,333,6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票数量为 23,965,41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1.92%。公司上市初期流通股数量较少,存在流动性不足的风险。 (三)市盈率低于可比上市公司 本次发行价格 73.45元/股对应的发行人 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摊薄后市盈率为 35.78倍,低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 43.99倍(截至 2023年 3月 2日,T-4日),亦低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2021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平均静态市盈率 73.71倍,但仍存在未来发行人股价下跌给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四)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 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有可能会产生一定的价格波动风险、市场风险、保证金追加风险和流动性风险。价格波动风险是指,融资融券会加剧标的股票的价格波动;市场风险是指,投资者在将股票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时,不仅需要承担原有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还得承担新投资股票价格变化带来的风险,并支付相应的利息;保证金追加风险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全程监控担保比率水平,以保证其不低于融资融券要求的维持保证金比例;流动性风险是指,标的股票发生剧烈价格波动时,融资购券或卖券还款、融券卖出或买券还券可能会受阻,产生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五)本次发行有可能存在上市跌破发行价的风险 投资者应当充分关注定价市场化蕴含的风险因素,知晓股票上市后可能跌破发行价,切实提高风险意识,强化价值投资理念,避免盲目炒作,监管机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均无法保证股票上市后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六)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一定的建设期,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在上述期间内,股东回报仍主要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在公司股本及所有者权益因本次公开发行股票而增加的情况下,公司的每股收益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可能在短期内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三、特别风险提示 本公司特别提请投资者注意,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四节 风险因素”一节的全部内容,并应特别关注下列风险因素: (一)贸易政策不利变化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境外销售占其营业收入比例均在 98%以上,当前国际政治、法律、经济等条件颇具复杂性,包括政治环境、法律法规、进入壁垒、贸易摩擦、合同违约等,均可能对发行人的出口业务产生一定的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主要销往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目前,上述国家或地区除对全地形车等产品进口出台了相应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比如欧盟 CE认证适用指令和美国 EPA法规等)以及各进口国制定的各类合格评定模式或准入制度外,没有特别的限制性技术贸易政策。如果未来主要出口国家和地区对公司相关产品的贸易政策和认证制度发生变化,或主要海外市场的国家和地区对中国实施贸易制裁或发生激烈的贸易战,则公司的业务和经营将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公司存在销往欧盟市场的部分型号产品取得 CE认证或通过 RoHS检测时点晚于销售时点的情形,但金额较小、比例较低。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销往欧盟市场的相关产品均按照不同型号取得 CE认证或通过 RoHS检测。发行人销往欧盟市场的部分型号产品取得 CE认证或通过 RoHS检测时点晚于销售时点的情形并不会对发行人产品销售产生重大实质性不利影响。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因违反欧盟 CE认证规则被行政处罚的情形。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在欧盟市场的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但如果未来欧盟地区对发行人相关产品的贸易政策或认证制度发生变化,而发行人未及时进行相关认证,则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二)境外子(孙)公司管理运营风险 北美市场是全球最大的全地形车市场,也是全球主要全地形车厂商竞争激烈、投入巨大的市场。基于建立国际化品牌、树立全球化竞争地位的战略考虑,公司在美国和加拿大设立了多家子(孙)公司,负责北美市场的开拓和运营。由于前期公司对于北美市场尚处于开拓阶段,运营成本相对较高,境外子(孙)公司以往年度存在较大亏损。随着运营日益完善,境外子(孙)公司经营状况近两年已得到较大幅度改善,若北美子(孙)公司运营无法有效应对竞争对手挑战、不能充分适应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将可能面临较大的运营风险,从而对公司的国际化竞争战略构成巨大挑战。 (三)存货余额较大的风险 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和 2022年 6月 30日,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19,208.53万元、38,634.50万元、66,074.57万元和 75,612.17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9.12%、36.01%、44.40%和 48.01%。 存货主要由原材料、在产品和库存商品构成,公司定期对存货情况进行检查。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分别计提了 384.32万元、721.82万元、1,443.82万元和 1,607.76万元存货跌价准备。 公司主要采用“订单式”和“仓储式”生产模式,若对于产品销量预测不够准确,则可能出现备货过多的风险。如果新产品的推出挤占原有市场空间,可能致使现有库存产品难以消化,则会出现存货减值的风险,从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 (四)境内外税收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在中国境内以及世界其他地区受税收司法管辖,其中包括美国等境外市场。由于经济和政治条件的不同,公司不同税收司法管辖区域的税率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如果未来境内和境外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公司的实际税率增加,可能使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受到重大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出口产品主要实行“免、抵、退”的退税政策,增值税退税率分别为 16%、13%。如果国家下调相关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可能会增加公司的成本,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美国自 2018年以来陆续发布了数项关税加征措施,相关加征关税目录涉及公司的全地形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及摩托车等产品,美国加征关税对公司的经营发展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未来,若全球经济、政治环境动荡加剧,美国延续对华实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和措施,或全球贸易摩擦事件升级,将对公司的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五)中美贸易摩擦的风险 美国地区为公司产品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除关税外,公司销售至美国地区的主要产品不存在进出口配额、反倾销、反补贴等限制性贸易政策情况。2018年以来,美国全球贸易政策呈现出一定的不确定性,就我国出口产品而言,美国陆续发布了数项关税加征措施,加征对象主要涉及食品、化学制品和纺织品等基础贸易品,亦包括全地形车类、摩托车类、电动平衡车类、电动滑板车类、头盔类等产品。 