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主题LOF (167301):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时间:2023年03月23日 19:41:37 中财网

原标题:保险主题LOF :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原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三月


重要提示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于【2015】年【6】月【2】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5】110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5年7月31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于 2020年 12月 2日发布《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明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终止上市日为 2021年 1月 4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终止上市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并于 2021年 1月 1日生效,同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注册及对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为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收益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标的指数为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1)指数样本空间
同中证全指指数的样本空间。

(2)可投资性筛选
流动性要求:过去一年日均成交金额排名位于样本空间前 80%。

(3)指数选样方法
1)对于样本空间内符合可投资性筛选条件的证券,根据中证行业分类,若保险行业证券数量多于 20只,按照过去一年日均总市值由高到低排名选择前 20只作为指数样本; 2)若保险行业证券数量不足 20只,则先将保险行业证券作为指数样本,然后将参股保险公司金额大于 1亿的上市公司,依照参股比例由高到低依次纳入,直到样本数量达到 20 只。

(4)指数计算
指数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指数=(报告期样本的调整市值/除数)×1000
其中,调整市值=∑(证券价格×调整股本数×权重因子)。

调整股本数的计算方法、除数修正方法参见计算与维护细则。权重因子介于 0和 1之间,以使保险行业权重为 75%,参股保险类权重为 25%;并且单个保险行业样本权重不超过30%,单个参股保险类样本权重不超过 3%。保险行业权重设置将随保险行业样本数量变化而变化,保险行业样本数量每增加 1只,保险行业权重增加 1.56%,参股保险类权重进行相应减少。

(5)有关标的指数具体编制方案及成份股信息详见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网站,网址:www.csindex.com.cn。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本基金为指数基金,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等潜在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且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侧袋账户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和最终变现价格都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变现价格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股票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期收益的特征。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次招募说明书对本基金增设 C类基金份额及对本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信息进行更新,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3月6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22年12月31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1年12月31日。(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管理人 .............................................................................................................. 7
四、基金托管人 ............................................................................................................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30
七、基金的存续 ............................................................................................................ 31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 32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34
十、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等其他相关业务............................ 46 十一、基金的投资......................................................................................................... 48
十二、基金的业绩......................................................................................................... 59
十三、基金的财产......................................................................................................... 60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61
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6
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1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72
十九、侧袋机制 ............................................................................................................ 78
二十、风险揭示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86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9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9
二十七、备查文件....................................................................................................... 120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变更而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2、基金管理人: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并于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指数基金指引》:指中国证监会2021年1月22日颁布、同年2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上市交易公告书: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 24、会员单位:指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5、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6、销售机构:指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会员单位。其中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必须是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开放式基金账户和/或深圳证券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8、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9、开放式基金账户:指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投资人办理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机构的登记结算系统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深圳证券账户: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即A 股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32、登记结算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通过场外销售机构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
33、证券登记系统: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系统,通过场内会员单位申购或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
34、场外份额:指登记在登记结算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5、场内份额:指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下的基金份额
36、系统内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37、跨系统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A类基金份额在登记结算系统和证券登记系统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3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失效 3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0、存续期:指《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至《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4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4、《业务规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及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45、场外: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外的销售机构利用其自身柜台或者其他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和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
46、场内: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也称为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
47、上市交易:指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行为
48、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0、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1、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及跨系统转托管
52、基金份额分类:指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3、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4、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55、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5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58、元:指人民币元
59、标的指数:指中证方正富邦保险主题指数
60、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1、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2、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4、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66、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67、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6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6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股东股权比例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66.7%
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33.3%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硕士。现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执行委员会主任、党委委员、董事会秘书,方正和生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方正中期期货有限公司董事,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副会长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董事,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曾任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总裁,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方正期货有限公司董事长,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董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副主任、总裁、首席运营官(COO),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湖南省证券业协会兼职会长,代行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职责。

