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测电子(300567):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原标题:精测电子: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 证券代码:300567 证券简称:精测电子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Wuhan Jingce Electronic Group Co.,Ltd.)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 22号)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 2号 618室) 二〇二三年三月 第一节 声明与提示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测电子”、“发行人”或“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依法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和责任。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政府机关对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公司的任何保证。 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 2023年 2月 28日(T-2日)刊载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相同。 第二节 概览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精测转 2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3176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127,600.00万元(12,760,000张)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127,600.00万元(12,760,000张)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六、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23年 3月 22日 七、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自 2023年 3月 2日至 2029年 3月 1日 八、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3 月 8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9 月 8 日至 2029 年 3 月 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九、可转换公司债券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十、可转换公司债券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一、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担保情况: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提供担保。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级别及资信评级机构:本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经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信用评级,信用等级为“AA-”。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将进行跟踪评级。 第三节 绪言 本上市公告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9号文予以注册,公司于2023年 3月 2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 1,276.0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总额 127,600.00万元。发行方式采用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或“登记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27,6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广发证券余额包销。 经深交所同意,公司 127,600.00万元可转换公司债券将于 2023年 3月 22日起在深交所挂牌交易,债券简称“精测转 2”,债券代码“123176”。公司已于2023年 2月 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全文。 (一)企业改制与设立 公司成立于 2006年 4月 20日,原名武汉精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50万元,由彭骞和易舟分别出资 20万元和 30万元,占注册资本比例分别为 40%和 60%,2006年 4月 20日,湖北永信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出具鄂永会洪字[2006]第 270号《验资报告》审验,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洪山分局核发注册号为 4201112106509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公司改制与设立情况如下: 1、2012年 11月 30日,精测有限召开临时股东会,决定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聘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精测有限进行审计,聘请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精测有限进行评估,并以 2012年 11月 30日作为审计和资产评估的基准日。 2、2012年 12月 28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2]第 750052号《审计报告》,精测有限截至 2012年 11月 30日经审计账面净资产为人民币7209.14万元。 3、2012年 12月 29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京信评报字(2012)第 278号《武汉精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份制改造项目武汉精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资产评估报告》,精测有限截至 2012年 11月30日净资产评估值为 8,847.84万元。 4、2012年 12月 30日,精测有限召开 2012年临时股东会,同意以 2012年11月 30日为基准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12]第 750052号《审计报告》以及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信评报字(2012)第 278号《资产评估报告》的审计和评估结果为基础,按审计后的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 5、2013年 1月 5日,精测有限股东签署《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起人协议》。 6、2013年 1月 22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信会师报字[2013]第 710008号《验资报告》,截至 2012年 11月 30日止,精测电子(筹)已收到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精测有限的净资产折合的股本 6,000.00万元。 7、2013年 1月 22日,发行人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全体发起人一致同意股份公司设立时的股本总额为 6,000.00万股,以精测有限截至 2012年 11月 30日经审计帐面净资产人民币 7209.14万元为基础,按 1:0.8323的比例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股份总额 6,000.00万股(每股面值 1元),股本总额6,000.00万元;股份总额由各发起人按其持有精测有限股权的比例分别持有;折股后的净资产余额 1209.14万元计入股份有限公司资本公积,将有限公司变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股份公司与原有限公司股权比例保持不变。 8、2013年 1月 22日,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彭骞为公司董事长。 9、2013年 1月 22日,发行人第一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会议选举胡磊为公司监事会主席。 10、2013年 2月 7日,发行人于武汉市工商局洪山分局登记注册,领取了注册号为 42011100006663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00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骞。 公司改制设立时,各发起人的持股数量和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6年 10月 26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2442号《关于核准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精测电子公开发行新股不超过 2,000万股。 2016年 11月 18日,深交所发文《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创业板上市交易的公告》,同意发行人发行的 20,000,000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 2016年 11月 22日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交易,证券简称为“精测电子”,证券代码为“300567”。 发行人于 2016年 11月 22日在深交所以人民币 19.92元/股的价格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98,400,000.00元,扣除发行承销保荐费、审计、评估及验资费、律师费用、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发行手续费及材料制作费等共计人民币 39,843,592.83元后,募集资金净额共计人民币 358,556,407.17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16年 11月17日,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6]第 712065号《验资报告》。该次发行结束后,发行人注册资本增加至人民币 8,000万元,股本结构为:发起人股份 6,000万股,占总股本的 75%,社会公众股 2,000万股,占总股本的 25%。 