若美国继续采取提高关税等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措施或中美之间贸易摩擦升级,将可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对美国的出口销售,进而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情况造成一定的不利影响。若美国政府取消或减免加征关税,因被加征关税而上调价格的产品,存在下调销售价格的风险。 (六)关联交易制度执行不当风险 报告期前期,发行人出于业务经营的实际需要,存在向涛涛集团租用厂房及办公用房,向涛涛集团借款,收购关联方拓宇实业、佰奥工贸部分资产等情形,该等关联交易均遵循市场原则,并均已履行完毕。同时,为了保证发行人资产的独立性、完整性,并避免潜在同业竞争的发生,发行人及子(孙)公司经与涛涛集团、拓宇实业、曹马涛协商后无偿受让其所持与发行人业务相关的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发行人已建立起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进行规范,并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若发行人在后续实际经营中对相关制度执行不当,可能会对发行人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利影响。 (七)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增速放缓的风险 发行人目前的主要产品全地形车、摩托车、电动滑板车、电动平衡车等的市场空间广阔,并未出现饱和情况,其产品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发行人 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 46.35%,截至 2022年 6月底在手订单约为 6.57亿元,仍然较为充足。同时,随着境外以及境内销售市场的持续开拓,发行人未来营业收入仍将呈现增长趋势。但鉴于国外疫情变化导致了消费补贴的减少或取消,且随着前期的高速增长,公司已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等因素影响,未来增速可能存在放缓的风险。 (八)2022年业绩出现下滑的风险 2022年 1-6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77,354.7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15,239.71万元,下降比例为 16.46%;净利润为 9,722.57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361.45万元,下降比例为 19.54%;扣非净利润为 9,256.29万元,较上年同期减少 2,059.90万元,下降比例为 18.20%。公司业绩较去年同期下降的原因有三方面:一是 2021年美国的消费补贴政策刺激了消费需求增加,2022年美国疫情补贴政策取消,相关地区的消费需求明显放缓;二是新冠疫情反复、俄乌战争、欧洲地区宏观经济形式复杂等,导致市场需求减少;三是 2022年上半年海运费同比上涨,拖累公司业绩。 根据发行人的预测,公司 2022年 1-9月预计实现营业收入的区间为 118,200至 119,500万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区间为 13,300至 15,100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区间为 13,500至 15,000万元,较 2021年同期呈现一定幅度的下滑,其中营业收入下降区间为 15.11%至16.04%,归母净利润下降区间为 12.09%至 22.57%、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的下降区间 8.43%至 17.59%。目前,上述因素没有明显改善,2022年全年业绩存在下滑风险。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注册及上市审核情况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本上市公告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号——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编制而成,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二)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752号)文注册同意,内容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二、你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应严格按照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招股说明书和发行承销方案实施。 三、本批复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个月内有效。 四、自同意注册之日起至本次股票发行结束前,你公司如发生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股票上市的决定及其主要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3〕198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为“涛涛车业”,股票代码为“301345”,本次公开发行 27,333,600股股票,其中 23,965,416股将于 2023年3月 21日起上市交易。 二、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 (一)上市地点及上市板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二)上市时间:2023年 3月 21日 (三)股票简称:涛涛车业 (四)股票代码:301345 (五)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本:109,333,600股 (六)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数量:27,333,600股,全部为公开发行的新股 (七)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23,965,416股 (八)本次上市的有流通限制或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85,368,184股 (九)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在本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数量和限售安排: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最终获配数量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7.45%,即 203.7440万股,最终获配金额为149,649,968.00元。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十)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一)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限售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十二)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限售安排:本次发行最终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 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
(十四)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五)上市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三、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及公开发行后达到所选定的上市标准及其说明 公司结合自身状况,选择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2.1.2条规定的上市标准中的“(一)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9668号),按照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原则计算,发行人2020年度及2021年度净利润分别为18,982.45万元、22,445.64万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不少于五千万元。符合上述标准。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Zhejiang Taotao Vehicles Co.,Ltd. 本次发行前注册资本:8,200.00万元 法定代表人:曹马涛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新碧街道新元路 10号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销售;助动车制造;电动自行车销售;电池制造;电池销售;电机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摩托车零配件制造;摩托车及零部件研发;摩托车及零配件批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主营业务:涛涛车业主要从事户外休闲娱乐兼具短途交通代步功能的汽动车、电动车及其配件、用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发行人所属行业为“C制造业”下的“C37 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 电话号码:0578-3185868 传真号码:0578-3185868 互联网网址:www.taotaoatv.com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证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孙永 董事会秘书联系电话:0578-3185868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债券情况如下:
