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报]恒源煤电(600971):恒源煤电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公司代码:600971 公司简称:恒源煤电 安徽恒源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报告摘要 第一节 重要提示 1 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 www.sse.com.cn网站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3 公司全体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4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5 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本报告期利润分配预案或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2年度实现营业收入8,386,113,810.59元,实现净利润2,506,319,790.37元,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2,512,766,948.86元。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年提取法定盈余公积0元。加上滚存的未分配利润,截止2022年末,经审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7,495,201,103.39元。 鉴于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经综合考虑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在保证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董事会拟定如下分配预案:公司拟以2022年末总股本1,200,004,88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200,004,884元(含税)。公司本年度不送红股,不转增。 第二节 公司基本情况 1 公司简介
2 报告期公司主要业务简介 公司所属煤炭采掘业,煤炭作为我国的基础能源,受宏观经济影响较大,属于典型的周期性行业,煤炭开采行业与宏观经济周期、下游钢铁行业、火电行业以及建材行业、化工行业等行业的周期性密切相关。近年来,受环保政策及新能源利用的影响,煤炭需求有所放缓,但鉴于煤炭在能源供应中的主导地位没有改变,国家积极的产业政策保障了煤炭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宏观经济的高速发展为煤炭需求持续增长提供了坚实的支撑,技术创新为煤炭行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等,我国煤炭行业仍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2022 年 2 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煤炭市场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进一引导煤炭价格向合理区间转变。 目前我国煤炭产业市场集中度较低,现正处于整合阶段,后续集中度将持续提高,我国煤炭资源从地域分布来看,西部地区像内蒙古、山西、陕西煤炭资源较丰富,山东、安徽、河南等东部和中部地区煤炭产量成缩减态势。目前我国煤炭供需上总体平衡,局部供不应求。公司所处我国华东地区,具有区位上的优势。 公司主要从事煤炭开采、洗选、运输、销售以及生产服务等业务,煤炭产品主要混煤、精煤、块煤、煤泥等,主要用于电力、冶金及化工等行业。公司煤炭生产严格按照年初编制的年度计划组织生产。煤炭销售由销售分公司负责,公司根据对市场需求的判断,结合区域市场的布局,巩固拓展销售渠道,制订年度销售计划,明确销售目标。公司煤炭销售以长协为主,销售运输方式以铁路运输为主,动力煤市场主要稳定在周边区域,精煤销售市场主要为皖、赣、湘、苏、沪、浙等地区。物资采购采用集中采购模式进行,所有物资均通过招标方式进行采购。报告期内,在经济稳定恢复的背景下,煤炭行业供需总体平衡、效益相对稳定、运行质量持续向好。 3 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1 近 3年的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3.2 报告期分季度的主要会计数据 单位:元 币种:人民币
季度数据与已披露定期报告数据差异说明 □适用 √不适用 4 股东情况 4.1 报告期末及年报披露前一个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总数和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总数及前 10 名股东情况 单位: 股
□适用 √不适用 5 公司债券情况 □适用 √不适用 第三节 重要事项 1 公司应当根据重要性原则,披露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重大变化,以及报告期内发生的对公司经营情况有重大影响和预计未来会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2022年,公司完成原煤产量933.98万吨,商品煤产量702.84万吨,商品煤销量704.18万吨。实现营业收入83.86亿元,同比增加24.25%,其中煤炭主营业务收入78.67亿元,同比增加32.60%,实现利润总额29.19亿元,同比增加87.48%。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25.13亿元,同比增加81.14%。每股收益2.09元,同比增加81.14%。 2022年,公司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298,976.52万元。截止2022年末,公司总资产208.33亿元,比年初增加17.26 %,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所有者权益118.09亿元,比年初增加18.53%。 2 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存在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应当披露导致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的原因。 □适用 √不适用 中财网
|