2017年 1月 10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武汉市工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1783183308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8,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骞,成立日期为 2006年 4月 20日,住所为洪山区书城路 48#(北港工业园)1栋 11层,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平面显示技术的研究、开发,液晶模组信号测试系统、等离子体信号测试系统、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的生产、销售、研发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2017年8月,第一次增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2017年 6月 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行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7年 6月 23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发行人拟向激励对象授予 200万股限制性股票。 2017年 7月 13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授予名单和授予数量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公司的说明,公司原激励对象中 12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参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并放弃获授相应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 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将本次激励对象人数由 133人调整为 121人,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00万股相应调整为 190.70万股。 2017年 7月 24日,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17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完成公告》(公告编号:2017-053),以2017年 7月 13日为授予日,授予 121名激励对象 190.70万股限制性股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7年 7月 17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E10526号《验资报告》,对公司截至 2017年 7月 17日止新增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进行了审验,认为截至 2017年 7月 17日止,公司已收到杨慎东等 121名激励对象以货币资金缴纳的出资额合计人民币 86,539,660.00元(大写人民币捌仟陆佰伍拾叁万玖仟陆佰陆拾元整),其中计入股本的金额 1,907,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玖拾万零柒仟元整),计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人民币 84,632,660.00元。 2017年 8月 9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190.70万元,公司的股份总数由 8,000万股变更为8,190.70万股,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事宜。 2017年 8月 9日,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55),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于 2017年 7月 27日完成了限制性股票授予事项,授予限制性股票 190.70万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由于上述授予事项发生变动,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0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190.7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8,000万股变更为 8,190.70万股。 2017年 8月 9日,发行人通过《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2017年 8月 16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武汉市工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1783183308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8,190.7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为彭骞,成立日期为 2006年 4月 20日,住所为洪山区书城路 48#(北港工业园)1栋 11层,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平面显示技术的研究、开发,液晶模组信号测试系统、等离子体信号测试系统、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的生产、销售、研发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3、2017年10月-2018年1月,第一次减资(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17年 10月 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名称拟由“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 “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由 “WUHAN JINGCE ELECTRONIC TECHNOLOGY CO.,LTD”变更为 “WUHAN JINGCE ELECTRONIC GROUP CO.,LTD”(最终变更名称以工商管理部门核准为准);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原激励对象金斌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7年限制性股票83,000股,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190.7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182.40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8,190.70万股变更为 8,182.40万股。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2017年 10月 26日,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武汉精测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17-073),对上述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减资事宜进行公告。 2017年 10月 31日,发行人在证券日报上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在减资决议作出 45日内已通知债权人。 2017年 11月 13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名称、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2017年 12月 2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E10001号《验资报告》。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审核确认,发行人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注销事宜已于 2018年 1月 18日完成。 2018年 1月 31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武汉市工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1783183308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 8,182.4万元整,法定代表人为彭骞,成立日期为 2006年 4月 20日,住所为洪山区书城路 48#(北港工业园)1栋 11层,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平面显示技术的研发;液晶测试系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测试系统、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太阳能、锂电池及其它新能源测试系统、电源测试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芯片设计、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2018年4月-7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利润分配 2018年 3月 27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截止 2018年 1月 25日已发行的公司总股本 81,82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送红股 5股(含税),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5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 40,912,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每 10股转增 5股,本次送、转股本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163,648,000股,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 2018年 4月 23日,发行人召开 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7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进行 2017年度利润分配。 