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瑞信优质精选 (487021): 关于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

时间:2023年03月23日 11:16:20 中财网
原标题:工银瑞信优质精选 : 关于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事项的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有关
事项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提升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经与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模式转换
自2023年3月24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模式的转换工
作。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
券公司履行交易管理职责。

二、托管协议的修订
因转换证券交易模式,对《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相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本次修订不涉及基金合同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本基金证券交易模式转换完成以及修订后的《托管协议》
生效时间将另行公告。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修订情况,对《工银瑞信
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相应内容进行修改,
并按《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将更新后
的文件在本公司官网上披露。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
《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四、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公司网址:www.icbccs.com.cn
工银瑞信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11-9999
五、本公告的解释权归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将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者认真阅读
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
行投资。

特此公告。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3日
附件:《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章节原托管协议修改后托管协议
 内容内容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 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 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 801、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王海璐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93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 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街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 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 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号、甲5号9层甲5号901 法定代表人:赵桂才 成立时间:2005年6月21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93号 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 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 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江 成立时间:1992年6月18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 民币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 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 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
   
   
   
   
   
   
   
   
 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 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 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 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五、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经纪机构 的固有财产。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 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 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 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 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 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 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资产的管理 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3、证券账户开立后,基金管 理人以本基金名义在基金管理人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营业网点开 立对应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证券资金账户用于本基 金证券交易的结算以及证券交易 结算资金的记录,并与本基金银行 账户之间建立唯一银证转账对应 关系,证券经纪机构对开立的证券 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的安全承 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责保管证 券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4、由基金托管人持基金管理 人与证券经纪机构签订的三方存 管相关协议办理证券资金账户与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银证签约手续, 未经基金托管人书面同意,基金管 理人不得将银证签约的指定银行 结算账户(即本基金银行账户)变 更为其他账户,否则,因此引起的 法律后果及给本基金造成的损失 全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5、本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 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另 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证券 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 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 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 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 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 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六、 指令 的发 送、 确认 和执 行(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面授权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 理人通过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 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 在基金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 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 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基金托管 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 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基 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传 真、邮件、电子指令或双方认可的 其他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面授权 ……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 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 营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代 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买卖的证券经营 机构须拥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全 面结算会员或交易结算会员资格。 ……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的 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时、(一)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 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机 构。 1、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 经纪机构的标准: (1)资金雄厚,信誉良好。 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买卖的证券 经纪机构须拥有中国金融期货交 易所全面结算会员或交易结算会 员资格。 …… (5)研究实力较强,有固定 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能及
   
   
   
   
   
   
   
 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经济、 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分析的研 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务,并能根 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 研究报告。代理本基金股指期货买 卖的证券经营机构及时对基金股指 期货头寸、持仓进行分析,建立完善 的风险预警体系。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 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 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 构签订委托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将 委托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时送交基 金托管人,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号 码、券商名称、佣金费率、中国金融 期货交易所特殊法人机构交易编 码、期货保证金账户、套期保值额度 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其 中交易单元租用应至少在首次进行 交易的 10个工作日前通知基金托 管人,交易单元退租应在次日内通 知到基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 及时申请接收结算数据。时、定期、全面地为基金提供宏观 经济、行业情况、市场走向、股票 分析的研究报告及周到的信息服 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 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代理本基 金股指期货买卖的证券经纪机构 及时对基金股指期货头寸、持仓进 行分析,建立完善的风险预警体 系。 2、相关信息的通知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 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纪机构的选 择。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被 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签订证券经 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进 行证券买卖的中的各类证券交易、 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 的职责和义务。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有关规定,在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和 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纪机构 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纪 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回购成交 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 该等情况及基金交易单元号、佣金 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七、 交易 及清 算交 收安 排(二)基金清算交收 1、因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 所有场内、场外交易的清算交收,由 基金托管人负责根据相关登记结算 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根据《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 金管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 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结算 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 重新核算、调整。托管人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公司调整最低结算备付金 当日,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 的最低备付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 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 据为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 的现金头寸。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清算交割,由基金托管人通过期(二)基金投资证券/期货后 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机构进 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机构作为结 算参与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 基金通过期货经纪机构进行的交 易由期货经纪机构作为结算参与 人代理本基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 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 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机 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 务规则,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 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 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 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
   
   
   
   
   
   
   
   
   
   
   
   
   
   
   
   
   
   
   
   
   
   
   
   
   
   
   
   
   
   
   
   
   
   
   
 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中国金融期货 交易所及其结算会员办理。 2、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原因导致基金资金透支、超买或 超卖等情形的,由责任方承担相应 的责任。基金管理人同意在发生以 上情形时,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 规定办理。如果因基金管理人原因 发生超买行为,必须于 T+1日上午 10时之前完成融资,用以完成清算 交收。 3、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按时支付清算 款时,责任方应对由此给基金财产 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在交收日 (T+1日)10:00前基金银行账户 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交易所的证券交 易资金清算,如基金的资金头寸不 足则基金托管人应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 理。 5、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 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时,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 户上有充足的资金。基金的资金头 寸不足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暂缓或 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 令,并同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赔偿。在基金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 下,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本协议的指 令不得不合理拖延或拒绝执行。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 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 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记 录进行核对。 ……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经纪机构 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 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 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机构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 的责任。 2、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 接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从 证券经纪机构处接收本基金的场 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机构之 间的场内交易电子清算数据的传 输采用专线(深证通)或各方认可 的其他方式。关于沪、深交易所数 据传输和接收的具体相关条款、各 方当事人权利、责任及义务的具体 约定以三方签署的经纪服务协议 为准。 (三)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 记录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对本基金的资金、证券账目及交易 记录进行核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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