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智科技(870726):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
证券代码:870726 证券简称:鸿智科技 主办券商:海通证券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履行,公司于2022年9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9月15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年10月28日召开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切实履行已作出的承诺。详见公司于2022年9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发布的公告:《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9)。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增强投资者信心,公司于2023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2023年3月18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关于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下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承诺 公司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公司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公司回购股份应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20日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此期间未发生交易,以发行价购回);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 (2)公司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 本公司/本人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本公司/本人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且不存在指使鸿智科技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使鸿智科技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的情形。 本公司/本人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且该等情形对判断鸿智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则本公司/本人承诺将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已转让的鸿智科技原限售股份: (1)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鸿智科技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起的10个交易日内,本公司/本人应就回购计划进行公告,包括回购股份数量、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股份回购义务触发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回购,回购价格为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北京证券交易所、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鸿智科技招股说明书存在前述违法违规情形之日(含该日)之前20日鸿智科技股票二级市场的平均价格,且不低于发行价(若在此期间未发生交易,以发行价购回);期间鸿智科技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底价相应进行调整。除非交易对方在窗口期内不接受要约,否则本人将回购已转让全部限售股份。 (2)鸿智科技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鸿智科技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所载内容之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鸿智科技招股说明书若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之情形,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如相关法律法规相应修订,则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执行。 广东鸿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3月21日 中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