众久投资、众邦投资针对所持发行人股份已出具锁定承诺,请参见本上市公告书“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之“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
1、投资主体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涛涛车业 1号资管计划。 2、参与规模和具体情况
本次发行中,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不存在向其他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情形。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不存在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情形。 发行人会计师审计了公司 2019年 12月 31日、2020年 12月 31日、2021年 12月 31日、2022年 6月 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 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2〕9668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发行人会计师审阅了公司 2022年 12月 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22年 1-12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出具了《审阅报告》(天健审〔2023〕26号)。上述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第六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同时,公司管理层对 2023年 1-3月的经营业绩情况进行了预计,上述相关信息已在招股说明书“第二节 概览”之“一、重大事项提示”之“(四)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重大事项”之“2、发行人 2023年 1-3月的业绩预计及同比变动情况说明”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招股说明书。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2023年 2月 27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未发生《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重大事件,具体如下: 1、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经营状况正常,主要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变化。 3、除正常经营活动所签订的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其他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5、本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行为。 7、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事项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七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一、保荐人推荐意见 保荐人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发行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同意推荐发行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二、保荐人有关情况 名称: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住所:杭州市上城区五星路 201号 保荐代表人:孙小丽、冉成伟 联系人:冉成伟 联系电话:0571-87902572 传真:0571-87901974 三、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行人浙江涛涛车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人将对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当年剩余时间以及其后 3个完整会计年度进行持续督导,由保荐代表人孙小丽、冉成伟提供持续督导工作,两位保荐代表人具体情况如下: 孙小丽:浙商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董事,2009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业务,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保荐代表人资格,曾负责或参与京华激光主板 IPO项目、三祥新材主板 IPO项目、法本信息 IPO项目、春晖股份 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江特电机 2014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海药业 2013年度公开增发股票项目及多个企业的改制辅导工作等。 冉成伟:浙商证券投资银行部高级业务副总监,2015年开始从事投资银行项目、浙大网新重大资产重组项目、金财互联重大资产重组项目及科润股份新三板项目等。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及延长锁定期限的承诺 (一)本次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中涛投资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公司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本公司所持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 2年内,若本公司拟减持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上市后 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个月期末(2023年9月 21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公司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上述减持价格及收盘价均应考虑除权除息等因素作相应调整。 (3)根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出现不得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公司承诺将不会减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将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方式减持,且承诺不会违反相关限制性规定。 在实施减持时,将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必要的备案、公告程序,未履行法定程序前不得减持。 (4)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发行人的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的,减持所得的收益归属公司所有,如本公司未将违规减持所得的收益及时上缴公司的,公司有权将应付本公司现金分红中等额于违规减持所得收益的部分扣留并归为公司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公司实际控制人曹马涛承诺: (1)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 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第 7个月至第 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2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未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