2018年 4月 24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游维平等 4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7年限制性股票 17,000股,将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8,182.4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8,180.70万元,将公司股份总数由 8,182.40万股变更为 8,180.70万股,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2018年 4月 25日,精测电子在证券日报上发布减少注册资本的公告,并在减资决议作出 45日内已通知债权人。 2018年 4月 25日,精测电子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18-044),对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减资事宜进行公告。 2018年 6月 26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8]第 ZE10847号《验资报告》。 2018年 7月 26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武汉市工商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1783183308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16,361.4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彭骞,成立日期为 2006年 4月 20日,住所为洪山区书城路 48#(北港工业园)1栋 11层,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平面显示技术的研发;液晶测试系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测试系统、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太阳能、锂电池及其它新能源测试系统、电源测试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芯片设计、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5、2019年4月-8月,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利润分配 2019年 4月 2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以截至 2018年 12月 31日已发行的公司总股本 163,614,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81,807,000.00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向全体股东每 10股转增 5股,合计转增 81,807,000股,本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 245,421,000股。 2019年 5月 14日,发行人召开 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同意进行 2018年度利润分配。 2019年 5月 31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鉴于公司拟回购注销激励对象郑昆贤等 6人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7年限制性股票 19,800股,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由于上述回购事项发生变动,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24,542.1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24,540.12万元,公司股份总数由 24,542.10万股变更为 24,540.12万股,并对公司章程中相应条款进行修改。 2019年 6月 1日,发行人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可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发行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019年 6月 1日,精测电子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19-076),对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减资事宜进行公告。 2019年 6月 17日,精测电子召开 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减资事宜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2019年 7月 17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19]第 ZE10660号《验资报告》。 2019年 8月 7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武汉市市监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1783183308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45,401,200.00元,法定代表人为彭骞,成立日期为 2006年 4月 20日,住所为洪山区书城路 48#(北港工业园)1栋 11层,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平面显示技术的研发;液晶测试系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测试系统、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太阳能、锂电池及其它新能源测试系统、电源测试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芯片设计、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2019年10月-2020年8月,精测转债转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2020年 5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 2019年 10月 8日,精测转债开始进入转股期,截至 2020年 5月 20日,精测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 558,886股。公司总股本由 245,401,200股增加至 245,960,086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45,401,200元增加至人民币245,960,086元。鉴于公司 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的激励对象李刚、施俊、曲平原、古鉴生已离职,公司将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2017年限制性股票 24,300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的注册资本和股份总数由于上述回购事项发生变动;公司总股本将由245,960,086股减少至 245,935,786股,注册资本将由人民币 245,960,086元减少至人民币 245,935,786元。 2020年 5月 28日,发行人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0)、《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减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1),对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减资事宜进行公告。 2020年 5月 29日,发行人在中国证券报上发布减资公告,通知债权人可在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发行人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2020年 6月 29日,发行人召开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和《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上述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及减资事宜和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2020年 7月 13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E10468号《验资报告》。 2020年 8月 3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武汉市市监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1783183308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45,935,786元,法定代表人为彭骞,成立日期为 2006年 4月 20日,住所为洪山区书城路 48#(北港工业园)1栋 11层,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平面显示技术的研发;液晶测试系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测试系统、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太阳能、锂电池及其它新能源测试系统、电源测试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芯片设计、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2021年3月-6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精测转债转股 2021年 3月 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679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注册申请。 发行人于 2021年 5月 13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总数量为 31,446,011股,发行价格为 47.51元/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493,999,982.61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不含税金额 10,000,000.00元,其他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264,150.94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482,735,831.67元,其中增加股本人民币 31,446,011.00元,增加资本公积人民币 1,451,289,820.67元。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时间为 2021年 4月 20日,已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1]第 ZE10231号《验资报告》。 