史纲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董事,FDMC Limited董事,富邦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金控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育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曾任 Bridgewater Group(USA)副总经理,台湾中央大学教授,台湾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股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闽投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英属维京群岛有限公司董事,富邦证券(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麦格理基础设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社团法人亚太公私合伙建设(PPP)发展协会理事。

李明州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暨税务管理处处长,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资诚会计师事务所查账员,中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稽核主任专员,中实企管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襄理,富邦综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邦期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台北富邦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深副总经理,基富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人,富邦康宏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富邦数位音乐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Fubon Digital Music GP Limited董事。

李长桥先生,董事,美国麻省理工学院(MIT)工学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兼任国际投资部总经理,曾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曾任职于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零售业务部副总经理,零售业务部总经理,零售与互联网金融部总经理,公司助理总裁,分管财富管理、投资顾问、金融科技等业务条线。

邱慈观女士,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台湾华通电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薪资报酬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可持续金融中心主任,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绿色金融学术委员,中证指数 ESG委员。曾任美国加州州立大学圣荷西分校助理教授,美国 CSI公司研究分析师,台湾中央大学财务金融学系教授。

祝继高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及博士生导师,国机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国际货运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副教授、讲师,青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木瓜移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莱伯泰科仪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李庆民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东方安贞(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吉林建设开发集团公司职员,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众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律师,万方城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总裁,北京安贞东方医院(筹备)投资总监,东方安贞(北京)医院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林欣怡女士,监事会主席,学士。现任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行销业务处执行副总经理,富邦私募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富邦基金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光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代销金融部助理,国际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企划部专员,盛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通路部专员,富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机构通路部副理,统一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理财服务部协理,富邦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行销业务处资深副总经理。

廖航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监事,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职工监事,北大方正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中国高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北大方正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北大方正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监事,北大医疗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投资有限公司监事,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监事,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监事,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曾任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综合事业群资产管理部法务助理、法务高级专员、法务经理,北大方正物产集团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法务经理和法务总监、法务部法务总监,北大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法务经理、总监,方正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总经理,方正资本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北大方正投资有限公司监事,北京北大方正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监事,方正控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方正(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瑞信证券(中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毕薇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兼战略发展部总经理,MD(董事总经理)。曾任国金证券人力资源部经理、四川营销中心销售总监,方正证券人力资源部高级副总裁,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D(董事)、ED(执行董事)。

钱鹏女士,职工监事,硕士。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薪酬福利岗,VP(副总裁)。曾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人事助理、专员、薪酬主管、薪酬经理、薪酬福利高级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何亚刚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李长桥先生,总裁,简历同上。

向祖荣先生,督察长,博士。曾任北京建工集团总公司职员,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历任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筹备组成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部门主任,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学士。曾任天津市中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研究员,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佟楼营业部投资经纪顾问部经理,海融资讯系统有限公司研究员,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证券研究员,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信托高级投资经理,新华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基金经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兼基金经理、副总经理兼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首席投资官、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任,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启道先生,副总裁,学士。曾任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培训师,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部投资经理、委托投资处处长,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市场管理总部总经理。

