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灵深瞳(688207):格灵深瞳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证券代码:688207 证券简称:格灵深瞳 公告编号:2023-009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持股5%以上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大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Sequoia Capital CV IV Holdco IX, Ltd.(以下简称“红杉资本”)持有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19,401,95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0.49%。上述股份均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股份,且已于2023年3月17日解除限售后上市流通。 ?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红杉资本因自身资金需求,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3,699,600股,即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减持期间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如减持计划实施期间发生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配股等变动事项,减持股份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公司于2023年3月27日收到红杉资本出具的《关于格灵深瞳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计划的告知函》,具体如下: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上述大股东上市以来未减持股份。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 □是 √否 (二)大股东及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 √是 □否 公司股东红杉资本承诺: (1)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对于本企业持有的基于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而享有的送红股、转增股本等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的约定。 (2)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不违背本企业已作出承诺,减持方式包括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合法方式。 (3)本企业拟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减持计划公告、报备等信息披露义务。 (4)本承诺函出具后,若适用于本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本企业所持发行人股份减持有其他规定的,本企业承诺按照该等规定执行。 若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是否属于上市时未盈利的公司,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三、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减持首发前股份 是否是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情况 □是 √否 四、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如计划实施的前提条件、限制性条件以及相关条件成就或消除的具体情形等 本次减持计划系公司股东根据自身需要进行的减持,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情况产生重大影响。在减持期间内,上述股东将根据市场情况、自身资金安排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及如何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减持数量等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 □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本次减持股份计划符合《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公司股东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承诺的要求实施减持,并及时履行信息告知义务,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格灵深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3月28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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