2021年 5月 28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2019年 10月 8日,精测转债开始进入转股期,截至 2021年 5月 27日,精测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1,307,040股;其中,2020年 5月 21日至 2021年 5月 27日,精测转债累计转股数量为 748,154股。截至 2021年 5月 27日,公司总股本由 245,935,786股增加至 278,129,951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245,935,786元变更为人民币278,129,951元。 2021年 6月 15日,精测电子召开 2021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意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2021年 6月 28日,发行人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取得武汉市市监局换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20111783183308C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为278,129,951元,法定代表人为彭骞,成立日期为 2006年 4月 20日,住所为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流芳园南路 22号,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营业期限为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项目:平面显示技术的研发;液晶测试系统、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器测试系统、计算机测控系统集成、机电自动化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太阳能、锂电池及其它新能源测试系统、电源测试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芯片设计、半导体测试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电子产品设计、生产、销售;计量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至 2022年 3月 31日,发行人剩余可转换公司债券为 3,086,467张,剩余票面总金额为 308,646,700元人民币,未转比例为 82.3058%。 8、2022年5-6月,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21年度权益分派 2022年 5月 23日,发行人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武汉精测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议案于 2022年 6月 9日获发行人 2022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326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 575.003万股,授予价格为 34.72元/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发行人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派息、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归属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做相应的调整。 2022年 6月 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同意公司以 2022年 6月 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向 326名激励对象授予 575.003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4.43元/股。 其中,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杨慎东、游丽娟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 2022年 6月 27日前 6个月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拟暂缓授予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10.00万股,暂缓授予部分的授予日为 2022年 9月 1日。 2022年 5月 19日,发行人召开 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一)主营业务 公司主要从事显示、半导体及新能源检测系统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公司目前在显示领域的主营产品以 LCD和 OLED显示器件检测设备为主,正积极布
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利润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一)公司报告期内控股权变动情况 自 2016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来,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为彭骞先生,未发生变动。 (二)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截至 2022年 9月 30日,发行人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
彭骞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26.08%的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彭骞: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男,1974年出生,本科学历,制冷设备与低温技术专业。1997年 6月至 2004年 6月,任广州爱斯佩克环境仪器有限公司营业部副部长,从事市场销售;2004年 6月至 2005年 11月为创业筹备期;2005年 11月至 2009年 8月任武汉英泰斯特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从事市场销售;2006年 6月至 2010年 12月任广州华测执行董事、经理,从事市场销售;2006年 4月至今,历任精测电子监事、执行董事、经理、董事长兼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现任精测电子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五节 发行与承销 一、本次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债总额为人民币 127,6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 1,276.00万张。 (二)向原股东发行的数量和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向原股东优先配售 8,232,512张,即 823,251,2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4.52%。 (三)发行价格 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 (四)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面值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五)募集资金总额 本次可转债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7,600.00万元。 (六)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精测转 2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3月 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27,6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七)配售比例 原股东优先配售 8,232,512张,总计 823,251,2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64.52%;网上社会公众投资者实际认购 4,476,583张,即 447,658,3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35.08%。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可转债的数量合计为50,905张,包销金额为 5,090,5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0.40%。 (八)前十名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及其持有量 截至 2023年 3月 10日,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前 10 名债券持有人明细如下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1,221.23万元,具体包括:
二、本次承销情况 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总额为 127,600.00万元。原股东优先配售 8,232,512张,总计 823,251,200.00元,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64.52%;网上一般社 公司