潘英杰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曾任浙江申浙汽车职员,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恒生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产品技术经理,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IT主管,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总监、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职工监事、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现任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兼)、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方正富邦创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4、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北京邮电大学计算机学院本科、硕士,清华大学经管学院硕士。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数量投资部任副总裁;2018年 4月加入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决会委员、董事总经理、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2018年 6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自 2021年 1月 1日起已变更为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深证 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8年 11月至 2021年 4月,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1月至 2021年 4月,任方正富邦深证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3月至 2021年 4月,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5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红利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 2022年 3月,任方正富邦天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天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天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 2021年 4月,任方正富邦沪深 3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9年 9月至今,任方正富邦恒生沪深港通大湾区综合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19年 1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主要消费红利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经理。2020年 1月至 2021年 4月,任方正富邦天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9月至 2021年 12月,任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10月至今,任方正富邦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0年 12月至 2022年 11月,任方正富邦中证 5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1月至今,任方正富邦 ESG主题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1年 8月至今,任方正富邦中证沪港深人工智能 5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23年 3月至今,任方正富邦远见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主任:李长桥先生,总裁兼国际投资部总经理;
副主任:崔建波先生,副总裁、首席投资官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策略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委员:
区德成先生,固定收益基金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数量投资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李博先生,交易部总经理;
何萍女士,权益研究部总经理;
田业钧先生,固定收益研究部总经理兼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年以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本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五)基金经理承诺
基金经理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取信于社会为宗旨,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不断更新投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不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权威性原则:公司颁布实施的各项制度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是公司所有员工行为及所有经营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循的准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渗透到公司的决策、执行、监督和反馈层次,贯穿了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覆盖了公司所有的部门、岗位和风险点,消灭控制盲点的存在。

(3)有效性原则:各项内控制度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之相抵触:同时必须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切实可行。

(4)独立性和相互制约原则:要作到公司决策、执行、监督体系的独立和分离,公司各职能部门中关键部门、岗位的设置独立和分离,形成权责分明、相互牵制的局面,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降低各种内控风险的发生。

(5)及时性原则:公司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在发生机构调整、新业务开办等情况时,首先建章立制,将其纳入内控体系;同时,公司根据法律法规和客观情况的变化及时修改、增补和完善各种内控制度。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清算、评估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7)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将充分发挥各部门及广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内容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公司管理层牢固树立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2)公司逐步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严禁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3)公司设置的组织结构充分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各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公司逐步建立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包括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4)公司设立了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公司督察长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5)公司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公司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6)公司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7)授权控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授权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充分履行各自的职权,建立健全公司逐级授权制度,确保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2)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公司各业务部门、各级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各自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经营管理职能;
3)各项经营业务和管理程序遵从公司制定的操作规程,经办人员的每一项工作在业务授权范围内进行;
4)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和时效,经授权人签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公司对授权的实施情况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及时修改或取消。

(8)公司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投资和交易、交易和清算、基金会计和公司会计等重要岗位没有人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进行物理隔离。

(9)公司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10)公司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

(11)公司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监控制度,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合规与风险管理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制度落实。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25号国信金融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成立时间:1994年6月30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96.12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证监许可[2013]1666号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信证券”)前身是1994年6月30日成立的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公司总部设在深圳,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经过20多年的发展,国信证券已成长为全国性大型综合类证券公司:截至2022年9月末,注册资本96.12亿元;员工总数超过1.2万人;在全国117个城市和地区共设有59家分公司、182家营业部。拥有国信期货有限责任公司、国信弘盛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国信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等4家全资子公司;50%持股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及子公司经营范围涵盖: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融资融券,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代销,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和基金服务业务,股票期权做市,上市证券做市交易,商品期货经纪,金融期货经纪,期货投资咨询、资产管理,受托管理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香港证券经纪业务、融资业务及资产管理业务,股权投资等。

2014年12月29日,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证券代码“002736”。根据中证协发布的数据,近年来公司的总资产、净资产、净资本、营业收入、净利润等核心指标排名行业前列;公司在北、上、广、深等经济发达城市设立的营业部均保持强劲的竞争实力,多家营业部长期领先当地同业。公司累计完成IPO项目300家,募资总额近 2000亿元;其中累计完成创业板IPO项目 81家,排名行业第一,募集资金约500亿元。

2022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33.04亿元,实现净利润47.59亿元。公司首次获得境内券商最高的国际信用评级(标普 “BBB/A-2”、惠誉“BBB+”,评级展望为“稳定”),入选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21年度“上市公司丰厚回报榜”,入围2022年《财富》中国500强。公司经纪业务整体客户数量超过1300万户;完成股票承销项目21个,募集资金约220亿元;为企业发行各类债券345支,募集资金超过1700亿元,发行了全市场首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体标识公司债券;积极开展公募REITs业务,由公司担任项目总协调人、计划管理人及独家财务顾问的“鹏华深圳能源REIT”项目,以及担任独家财务顾问的“红土深圳安居REIT”项目分别上市;获得多项创新业务资格,包括上市证券做市交易、深交所信用保护凭证创设、科创板做市商资格、中证100指数期权主做市商等。

