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时代新材(600458):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458 公司简称:时代新材 株洲时代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 http://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未出席董事情况
4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 356,548,124.11元,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449,101,913.16元。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2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拟定利润分配方案为: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 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1.35元(含税),截至 2022年 12月 31日公司总股本 802,798,152股,拟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08,377,750.52元。本年度公司现金分红占当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30.40%。 如在本报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时代新材紧跟全球经济发展步伐,利用国际国内两大市场与资源、坚持面向新兴产业、面向高端产品,所涉及的多个业务领域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公司目前在全球轨道交通弹性元件产品领域规模第一,在线路减振、桥梁与建筑减隔震等领域均处于行业前列,是轨道车辆减振全套方案提供者和减振产品研发制造品类最为齐全的企业之一,在风力发电领域是风电叶片规模位居国内第二和国内拥有最强独立自主研发能力的叶片制造商之一,是全球少数具备聚氨酯叶片批量制造能力的企业;风电风机弹性减振产品销售规模和市场占有率位居国内第一;在全球汽车减振细分领域规模排名第三,是全球第一个主动减振产品批量装车推广应用企业;在高分子新材料产业领域,近几年先后突破了一系列诸如高性能聚氨酯材料、长玻纤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芳纶材料、聚酰亚胺材料、有机硅材料、电容隔膜材料等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的工程化应用。依托多年来的研发投入和市场积累,公司已经发展成为跨行业发展,国际化经营的高科技公司。 时代新材以高分子材料的研究及工程化应用为核心,致力于从事轨道交通、工业与工程、风力发电、汽车、高性能高分子材料等产业领域系列产品的研制、生产与销售,产品品种千余种。 轨道交通产业主要从事轨道交通机车车辆减振降噪、车体轻量化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工业与工程产业主要从事线路(含城轨)减振降噪、桥隧与建筑减震隔震、工业减振产品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风电产业主要从事风电叶片的设计、生产、销售及运维业务;汽车产业主要从事高端汽车减振降噪与轻量化产品的研发、生产、销售;高分子新材料产业主要从事高性能聚氨酯、长玻纤增强热塑性复合材料、芳纶材料、先进纸基材料、有机硅、PAI聚酰胺酰亚胺等新材料业务的研究与工程化应用。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 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4.3 公司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适用 □不适用 4.4 报告期末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完成销售收入 150.35亿元,较上年同期 140.51亿元增加 9.84亿元,增幅为7.01%;实现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3.57亿元,较上年同期 1.81亿元增加 1.75亿元,增幅为 96.51%。2022年公司各板块销售收入较上年同期均有所增长,同时公司积极推进产品结构升级、客户结构优化以及降本增效等工作,经营利润较上年同期有所增长。 具体内容详见年度报告相关内容。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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