(一)发行证券的种类和上市地点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为可转换为公司 A股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该可转债及未来转换的 A股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二)发行规模和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募集资金总额为 127,600.00万元,发行数量为1,276.00万张。 (三)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每张面值 100元人民币,按面值发行。 (四)债券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限为自发行之日起 6年,即自 2023年 3月 2日至 2029年 3月 1日。 (五)票面利率 第一年为 0.20%、第二年为 0.40%、第三年为 0.60%、第四年为 1.50%、第五年为 1.80%、第六年为 2.00%。 (六)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当年票面利率。 2、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七)转股期限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自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束之日(2023 年 3 月 8 日,T+4 日)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止,即 2023 年 9 月 8 日至 2029 年 3 月 1 日止(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八)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1、初始转股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初始转股价格为 64.83元/股,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若在该二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因除权、除息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较高者,且不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和股票面值。 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额/该日公司股票交易总量。 2、转股价格的调整方式及计算公式 在本次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使公司股份发生变化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n为送股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或配股价,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 当公司出现上述股份和/或股东权益变化情况时,将依次进行转股价格调整,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并于公告中载明转股价格调整日、调整办法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当转股价格调整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则该持有人的转股申请按公司调整后的转股价格执行。当公司可能发生股份回购、合并、分立或任何其他情形使公司股份类别、数量和/或股东权益发生变化从而可能影响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债权利益或转股衍生权益时,公司将视具体情况按照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以及充分保护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权益的原则调整转股价格。有关转股价格调整内容及操作办法将依据当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来制订。 (九)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1、修正权限与修正幅度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当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85.00%时,公司董事会有权提出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方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上述方案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实施。 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时,持有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股东应当回避。修正后的转股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间的较高者。同时,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不应低于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和股票面值。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在转股价格调整日及之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2、修正程序 如公司决定向下修正转股价格时,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及互联网网站上刊登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修正幅度和股权登记日及暂停转股期间(如需)等。从股权登记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即转股价格修正日)起,开始恢复转股申请并执行修正后的转股价格。若转股价格修正日为转股申请日或之后,且为转换股份登记日之前,该类转股申请应按修正后的转股价格执行。 (十)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债券持有人在转股期内申请转股时,转股数量的计算方式为 Q=V/P,并以去尾法取一股的整数倍。其中:Q: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次申请转股的转股数量;V:指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P:指申请转股当日有效的转股价格。 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转换成的股份须为整数股。转股时不足转换 1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部分,公司将按照深交所、证券登记机构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在转股日后的五个交易日内以现金兑付该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票面金额以及该余额对应的当期应计利息。 (十一)赎回条款 1、到期赎回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期满后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按债券面值的112%(含最后一期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2、有条件赎回条款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①在转股期内,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00%(含 130.00%); ②当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00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 (十二)回售条款 1、有条件回售条款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意连续三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 70.0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若在上述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因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股本)、配股以及派发现金股利等情况而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在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 如果出现转股价格向下修正的情况,则上述“连续三十个交易日”须从转股价格调整之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重新计算。 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在每年回售条件首次满足后可按上述约定条件行使回售权一次,若在首次满足回售条件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未在公司届时公告的回售申报期内申报并实施回售的,该计息年度不能再行使回售权,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不能多次行使部分回售权。 2、附加回售条款 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应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将被赎回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十三)转股后的股利分配 因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而增加的本公司股票享有与原股票同等的权益,在股利发放的股权登记日当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股东(含因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形成的股东)均参与当期股利分配,享有同等权益。 (十四)发行方式与发行对象 1、发行方式 本次发行的精测转 2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3月 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认购金额不足 127,600.00万元的部分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 原股东可优先配售的精测转 2数量为其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3月 1日,T-1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按每股配售 4.6843元面值可转债的比例计算可配售可转债金额,并按 100元/张的比例转换为张数,每 1张为一个申购单位。 发行人现有 A股总股本 278,144,46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户库存股 5,750,030股后,可参与本次发行优先配售的 A股股本为 272,394,432股,按本次发行优先配售比例计算,原股东可优先认购的可转债上限总额约 12,759,772张,约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总额的 99.9982%。由于不足 1张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最终优先配售总数可能略有差异。 原股东的优先认购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配售代码为“380567”,配售简称为“精测配债”。原股东网上优先配售可转债数量不足 1张的部分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执行,即所产生的不足 1张的优先认购数量,按数量大小排序,数量小的进位给数量大的参与优先认购的原股东,以达到最小记账单位 1张,循环进行至全部配完。 