展望未来,国信证券将继续弘扬“合规自律、专业务实、诚信稳健、和谐担当”的文化理念,始终秉持“创造价值、成就你我、服务社会”的价值观念,开拓进取,不断创新,全力打造全球视野、本土优势、创新驱动、科技引领的世界一流综合型投资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具有十年以上银行、财务、证券清算等金融和证券从业经验,可为客户提供更多安全高效的专业服务;同时,资产托管部拥有自主开发团队,具备为托管客户提供个性化产品处理的能力。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国信证券是首批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券商之一,借助综合金融优势、专业高效的服务水平,为各类证券投资基金提供托管服务,本着“专业高效”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拥有独立的安全监控设施,稳定、高效的托管业务系统,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并一直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业务规范发展,公司自主研发流程化估值系统,实现估值流程化、自动化处理,提高估值效率;自主研发异常监控、估值核对等模块,有效防范、控制风险。与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及以上公司的子公司均有深度合作。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的工作目标是合法、合规开展业务,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防范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及其他相关风险。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国信证券针对资产托管业务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保持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健全、执行有效。

公司风险管理、合规管理、稽核审计等内部控制部门及其相关岗位履行对资产托管业务的监督职责。

(1)风险管理
公司风险管理部门按照全面、适时、审慎的原则,对资产托管业务的风险因素进行监控及检查,对重要风险点建立监控标准和实施控制程序,对风险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建设统一的操作风险管理体系,重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险管理,定期识别、评估该项业务的固有风险及剩余风险,及时汇总、分析及报告风险事件及其损失情况,全面落实整改措施,加强对从业人员的风险培训。

公司重视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声誉风险管理,及时掌握和妥善应对涉及该项业务的外部影响及舆情反映,维护投资人权益。

(2)合规管理
公司合规管理部门对资产托管业务的合法合规情况进行独立控制,履行审查与咨询、合规检查、报告与风险处置、法律法规追踪、宣导与培训、监管沟通与配合、信息隔离墙管理、监督及指导反洗钱工作等职责,督促相关部门履行托管人的法定责任,保障合法开展业务。

(3)稽核审计
公司稽核审计部门通过事后稽核等方式,独立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督导等职责,发现、评价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评估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效果和实施效率,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导整改工作。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国信证券资产托管部制定投资监督标准与监督流程,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履行对托管资产投资运作的监督职责。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事项主要包括:(一)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二)对托管资产的核算估值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三)对托管资产的资金运用、计提和支付各类费用等情况进行监督;(四)对托管资产是否存在透支行为、应收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账进行监督;(五)对托管资产的收益分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监督;(六)其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监督事项。

公司在对托管资产的投资运作监督过程中,发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的事项,履行通知管理人、报告监管部门等程序,并持续跟进管理人的后续处理,督促管理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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奕丰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TEO WEE HOWE400- 684- 0500http://www. ifastps.com .cn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 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方德保险 代理有限 公司邢耀010- 64068 617http://www. jhjhome.net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16号1幢8层 802

中信证券 华南股份 有限公司胡伏云95548http://www. gzs.com.cn广州市天河区临江大道395号901室 (部位:自编01),1001室
中证金牛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钱昊旻400- 890- 9998http://www. jnlc.com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 室
阳光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李科95510http://life .sinosig.co m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 光金融广场16层
中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李峰95538www.zts.com .cn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东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钱俊文95531https://www .longone.co m.cn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凤凰金信 (海口)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张旭400- 810- 5919www.fengfd. com海南省海口市滨海大道32号复兴城互 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长城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张巍95514http://www. cgws.com/cc zq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 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万联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袁笑一95322http://www. wlzq.cn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 楼全层
北京虹点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何静400- 618- 0707http://www. hongdianfun d.com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 1015室
财咨道信 息技术有 限公司朱荣晖400- 003- 5811http://www. 024888.net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白塔二南街18-2 号B座601
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黄炎勋95517www.essence .com.cn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 35层、28层A02单元
北京雪球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李楠400- 159- 9288https://dan juanapp.com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 层1501室
粤开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严亦斌95564http://www. lxzq.com.cn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 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上海联泰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尹彬彬400- 118- 1188http://www. 66liantai.c om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号3层310室
世纪证券 有限责任 公司余维佳95601 9http://www. csco.com.cn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 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 金中心406
中信建投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王常青400- 888- 8108www.csc108. com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大连网金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樊怀东400- 089- 9100http://www. yibaijin.co m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 德大厦2层202室
玄元保险 代理有限 公司马永谙021- 507- 01003http://www. 100bbx.com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 号1105室
东方财富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戴彦95357http://www. 18.cn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 城10栋楼
宜信普泽 (北京)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才殿阳400- 609- 9200http://www. yixinfund.c om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20层 20A1、20A2单元
腾安基金 销售(深 圳)有限 公司林海峰400- 089- 0555www.tenganx inxi.com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中国银河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陈共炎95551www.chinast ock.com.cn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 至18层101
海通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周杰95553http://www. htsec.com/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上海攀赢 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沈茹意021- 68889 082http://www. pytz.cn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兴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吕家进95561www.cib.com .cn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宁波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陆华裕95574www.nbcb.co m.cn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霍达0755- 82943 666www.cmschin a.com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 号
中国人寿 保险股份 有限公司白涛95519www.e- chinalife.c om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3、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与赎回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号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于文强
联系电话:010-50938782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赵亦清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号时代金融中心 18楼至 20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丁媛
联系人:丁媛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222号 30楼
法定代表人:付建超
联系人:杨婧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会计师:刘微、杨婧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终止分级运作并变更而来。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依据《基金法》于2015年6月2日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107号文准予募集。

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于2015年7月31日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根据《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应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终止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的运作,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据此,基金管理人已于2020年12月2日在指定媒介发布《关于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A份额和方正富邦中证保险 B份额终止运作、终止上市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类子份额退市,并于2020年12月31日(基金折算基准日)进行基金份额折算,《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基金折算基准日次日正式生效,《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七、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的上市交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于2021年1月20日上市交易,C类基金份额不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在确定上市交易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三)上市交易的规则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及有关规定执行。


(五)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深圳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前一交易日的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若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了基金上市交易的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增加相应功能。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种方式对A类基金份额进行申购与赎回,可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类基金份额。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销售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或其他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2021年1月5日起,开始办理方正富邦中证保险主题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赎回、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银行账户。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本基金场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各销售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场内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1元。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约定。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本基金不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申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0.80%,且随投资者申购金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0.80%
M≥50万按笔收取,300元/笔
本基金 A类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费率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为零。

申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赎回费率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外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投资者申购本基金所对应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时间递减。具体如下: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1.50%
7日≤N<1年0.50%
1年≤N<2年0.25%
N≥2年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依此类推)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场内赎回费率具体如下,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1.50%
N≥7日0.50%
(注:赎回份额持有时间的计算,以该份额自登记机构确认之日开始计算。1年为365日,2年为730日,依此类推)

持有期限(N)赎回费率
N<7日1.50%
7日≤N<30日0.50%
N≥30日0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并进行公告。

5、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若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定,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方式,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计算公式如下: 1)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2)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3)申购C类基金份额的计算方法为:
申购份数=申购金额/申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由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场外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通过场内方式进行申购的,申购份额计算结果先按四舍五入的原则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再采用截位法保留到整数位,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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