原股东持有的“精测电子”股票如果托管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证券营业部,则以托管在各营业部的股票分别计算可认购的张数,且必须依照深交所、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在对应证券营业部进行配售认购。 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的部分,应当在 T日申购时缴付足额资金。原股东除可参加优先配售外,还可以参加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网上发行 社会公众投资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加网上发行,申购代码为“370567”,申购简称为“精测发债”。每个账户最小申购数量为 10张(1,000元),每 10张为一个申购单位,超过 10张的必须是 10张的整数倍,每个账户申购上限是 1万张(100万元),超出部分为无效申购。申购时,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投资者的委托一经接受,不得撤单。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日日终为准。 投资者各自具体的申购并持有可转债数量应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不得超资产规模申购。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2、发行对象 (1)向发行人原股东优先配售: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2023年 3月 1日,T-1日)收市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发行人所有股东。 (2)网上发行:持有深交所证券账户的自然人、法人、证券投资基金、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2〕587号)等规定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 (3)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自营账户不得参与申购。 (十五)债券持有人会议相关事项 1、债券持有人的权利 ①依照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数额享有约定利息; ②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条件将所持有的本次可转债转为公司股份; ③根据《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条件行使回售权; ④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 ⑤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⑥按《可转债募集说明书》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要求公司偿付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本息; 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相关规定及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参与或委托代理人参与债券持有人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作为公司债权人的其他权利。 2、债券持有人的义务 ①遵守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款的相关规定; ②依其所认购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数额缴纳认购资金; ③遵守债券持有人会议形成的有效决议; ④除法律、法规规定及募集说明书约定之外,不得要求公司提前偿付本次可转债的本金和利息; ⑤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承担的其他义务。 3、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 ①债券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召集;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提出或收到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提议之日起 30日内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公司董事会应于会议召开前 15日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通知。 4、在本期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间内,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当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拟变更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 ②拟修改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 ③拟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或受托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④发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⑤发行人减资、合并等可能导致偿债能力发生重大不利变化,需要决定 或者授权采取相应措施; ⑥发行人分立、被托管、解散、申请破产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 ⑦保证人、担保物或者其他偿债保障措施发生重大变化; ⑧发行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期债券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 面提议召开; ⑨发行人管理层不能正常履行职责,导致发行人债务清偿能力面临严重 不确定性; ⑩发行人提出债务重组方案的; ?发生其他对债券持有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5、下列机构或人士可以提议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 ①公司董事会提议;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十七)募集资金管理及存放账户 公司已建立《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可转债的募集资金将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中。 (十八)担保事项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不提供担保。 (十九)本次发行方案的有效期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为十二个月,自发行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计算。 (二十)违约情形、责任及争议解决 1、违约事件 (1)在本次债券到期、加速清偿或回购(若适用)时,发行人未能偿付到期应付本金和/或利息; (2)发行人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承诺且将对发行人履行本次债券的还本付息义务产生实质的重大影响,且经受托管理人书面通知,或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10%以上的债券持有人书面通知,该违约自发行人收到通知之日起持续 30天仍未得到纠正; (3)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发行人发生解散、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停业、清算、丧失清偿能力、被法院指定接管人或已开始相关的诉讼程序; (4)其他对本次债券的按期兑付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2、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方式 若发行人发生上述违约事件,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宣布所有未偿还的本次债券本金和相应利息,立即到期应付。在宣布加速清偿后,如果发行人在不违反适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采取了下述救济措施,受托管理人可根据经单独或合并持有本次未偿还债券本金总额 50%以上(不含 50%)的债券持有人和/或代理人同意通过的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以书面通知发行人豁免其违约行为,并取消加速清偿的决定。 (1)向受托管理人提供保证金,且保证金数额足以支付以下各项金额的总和:受托管理人及其代理人的合理赔偿、费用和开支;所有迟付的利息;所有到期应付的本金;适用法律允许范围内就延迟支付的债券本金计算的复利; (2)相关的违约事件已得到救济或被豁免; (3)债券持有人会议同意的其他措施。 如果发生发行人违约事件,受托管理人可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授权,依法采取任何可行的法律救济方式回收未偿还的本期可转换债券本金和利息。 3、争议解决机制 本期债券发行适用于中国法律并依其解释。 本期债券发行和存续期间所产生的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解决不成,应提交位于广州的广州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适用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本协议各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产生任何争议及任何争议正按前条约定进行解决时,除争议事项外,各方有权继续行使本期债券发行及存续期的其他权利,并应履行其他义务。
四、公司商业信誉情况 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与主要客户发生业务往来时不存在严重的违约现象。
流动比率=流动资产/流动负债 速动比率=(流动资产-存货)/流动负债 资产负债率=总负债/总资产 利息保障倍数=(利润总额+计入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利息支出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流动比率分别为 1.62、1.49、2.28及 1.53,速动比率分别为 1.27、1.10、1.71及 1.06,公司短期偿债风险较低。 报告期内,公司资产负债率(合并口径)分别为 65.11%、62.74%、41.42%及 51.25%。公司整体长期偿债能力保持在正常水平。利息保障倍数分别为 7.49倍、4.21倍、4.08倍和 3.96倍,体现出良好的还本付息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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